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观察丨共有著作权人的权利行使——以传奇游戏为例
作者:李洪江 叶明园
引言:《热血传奇》又名《传奇》,是一款大型多人在线角色扮演游戏(MMORPG)。该游戏自2001年由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盛大公司”)创始人陈天桥引进中国起,就大受欢迎。盛大公司凭借与传奇游戏共有著作权人之一的亚拓士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亚拓士公司”)签订的《软件许可协议》,获得该款游戏的独家代理权实现爆炸性增长。2003年,盛大公司的净利润达到2.73亿元人民币,2004年,盛大公司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陈天桥也成为当年最年轻的中国首富,身价超过10亿美元。直至今日,《传奇》游戏热度以及影响力仍经久不息,根据伽马数据《2020年“传奇”IP影响力报告》,《传奇》整体IP价值已经超过千亿元,创造流水超过900亿元,累计用户注册超过6亿,相关产品每年仍能带来百亿元以上流水。[1]
伴随着“传奇”IP千亿商业价值而来的是市场上盗版类传奇游戏的层出不穷,2002年,“《传奇》服务器软件泄露”事件(简称“私服”事件)爆发,因“私服”责任及赔偿问题,盛大与亚拓士、娱美德有限公司(下称“娱美德公司”)之间发生纠纷,此后,娱美德公司与亚拓士公司之间更是爆发了围绕《传奇》的共有著作权及独占授权等权利长达十余年的纠纷。
【案件背景】
《传奇》游戏于2000年创作完成,同年在韩国进行著作权登记,著作权人系娱美德公司与亚拓士公司,分别持有的著作权份额为50%。2001年,亚拓士公司与盛大公司签订《软件许可协议》,将《传奇》相关知识产权独占性地授权给盛大公司,2002年,娱美德公司、亚拓士公司与盛大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娱美德公司成为《传奇》的co-Licensor,娱美德公司不可撤销地委托亚拓士公司行使其作为co-Licensor的一切权利。2012年,亚拓士公司与娱美德公司出具《申明》,再次强调娱美德公司与亚拓士公司是《传奇》的共有著作权人,娱美德公司委托亚拓士公司行使其作为共同著作权人的一切权利,该委托在中国的有效期为2002年7月14日至2017年9月28日。此后,《软件许可协议》作了数次修订和延期,协议主要内容不变,被许可方作了变更,但均为盛大公司的关联公司,最后被许可方系蓝沙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下称“蓝沙公司”),期限也通过《续展协议》延长至了2025年9月28日。在这期间,娱美德公司也通过分立设立了株式会社传奇IP(下称“传奇IP”),并将与《传奇》有关的知识产权等全部权利义务转移给传奇IP,自此,《传奇》的共有著作权人变为亚拓士公司与传奇IP。
通过公开途径检索与《传奇》游戏有关的案件信息,发现相关案件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著作权人与侵权方之间的纠纷,即亚拓士公司、娱美德公司、传奇IP与侵权游戏的运营商之间的民事诉讼。
第二,著作权人与被许可方之间的纠纷,即亚拓士公司、娱美德公司、传奇IP及盛大公司等之间的纠纷,该纠纷主要是针对《传奇》游戏的许可、续展等提起的民事诉讼。
第三,共有著作权人之间的纠纷,即亚拓士公司与娱美德公司、传奇IP之间的纠纷,主要是针对娱美德公司委托亚拓士公司行使其作为共同著作权人的一切权利的有效期,以及由此导致的《软件许可协议》、《续展协议》以及娱美德公司单方引入新的合作主体的合同效力问题。为此,娱美德公司、传奇IP分别提起了中国诉讼、韩国诉讼以及新加坡国际仲裁等。
其中,针对著作权人之间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做出系列判决,成为最高人民法院历史上首次终审判决的网络游戏行业的案件,该系列案件也引发了对共有著作权人权利正当行使的广泛探讨。
【传奇系列案件】
一、 (2020)最高法知民终395号民事判决书[2]
(一) 基本案情
2016 年 12 月 29 日,娱美德公司与游光公司签订了《游戏许可协议》,约定娱美德公司授权游光公司根据《传奇》游戏改编开发运营 HTML5 游戏(即《新传奇H5》游戏),娱美德公司在签署涉案合同前向亚拓士公司发送的邮件中,隐瞒了交易相对人信息,为此,亚拓士主张娱美德公司违法对《传奇》游戏软件的著作权进行对外授权,进而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并在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之后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 争议焦点
娱美德公司引入新的合作主体的授权合同是否侵害亚拓士公司合法权益,亚拓士公司阻止娱美德公司单方引入新的合作主体的理由是否正当,以及亚拓士公司关于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诉请是否应当支持。
(三) 最高院观点
