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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识产权日特辑 | 2021年度观韬中茂知识产权业务线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2022-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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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识产权日特辑 | 2021年度观韬中茂知识产权业务线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每年的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Day)。近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于官网发布2022年世界知识产权日主题:“知识产权与青年:为更美好的未来而创新”。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业务线将过去一年的业务实践和工作成果进行梳理,献礼知识产权日。


 世界知识产权日特辑 | 2021年度观韬中茂知识产权业务线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案例一:东成公司诉张某、荣达公司侵害其客户名单商业秘密案

案件介绍:

张某于2016年进入东成公司(化名),从事销售工作。双方签订了《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约定保密义务及员工离职时应返还公司财物及载有商业秘密的一切载体。在职期间,张某曾多次以电子邮件方式向总经理汇报其所跟进客户的推进情况等事宜,并在电子邮件附表中详列客户名称、联系人、联系人职务、电话以及项目情况等具体内容。其中部分客户的“项目情况”一栏中包含了客户的主营业务及其调整、人事变化、对服务的需求和计划、与其他服务机构的对接情况等,以及张某个人对项目推进的计划和建议。在所涉10封电子邮件中,共涉及A、B、C等百余个客户信息。

2018年3月23日,张某向东成公司提交辞职报告,并于当日离职。荣达公司(化名)成立于2018年3月5日,张某持股70%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根据荣达公司发布的信息,其客户服务经验包括A、B、C等9家公司。

2020年,东成公司将张某在向公司汇报项目进展的上述邮件里整理出的175个企业客户名单作为主张保护的商业秘密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作为商业秘密的客户名单反映了客户业务、人事情况以及业务需求与计划等特殊信息,足以让信息持有人在争取目标客户时占据优势。而175条客户信息的集合,更足以带来竞争优势。据此,法院认定原告诉请保护的175条客户信息作为整体以及包含客户业务、人事情况以及业务需求与计划等特殊信息的单个客户信息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商业秘密。

荣达公司控股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实际接触了上述客户信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2条的规定,荣达公司负有举证证明其未利用上述客户信息以与其中9家客户达成交易的义务。对此,荣达公司虽提供了与第三方存在业务方面的合作,以及案涉9家客户提交证明其自愿选择荣达公司进行市场交易等证据进行个人信赖利益抗辩,但不足以证明其未使用上述特殊客户信息以取得交易优势。

最终法院判定,张某、荣达公司共同实施了侵害东成公司客户名单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常见的商业秘密客户信息类诉讼案件,诉讼路径仍是客户信息构成商业秘密,被告接触+实质性近似。被告方作出三个方面的抗辩:(1)合法来源抗辩;(2)员工知识经验技能积累抗辩(3)个人信赖抗辩。

员工因本职工作正常获得的客户信息,并不当然具有违法性,而且交易的达成并非完全取决于单方意愿而需要交易双方的合意,因此他人可以自由参与竞争来争夺交易机会。对此,合法来源需要保留必要充足的证据证明独立开发,而不是通过商业秘密获得;员工个人知识经验积累,公司应保留其开发客户、跟踪客户等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原始资料,员工则应在离职时将个人保留的公司财产和机密信息移交,以隔离无形的个人经验与有形的秘密载体;针对客户对离职员工的个人信赖,除了提供客户自愿选择与其所在新单位进行交易的情况说明之外,还应当提供员工个人在业务上拥有丰富的经验和知识等赢得客户信赖具有竞争性优势的具体证据。

本案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并对企业商业秘密风险管理制度的构建与实施具有借鉴意义。


案例二:杭州舜立光电公司诉福州钧益锝公司等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件介绍:

杭州舜立光电公司于2018年10月9日获得“一种自动聚焦装置及系统” ZL20151 0740355.9专利权。舜立公司发现福州鑫图公司持续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涉案专利产品,福州钧益锝公司销售侵权专利产品。经过权利基础确认、侵权事实认定、现有技术抗辩等程序,福州中院最终作出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鑫图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0,000元人民币、钧益锝公司赔偿合理支出10,000元人民币的判决。

典型意义:

