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韬双碳观察 | 碳中和与环保政策研究2024年7月刊
作者:蒋则谢
观韬双碳观察是由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碳中和与环保政策研究中心聚焦“碳中和与碳达峰”及环保领域的月报,从法律的角度解读最新的双碳政策及环保案例,并提供相关的评析。
一、最新政策速读
1. 生态环境部发布《全国碳市场发展报告(2024)》
为促进社会各界更好了解全国碳市场发展情况,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全国碳市场发展报告(2024)》,并于7月21日在武汉“中国碳市场大会2024”上正式发布。
《全国碳市场发展报告(2024)》系统总结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的最新建设进展,全方位展示了市场建设运行工作成效,展望了全国碳市场未来发展方向,是继2022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报告》之后,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全国碳市场最新进展情况报告。
观韬点评:《全国碳市场发展报告(2024)》显示,中国碳市场在制度建设、数据管理、市场交易等方面取得显著进展。通过法规保障、技术规范完善,市场交易活跃度提升,企业减排意识增强,绿色金融属性逐步显现。报告还阐述了全国碳市场在国际社会中的影响力。通过与欧盟、德国、挪威等国家和地区的多层次交流和合作,中国在碳市场制度建设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为全球碳市场机制创新贡献了“中国方案”。这种国际合作不仅提升了中国碳市场的国际地位,也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提供了中国智慧。
2. 碳排放权交易发电行业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征求意见
6月29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公开征求《2023、2024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发电行业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方案中指出,2023、2024 年度配额全部实行免费分配,采用基准法并结合机组层面豁免机制核定机组应发放配额量。此外,方案将“基于供电量核定供电配额”调整为“基于发电量核定发电配额”,即根据机组产生的发电量、发电基准值及相关修正系数计算得到机组发电配额量,不再使用供电量与供电基准值核算配额。
观韬点评:该方案标志着我国全国碳市场政策的进一步规范与完善,该方案规定了精细化的管理方式,能够更准确地反映各发电企业的碳排放情况,确保配额分配的公平性和合理性。这份方案不仅推动了全国碳市场的精细化管理,也为发电企业在碳排放控制和减排方面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导和激励。这将有助于促进发电行业向绿色低碳转型,推动实现全国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进而为应对气候变化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做出积极贡献。
3. PM2.5监测等8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发布
7月1日,为支撑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与新污染物治理等工作,生态环境部发布《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中有机碳和元素碳连续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 1327-2023)、《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中水溶性离子连续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 1328-2023)等8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其中,《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中有机碳和元素碳连续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 1327-2023)、《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中水溶性离子连续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 1328-2023)、《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中无机元素连续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 1329-2023)等3项标准均为首次发布,适用于颗粒物组分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安装、调试、试运行与验收、系统日常运行维护、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数据有效性判断等。与采用实验室手工分析方法的现行标准相比,3项标准具有自动化程度高、干扰因素较少等优点,可用于指导我国颗粒物组分自动监测工作的开展,推动环境空气细颗粒物浓度持续下降。
观韬点评:上述8项标准的发布实施,丰富了监测标准供给,对于进一步完善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体系,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保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服务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支撑国际公约履约具有重要意义。
4. 全国首个智慧贸促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评价核算系统和全球贸易服务平台(中文版)正式上线
中国贸促会于2024年7月26日(星期五)上午举行7月例行新闻发布会。会上,中国贸促会新闻发言人王琳洁出席并介绍相关情况。
本月,为妥善应对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中国贸促会推出全国首个智慧贸促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评价核算系统。该系统着眼为中国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妥善应对欧盟碳关税提供专业指导服务,操作界面数字化智能化程度较高,充分体现智慧贸促单一窗口功能,免费开放,所有企业均可使用该系统进行自我碳排放评估,为应对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正式实施做好前期准备。我们将在江苏、浙江、山东、广东、四川等省开展首批智慧贸促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评价核算服务,欢迎广大企业参与使用。
另外,由中国贸促会所属商业行业贸促会与联合国国际贸易中心共同开发的全球贸易服务平台(中文版)本月上线。该平台由联合国国际贸易中心创建,得到二十国集团和世界贸易组织等诸多国际组织认可支持。平台数据资源丰富,包括进出口数据、市场动态、关税政策、标准信息、技贸措施、监管要求等。这些信息来自世界贸易组织、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国际商会等11个国际机构。该平台原有7种语言版本,来自全球190多个经济体的25万多用户使用。随着中文版本的正式上线,广大中国外贸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将更加直接、便捷地获取全球贸易信息,更加精准、有效地做出经营决策。
