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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韬视点 | 澳大利亚通常商业架构简述
2019-07-16
首页 > 观韬视点 > 视点 > 观韬视点 | 澳大利亚通常商业架构简述

澳大利亚通常商业架构简述


观韬澳大利亚法律系列是由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悉尼办公室为在澳大利亚的客户以及从中国赴澳经商的客户准备的系列法律文章。

每一年,数以千计的中国人来到澳大利亚寻求商业机会。澳大利亚相对稳定的政治环境、发达的法律体系和秀丽的环境是吸引中国投资者移民到澳大利亚并在本地发展他们生意的主要因素。

通过多年协助中国投资人在澳大利亚开展商业实践的经验,我们观韬中茂(悉尼)律师事务所接触到许多中国投资人经常遇到的话题以及误区。

在本文以及接下来的文章当中,我们会列举澳大利亚商业法和公司法的基本概念以及一些实践中遇到过的问题。


在澳大利亚,通常的商业主体有四类:

个体经营户:通过您自己的名义运营并承担生意的所有法律方面。

特点:

• 设立至少需要一个个人税号。取决于实际的营业额,您可能需要一个澳大利亚商务号码;

• 作为一个个体经营户,您也可以聘用雇员经营您的生意;

• 您将会对您的生意享有全面的控制、较低的成本以及较少的法定报告要求;

• 您的商业结构同时也很容易进行调整;

• 您的损失可能可以在税法上用于抵消收入;

• 无限责任;以及

• 不可以分摊商业收入和损失。

合伙:个人或组织通过联合运作开展一项生意。

特点:

• 与个体经营一样,合伙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 – 合伙人需要承担直接的责任;

• 需要取得澳大利亚商务号码并且在所有商业交易中显示该号码;

• 每个合伙人对合伙的净收入支付其相应份额的税务;

• 每年必须向澳大利亚税务局提交退税;以及

• 如果年度的营业额超过$75,000的,需要注册消费和服务税。

公司: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以自身的名义运营。

特点:

• 独立的法律主体 – 拥有自己的银行账户并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纳税;

• 有限责任;

• 公司由股东拥有,生意运营由董事负责;

• 相对来说更复杂的商业结构以及更高的设立和运营成本;

• 根据公司法承担相应的报告义务以及向澳大利亚税务局的年度的税务申报;

• 如果年度的营业额超过$75,000的,需要注册消费和服务税;

• 公司挣得的钱属于公司;以及

• 相比于个体经营户、合伙或家庭信托,公司在出售持有超过12个月的资产并且资本利得事项发生时不能享受50%的资本利得税减免。

信托:信托关系出现于,当一个主体(自然人或注册的主体)为了另一个作为受益人的不同的主体的利益,持有一项财产性的权益的时候。在现代中国,尤其是信托法在2001年颁布后,信托在主要的金融机构的基金和其他金融产品中都存在。

特点:

• 隐秘性和资产保护 – 在明示信托中,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关系由信托契约约定,其具体的内容通常不需要向公众登记披露;

• 在一个全权信托中,受托人对信托收入和资本利得的分配有裁量权。信托结构较常在管理家庭资产时使用,即设立家庭信托管理、保护和分配家庭收入以及资产以优化税务规划;

• 在另外一种常见的明示信托,单元信托当中,托管于受托人的信托单元是绝对属于信托单元的持有人的。换句话说,受托人只有相对来说有限以及具体的裁量权去分配收入和资本。单元信托的机构通常用于需要向多名投资人募集一定量资本的生意当中;以及

• 结构通常比较复杂且设立的费用和运作的成本比较高。

我们会在接下来的法律系列解释其他类型的信托。


另一种常见的商业模式是连锁加盟:

特许经营:特许经营本身并不是一个商业主体。提到种商业模式的原因是因为特许经营/加盟也是澳大利亚一种常见的商业结构。为了在澳大利亚快速设立生意,时常会有人选择加入或收购一个加盟店的生意。

如果您希望成为加盟方:

优势:

购买加盟店允许您直接快速地经营一项已经完全设立的、有现成的生意记录的品牌和生意模式。

招加盟方/许可方通常会提供供货渠道以及进行质量监控;以及

招加盟方以及加盟方受消费者权益法关于特许经营行为准则的约束。

劣势:

• 扣除相应费用,即加盟费、许可使用费以及知识产权许可费之后,生意的利润率可能并没有预期中多;以及

• 假如您没有做好充分的调研,您可能会陷入加盟协议当中无法脱身。

如果您在考虑把您的生意变成招加盟方:

优势:

• 如果您有现成的生意模式可以进行标准化并进行复制的,加盟是扩张您的生意的一个很好的途径;

• 招加盟同时也是中在商业扩张过程中与您的生意伙伴分配风险和责任的好办法;以及

• 招加盟也是吸引进一步投资的好办法。

劣势:

• 特许经营/加盟的设立成本比较高,因为其牵涉到大量的商业结构调整以及法律文件的起草。

• 在设立特许经营/加盟之前,您必须对您的生意有很好的理解并且有可好和稳健的支持包括财务、税务规划以及法律顾问。

联邦议会企业和金融服务联合委员会在2019年3月14日完成了对加盟行为守则有效性的调研并发布了其报告。在近期我们可以预见对目前加盟行为守则以及其他关联立法的修订。我们会在接下来的其他系列进一步探讨相关的问题。

如果您在考虑在澳大利亚设立您的生意并希望取得商业结构的建议,请不吝联系我们。


本文仅为我们对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一般解读,不能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如果您有特定的问题,请与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联系咨询事宜。


作者简介:程顺律师是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悉尼办公室的管理合伙人。 他擅长跨境并购、公司与商业、物业地产和商业诉讼。 程律师于1998年来到澳大利亚。他现在是澳大利亚最高法院和新南威尔士州高等法院的执业律师。多年来程律师为不同领域里的来自中澳两国的客户提供过法律意见,包括能源、矿业、政府机构、制药、建筑、农业、食品、服装和商业咨询。他的客户包括中国国企、中澳两国的大型私企以及澳洲当地的大型连锁品牌和跨境电商。 近期主导和参与的案件主要涉及中国国企和知名民企在澳大利亚当地的设立、资产并购、 投融资、跨境股权纠纷和跨境知识产权纠纷以及公司清算和重组。


作者简介:麦俊健律师,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悉尼办公室律师。专注于公司法和商业交易等非诉业务(主要包括企业法律事务和并购),以及商业争议解决的法律服务。近期参与案件主要涉及中国企业在澳大利亚分支机构的设立以及起草相应的法律文书,澳大利亚本地企业的法律顾问业务、商业资产买卖及企业并购和收购,商业合同纠纷和股权纠纷,公司债务重整和清算,跨国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协议以及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等。


程顺

管理合伙人

观韬中茂悉尼办公室

电话:(612) 9002 0999

传真:+(612) 9283 3567

电子邮箱: Shun.cheng@cslawyers.com.au; chengshun@guantao.com


麦俊健

律 师

观韬中茂悉尼办公室

电话:(612) 9002 0999

传真:(612) 9283 3567

电子邮箱:  Calvin.mai@cslawyers.com.au; Calvin.mai@guantao.com


免责声明

本文章是由观韬中茂(悉尼)律师事务所针对法律议题准备的一般信息。这篇文章的内容并不构成法律意见且不应被认为是法律意见。由于您或其他人使用本文章的内容产生的任何损失,观韬中茂(悉尼)律师事务所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您需要任何法律服务的,请联系我们与您探讨您的具体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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