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韬知产观察 | 第41期——知识产权典型案例速递
作者:李洪江 李泸 乔昱达
前言:为交流知识产权审判新情况新问题,最高院结合历年人民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情况,每年持续发布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现观韬中茂律所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推出观韬知产观察专栏,针对最高院历年发布的知识产权案例进行总结,展示知识产权司法审判的权威观点。
一、互联网领域商业诋毁行为的认定
案号:(2013)民三终字第5号
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
基本案情:
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合称奇虎公司等)针对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合称腾讯公司等)的QQ软件专门开发了“360扣扣保镖”软件,在相关网站上宣传扣扣保镖软件全面保护QQ软件用户安全,并提供下载。在安装了扣扣保镖软件后,该软件会自动对QQ软件进行体检,以红色字体警示用户QQ存在严重的健康问题,以绿色字体提供一键修复帮助,同时将“没有安装360安全卫士,电脑处于危险之中;升级QQ安全中心;阻止QQ扫描我的文件”列为危险项目;查杀QQ木马时,显示“如果您不安装360安全卫士,将无法使用木马查杀功能”,并以绿色功能键提供360安全卫士的安装及下载服务;经过一键修复,扣扣保镖将QQ软件的安全沟通界面替换成扣扣保镖界面。腾讯公司等以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奇虎公司等前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其针对腾讯公司等的经营,故意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了该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构成商业诋毁。遂判决奇虎公司等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500万元。奇虎公司等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在市场竞争中,经营者通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和消费者需求自由选择商业模式,这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腾讯公司等使用的免费平台与广告或增值服务相结合的商业模式是本案争议发生时互联网行业惯常的经营方式,也符合我国互联网市场发展的阶段性特征。这种商业模式并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精神和禁止性规定,腾讯公司等以此谋求商业利益的行为应受保护,他人不得以不正当干扰方式损害其正当权益。奇虎公司等前述行为破坏QQ软件及其服务的安全性、完整性,干扰了其正当经营活动,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奇虎公司等前述行为根本目的在于依附QQ软件强大用户群,通过对QQ软件及其服务进行贬损的手段来推销、推广360安全卫士,从而增加奇虎公司等的市场交易机会并获取市场竞争优势,此行为本质上属于不正当地利用他人市场成果、为自己谋取商业机会从而获取竞争优势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其判定标准是该行为是否属于捏造、散布虚伪事实,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商品声誉造成了损害。
1、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的“虚伪事实”是否包括片面陈述真实的事实而容易引人误解的情形
最高院认为,认定是否构成商业诋毁,其根本要件是相关经营者之行为是否以误导方式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商品声誉造成了损害。就片面陈述真实的事实而贬损他人商誉的情形而言,如本案中上诉人宣称“在QQ的运行过程中,会扫描您电脑里的文件(腾讯称之为安全扫描),为避免您的隐私泄露,您可以禁止QQ扫描您的文件”,该宣称由于其片面性和不准确性,同虚假宣传一样容易引人误解,足以导致相关消费者对相关商品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影响消费者的决定,并对竞争对手的商品声誉或者商业信誉产生负面影响,损害竞争者的利益。换言之,即使某一事实是真实的,但由于对其进行了片面的引人误解的宣传,仍会对竞争者的商业信誉或者商品声誉造成损害,因此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予以规范的应有之义,一审法院对此进行认定并无不当。
2、关于上诉人是否存在捏造、散布虚伪事实之行为的问题
根据一审及二审中查明的事实,最高院认为,判断上诉人是否存在捏造、散布虚伪事实之行为,其基本前提是看上诉人宣传的内容是否符合客观实际,是否属于片面陈述真实的事实而容易引人误解的情况。
首先,关于扣扣保镖宣称其具有“自动阻止QQ聊天程序对电脑硬盘隐私文件的强制性查看功能”是否符合客观实际的问题,上诉人并无证据证明QQ软件对用户硬盘隐私文件进行强制性查看。在没有相关证据支持的情况下,断言QQ软件对用户硬盘隐私文件进行强制性查看不符合客观实际,属于捏造、散布虚伪事实。
其次,关于QQ软件存在严重的健康问题是否属于客观评价的问题,上诉人并未举证证明其对QQ软件进行评价时所采用的评价规则,亦未证明其系采用业内通用的评价规则和标准;此外,上诉人提示中使用不确定性语言,对于普通的QQ软件用户而言,具有较强的误导性,易对QQ软件及其服务产生负面影响和评价。
再次,在上诉人不能证明其评价标准和规则的情况下,用户安装扣扣保镖后的QQ软件体检前后的评分变化,是因为上诉人以自己的标准对QQ软件进行评价而产生,难以认定其评价结果具有客观性。
