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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韬视点 | 疫情防控对诉讼的影响及疫情防控中的个人信息保护
2020-02-03
首页 > 观韬视点 > 视点 > 观韬视点 | 疫情防控对诉讼的影响及疫情防控中的个人信息保护

疫情防控对诉讼的影响及疫情防控中的个人信息保护


摘要

疫情来了,官司怎么打?单位要求提供涉及疫情的个人信息并每日更新,必须要提供吗?转发包含确诊、疑似感染新冠病毒的病人的个人信息的微信合法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新冠疫情”)爆发后,沈鹏律师陆续收到境内外企业及个人就新冠疫情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的询问和咨询,本文就有共性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整理和总结。


新冠疫情爆发后,我们陆续收到境内外企业及个人就新冠疫情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的询问和咨询。这些问题涉及的面很宽,从新冠疫情对民事诉讼程序的影响、不可抗力能否成为未履行合同义务的抗辩理由到外国公民是否有义务配合中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调查要求。其中,不少问题具有共性。为此,沈鹏律师梳理总结了六个常见问题。

Q1:春节假期延长到2020年2月2日,是否影响民事诉讼中相关期间的计算?如果由于疫情影响,确实无法在法律规定或者法院指定期间内提交答辩状、证据或其他法律文件,是否有补救办法?

民事诉讼中的期间,指法院、诉讼参加人进行某种民事诉讼行为的时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出的《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今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020年2月2日,即自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2日均为春节假期。相应地,如果提交答辩状、证据或其他法律文件的截止日期(期间届满的日期)在上述春节假期期间,则截止日期应延长至2020年2月3日。

如果由于疫情的影响,确实无法在法律规定或者法院指定期间内提交答辩状、证据或其他法律文件,可以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向法院申请顺延期限。需要注意的是,《民事诉讼法》里规定的“障碍”,指阻碍当事人或诉讼参加人进行某种诉讼行为的具体事由。当事人有义务说明该等障碍和不能在预设期间内提交答辩状、证据或其他法律文件的因果关系。例如,居住于武汉当事人由于目前的疫情管制措施,无法搜集、获取、提交证据,则当事人可以在武汉解除疫情措施后十日内向法院提交延期举证的申请,并在申请中说明延期理由。当然,这个障碍消除后十日内是法律规定的提交延期申请的最后时限。居住于武汉的当事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以在管制措施解除前以电话、邮件或函件的方式联系法院,提出延期申请。

Q2: 目前疫情形势严峻,但确需尽快立案的案件应如何处理?

鉴于目前的疫情防控形势,我们不建议直接到法院现场立案特别是跨省、市现场立案,实际上很多法院也已经发出通知,在春节假期后疫情解除前不提供现场接待立案的服务。我们建议考虑以下三种方式替代现场立案:

网上立案

确需尽快立案的,可选择网上立案。当事人可以登录法院审判综合服务平台或通过移动微法院等渠道提交立案材料,进行网上立案、网上申诉或申请再审。

邮寄立案

如果不便采取网上立案的,也可以考虑将立案材料邮寄给受理法院的立案庭。邮寄之后需要电话与法院立案庭联系,确保法院及时收到立案材料。

跨域就近立案

值得关注的是,去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在积极推进跨域立案改革,以往当事人和代理人必须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立案申请。在实施跨域立案改革后,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可以选择在居住地附近的中级人民法院或基层人民法院就近立案。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到附近的法院提交一审民商事、行政和强制执行三类案件起诉申请材料,由该法院作为协作法院,代为核对、接收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发送跨域立案服务申请。管辖法院收到立案申请材料后,会及时向协作法院作出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反馈,由协作法院当场送达或告知当事人。

Q3:目前的新冠疫情对于正在进行的诉讼案件会带来哪些影响,如何继续推动诉讼程序

由于目前的新冠疫情形势,大部分法院已经暂停现场诉讼服务和信访接待工作,法院立案大厅、诉讼服务大厅和信访接待场所等也都暂时关闭。已经排期开庭的案件原则上都会推迟开庭时间。[1] 部分法院已经就延期事宜通知了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我们建议没有收到法院通知的当事人主动联系法院就开庭是否延期进行确认。此外,具备条件的部分法院可能会安排进行网上开庭。

