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韬双碳观察 | 碳中和与环保政策研究2023年8月刊
作者:蒋则谢
责编:李慧文
观韬双碳观察是由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碳中和与环保政策研究中心聚焦“碳中和与碳达峰”及环保领域的月报,从法律的角度解读最新的双碳政策及环保案例,并提供相关的评析。
一、最新政策速读
1. 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系统(CCER交易系统)开通开户功能
北京绿色交易所有限公司于8月17日发布《关于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系统交易相关服务安排的公告》,宣布接受市场参与主体对登记账户和交易账户的开户申请,交易功能开通时间另行通知。2017年3月14日前已经获得备案的减排量仍在北京绿色交易所等九家交易机构继续交易。2023年8月18日前已开立旧有自愿减排注登系统登记账户的市场参与主体,从2023年8月21日起,可使用相同的发起代表或确认代表账号及密码登录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新自愿减排注登系统登记账户开立申请材料由交易系统管理机构初审通过后,提交至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管理机构复审,复审通过后,由注登系统管理机构完成登记账户开立。
观韬点评:全国性CCER交易的账户开立指南已经在北京绿色交易所官网发布,为重启CCER交易准备了前置工作。这次开户指南也包括了前后衔接的相关信息,相信CCER的正式开闸已经不远。
2.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继续支持绿色低碳等重点领域
8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打好宏观政策组合拳,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有关情况。今年以来的宏观政策“组合拳”有效应对了国内周期性结构性矛盾、国际外部环境变化等不利影响,未来将延续优化一批阶段性政策,而针对下一阶段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的安排,发言人表示要继续支持绿色低碳发展,并行实施碳减排支持工具和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激励和引导更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支持绿色低碳发展。
观韬点评:发布会表明了持续优化、创新货币政策工具,加快绿色金融的决心,通过不同的货币政策工具,促进企业低碳转型,引导社会资金流入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
3.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首个“全国生态日”活动上表示,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体系构建完成,并持续落地
在首个“全国生态日”主场活动上,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碳达峰碳中和重大宣示三周年取得的重要成果,表示双碳“1+N“的政策体系构建完成,并持续落地。三年来,构建完成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体系,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稳步推进,产业结构持续优化升级,重点领域绿色低碳发展成效显著、生态系统碳汇稳步提升、绿色低碳政策体系更加完善。在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方面,绿色低碳发展税费优惠政策也在持续推进,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同有关部门合作,以”双碳“工作为引领,逐步向碳排放双控转变,坚持绿色低碳可持续性发展道路。
观韬点评:能耗双控转向碳排放双控是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举措,实现碳排放双控将有利于企业低碳转型,应对能源消费需求。
二、相关典型案例评析
微碳公司诉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碳排放交易结算案
【基本案情】
原告微碳公司与第三人通明公司于2018年签订《广东碳排放配额转让合同》,约定以16元/吨的交易价格转让给通明公司碳排放配额合计236350吨,广碳交易中心审核确认微碳公司收到保证金后,再划拨碳配额。合同签订后,广碳交易中心在通明公司支付保证金后,划拨了236350吨碳排放交易权。随后因通明公司未能按约付款,双方又签订《广东碳排放配额补充协议》,约定微碳公司取得通明公司25万吨广东碳排放权配额,通明公司还有权向购回8.4万吨碳排放权配额。但2019年通明公司因无法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微碳公司认为,广碳交易中心应当核实及保证交易资金到位,有义务向微碳公司支付交易款。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广碳交易中心没有确保交易账户中持有满足成交条件的碳排放配额或资金的法定义务,也并没有约定保证审查交易资金,而微碳公司自愿在得到合同款项后再划拨碳配额的行为是一种自愿承担商业风险的行为。广碳交易中心不需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法院认为广碳交易中心只是为碳排放额交易提供交易平台,而并非交易的相对方或保证方,因此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案例评述】