观韬点评:中国贸促会推出的智慧贸促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评价核算系统及全球贸易服务平台(中文版),以数字化智能化手段助力中国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精准应对国际贸易新挑战,提升中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是促进外贸高质量发展的有力举措。
二、相关典型案例评析
蒋某1、蒋某2污染环境罪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29日,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24)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1、蒋某2犯污染环境罪。被告人蒋某1系嘉兴市恩某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人蒋某2系该公司环保负责人。在2021年10月至2022年11月10日期间,为逃避监管,蒋某2安装管道稀释污水,干扰在线监测系统。2023年2月5日至2月11日期间,蒋某2将公司卫生间自来水管道连接至自动监控设备的采样管,并经蒋某1同意,通过往污水管道内注入自来水的方式稀释污水,排放化学需氧量、锑等污染物。案发后,两被告人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某1、蒋某2系重点排污单位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等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蒋某1、蒋某2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辩护人所提合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蒋某1、蒋某2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可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蒋某1、蒋某2回到社区后,应当接受社区矫正,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最终,两被告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且在缓刑考验期内被禁止从事与排污有关的经营活动。
【案例评述】
本案显示了国家对环境保护的重视以及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行为的严厉打击。通过法律手段对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制裁,体现了环境保护与法制建设并重的原则。案件中涉及的公司作为重点排污单位,其实际控制人和环保负责人均因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稀释污水逃避监管而被判刑,强调了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责任,特别是高层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环保职责。案件突显了自动监测系统在环境保护中的关键作用。通过篡改和干扰监测系统的数据,企业试图逃避监管,但最终被揭露并受到法律制裁,进一步强调了监测系统的维护和准确性对于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污染环境罪不仅危害自然环境,也对公众健康和社会秩序造成重大影响。本案通过严肃处理环境犯罪,起到了警示作用,提醒企业和个人重视环保责任,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生态环境。
江苏大吉发电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江苏大吉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吉公司”)因与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以下简称“自然之友”)之间的大气污染责任纠纷公益诉讼,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大吉公司作为盐城市区唯一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在2017年1月19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其1号、2号、3号垃圾焚烧炉排放的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存在超标排放情况,多次受到环境保护部门的行政处罚。自然之友作为原告,起诉大吉公司要求其停止超标排放行为并赔偿环境治理费用,同时在国家级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对于大吉公司以其对超标排放无主观过错而系第三人原因导致为由,提出减轻或免除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诉讼主张,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首先,根据《环境侵权责任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三款“污染者以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污染环境后果即便与第三人因素相关,也是污染者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并不能因此认定大吉公司的污染行为不具备违法性构成要件从而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其次,大吉公司对超标排放行为存在过错,其行为具有违法性。2014控制标准给予已经投产的垃圾焚烧企业18个月即2016年1月执行新标准的过渡期,已经充分给予了现有生活垃圾焚烧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时间保障。而直至近一年后即2015年6月8日,大吉公司才向盐都区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提交《关于生活垃圾焚烧炉烟气净化系统改造工程的立项报告》。在此之前,大吉公司仅仅是与政府部门交涉搬迁问题,并未实质性启动技术改造程序。大吉公司也没有举出证据证明其实施技术改造存在着不可克服的技术障碍和政策障碍,其完成技术改造有充足时间,而未完成技术改造是超标排放的直接原因。
再次,即使大吉公司不存在过错,根据《环境侵权责任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布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大吉公司赔偿大气环境治理费用5561511.93元,用于盐城市大气环境修复治理,在江苏省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并向自然之友支付公益诉讼的各项支出两审合计30万余元。
【案例评述】
