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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韬视点 | 孙杨案:坚持法治思维,重新审视规则和价值
202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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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杨案:坚持法治思维,重新审视规则和价值


2020年2月28日,国际体育仲裁院宣布了“世界反兴奋剂机构诉中国游泳运动员孙杨和国际泳联”一案(下称“孙杨案”)听证会的裁决结果,孙杨遭禁赛八年,[1]引起国内外的广泛关注和讨论。国际体育仲裁院的部分新闻词如下:

“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组一致决定,根据“放心满意标准”,运动员违反了国际反兴奋剂机构第2.5条的规定(对反兴奋剂任何部分进行干预),特别是,仲裁组发现负责反兴奋剂人员遵守了国际检测标准流程中所有适用的要求。更具体地说,运动员认为收集程序不符合国际检测标准流程,没有销毁样品盒和拒绝反兴奋剂的令人信服的理由。仲裁组注意到,在提供了血样后,质疑检测人员认证资质和保留密封样本是一回事,毁坏样品盒和警告是另外一回事,采取这样的行动导致样品盒被破坏,从而灭失了后期对样品进行检测的任何机会。

考虑到,运动员在2014年6月运动员已被认定第一次违反兴奋剂规则,仲裁组得出结论,按照国际泳联反兴奋剂委员会第10.7.1条的规定,对于第二次违反兴奋剂规则的运动员,从国际体育仲裁裁决之日起禁赛八年。”

从国际体育仲裁院的新闻发布内容可以看出,在孙杨案中: 

1、裁决采用了“放心满意标准”来审查运动员是否违反了国际反兴奋剂机构第2.5条的规定(对反兴奋剂任何部分进行干预)。“放心满意标准”是国际体育仲裁实践中特有的证明标准,已被WADA确认为适用于兴奋剂违规行为方面的证明标准。在国际体育仲裁院“奥利克霍夫诉欧洲足联案”(Oriekhov v. UEFA)中,仲裁庭对该标准解释为:仲裁庭成员判案时所需的放心满意标准,事实上是一段弹性区间,介于民事案件的“盖然性衡平”和刑事案件的“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之间。这一标准已在国际体育仲裁院的国际体育自体法实践中不断得到维持和发展。 

2、裁决对检测人员的行为和程序进行了考察,认为检测人员遵守了国际检测标准流程所有适用的要求,但从“所有”这个词似乎可以看出孙杨案裁决对于检测人员采取相对宽松的标准。在一个民主现代社会以及运动员日益增长的权益和人权的关切来看,世界反兴奋剂机构需对反兴奋剂检测人员和程序采取更严格的要求,这一方面是对运动员权益和人权关切的回应,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世界反兴奋剂机构自身的声誉和发展。

3、裁决认为销毁样品盒和检验人员资质间的关联需有令人信服的理由,并指出运动员即使认为收集程序不符合国际检测标准流程,但不意味着可以销毁样品盒。质疑检测人员资质和销毁密封样本是两回事,因为采取这样的行动会灭失了后期对样品进行检测的任何机会。从这一点可以看出裁决采取了结果倒推的论证逻辑,即因为样品毁坏会丧失再检机会,故样品绝对不能毁坏。但问题在于,孙杨案中的瓶子是保安砸的,并不是孙杨砸的,但裁决把这个责任归于孙杨是否合适?此外,万一存在不符合检测流程的样品情况下(孙杨案裁决认为检测人员遵守了所有的规则),如何保护运动员的权利?特别是在兴奋剂需自证清白的严格责任下。这本质上涉及运动员权益和反兴奋剂严格责任两种法益和价值优先和平衡的问题。显然,裁决采取了兴奋剂严格责任价值优先的做法,但如前所述,如果运动员对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的检测程序一直存在质疑的情况下,将不利于反兴奋工作的发展和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的声誉。

4、重犯加重处罚的问题,孙杨案认为运动员在2014年6月已被认定第一次违反兴奋剂规则,故对第二次违反兴奋剂规则禁赛八年从重处罚。但需注意的是,孙杨案不是运动员是否使用兴奋剂的问题,而是在运动员认为检测人员资质存在问题的情况下采取的自我救济是否符合世界反兴奋剂机构规则的问题,这是否和第一次处罚的问题是否是同一种性质,如果不是同一种性质,则存在第二次违反兴奋剂规则加重处罚是否适用的问题。而且,在运动员认为质疑检测人员资质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其主观意图的严重性与运动员故意或恶意拒检是否一样?提及此前美国运动员怀尔服用兴奋剂被禁赛20个月的案例,不服从检测以及在质疑检测人员资质情况下不服从检测的“罪行”(guilty)是否更严重?还是说服用兴奋剂远没有拒检那么严重?这些都是需要考虑和重新审视的。

5、其他问题。在上诉程序中,瑞士联邦法院通常只对裁决涉及的程序问题进行审查,但《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190(2)条列举了当事人可以提出仲裁裁决异议的事由,包括仲裁裁决违背公共政策,这表明对于涉及公共政策方面的实体问题亦可以提上诉,包括实体性公共政策和程序性公共政策,前者主要有有约必守、侵犯基本自由以及禁止歧视等抗辩理由,后者主要包括仲裁庭独立和公正、已结之案以及其他程序性抗辩,2010年4月,瑞士最高法院以违反“已决之案”(res judicata)原则的公共政策,以及2012年3月,瑞士法院以违反实体性公共政策即裁决侵犯了当事人享有的基本自由为由撤销了国际体育仲裁院的两个裁决,两者分别以Matuzalem案和Daniel案为代表。

孙杨案对于中国体育法和体育争端解决的发展来说是一个里程碑式的案例,孙杨案的处理需要坚持法治的思维,一方面,孙杨案中的一些问题期待在上诉程序中得到仔细审视和检验;另一方面,典型运动员的法律保护机制,包括运动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和国际体育争端法律服务人才的培养也亟待重视、加强和完善。



[1] CAS, Media Release, Swimming, Sunyang is Found Guilty of A Doping Offense and Sanctioned with an 8-Year Period of Ineligibility, www.tas-cas.org/fileadmin/user_upload/CAS_Media_Release_6148_decision.pdf.


安寿志

执行合伙人(厦门)

观韬中茂厦门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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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员、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内地和香港政府《CEPA投资协议》投资争端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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