本案是全国首例碳排放权交易结算案,二审法院的裁判已经对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进行了清晰界定,即碳交易中心的性质属于中间平台。虽然交易机构也具有风险管控职责,比如生态环境部颁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中规定了涨跌幅限制制度、最大持仓量限制制度、大户报告制度、风险警示制度等,但这些管控内容目的是维持整体交易的秩序,而非为个别交易个体识别具体交易中的商业风险。因此,交易个体在进行碳排放权交易的过程中,应该重视相关的商业风险。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诉夏顺安等15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6年 6月至 11月,夏顺安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分别驾驶九江采 158号、湘沅江采 1168 号、江苏籍 999号等采砂船至洞庭湖下塞湖区域非规划区非法采砂,非法获利 2243.333万元。夏顺安等人的非法采砂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被相关刑事生效判决予以认定。2019年 7月,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夏顺安等人对其非法采砂行为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赔礼道歉。经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夏顺安等 15 人非法采砂行为对非法采砂区域的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分为水环境质量受损、河床结构受损、水源涵养受损和水生生物资源受损,所造成生态环境影响的空间范围共计约 9.9万平方米,其中造成的水生生物资源损失为 2.653万元,修复水生生物资源受损和河床结构与水源涵养受损所需的费用分别为 7.969万元和 865.61万元,合计 873.579万元。
【裁判结果】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8日作出(2019)湘09民初94号民事判决:一、夏顺安等15人私自开采国家矿产资源,其非法采砂行为严重破坏了采砂区域的生态环境,判决被告夏顺安对非法采砂造成的采砂水域河床原始结构、水源涵养量修复费用 865.61 万元、水生生物资源修复费用 7.969 万元,共计 873.579 万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承担赔偿责任;二、其他 14 名被告依据其具体侵权行为分别在 824 万元至 3.8 万元不等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三、夏顺安等 15 人就非法采矿行为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被告王德贵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0年12月29 日作出(2020)湘民终1862 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述】
检察机关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一体化推进办案,通过司法鉴定,合理确定违法行为所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在此基础上准确认定共同侵权的被告在各自侵权损害范围内按比例应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二审开庭前与法院协商一致,推动二审庭审实质化,对提起公益诉讼的检察机关及其上一级检察机关在二审中的诉讼地位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诉青岛市崂山区某艺术鉴赏中心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青岛市崂山区某艺术鉴赏中心(以下简称某艺术中心)系经营餐饮服务的个体工商户,2017年至2018年期间在未依法取得收购、出售野生动物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先后购入大王蛇 3 条、穿山甲 1 只、熊掌 4 只,并将部分野生动物做成菜品销售。经鉴定,大王蛇为孟加拉眼镜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三有”保护动物;熊掌为棕熊熊掌,棕熊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穿山甲于2020 年 6 月被确定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2020 年 10 月,某艺术中心负责人吴某霞因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3 年,缓刑3 年,并处罚金 6 万元。后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经评估,某艺术中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野生动物损失 8.3 万元、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90.75 万元。
【裁判结果】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艺术中心违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将其做成菜品销售,造成野生动物及其生态价值损失近百万元,除应承担生态环境侵权赔偿责任外,还应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某艺术中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悔改态度较好,申请以劳务代偿方式承担部分惩罚性赔偿责任,予以准许。遂判决某艺术中心赔偿野生动物损失、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及惩罚性赔偿共计 108 余万元,其中惩罚性赔偿 99050 元中的 24924 元以某艺术中心指定两人、每人提供 60 日生态环境公益劳动的方式承担,由法院指定当地司法局作为协助执行单位管理和指导,最迟2022 年 1 月 28 日前完成。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评述】
本案的审理也是人民法院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的生动司法实践,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本月新规新闻一览
发布日期 | 部门/单位 | 新规/新闻 |