本案纠纷发生时,在被授权方蓝沙公司的授权有效期内以及《申明》明确亚拓士公司行使权利的有效期内,娱美德公司不享有未经协商一致即单方行使著作权的权利。据此,在上述期限内,娱美德公司拟在中国市场单方引入新的合作主体,与亚拓士公司、娱美德公司之间已经达成的约定不符。娱美德公司拟单方行使著作权,需要与亚拓士公司进行协商确认。
二、 (2020)最高法知民终396号民事判决书[3]
(一) 基本案情
2017 年 3 月 31 日,娱美德公司和时与光公司签署《许可协议》,约定时与光公司可以进行手游的开发运营。娱美德公司在签署涉案合同前向亚拓士公司发送的邮件中,隐瞒了交易相对人信息,为此,亚拓士主张娱美德擅自授权进而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并在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之后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 争议焦点
娱美德公司引入新的合作主体是否侵害亚拓士公司合法权益,亚拓士公司阻止娱美德公司单方引入新的合作主体的理由是否正当,以及亚拓士公司关于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诉请是否应当支持。
(三) 最高院观点
本案纠纷发生时,在被授权人蓝沙公司的授权有效期内以及《申明》明确亚拓士公司行使权利的有效期内,娱美德公司拟在中国市场单方引入新的合作主体与亚拓士公司、娱美德公司之间已经达成的约定不符。娱美德公司拟单方行使共有著作权,需要与亚拓士公司进行协商确认。
据此,在 2017年9月28日前,基于对原合同、补充协议、韩国法院和解笔录以及娱美德公司《申明》产生对外效力的合理预期,在未经协商一致或者生效仲裁裁决明确原合同项下的授权范围之前,娱美德公司可以而且应当预见到,引入新的合作主体会与亚拓士公司根据共有著作权人之间关于使用传奇 IP 在中国进行游戏开发和服务的既有协议发生冲突。在此情况下,娱美德公司无视亚拓士公司的异议继续推进对新增合作主体的授权,构成权利滥用。
三、 (2020)最高法知民终402号民事判决书[4]
(一) 基本案情
2017 年6月30日,在娱美德公司三次向亚拓士公司发送电子邮件,坚持反对与蓝沙公司续约立场的同时,亚拓士公司与蓝沙公司签订《续展协议》,将《软件许可协议》的有效期限延长至2025年9月28日。针对该续展协议,娱美德公司、传奇IP于2017年8月9日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责令亚拓士公司、蓝沙公司立即停止履行于2017年6月30日签订的《续展协议》,本案系基于上述诉前行为保全案件提起的诉讼。另外,娱美德公司、传奇IP还分别于2017年5月18日向ICC申请仲裁,主张《软件许可协议》最迟于2017年9月28日到期并于2017年向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起诉亚拓士公司,请求确认亚拓士公司与蓝沙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签订的《续展协议》无效。
(二) 争议焦点
一是《续展协议》的效力认定;二是《续展协议》是否侵害了共有著作权人利益以及亚拓士公司、蓝沙公司应否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三) 最高院观点
最高院认为,根据娱美德公司、传奇IP提交的现有证据,尚不足以 证明《续展协议》存在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具体理由如下:
1. 关于《续展协议》是否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亚拓士公司、蓝沙公司虽为关联公司,但结合《软件许可协议》签订、履行、续展以及争议解决的历史,仅凭亚拓士公司、蓝沙公司为关联公司,尚不足以认定两公司签订《续展协议》存在恶意串通。
2. 关于《续展协议》是否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一般而言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通过协商一致行使,特殊情况下合作作者一方除非有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故上述规定在保障合作作者合理收益的前提下允许合作作者单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因此,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和软件保护条例第十条关于协商的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即使亚拓士公司存在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亦不能就此认定亚拓士公司的单方许可行为无效。
【最高院观点总结】
1. 在 2017年9月28日前,基于对《软件许可协议》、《补充协议》以及《申明》等产生对外效力的合理预期,在未经协商一致或者生效仲裁裁决明确原合同项下的授权范围之前,娱美德公司可以而且应当预见到,引入新的合作主体会与亚拓士公司根据共有著作权人之间关于使用传奇 IP 在中国进行游戏开发和服务的既有协议发生冲突。换言之,在2017年9月28日之前,娱美德公司已委托亚拓士公司行使其作为共有著作权人之一的一切权利,未经协商无权独立对外进行授权。