1、举证责任分配。本案中因对方当事人掌握相关技术方案,法院在审理过程及判决中适用以下内容对对方作出不利推定。在技术手段不能直观获知的情况下,如果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能够基本满足专利技术方案所限定,或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可推知的功能或效果,且可以合理推断某种技术手段能够实现该功能或效果,则控制、掌握相应技术资料的一方对于具体的技术手段负有举证责任。否则,可以作出对其不利的推定。

2、现有技术抗辩。在诉讼过程中,对方提出不同技术文件用于证明我方专利为现有技术,法院依据以下内容予以驳回。用于确定现有技术范围的内容,应当是完整地记录现有技术信息的单一文件或其他形式的单一载体,如果需要将多文件、多载体进行结合以确定现有技术的范围,则涉及创造性判断,不属于现有技术抗辩的审查范围,应通过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予以解决。

3、赔偿额的确定。本案在原告未举证侵权损失的情形下,法院适用《专利法》修订前法定赔偿额最高额,即判决对方赔偿100万元整。


案例三:皇冠实验室公司与爱敬公司等商标无效行政纠纷案

案件介绍:

皇冠实验室有限公司(Crown Laboratories Inc)是一家美国制药企业,成立于2000年,主要生产各类皮肤科药品;旗下的品牌包括 Blue lizard、Ala Scalp、Ala Quin,、Daxbia 、Dermasorb 、HC & TA Kits等;其中Blue lizard品牌享誉世界。“BLUE LIZARD”商标在美国的注册时间为1997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14年,并且在中国香港、中国台湾地区申请注册,并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申请领土延伸至欧盟、新加坡、埃及、土耳其等国,也在其他国家获得商标注册。第9928668号“BLUE LIZARD”商标、第13270967号“蓝蜥蜴”商标(下称“争议商标”)由张剑升分别与2011年、2013年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2017年转让至广州市爱敬公司(下称“第三人”)。

美国皇冠公司于2018年对上述两件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国知局经审理作出争议商标予以维持的裁定。美国皇冠随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诉讼。法院认为:本案中,第三人除诉争商标外,还在多个商品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多件商标,包括“爱慧洗”“ISANA”“SUNOZON”等多个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或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具有搭他人商誉便车之故意,其行为已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违反了公序良俗及诚实信用原则。因此,被诉裁定关于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4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认定有误,法院予以纠正。

典型意义: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一款中“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作为打击恶意注册行为的兜底条款发挥着不可磨灭的功劳。“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是指确有充分证据证明系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自愿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共利益。近年来,“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和“不以创新为目的的专利申请”成为主管机关的重点打击对象,以往“抢注他人商标”囤积以牟利的现象逐渐被社会关注。司法机关相应的在个别案件中加强“四十四条一款”的适用,严厉打击“商标抢注”行为,特别是恶意囤积商标、高价兜售商标等行为,因此本案具有示范效应。


案例四:军马酒业公司与黄河三角洲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件介绍:

军马酒业有限公司(下称“军马公司”)于2009年1月28日获得第4198915号“军马”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烧酒;酒(饮料)”等商品。军马公司向法院起诉称山东黄河三角洲酒业有限公司(简称“三角洲公司”)未经许可,于2013年9月23日至2019年4月6日期间在白酒上使用“三角洲军马”标识的行为,侵犯了其第4198915号“军马”注册商标专用权。三角洲公司通过许可的方式从案外人滨州韩家老店食品有限公司处获得第20238520号“三角洲军马”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权,其注册公告日是2019年4月7日,专用权取得日期是2018年3月14日,核定使用商品包括“酒”等商品。

最高院经审理认定:被诉侵权期间延续至商标公告期满之日至准予注册决定作出日的期间范围。虽然涉案商标的权利人不具有禁止他人使用的禁止权,但其仍具有使用权。因此,涉案商标与军马公司的“军马”商标仍然存在使用权上的权利冲突,由此产生的纠纷宜由权利冲突的司法解释调整。而且被诉侵权行为是持续的行为,涉案商标获准注册后则必然涉及两枚有效商标的权利冲突问题。为避免重复占用公共资源,不宜人为将连续的法律行为划分为不同的争议解决机关分别处理。因此,一审、二审判决认定本案适用权利冲突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宜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解决并无不当。军马公司据此主张再审本案的理由不能成立。

