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2016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观韬中茂知识产权团队代理的“大头儿子”著作权纠纷案位列十大案件之八,是其中唯一涉及著作权纠纷的案例。在此之前“大头儿子”著作权纠纷案已经位列浙江高院发布的2016年度浙江法院30件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之首。
本案涉及动画人物形象权利归属及后续使用引发的纠纷。随着人们对优秀国产动画片价值认识的不断加深,近年来引发了不少类似的争议。该案从各个角度均具有相当的意义及影响,且时间跨度很大,环节复杂,最终判决结果具有创新和示范意义。
观韬中茂知识产权业务线负责人甘为民律师、合伙人梁朝玉律师全程代理此案。在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这样具有广泛研究价值和极高社会知名度的知识产权裁判案例的入选是对观韬中茂知识产权团队辛勤工作和专业能力的高度认可。
甘为民
甘为民律师是观韬中茂管理合伙人,知识产权业务线负责人。甘律师自1990 年起从事律师职业,同时具有证券和专利代理人执业资格,是全国为数极少的拥有该三项执业资格于一身的复合型专业人士,被钱伯斯(Chambers)亚太法律指引列为“中国领先律师”。
在知识产权领域,甘律师历任浙江移动、网新集团、大立科技、生意宝等企业知识产权顾问,并成功代理了一系列业内颇具影响的案件。甘律师在资本市场领域也具有丰富经验,是浙江省内拥有企业境外上市融资业绩最多的律师之一。
甘律师现担任浙江知识产权交易中心首席法律顾问、浙江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副会长、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并担任浙江大学校友总会理事、杭州浙江大学校友会副会长。
梁朝玉
梁朝玉律师是观韬中茂知识产权业务线合伙人,擅长各类知识产权业务,尤其是知识产权运营和争议业务。梁律师执业十几年来,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了知识产权领域专业的法律服务,尤其是梁律师具有理工科和法学综合知识、以及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既取得了律师资格证书也取得了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其将所学工学知识和法学知识有机结合,可为客户提供全方位和专业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长期担任知识产权法律顾问,撰写了超过3000件的专利申请案件,并成功代理过数百件各种类型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还多次参加国内外有关知识产权的研讨会和培训班,熟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操作实务。
附:最高院公布的【案情摘要】和【典型意义】:
“大头儿子”著作权纠纷案
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央视动画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杭知终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1994年,动画片《大头儿子小头爸爸》(1995年版,以下简称95版动画片)导演崔世昱等人到刘泽岱家中,委托其为即将拍摄的95版动画片创作人物形象。刘泽岱当场用铅笔勾画了“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个人物形象正面图,并将底稿交给了崔世昱。当时双方并未就该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签署书面协议。崔世昱将底稿带回后,95版动画片美术创作团队在刘泽岱创作的人物概念设计图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的设计和再创作,最终制作成了符合动画片标准造型的三个主要人物形象即“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的标准设计图以及之后的转面图、比例图等。刘泽岱未再参与之后的创作。刘泽岱创作的底稿由于年代久远和单位变迁,目前各方均无法提供。95版动画片由中央电视台和东方电视台联合摄制,于1995年播出,在其片尾播放的演职人员列表中载明:“人物设计:刘泽岱”。2012年12月14日,刘泽岱将自己创作的“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幅作品的著作权转让给洪亮,2014年3月10日,洪亮将上述著作权转让给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头儿子文化公司)。2013年,央视动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央视动画公司)摄制了动画片《新大头儿子小头爸爸》(以下简称2013版动画片)并在CCTV、各地方电视台、央视网上进行播放。大头儿子文化公司认为央视动画公司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且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利用上述美术作品形象改编为新人物形象,制作成动画片等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故诉请判令央视动画公司停止侵权,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认为,刘泽岱作为受托人对其所创作的三幅美术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大头儿子文化公司经转让继受取得了上述作品除人身权以外的著作权。央视动画公司未经许可,在2013版动画片以及相关的展览、宣传中以改编的方式使用相关作品并据此获利的行为,侵犯了大头儿子文化公司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该院认为宜以提高赔偿额的方式作为停止侵权行为的责任替代方式,判决央视动画公司每个人物形象赔偿40万元。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亦驳回央视动画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动画人物形象权利归属及后续使用引发的纠纷。随着人们对优秀国产动画片价值认识的不断加深,近年来引发了不少类似的争议。本案中,由于在创作之初,投资拍摄的制片厂、电视台,以及参与造型的创作人员等,各方对其权利义务均没有清晰的认识和明确的约定,法院需要在时隔多年后,适用法律规则,合情合理合法地判定其权利归属,本案的处理对同类问题具有一定指引作用。同时,本案在认定侵权成立的前提下,综合考虑了创作背景和本案实际情况,在平衡原作者、后续作品及社会公众利益以及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将提高赔偿额作为被告停止侵权责任的替代方式,亦充分考虑了保护著作权人和鼓励作品创作和传播的公共政策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