2. 结合《软件许可协议》及《补充协议》签订、履行、续展以及争议解决的历史,亚拓士公司作为共有著作权之一有权独立对外进行授权。据此,由于《续展协议》的签订不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并且该协议不违反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即使亚拓士公司未经协商一致即签订上述《续展协议》,也不能认定亚拓士公司的单方许可行为无效。
3. 在 2017年9月28日后,娱美德公司有关委托亚拓士公司行使其作为共同著作权人的一切权利的约定到期,即:传奇IP、亚拓士公司作为共有著作权人之一,均可行使共有著作权权利,均有权独立对外进行授权。就像最高院在395、396号判决书中认定的:因娱美德公司违反其与亚拓士公司之间关于行使共有著作权的约定,在 2017 年 9 月 28 日前,亚拓士公司有权主张停止侵权,但本案纠纷在审理期间已实际跨越 2017 年 9 月 28 日,此后涉案合同履行已无障碍,亚拓士公司要求娱美德公司停止履行涉案合同已不必要。
另外,娱美德公司、传奇IP在2017年9月28日后,即使未经与亚拓士公司协商一致,对外签订授权协议,也并不一定导致其单方许可行为无效。就像最高院在402号判决书中明确的,“即使亚拓士公司未经协商一致即签订上述《续展协议》,也不能认定亚拓士公司的单方许可行为无效”。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院上述裁判说理在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9日作出的(2020)赣01知民初133号民事判决书中得到了相应的回应和遵循。[5]正如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判说理部分所言,娱美德公司曾委托亚拓士公司行使其作为共有著作权人的权利,《申明》明确了委托期限为2002年7月14日至2017年9月28日,在此期间,娱美德公司不享有未经协商一致即对外授权的权利,但在2017年9月28日之后,即前述委托期限届满后,亚拓士再主张享有作为共有著作权人的一切权利不成立。尽管亚拓士公司与蓝沙公司签订了《续展协议》,但该《续展协议》的签订未经与娱美德公司的协商一致,更新的协议内容仅涉及仲裁机构和准据法以及调整增加续期许可费,并不涉及传奇IP作为共有著作权人委托亚拓士公司行使共有著作权,因此,在 2017 年 9 月 29 日之后,前述协议和申明不能成为亚拓士公司阻止娱美德公司对外授权的正当理由。亚拓士公司还主张已经有有效的法律文书明令禁止娱美德公司的对外授权行为,但其所指的2016年的行为保全禁令针对的也是娱美德公司2017年之前的行为,并不适用于本案的被控行为。据此,在2017年9月28日后,亚拓士公司已不具备正当理由阻止传奇IP行使权利。
【观韬观点】
知识产权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通过共同创造(作)活动、法定继承或协议约定等对同一智力成果或经营管理活动标记等共同享有权利的状态,其中,基于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所形成的著作权共有关系是知识产权共有的一种类型。
一、 共有作品的著作权的行使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据此,共有著作权人之间关于不可分割使用的共有作品著作权的行使,具体规则可概括为:共有作品的著作权由共有人通过协商一致行使。共有人有关管理、使用共有作品的约定属于已经协商一致的内容,双方均应遵守约定行使权利;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人行使除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共有著作权人。
上述关于共有作品著作权行使的规定,体现了我国著作权相关法律的立法宗旨既保护作品作者著作权,也鼓励作品创作和传播。在不能协商一致,而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共有著作权人之一可以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权利并分配利益,这明显体现的是鼓励作品和软件的传播。但是,共有著作权人一方提出协商要求时,应当提供与权利行使有关的具体信息,而他方阻止其他共有著作权人单方行使其他权利的正当理由,至少包括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共有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2020年《著作权法》对该规定进一步作出了修正,《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该条款的修订有助于应对现实中,共有著作权人滥用权利,恶意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的情形。其背后的法理基础在于由于专有许可使用或者限制其他合作作者自己使用合作作品,或者限制其他合作作者许可第三人使用合作作品,妨碍其他合作作者行使共有著作权,同样也会不合理地损害其他合作作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也应该排除在共有著作权人有权单独行使的权利之外。从这个角度来说,限制部分共有著作权人进行独占性授权,有助于探寻合作作品共有著作权人单独行使权利的边界与尺度,从而使其正当行使权利。
