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韬知产观察 | 第51期——商标评审典型案例速递
作者:李洪江 闫笑男 李梦娇
【前言】
为强化以案说法力度,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商标注册观念,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3年4月26日发布了2022年度十大商标异议、评审典型案例。现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推出观韬知产观察专栏,针对商标评审典型案例进行总结,提升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深入理解探讨案例指导意义。
案例:第58141161号“张子憨”商标异议案,该案规制抢注知名抖音账号行为,保护了新型民事权益
【基本案情】
被异议商标:第25类第58141161号“张子憨”商标
指定使用商品:2501,服装;2502,婴儿全套衣;2505,舞蹈服;2507,鞋(脚上的穿着物);2508,帽子;2509,袜;2510,手套(服装);2511,围巾;2512,腰带;2513,(6)婚纱
异议人:广州市天河区棠下松本丧丧服饰工作室
被异议人:曹雪花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异议人广州市天河区棠下松本丧丧服饰工作室所拥有的“张子憨”抖音账号的合法权益。
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商标局观点】
被异议商标“张子憨”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舞蹈服;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婚纱”商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其在先知名抖音账号权益。本案异议人提供的关于“张子憨”抖音号、淘宝店铺粉丝量截图、“张子憨”获赞的抖音视频截图、“张子憨”抖音号主页、最早发布视频页面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张子憨”系异议人抖音平台账号名称,主打服装穿搭的推广、服装销售,通过发布服装穿搭视频等拥有粉丝,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抖音账号名称相同,注册并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侵犯了异议人基于其“张子憨”抖音账号名称享有的在先权利,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注册商标证据不足。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决定对第58141161号“张子憨”商标不予注册。
【观韬点评】
我国《商标法》于2001年修订时新增:“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此条款一直沿用至今,现为我国《商标法》第32条。随着互联网自媒体行业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新兴的信息媒介诞生,随之而来的是其相对应的多样化权利。针对此特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规定:“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包括当事人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享有的民事权利或者其他应予保护的合法权益。”可见,《商标法》第32条所述的在先权利具有一定程度的概括性和开放性。本案颇具代表,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抖音平台账号名称完全一致,直接侵害了异议人抖音平台账号名称的在先权利。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所做出的对第58141161号“张子憨”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符合《商标法》概括性保护的立法精神,有利于打击新兴行业领域的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等。同时本案作为2022年度十大商标异议、评审典型案例,有利于进行广泛普法宣传,提高互联网自媒体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及时进行各类权利的注册保护,避免合法权益遭到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