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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韬视点 | 微信与抖音用户数据纠纷下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解读
2019-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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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与抖音用户数据纠纷下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解读


近日,腾讯与抖音、多闪因用户数据使用导致纠纷引发行业热议,该案目前尚处审理阶段,但诉前行为保全的裁定结果已出炉。3月18日,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对腾讯申请抖音、多闪保全申请公布了裁定结果,要求抖音立即停止将微信、QQ开放平台授权登录服务提供给多闪使用的行为。主要裁定内容如下:

1、 抖音立即停止向抖音用户推荐好友时使用来源于微信、QQ开放平台的微信、QQ用户头像、昵称,直至本案终审法律文书生效;

2、 抖音立即停止将微信、QQ开放平台为抖音提供的已授权微信、QQ账号的登录服务提供给多闪使用(裁定生效前已通过微信、QQ账号登录方式登录过多闪的账号除外),并不得以类似方式将其提供给抖音以外的应用使用,直至本案终审法律文书生效;

3、 抖音、多闪立即停止在多闪中使用来源于微信/QQ开放平台的微信/QQ用户头像、昵称,直至本案终审法律文书生效。

从该裁定结果来看,腾讯对于其用户信息的维护取得了阶段性胜利,最终判决结果仍有待本案的持续审理。但此裁定文书涉及的案件事实与法院观点,对于互联网领域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仍有现实参考价值和意义。


一、案件简述

2016年9月9日、12月11日,抖音先后与QQ开放平台、微信开放平台达成合作,通过OpenAPI(开放平台,一种应用编程接口,供第三方开发者使用)的方式,授权用户可使用微信、QQ登录方式直接注册登录抖音,QQ、微信成为抖音的一种便捷登陆方式。

2019年1月15日,抖音发布全新短视频社交产品“多闪”,以“短视频+社交”为基础,由多闪用户通过“随拍”发布视频。抖音和多闪都属于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旗下集团企业,抖音作为多闪背后的合作支持力量,用户在下载多闪app后会直接显示通过“抖音登陆”的按钮,其用户来源均为抖音。

多闪用户通过抖音登陆后,会直接显示与QQ、微信的头像和昵称一致的用户信息,并向用户推荐并未注册多闪的“好友”。这些“好友”的头像和昵称也和与QQ、微信一致,一旦点击添加这些好友,并未注册多闪的用户会在抖音上收到来自多闪的好友添加申请。且抖音和多闪中还有“邀请QQ、微信好友”“一键邀请群好友”等功能按钮,能将用户在QQ、微信上的关系网络,整体转移至抖音和多闪APP中,实现用户的迅速扩张。

由此,腾讯认为,抖音与多闪的行为,在未获得用户和腾讯授权同意的情况下,超越权限使用来自腾讯的用户数据信息,利用腾讯原有的用户关系网,扩大抖音、多闪的用户群体,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微信与抖音多闪之间的竞争关系的认定

腾讯以抖音、多闪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天津滨海新区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保全。抖音辩称,从狭义竞争关系出发,微信与抖音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法院则认为腾讯经营的微信、QQ产品,均为具备多种功能的即时通讯工具。其中微信系一种基于熟人关系的社交平台,同时拥有公众平台、小程序、开放平台、微视等产品服务形态。抖音私信功能升级版的多闪产品,是一款专门为亲密好友间提供互动的小视频社交软件,其核心功能与微信、QQ基本相同。同时,两款产品都是以用户流量为基础,注重用户关系的培养、用户体验的优化及用户信息的使用等,故可以认定两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

无独有偶,号称“大数据引发不正当竞争第一案”的新浪微博诉脉脉案,其审判法院判认为,互联网产品或服务外在形式的不同并不影响双方都提供网络社交服务的实质,双方用户群体、业务模式、经营范围存在交叉重叠,在经营活动中也都涉及尽可能吸引用户注册、登录、留存用户信息,并具有使用用户信息的行为,应当认双方具有竞争关系。

可见,互联网平台具有显著的开放性的特征,其有别于传统的经营模式。于依托信息网络平台的经营者而言,用户数量是许多商业运营最终能否成功的关键,用户信息数据、社交网络关系信息的使用是各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重要竞争资源。从司法实践中看,审判法院对大数据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中双方竞争关系的认定要素,主要有双方用户群体、业务模式、经营范围。

 

三、抖音多闪竞争行为不正当性的判定

在界定双方之间存在竞争关系之后,是否具有不正当的竞争行为成为了原告诉请能否得到支持的关键。裁定法院对所涉及的具体数据使用模式及其不正当性分析如下:

1.抖音、多闪信息抓取范围的不正当性

抖音产品在向用户推荐好友时对其获取的微信、QQ用户头像、昵称的使用问题是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抖音与腾讯之间签订《微信开放平台开发者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开发者服务协议》”),根据协议约定,腾讯通过OpenAPI提供给抖音开放平台的授权登录服务,具体包括:通过QQ、微信开放平台的OpenAPI接口调用,帮助抖音实现用户鉴权、识别身份,以及授权使用QQ、微信用户头像、昵称等数据的登录功能。而不包含其在用户登录抖音后,获取用户在QQ、微信项下的其他信息,例如“好友列表”、“好友的头像、昵称信息”,并通过“好友列表”向用户推荐“你可能认识的人”、“通讯录好友”等内容。