二、 共有著作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共有著作权人对外关系为连带关系,对内关系为共有关系。
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具体到本案中,娱美德公司、传奇IP与亚拓士公司在对外关系上,系连带债权人与连带债务人。针对传奇类游戏侵权行为,娱美德公司、传奇IP或亚拓士公司作为对外连带债权人,有权单独提起侵权之诉,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在对内关系上,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四条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在本案中,娱美德公司、传奇IP与亚拓士公司对内的关系为共有关系,具体共有方式为按份共有。因此,针对传奇类游戏授权行为,无论是任何一方单独进行授权还是双方共同进行授权,娱美德公司、传奇IP或亚拓士公司有权分享因授权行为所获得的收益。而针对传奇类游戏侵权行为,娱美德公司、传奇IP或亚拓士公司有权就其应享有的赔偿份额进行主张。
三、 共有著作权人基于内部约定行使共有著作权产生对外关系上的效力
根据共有制度的基本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财产,并根据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确定因共有财产产生债权债务的对外、对内效力。根据最高院对传奇游戏系列案例的裁判,亚拓士公司与娱美德公司已经达成有关管理、使用共有作品的约定,以及根据双方约定使用《传奇》著作权已经产生的权利义务的对外、对内效力,应当作为娱美德公司引入新的合作主体并与亚拓士公司协商行使共有著作权的基础。换言之,基于娱美德公司、亚拓士公司以及盛大公司签订或出具的《软件许可协议》、《许可协议》以及《申明》,已经达成了有关管理、使用共有著作权的约定,并且也产生了对外效力,因此,在2017年9月28日之前,娱美德公司不享有未经协商一致即单方行使著作权的权利。在上述期限内,娱美德公司拟在中国市场单方引入新的合作主体提出新增授权的协商要求,与亚拓士公司、娱美德公司之间已经达成的约定不符。娱美德公司拟单方行使著作权,需要与亚拓士公司进行协商确认。换言之,此时娱美德公司作为《传奇》的共有著作权人,其对《传奇》在中国的共有著作权行使的权利是受限的。但是,在2017年9月28日以后,娱美德公司委托亚拓士公司不可撤销地行使其作为共有著作权人的一切权利的期限到期,娱美德公司、传奇IP作为《传奇》游戏的共有著作权人有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相关规定,自行行使其权利,具体来说是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权利的行使应有边界,不得滥用权利或损害其他共有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并且要对应得收益按照共有份额进行合理分配。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共有著作权人之一单方对外授权,不会必然导致许可协议的无效。许可协议本质上系合同,只有共有著作权人之一与被许可方恶意串通损害其他人的利益或许可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或有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存在时,许可协议才会无效。若无证据证明被许可方或者说合同相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共有著作权人之间关于行使著作权的约定,基于对共有著作权人之一的信赖而签订许可合同具有正当性,那么合同有效。
综上,《传奇》游戏案件的终审裁判文书作为司法裁判的“最终产品”,不仅对于个案的定纷止争具有现实意义,对于未来纠纷的解决亦提供了相应的借鉴意义,有助于促进游戏产业向良好的方向发展,更彰显了我国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的决心。而对于游戏软件公司个体来说,如何在订立合同条款的过程中更具前瞻性、尽量减少风险,避免将来发生不必要的分歧也是值得探索和思考的。
[1] 伽马数据:《2020年“传奇”IP影响力报告》,2020年9月27日发布于游戏产业报告微信公众号。
[2] (2020)最高法知民终395号民事判决书
[3] (2020)最高法知民终396号民事判决书
[4] (2020)最高法知民终402号民事判决书
[5] (2020)赣01知民初133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