如果在此期间确需联系法院的,我们建议以电话、邮件等方式联系法院。确需提交材料或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可以通过法院官网、移动微法院、智慧法院APP等线上方式进行。确实不便于开展线上诉讼活动的,可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相关材料。由于特殊原因,确需线下办理相关事宜的,建议通过电话等方式提前预约。

Q4:如果企业因为疫情或政府针对疫情的控制措施迟延或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是否可以以“不可抗力”作为抗辩理由?

中国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2]一般而言,不可抗力因素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等;也包括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或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等。就合同一方是否可以以此次新冠疫情或政府针对疫情采取的控制措施主张“不可抗力”免责或减责,需要根据个案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根据法律规定及我们对以往类似案例,包括涉及2003年“非典”期间合同履行的案例的研究,我们认为,至少需要考虑以下三点:

首先,合同是否订立于疫情发生前?不可抗力免责的前提条件是发生了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客观情况,如果合同订立时已经可以预见新冠疫情的存在,则无法以不可抗力为由进行抗辩。

其次,此次新冠疫情或政府针对疫情采取的相关控制措施与迟延或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合同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疫情或政府针对疫情采取的控制措施并非迟延或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因,也无法以“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

最后,是否有其他合理的替代方案?如果有其他合理的替代方法可以履行合同义务,则疫情或政府针对疫情采取的控制措施并非履行合同义务无法克服的困难,这种情况下也很难以“不可抗力”作为抗辩理由。

此外,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及诚实信用原则,主张存在不可抗力的一方仍有通知和减少损失的义务。

鉴于本次疫情的严峻形势及对经济发展可能造成的影响,最高人民法院有望在近期以出具司法解释、公布会议纪要或颁布典型案例的方式对涉及此次新冠疫情的合同纠纷案件中如何审理“不可抗力”抗辩进行规范。

Q5:目前政府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乃至社区均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要求每日收集与疫情防控有关的个人信息,包括是否有武汉接触史、春节假期个人行程情况、是否存在发烧发热症状等,拒绝提供或不如实提供上述信息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目前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是否有义务配合该等信息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因此,无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只要在中国境内,就有义务按要求提供与疫情控制有关的个人信息。拒绝提供或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可能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行为。如果由于拒绝提供信息或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不如实提供涉及疫情的个人信息,明知自己已经感染或可能已经感染新冠病毒,还到公共场所主动接触他人,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当然,单位、社区对于收集到的这些与疫情有关的个人信息,也要妥善保管,不能随意公开、传播。

Q6:目前大家对疫情形势,特别是本市及邻近地区的疫情信息都非常关心,网上和微信群里不时有一些新冠病毒确诊病人、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的信息出现,包括姓名、身份号,近期旅行史、就诊情况及病情等,传播该等信息是否违法?

如果该等信息包含了确诊病人、疑似病人或密切接触者的姓名、身份号或其他足以确认个人身份的信息,则该等信息构成公民个人信息。我国法律明确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就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也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因此,非法公开、传播包含确诊病人、疑似病人或密切接触者个人信息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当然,我们也要区分公民个人信息和不属于个人信息的大数据信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数据信息不属于个人信息。例如反映疫情总体情况和地域分布的疫情地图和根据大数据信息制作的特定城市春节期间人员流动信息都不属于个人信息的范畴。

本文仅为我们对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一般解读,不能作为正式法律意见和建议,如果您希望获取更多的信息或有任何问题,请与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沈鹏律师联系。

岂曰无衣?与子同袍。

武汉加油!中国加油!



[1]参见2020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专题会议暨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上的讲话。

[2]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沈鹏

合伙人

观韬中茂北京办公室

电话:(86-10)6657 8066

传真:(86-10)6657 8016

邮箱:peng.shen@guant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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