QQ、微信通过对用户搜索、好友推荐、群添加、通讯录等功能收集的数据信息进行处理分析,形成用户关系网。抖音、多闪未经腾讯许可,抓取这部分用户关系网信息用于精确推送,且推送的用户头像与昵称与QQ、微信中的头像和昵称相一致。裁定法院认为,抖音在推荐好友时向其他用户显示该用户头像、昵称的行为,系其对来源于开放平台的相关数据的再次使用,显然已超出授权登录的使用目的和使用范围,同时对相关数据的再次使用未获得用户的二次授权,该行为既违反了其与平台之间的约定及有关法律对网络经营者所规定的保护个人信息的义务,也侵害了用户的选择权、知情权和隐私权等合法权益,不具有正当性。

2.多闪未经腾讯授权使用其用户数据的不正当性

关于第二项被控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多闪在未与腾讯签订合作协议的情况下,通过登录抖音并以抖音授权的名义,获取微信、QQ用户的相关信息实现多闪与抖音之间的信息互通。

依据微信与抖音的合作协议关于用户数据转授权的相关规定,《开发者服务协议》2.7.6“微信开放平台运营数据、用户数据等数据的全部权利,均归属腾讯,且是腾讯的商业秘密,依法属于用户享有的相关权利除外。未经腾讯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为本协议约定之外的目的使用前述数据,亦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前述数据提供给他人。”可见,腾讯对于这部分转授权做了禁止性规定,即禁止抖音将这部分来自于腾讯的用户登录信息转授权给包括多闪在内的其他任意第三方平台使用。因而,腾讯提出要求抖音立即停止将从腾讯处获得的用户登录服务信息授权多闪使用的做法于法有据。多闪如想获得这部分用户信息,应与腾讯建立直接的合作关系,签订《开发者服务协议》,而非通过抖音进行转授权。

同时,依据《个人信息安全规范》“8.2 个人信息共享、转让” 要求,个人信息控转让/共享个人信息时,须事先开展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依评估结果采取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向个人信息主体告知获取明确同意。腾讯对于开发合作方也有相应审查步骤,合作方均填写基本信息、进行邮箱激活并完善开发者资料,且需签署并提交《开发者服务协议》,并经QQ、微信开放平台审核通过后方能进行使用。腾讯通过对用户登录服务转授权的禁止,有基于合作方主体进行资质审查之虞。通过审查,筛选合作方,对不合格的开发者予以过滤,从而防止用户信息被非法收集、使用,造成用户数据泄露等网络安全问题的发生。

抖音未经腾讯授权擅自将腾讯的用户授权登录服务转授权给多闪,有违其与腾讯签订的《开发者服务协议》及网络经营者的诚实信用原则及商业道德,亦对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构成威胁,可能对腾讯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的声誉、用户的信赖度等造成负面影响。


四、《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

从数据经济发展整体的趋势来看数据收集使用是大势所趋,对数据的利用和保护已经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当前,司法实践已经形成共识,即数据是一种能够被用于当下、将来并带来相应经济利益的无形财产,是能够带来市场势力的竞争资源。《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6条到第12条是对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化条款,其中第12条为“互联网专条”,明确了列举3种互联网领域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1)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2)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3)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当前类型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仍然不能涵盖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大部分,比如信息抓取行为、用户信息超越权限转让处理行为等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定。但这并不意味着互联网经营者可以任意采取技术措施取得竞争优势。《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即《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款是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条款,对第12条未明确列举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仍能适用第2条的一般条款,对其反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认定。因此,网络经营者通过合作协议间接获取用户数据的,应注意充分尊重数据共享/转让的合作协议,在合作协议框架下收集使用数据;进行用户信息抓取时,注意不得任意抓取其他平台后台存储的实时数据,如用户的浏览痕迹、搜索记录等。


五、结语

数字经济背景下的市场竞争,是各互联网服务企业对于用户信息的争夺战。如何平衡竞争、开放、发展成为了未来互联网运营的重大课题。当数据信息收集行为触及用户隐私权与数据财产利益时,网络经营者任凭技术能力获得相关数据信息或竞争优势的,或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本文仅为我们对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一般解读,不能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如果您有特定的问题,请与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联系咨询事宜。

 

作者简介:吴丹君律师,观韬中茂上海办公室合伙人,首席数据官联盟专家组成员及法律顾问、深圳市大数据研究与应用协会法律专家。吴律师专注于互联网、数据信息领域的法律服务,包括网络安全、数据信息管理保护、隐私保护体系建设、数据公开等,为多家国有企业、跨国企业以及互联网大数据企业提供网络安全、数据合规法律服务。吴律师的执业领域为互联网|数据信息、兼并收购、外商直接投资、酒店等,曾多次就互联网法院、共享单车等互联网热点事件接受《中国青年报》《中国企业报》等媒体采访报道,其撰写的四十余篇数据合规专业法律文章被知名互联网媒体广泛转载。 

 

吴丹君

合伙人

观韬中茂上海办公室

电话:(86-21)3135 9919 

传真:(86-21)3135 9929

电子邮箱:wudj@guant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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