典型意义: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若权利人主张的被控侵权行为包含自被诉商标从申请到核准注册的期间范围,在被诉商标核准注册前并不是注册商标,是否可以适用权利冲突的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此最高院的观点是:1、若被控侵权行为包含从商标申请延续至准予注册决定作出日的期间范围,在被诉商标核准之前,虽然被诉商标的使用人不具有禁止他人使用的禁止权,但其仍具有使用权,还是应当适用权利冲突的司法解释。2、若被诉侵权行为是持续行为,不宜将连续的法律行为拆分由不同的争议解决机关分别处理,因为涉案商标注册核准后也必然涉及两枚有效注册商标的权利冲突问题,还是应当适用权利冲突的司法解释。


案例五:科大讯飞公司诉玄霆公司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案件介绍:

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大讯飞)开发的“听书神器”APP根据用户的请求,可以实时将网络作品合成语音供用户收听。上海玄霆公司发律师函提出,该软件内“转码及文字转语音功能”对相关网络作品构成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直接侵权。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这起确认不侵权之诉案认为,转码是中立技术,“听书神器”APP并没有存储复制作品内容,用户触发转码并获得转码内容后,不能被其他用户同时利用或者再次利用,二审维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听书神器”APP不构成侵权。

典型意义:

合肥中院同时认为,转码技术是实现文本格式转换功能的技术,并未直接参与内容的提供,是中立技术。“听书神器”APP并没有固定作品内容,而是根据用户的请求在用户端合成语音供用户收听,并缓存于手机客户端,玄霆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科大讯飞在其服务器端复制侵权作品并通过网络方式向其他用户传播。而转码与语音合成技术是数字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方便终端用户通过多方位的视觉、听觉体验来感受传统文本所没有的冲击盛宴。玄霆公司虽指称科大讯飞存在侵犯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科大讯飞公司将单一用户所选择并存储于客户端的信息复制于服务器,并通过网络方式向公众传播。因此,玄霆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六:坦萨公司“三向土工格栅”专利维权系列案

案件介绍:

2021年12月24日,最高院签发(2021)最高法知民终 1420 号裁判文书:广州市康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下称“康锴公司”)应当立即停止未经坦萨公司许可擅自销售侵犯坦萨公司ZL03154700.1号“三向土工格栅”发明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并赔偿坦萨中国公司350万元人民币。

这是坦萨中国公司在中国赢得的第16起涉发明专利维权胜诉案件,也是继针对侵犯坦萨公司“三向土工格栅”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包括:工程施工者、工程所有者)、展览者之后赢得的又一起胜诉案件;并且在侵权赔偿额方面再一次获得突破。

坦萨公司是“三向土工格栅”ZL03154700.1号发明专利的权利人;该专利克服并改善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地栅结构特性不足的缺陷,以其优良的性能成为土工格栅、土体加筋和地基加固领域的佼佼者,广泛应用于公路、铁路、地基及其他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领域。

坦萨公司在位于一经厦门市政府批准的重要工程工地上发现了涉嫌侵犯坦萨公司 “三向土工格栅”ZL03154700.1号发明专利的侵权产品,于是向福州知识产权法庭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经福州知识产权法庭、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厦门知识产权法庭、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上述裁判。

典型意义:

中国近年来继续改进了《专利法》,将法定赔偿额上限提高至500万元人民币,并对故意侵犯专利权的,给予五倍的惩罚性赔偿,同时承担权利人的律师费用等合理开支。坦萨公司经过近13年的专利维权之路,探索出一条可行的、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路径;持续的胜诉判决将有效的提振坦萨公司各级经销商的信心,同时给予侵权行为人以严厉的警示,坦萨公司用实际行动,以法律为武器,为建设美好的生活而不懈努力。


案例七:苏宁公司诉联通安徽分公司等IPTV著作权纠纷再审案

案件介绍:

2019年8月,苏宁体育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简称“苏宁公司”)在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简称“安徽联通公司”)等提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诉称其经合法授权,依法取得“2018-2025赛季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相关新媒体权及转授权、维权权利。安徽联通在未经其授权的前提下通过IPTV平台向公众传播涉案赛事节目,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2020年5月,合肥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安徽联通公司立即停止在“安徽IPTV”传播案涉作品,并赔偿苏宁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0万元。2020年12月,安徽高院作出二审判决,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为此,安徽联通公司、爱上公司、海豚公司委托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就二审判决向最高院提出再审申请,以期司法机关正确理解IPTV业务电信企业各主体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

最终,最高院作出裁定指出:在涉及IPTV案件中,如果在案证据能够证明,电信企业与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按国家政策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签订并严格履行了IPTV业务合作合同,且被诉侵权内容不由电信企业提供,鉴于电信企业既未提供被诉侵权内容,又对集成播控平台中的具体内容无控制权,可以认定电信企业仅提供了IPTV 业务的信号传输和技术保障服务,电信企业不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典型意义:

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于2021年4月19日发布的《2020年全国广播电视行业统计公报》,2020年全国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用户超过3亿;IPTV平台分成收入135.82亿元,同比增长12.03%。IPTV业务覆盖面广,影响力巨大,若司法机关错误理解IPTV业务电信企业的责任承担问题,将对IPTV业务的发展产生难以估计的负面影响,甚至导致IPTV业务如履薄冰、寸步难行。

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首次明确若电信企业仅提供了IPTV业务的信号传输和技术保障服务,电信企业不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该观点既能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又可避免妨碍技术和商业模式的发展,为IPTV业务的健康法阵营造公平有序的法治环境,能够促进IPTV业务的繁荣进步。

李洪江律师团队从组建团队、调查取证、进行庭审、再到最高院作出裁定历时近一年。该判决的作出进一步明确了IPTV业务中电信企业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本案的胜诉也对全国范围内IPTV业务中电信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案例八:中国科学院力学研究所“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案件介绍:

中新网于9月27日发布:由中国科学院力学研究所与中科宇航联合研制的四级固体运载火箭力箭一号火箭(ZK-1A),计划于2022年初择机实施发射。

在该联合研制合作项目中,中科院力学所通过知识产权以无形资产增资的方式对中科宇航进行增资。

观韬中茂为本项目提供了全程法律服务,包括评估增资方案,出具了数份法律分析意见;审阅了增资协议、评估报告、章程、决议等文件;协助履行了国资备案等监管程序等。

典型意义:

1.该项目为航空航天领域的明星项目,也是实现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出资设立科创公司的少数成功案例,而且该项目也对其他国有企业、科研院所、事业单位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具有很强的参考借鉴意义,符合国家倡导盘活国有科技成果、激发科研人员创新能力的政策导向。

2.该项目具有高复杂度和高创新性。既涉及知识产权尽职调查、评估、知识产权作价入股、职务发明创造奖励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事项,也涉及国有资产处置、事业单位规章制度等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事项,还涉及公司设立、股权激励、上市规划、财税处理等与公司法有关的法律事项。

其中,所涉知识产权的价值高,不仅要考虑当下转化的合规性,还需要考虑未来进入资本市场时的合规性;项目参与方较多,需协调多方利益。


案例九:展讯手机蜂窝基带芯片专利维权案

案件介绍:

展讯公司系国内著名芯片厂商紫光展锐的主要运营主体。紫光展锐是仅次于美国高通、台湾联发科的全球第三大手机芯片设计企业,也是全球5家5G商用芯片设计企业之一。手机芯片行业在国内法院此前的诉讼多以和解结案,本案是国内法院作出的关于手机芯片的第一个判决,对于芯片行业内的诉讼有指导意义。

本案中,展讯公司提交了中国信通院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被告翱捷公司另行委托上硅所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书,双方提交的鉴定意见结论相反,知识产权鉴定意见的采信成为本案关键。法院对鉴定意见进行分析,包括知识产权鉴定程序是否合法,鉴定材料是否真实、是否经过质证,鉴定过程是否科学,鉴定依据是否充分等,最终采信中国信通院的鉴定意见并据以作出判决。本案涉及对单方申请鉴定意见的采用,确定其作为证据,一般参照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鉴定意见的审查规则,对其证明力进行审查。如果鉴定意见存在鉴定程序上的瑕疵,将影响法院对证据的采信。