2023.07.04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等五部门发布了关于《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的通知,增加了工业节能减碳重点领域,并明确应当充分利用已有政策工具,通过中长期贷款、绿色信贷、绿色债券、气候投融资、阶梯电价、工业节能监察、环保监督执法等手段,加快企业改造升级步伐,提升行业整体能效水平。 |
2023.07.27 |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和公众环境研究中心 |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和公众环境研究中心发布《中国城市双碳指数2021-2022研究报告》,从气候雄心、低碳状态、排放趋势三个维度,对全国110个城市“双碳”进展态势进行了系统评价。其中,深圳名列榜首,成都和青岛进入前三,北京、宁波、武汉、厦门、昆明、上海和广州进入前十。 |
2023.07.28 | 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 | 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发布2023年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预研究项目清单(第一批),其中包括《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碳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碳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与检测方法》、《蓝碳生态系统碳储量监测与评价技术规程 盐沼、红树林、海草床》、《陆表植被地上生物量遥感监测技术规范》四个与碳排放相关的技术规范 |
2023.08.01 | 生态环境部 | 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2022年绿色低碳典型案例征集结果的通告,共计5个类别,46项案例。 |
2023.08.01 | 广东省深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等 | 由广东省深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牵头,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等参与制定的深圳市地方标准《城市碳汇遥感评价技术规范》(DB4403/T348-2023)正式实施。该技术规范明确了城市碳汇遥感评价的操作流程,在借鉴国内外相关评价标准的基础上,从资料收集与数据处理、净初级生产力数据获取、城市碳汇遥感计算等方面阐述了深圳陆地碳汇遥感评价流程。 |
2023.08.02 | 农业农村部 | 农业农村部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4814号的建议说明:农业农村部正积极探索农业领域碳交易,先后组织开发家庭或小农场的甲烷回收、反刍动物甲烷减排、堆肥减排等国内碳交易方法学,用于监测、核算农业温室气体排放情况。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具备条件的农业碳减排和利用项目参与自愿减排交易,更好发挥市场机制在控制和减少农业温室气体排放中的作用。 |
2023.08.03 | 山东省聊城中院环资审判庭 | 山东省首例碳排放权交易纠纷案将于近期进行审理,该案属于新类型案件,且涉及茌平区重要本地企业,案情较为复杂,本案由中院审理可以起到“审理一案、指导一片”的效果,对该类案件审理具有示范和指导意义,对聊城乃至全省环境资源综合治理具有较大促进作用。 |
2023.08.04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4部门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打好宏观政策组合拳,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有关情况,提出要继续支持绿色低碳发展。并行实施碳减排支持工具。 |
2023.08.06 | 北京绿色交易所、北京绿色金融协会 | 北京绿色交易所与北京绿色金融协会联合各类利益相关方,成立“中国气候投融资联盟”,旨在探索新的投融资发展模式,与各个市场主体牵手合作,构建科学化的投融资平台,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资金需求。 |
2023.08.07 |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提出要满足“双碳“目标提出的司法保障新需求、为“双碳”司法奠定系统性规范基础,着力突破“双碳”司法的痛点难点。 |
2023.08.13 | 国务院 | 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其中在完善外资项目建设推进机制方面,《意见》指出要出台促进绿色电力消费政策措施,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更多参与绿证交易和跨省跨区绿色电力交易。 |
2023.08.14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北京市首例碳排放配额交易案,一审认定环保公司虽不具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主体资格,但有获取可支配碳排放配额的途径,进而完成向发电公司交割碳排放配额的现实可能性,认定双方合同关系有效,支持发电公司要求支付碳排放配额采购差价款289万余元的诉求。 |
2023.08.15 |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碳达峰碳中和重大宣示三周年取得的重要成果,表示双碳“1+N“的政策体系构建完成,并持续落地。 |
2023.08.22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0部门制定了《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工程实施方案》,并同步开启2023年首批示范项目申报工作。 |
2023.08.24 |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起草了《上海市碳排放管理办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草案涉及了碳排放配额管理、碳排放交易管理、自愿减排市场机制等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