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韬知产观察 | 第50期——商标评审典型案例速递
作者:李洪江、闫笑男、李梦娇
【前言】
为强化以案说法力度,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商标注册观念,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3年4月26日发布了2022年度十大商标异议、评审典型案例。现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推出观韬知产观察专栏,针对商标评审典型案例进行总结,提升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深入理解探讨案例指导意义。
案例:“华莱仕福”商标异议案,该案对主体资格丧失商标不予注册,强化了商标实际使用
【基本案情】
被异议商标:第35类、第43类第54491795号“华莱仕福”
指定使用商品: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咨询;商业咨询、顾问和信息服务;商业专业咨询;市场分析;市场营销咨询;商业中介服务;市场调查和商业分析;商业战略规划服务;市场营销;
第43类:酒店提供的餐饮供应服务;餐馆信息服务;快餐馆;餐馆;饭店;餐厅;快餐店服务;外卖餐馆;餐厅服务;餐馆服务
异议人:上海榕赢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唐山米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
1、双方商标在类似服务上构成近似商标;
2、被异议人已于2021年5月11日注销,且尚无证据显示被异议人在注销前办理了被异议商标申请人变更手续,被异议商标的核准注册不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
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国知局观点】
被异议商标“华莱仕福”指定使用在第35类、第43类服务上,异议人对被异议商标在上述两个类别的初步审定提出异议。
被异议商标“华莱仕福”指定使用在第35类“商业战略规划服务、市场调查和商业分析”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667026号“华莱士”商标、第4820536号“华莱士WALLACE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室外广告”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战略规划服务,市场调查和商业分析,商业中介服务,市场营销咨询,市场营销,市场分析,商业专业咨询,商业咨询、顾问和信息服务,广告,商业管理咨询”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及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及服务方式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
被异议商标“华莱仕福”指定使用在第43类“餐馆服务、餐厅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912752号“华莱士”商标,第6401793号“华莱士CNHLS及图”商标,第4748491号、第3826054号“华莱士WALLACE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餐馆、餐厅、自助餐馆”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及目的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
异议人提供证据显示,被异议人唐山米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5月11日被注销,其主体资格已经丧失,且尚无证据显示被异议人在注销前办理了被异议商标申请人变更手续,被异议人未答辩提供反证的情况下,我局予以采信。商标专用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应由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主体来享有和行使,故被异议商标在丧失了申请主体的情况下不应被核准注册。
【观韬点评】
我国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新增:“不以实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商标作为用以识别和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其存在的根本意义就在于使用。我国是商标注册大国,仅在2022年就完成了617.7万件的商标注册。 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2022年全球创新指数报告》中,我国的排名已提升至全球第11位。但在一片繁荣的景象中,也暗存着恶意囤积注册商标的行为。少数申请人注册商标的目的并不在于使用商标,而是将商标视为“商品”或“筹码”,利用商标申请的低成本和商标转让的高回报谋取利益;小部分商标注册后主体消灭,但注册人并没有事前完成对注册商标的转让或注销程序,这部分商标被束之高阁,不仅浪费司法资源,且阻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商标的注册申请,成为阻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绊脚石。本案中,异议人举证被异议人唐山米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5月11日被注销,在没有证据证明被异议人在注销前办理了被异议商标申请人变更手续的情况下,通过对丧失主体资格的商标申请主体所申请的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强化了商标实际使用的根本价值,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