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韬知产观察|第58期——商标评审典型案例速递
作者:李洪江 闫笑男 吕婷
【前言】
为强化以案说法力度,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商标注册观念,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3年4月26日发布了2022年度十大商标异议、评审典型案例。现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推出观韬知产观察专栏,针对商标评审典型案例进行总结,提升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深入理解探讨案例指导意义。
案例:第16038591号“伍连德医疗及图”商标无效宣告案,该案维护了公序良俗,打击了恶意攀附医学先驱的商标抢注行为
【基本案情】
争议商标:第41、42、43、44类第16038591号“ ”商标
争议商标申请日:2014年12月29日
争议商标注册日:2016年02月28日
指定使用商品:
第41类:培训;学校(教育);教育;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提供博物馆设施(表演、展览)
第42类:技术研究;技术项目研究;科学研究;化妆品研究;细菌学研究;生物学研究;建筑学
第43类: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
第44类:医疗诊所;医院;医疗辅助;理疗;保健;血库;医药咨询;远程医学服务;疗养院;牙科
无效宣告申请人:黄建堃
无效宣告申请日:2016年02月23日
无效宣告理由:
伍连德为中国卫生防疫、检疫事业创始人,中国现代医学、流行病学等领域先驱,中华医学会首任会长。争议商标的注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等产生误认,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侵犯了伍连德的在先姓名权。
【国知局观点】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伍连德先生在我国卫生防疫、检疫事业以及现代医学、微生物学、流行病学、医学教育、医学史等领域具有极高声誉,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为文字“伍连德”,使用在核定服务上,容易使公众认为其与伍连德先生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故争议商标被宣告无效。
【观韬点评】
商标的本质和生命力在于区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商标作为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桥梁,承担着传达权利主体品牌理念的重任,商标标识的构成与表达是经营者审慎考虑进行选定的,同一标识元素具有不同的含义,多项标识元素的排列组合将更加丰富商标整体的含义。商标标识所体现的含义如果容易使得相关公众陷入误认,将直接影响权利人的商标授权确权利益。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2021年3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举办涉“欺骗性”条款商标驳回复审案件审理情况通报会,并指出“欺骗性”的判断需要从标志指向、整体误导性、欺骗可能性、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和注册主体、判断主体、误认程度等多个角度进行考量判断。对此,知产法院总结提出六大审理要点:①判断基础是客观的。即商标标志客观上表示或描述了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信息;②考量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即结合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本身的特点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③要求存在误认的可能性。即不要求商标实际产生欺骗的效果;④公众的日常生活经验为判断标准,即应与公众的普遍认知水平和认知能力相一致;⑤不适用于仅损害特定主体私权利的情形,该条款规制的是违反公共利益的标志;⑥标志即便使用,亦无法获准注册,该条款为绝对禁用条款。“欺骗性”条款作为禁用条款,直接限定了经营者对于标识的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范围,从而关系到市场经济利益。纵观该条款的构成要件,其中的“误认”是认定商标是否构成“欺骗性”的关键考量因素,结合商标审查与司法实践案例列举的几种“误认”情形,本案属于“与公众人物姓名、肖像等相同或者近似,容易导致误认的”,此处的姓名包括户籍登记中使用的姓名,也包括别名、笔名、艺名、雅号、绰号等。争议商标的文字部分为“伍连德医疗”,核定服务均与医疗卫生、保健看护相关,即,均落入医疗卫生领域,故该商标的文字部分具有显著性的仅仅为“伍连德”三个字。而众所周知,伍连德先生是首位获诺奖提名的华人,他亲力亲为地在中国近代遏制了4次鼠疫大流行,设计了中国第一款口罩,是中国卫生事业的领袖人物。知名人物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及品牌价值,商标审查审理实践中存在诸多搭乘知名人物便车牟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的情形。争议商标完整包含我国近代医学先驱姓名,利用其知名度及影响力不当获取市场竞争优势的意图明显,为维护公序良俗及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该案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对该恶意攀附行为予以打击,对类似案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