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韬知产观察 | 第46期——观韬代理案件入选最高院知产庭裁判要旨摘要
作者:李洪江 武森
前言:为交流知识产权审判新情况新问题,观韬中茂律所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推出观韬知产观察专栏,针对典型的知识产权案例进行总结,展示知识产权司法审判的权威观点。
观韬律师代理科美博阳诊断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程敏卓、成都爱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2)。该裁判要旨摘要是最高院知产庭从2022年审结的3468件案件中,精选61个典型案例,提炼75条裁判要旨而成。
观韬知产观察本期主题即以该案例为基础,就技术秘密案件中如何确定秘密点的相关判例进行扩展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知识产权的客体包括商业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法)第九条规定了商业秘密的定义: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在诉讼中,如何确定商业秘密的范围既是维权的基础,也是庭审的重点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商业秘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权利人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明确所主张的商业秘密具体内容,此处的具体内容又称秘密点,即为商业秘密的范围。在商业秘密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中,最高院认为只有在权利人确定其请求保护的商业秘密具体内容(秘密点)后,被诉侵权人才能有针对性地答辩和举证,人民法院才能相应地确定审理范围,安排好审理进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889号案件即为其中典型,观韬律师与当事人法务团队进行深度沟通,对技术文件进行合理总结,形成一份恰当的秘密点,最终得到法院的支持。
一、当权利人所主张的技术秘密是技术方案时,其既可以是在一份技术文件中记载的完整技术方案,也可以是在多份不同技术文件的基础上加以合理总结、概括与提炼的技术方案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889号
案由:侵害技术秘密纠纷
基本案情:
科美博阳诊断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美博阳公司)因与程敏卓、成都爱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兴公司)的侵害技术秘密纠纷诉至法院。2020年9月22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沪73知民初429号民事判决书。2020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2022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送达(2020)最高法知民终18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程敏卓、成都爱兴上诉。生效判决判令爱兴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科美博阳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30万元。
本案涉及爱兴公司销售的以“肌钙蛋白Ⅰ测定试剂盒(均相化学发光免疫分析法)”为代表的系列体外诊断试剂盒产品。
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当权利人所主张的技术秘密是技术方案时,其既可以是在一份技术文件中记载的完整技术方案,也可以是在图纸、工艺规程、质量标准、操作指南、实验数据等多份不同技术文件中记载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的基础上加以合理总结、概括与提炼的技术方案。
观韬点评:
技术秘密案件中的秘密点可以从技术文件中总结提炼。总结秘密点时,需要充分考虑该秘密点是否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要件,即非公知性、商业价值及保密性,还需要基于技术文件载体,考量公开技术的范围,技术发展路线,公知常识等因素,考量是否可以从产品反向工程得到,最终形成该技术文件范围内的恰当技术方案。此外,在诉讼中还要考虑是否可以在本案中主张,即是否与被诉侵权人的信息相同或实质相同,是否可以证明被诉侵权人的不正当手段或接触范围等因素。
二、以侵害技术秘密作为请求权基础主张专利权权属时,应当考察专利文件是否披露了技术秘密和专利技术是否使用了技术秘密,技术秘密构成专利技术方案实质性内容,技术秘密权利人应对涉案专利享有合法权利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871号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基本案情:
天津青松华药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松公司)因与华北制药河北华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民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诉至法院。2019年10月31日,石家庄中院作出(2018)冀01民初1021号民事判决,驳回青松公司的诉讼请求。最高院知产庭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后,开庭审理并撤销一审判决,确认涉案发明专利权由原被告共同共有。
本案涉及申请号为ZL201410517486.6的“高纯度氟氧头孢钠制备工艺”专利申请,于2016年9月28日被授予专利权。