本案还涉及对侵权获益证据的认定,以被告上市过程中发布的招股说明书及向上交所提交的回复中的内容构成当事人的自认,以其确定侵权规模及侵权获益事实,并判赔2431万元。

典型意义:

知识产权鉴定意见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尤其是技术事实复杂的通信专利侵权案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近年来,不乏有一些专利侵权案件中出现多个结论相反的知识产权鉴定意见。在这种案件中,知识产权鉴定程序是否合法,鉴定材料是否真实、是否经过质证,鉴定方法是否科学,鉴定依据是否充分,都将成为双方争议焦点和法院审理重点。在双方鉴定意见“打架”的情况下,知识产权鉴定意见的“质量”会对案件起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另一方面,拟上市企业在面对知识产权纠纷时,针对上市审核机构问询所作出的回复意见可能构成当事人的自认,对关联的知识产权诉讼产生影响。本案中,翱捷公司在针对上交所回复意见中关于涉诉芯片技术方案、型号、销售数额的确认便构成自认,法院可以依据被告自认的事实对赔偿额进行认定。


案例十:专利导航及知识产权战略规划项目

案件介绍:

本专利导航工程项目紧紧围绕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家乐公司)的主导产品进行战略分析和规划,从油烟机技术专利申请趋势、专利布局区域、竞争对手、中国法律状态和专利代理机构等方面进行整体发展方向的专利基础分析;围绕油烟机的降噪技术、清洗系统和油烟分离系统三个重点技术方向,从聚焦核心技术中的技术构成、总体趋势、技术功效、技术效果、关键词、竞争对手识别、技术活跃度、申请趋势、研发方向、协同创新方向以及评估侵权风险的专利诉讼趋势、侵权风险、可规避性分析等三个维度,进行油烟机重点技术研发方向分析;从宁波方太公司、云米电器公司、美的集团和杭州老板电器公司等竞争对手的专利申请趋势、研发方向、专利发明人、法律状态、维持时间和专利诉讼等方面进行竞争对手及风险专利导航,综合分析得出万家乐公司开发油烟机产品应采取的策略和路径,跟踪主要技术发展新动向和竞争对手情况,为企业及时调整研发方向,有效进行专利风险规避提供依据;围绕万家乐公司的净水器、热水器、蒸烤箱、洗碗机、灶具、消毒柜和油烟机等产品建立专利专题数据库,提升企业利用专利信息数据的能力;围绕2021年中国家电及消费电子博览会(简称AWE2021)参会企业的情况,对主要竞争对手的主要产品及专利情况进行分析和汇总,同时协助万家乐公司确定其中长期专利申请、布局、管理及运营等专利战略规划。

典型意义:

本所承办律师团队以专利导航工程项目为依托,有效协助万家乐公司进行知识产权战略规划,为企业的技术研发、专利布局和保护、规避风险等方面均提供了清晰的思路,对企业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同时,上述导航项目还获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并将给予万家乐公司奖励。

1.围绕万家乐公司重点产品的核心技术,从整体技术发展进行分析,指导研发人员了解重点产品的技术发展趋势、专利布局区域、竞争对手、中国法律状态和专利代理机构等,指引研发人员了解整个行业发展趋势和竞争对手情况,为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寻找专利代理机构,提升专利撰写质量提供参考;

2.从重点产品的核心技术、竞争对手和知识产权侵权风险三个维度进行分析,为了解当前核心技术的重点、热点和空白点技术以及寻找技术研发方向提供参考,大大提高了科技创新活动的有效性;

3.建立产品技术专利专题数据库,定时推送公司所有产品的相关专利,及时跟踪相关产品专利情况,提升了技术研发利用专利数据的能力和方式;

4.以AWE2021展会为契机,分析万家乐公司竞争对手的产品及专利,提出全品类关注企业发展策略和理念,直接竞争对手全面分析企业产品和技术,单一产品侧重关注产品依托的技术,新产品关注其未来发展、需求合作等建议,这对于万家乐公司在了解竞争对手以及持续关注竞争对手新推出的产品技术方面均具有良好的指导作用,对企业的长远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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