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韬知产观察 | 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之诉的举证责任分配
作者:李洪江 李春伟
【前言】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民初1116号判决,确认博睿勤公司生产的KWS-D6安检速通门不侵害华某公司的201610291906.2、201610182859.8专利权。
观韬指派李洪江、夏涛、武森、李春伟组成诉讼团队,最终获得胜诉。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26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了原告北京博睿勤公司与被告华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其诉讼请求为:请求确认博睿勤公司生产、销售的手机检测门产品不侵犯华某公司拥有的两项发明专利。北京知产法院一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博睿勤公司针对涉案三款产品提起的确认不侵害专利权之诉是否属于受案范围。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上诉后,最高院认定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有所不当,对有关基本事实未予审查,导致本案基本事实认定不清,故裁定发回法院重审。
【法院观点】
一、博睿勤公司为本案的适格主体
法院认为,本案是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确认不侵害专利权之诉的目的在于,当被警告人或利害关系人受到侵权警告时,经书面催告,权利人怠于行使诉权或者不撤回警告可能致使被警告人或利害关系人处于一种不安的状态;为此需要为被警告人或利害关系人提供法律救济,使其有渠道摆脱所承受的不安状态,开展正常生产经营。
本案中,华某公司于2018年向广州女子监狱、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分别发送《侵权产品告知函》;在博睿勤公司进行书面催告且华某公司于法定期限内怠于行使诉权的情形之下,博睿勤公司请求确认涉案产品不侵害华某公司的涉案专利权,符合法律规定,博睿勤公司为本案的适格主体。
二、涉案产品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法院认为,在处理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时,首先需要查明权利人的警告所涉及的行为和产品范围,以明确警告给被警告人可能带来负面影响的范围。在大部分情况下,权利人的警告对侵权产品会有明确具体的指向。如果权利人的侵害专利权警告未明确其所指向的具体被警告侵权产品,人民法院可以在被警告人因该警告而受到负面影响的产品范围内,结合被警告人的诉讼请求,合理确定确认不侵害专利权案件所应审理的具体被警告侵权产品。
本案中,华某公司在发出相关警告函时并未明确指向具体的某款侵权产品,但是该警告函所影响的范围在其发出时已经明确,即手机探测门产品。鉴于博睿勤公司明确请求确认型号为KWS-D6的酷卫士电子产品及违禁品安检速通门以及该款产品所安装的酷卫士手机探测系统V3.0不侵害涉案专利权,故在此情形下,涉案产品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
三、涉案产品的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一)确认不侵权之诉的举证责任分配
确认不侵权之诉属于一种消极确认之诉,原告主张的“确认不侵害专利权”并不是积极事实,实质上是针对专利权人“侵害专利权”主张的一种反驳,因此,在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中,应由主张侵权法律关系存在的专利权人针对侵权行为的基本事实承担证明责任。这与专利侵权诉讼中由原告承担侵权行为的基本事实证明责任有所不同。
(二)“假从属权利要求,真独立权利要求”的判断标准
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是否为真正的从属权利要求,不仅要看其形式上的撰写方式,还要考虑其实质上的限定内容。法院给出了其判断标准:
从形式上看,专利权人撰写从属权利要求的目的是为了限定出不同层次的保护范围,因此,从属权利要求应当采用引用关系方式撰写。从实质来讲,从属权利要求系采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该附加技术特征不应导致从属权利要求与引用的权利要求之间存在相互矛盾之处或产生歧义。
具体到本案,从形式上看,华某公司采用引用的方式撰写从属权利要求;且华某公司在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所作的意见陈述显示,其认为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故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可见其对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有明确的认知;而且在无效程序中,华某公司亦未提出从属权利要求应理解为独立权利要求的主张,故形式上应当认定其为从属权利要求。从实质来讲,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中显示方式与权利要求1中的合成显示方式并不矛盾,只是对权利要求1限定的显示方式的替换补充,而不是权利要求1的并列的技术方案;应将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理解为既包括权利要求1中的合成显示方式,又包括附加技术特征所限定的显示方式,将之作为一个整体技术方案进行理解。由此可见,无论从形式上看还是从实质来讲,都应当被认定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
北京知产法院作出判决,确认博睿勤公司生产、销售的型号为KWS-D6 的安检速通门以及该款产品所安装的酷卫士手机探测系统V3.0不侵害东莞市华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拥有的上述发明专利权。
【典型意义】
“确认不侵权之诉”是指当专利权人向被警告人发出侵权警告,被警告人因感受到威胁和不安,为划定技术方案的权利边界、稳定经营活动预期,被警告人及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起确认其不侵害专利权的诉讼。
“确认不侵权之诉”具有正当性,体现被警告人通过正当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