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就青松公司的工艺文件与涉案专利申请是否相同进行鉴定。鉴定机构按照氟氧头孢钠制备工艺,将操作分为四个步骤:成酸反应、水洗萃取无菌过滤、溶析结晶和过滤洗涤干燥,进行比对后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保密工艺技术方案的成酸反应步骤、水洗萃取无菌过滤步骤、溶析结晶步骤技术方案不相同也不实质相同。一审法院据此判决青松公司不享有涉案专利权,驳回其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当事人以侵害技术秘密作为请求权基础主张专利权权属时,应当考察专利文件是否披露了技术秘密和专利技术是否使用了技术秘密。专利文件披露了技术秘密或者专利技术方案使用了技术秘密的,即构成对技术秘密的侵害。涉案专利的方法与秘密点1-3虽然存在不同,最高院知产庭分析后认为该区别采用相同的反应机理,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以上区别属于实质性区别,因此认定涉案专利与秘密点1-3无实质性差异,涉案专利披露并使用了秘密点1-3。
综上,涉案专利文件披露了青松公司相关技术秘密,而且专利技术方案也使用了技术秘密,构成对技术秘密的侵害,故青松公司的技术秘密构成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实质性内容,青松公司应对涉案专利享有合法权利。
在比较过程中,秘密点与专利权利要求或者实施例确有可能出现部分不同点。对于该不同点,应着重审查其在保密技术方案或是在专利权利要求、说明书中是否起到了特殊作用及是否取得了不同的技术效果,如果二者间的区别点并无特殊作用及并未导致不同技术效果,则应认定该些区别点并非实质性区别。
观韬点评:
在(2019)最高法知民终672号案件中,最高院指出侵害技术秘密之诉与专利权权属之诉系基于同一事实或者裁判结果相互牵连的,适宜在一个案件中合并审理。在该案后,一审法院开始受理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与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权属纠纷合并的案件。本案中,法院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发明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据此认定技术秘密构成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实质性内容的,则应对涉案专利享有合法权利。
在专利申请过程中,由于专利法关于充分公开的要求,往往需要对技术方案进行详细的描述。本案给出了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秘密点内容的指引:秘密点应是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这种判断方式避免了侵权人仅对技术方案稍作修改,从而逃避侵权责任。
三、权利人既可以主张图纸记载的全部技术信息的集合属于技术秘密,也可以主张图纸记载的某个或某些技术信息属于技术秘密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2526号
案由:侵害技术秘密纠纷
基本案情:
北京半导体专用设备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四十五研究所)(以下简称四十五所)因与顾海洋、古枫、杭州众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硅公司)的侵害技术秘密纠纷诉至法院。2021年10月18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浙01知民初532号之二民事裁定。最高院知产庭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后,开庭审理并撤销一审裁定,指令杭州中院继续审理。
本案涉及化学机械平坦化抛光(CMP)设备的零部件及图纸。
最高院认为四十五所主张保护的技术秘密内容是明确的,其起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应当审查其主张的技术信息是否具备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并进一步审查对方当事人是否采取不正当手段予以获取、披露、使用等。
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权利人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明确所主张的商业秘密具体内容。本案中四十五所主张,其技术秘密(除软件相关的以外)以图纸为载体,根据图纸可进行CMP设备的生产,图纸所记载的技术信息具有实用性,亦能为四十五所带来经济利益;图纸所载技术信息需要通过计算、试制才能完成,不是简单的汇编,他人不经过努力不能形成;图纸并未公开,无法从公开渠道获取图纸。权利人主张图纸记载的技术信息构成技术秘密的,其既可以主张图纸记载的全部技术信息的集合属于技术秘密,也可以主张图纸记载的某个或某些技术信息属于技术秘密。图纸是技术秘密的载体,依据图纸可以确定其主张的技术秘密的内容和范围,因此本案中四十五所主张保护的技术秘密内容是明确的,其起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应当审查其主张的技术信息是否具备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并进一步审查对方当事人是否采取不正当手段予以获取、披露、使用等。一审裁定以四十五所主张的技术秘密内容无法确定,无法确定四十五所诉求的保护范围,无法就四十五所主张的技术信息是否构成技术秘密进行审理为由,裁定驳回起诉,系适用法律错误。
观韬点评:
我国司法实践中通常采用“接触 + 实质相同 - 合法来源”这一推定的间接证明方式来证明侵害技术秘密的行为。一些观点认为,对被诉侵权人使用的信息与商业秘密信息是否实质相同的审查,只是侵权行为成立的间接证明途径,最终目的仍是行为审查。因此,本案明确权利人可以基于图纸的全部信息集合或部分技术信息作为技术秘密的具体内容来主张技术秘密,而不需要将其总结为秘密点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