排污企业应当积极履行合规义务,对于新规执行前的过渡期应当严格把握,按照相关要求应至迟在旧标准过渡期结束前或新标准执行前完整技术改造,否则在后续产生法律责任时无法举证其实施技术改造存在着不可克服的技术障碍和政策障碍,则无法排除其行为违法性。即使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经济压力,也必须将环保义务纳入生产经营的考量范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以免承受后续沉重的修复义务、赔偿责任及企业声誉损失。法院支持自然之友的公益诉讼请求,体现了法律对环境公益组织在维护公共环境利益方面的支持,鼓励更多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判决要求大吉公司支付巨额环境治理费用,用于修复受损环境,明确了污染者对环境损害的修复责任,具有警示作用。本案判决指出,企业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也应当主动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特别是对于关乎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的企业,必须将公共利益置于首位。
三、本月新规新闻一览
发布日期 | 部门/单位 | 新规/新闻 |
2024.6.26 | 国家能源局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关于启用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的公告。为切实提升绿证核发效率,推动绿证核发全覆盖,定于2024年6月30日正式启用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4年6月25日至6月30日,原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停用绿证申领功能,期间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可正常登陆查看绿证核发信息。 二、自2024年7月1日起,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可通过国家能源局门户网站“在线办事”栏目中的“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登陆系统,原登陆账号和密码不变。 三、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每月以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提供的数据为基础,对已建档立卡的项目上月电量核发绿证。尚未完成建档立卡的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应尽快完成建档立卡,避免影响绿证正常核发。 |
2024.06.29 | 生态环境部 | 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公开征求《2023、2024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发电行业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方案中指出,2023、2024 年度配额全部实行免费分配,采用基准法并结合机组层面豁免机制核定机组应发放配额量。此外,方案将“基于供电量核定供电配额”调整为“基于发电量核定发电配额”,即根据机组产生的发电量、发电基准值及相关修正系数计算得到机组发电配额量,不再使用供电量与供电基准值核算配额。 |
2024.07.01 | 生态环境部 | 为支撑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与新污染物治理等工作,生态环境部发布《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中有机碳和元素碳连续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 1327-2023)、《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中水溶性离子连续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 1328-2023)等8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2024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 |
2024.07.15 | 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 | 《煤电低碳化改造建设行动方案(2024—2027年)》,提出到2025年首批煤电低碳化改造建设项目全部开工,2025年、2027年相关项目度电碳排放较2023年同类煤电机组平均碳排放水平降低20%、50%左右。改造和建设方式包括生物质掺烧、绿氨掺烧、碳捕集利用与封存三类,改建后机组应具备掺烧10%以上生物质/绿氨能力,鼓励煤炭与煤电联营、煤电与可再生能源联营“两个联营”和沙戈荒地区大型风电光伏基地配套煤电项目率先实施绿氨掺烧示范。推广应用二氧化碳高效驱油等地质利用技术、二氧化碳加氢制甲醇等化工利用技术。 |
2024.07.15 | 上海市发改委 | 7月15日,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发布关于公开征求《上海市绿色电力交易配套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通知指出,本市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发电企业主要为满足政策规则和本细则要求的集中式风电、集中式光伏发电、集中式生物质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后续可适时探索引入分布式(或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发电等参与绿色电力交易。具体范围以市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绿色电力交易发电企业自愿入市名单为准,原则上以绿证核发项目单位作为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交易单元和结算单元,根据补贴等因素分为I、II两类绿电企业。I、II类绿电企业或项目业主应及时建档立卡,配合电网企业和电力交易机构提供绿证核发所需的信息。 |
2024.07.21 | 生态环境部 | 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全国碳市场发展报告(2024)》,该报告系统总结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的最新建设进展,全方位展示了市场建设运行工作成效,展望了全国碳市场未来发展方向,是继2022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报告》之后,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全国碳市场最新进展情况报告。 |
2024.07.25 | 生态环境部 | 由生态环境部牵头的大气环境监测卫星在轨投入使用,标志着全球首颗具备主动激光二氧化碳探测能力的卫星在北京正式交付。生态环境部、中国气象局、农业农村部、中国科学院等相关单位共同签署了卫星《在轨投入使用证书》。此外,由生态环境部参与研制的陆地生态系统碳监测卫星一并投入使用。 两颗卫星在轨投入使用,对于推动构建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动态监测我国大气污染状况,有效监测全球二氧化碳柱浓度和分布,探测植被生物量和生产力,提升全球温室气体、生物量高精度定量化遥感监测能力,支撑碳达峰碳中和、美丽中国建设等国家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生态环境遥感监测是新质生产力在监测领域的应用,对于构建天空地海一体化监测网络具有重要意义。生态环境部将进一步推动用好现有卫星和数据资源,提升生态环境监管能力现代化水平,加大对外合作力度,推动生态环境卫星高质量发展,使卫星遥感在促进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