综上,经营者对于他人的产品、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评论或者批评必须有正当目的,必须客观、真实、公允和中立,不能误导公众和损人商誉。经营者为竞争目的对他人进行商业评论或者批评,尤其要善尽谨慎注意义务。上诉人无事实依据地宣称QQ软件会对用户电脑硬盘隐私文件强制性查看,并且以自己的标准对QQ软件进行评判并宣传QQ存在严重的健康问题,造成了用户对QQ软件及其服务的恐慌及负面评价,使相关消费者对QQ软件的安全性产生怀疑,影响了消费者的判断,并容易导致相关用户弃用QQ软件及其服务或者选用扣扣保镖保护其QQ软件。这种评论已超出正当商业评价、评论的范畴,突破了法律界限。据此,一审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商业诋毁并无不当。
观韬点评:
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了互联网市场领域中商业诋毁行为的认定规则,其根本要件是相关经营者的行为是否以误导方式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商品声誉造成了损害。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经营者为竞争目的对他人进行商业评论或者批评,尤其要善尽谨慎注意义务;互联网的健康发展需要有序的市场环境和明确的市场竞争规则作为保障,竞争自由和创新自由必须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边界。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明确了互联网市场领域技术创新、自由竞争和不正当竞争的关系,本案对相关互联网企业之间开展有序竞争、促进市场资源优化配置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
二、互联网领域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案号:(2013)民三终字第4号
案由: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
基本案情:
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称,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合称腾讯公司等)在即时通讯软件及服务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并指控腾讯公司滥用该支配地位,无正当理由限制交易和捆绑销售。请求判令腾讯公司立即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连带赔偿奇虎公司经济损失1.5亿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相关商品市场远远超出综合性即时通信服务市场,相关地域市场应为全球市场。腾讯公司在该相关市场不具有支配地位。由于奇虎公司对本案相关商品市场界定错误,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腾讯公司等在相关商品市场上具有垄断地位,故奇虎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该院判决驳回奇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奇虎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利用经济分析方法重新界定了本案相关市场范围,通过考察被诉垄断行为的实际或者可能的竞争效果,认为基于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腾讯公司等实施了为反垄断法所禁止的限制交易和搭售行为。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法院从市场份额、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被诉经营者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的能力、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等方面,对腾讯公司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进行如下分析:
1、关于被上诉人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影响
由于互联网即时通信领域的竞争更多地是争夺用户注意力的竞争,经营者以免费的基础即时通信服务吸引用户,并利用用户资源和注意力通过增值服务和广告来获取收益,因此用户的有效使用时间、使用频度、活跃用户数等通常是考察市场份额较为恰当的指标。
但是,高的市场份额并不当然意味着市场支配地位的存在,在动态竞争较为明显的即时通信领域更是如此。因此,仅仅依据市场份额证据还不能得出结论,尚需考察市场进入难易程度、被上诉人的市场行为、互联网平台竞争所形成的竞争约束等因素。
2、关于中国大陆地区即时通信领域的竞争状况
首先,在被诉垄断行为发生时,中国大陆地区即时通信领域存在数十款即时通信工具。这些产品和服务的稳定性日趋成熟,用户可以利用其实现文字、音频或者视频即时通信功能。其次,在被诉垄断行为发生前后,越来越多不同背景和技术的企业纷纷进入即时通信领域。再次,即时通信领域的竞争呈现出创新竞争、动态竞争的显著特征。经营者为在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需要在质量、服务、用户体验等方面持续创新,产品创新周期较短。最后,即时通信领域平台化竞争日趋白热化。即时通信领域的竞争格局正在日渐多元化,创新较为活跃,正处于蓬勃发展时期,市场竞争比较充分。
3、关于被上诉人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的能力
前已述及,由于即时通信服务经营者向广大用户提供的基础即时通信服务均为免费,用户也缺乏付费意愿,任何即时通信服务经营者均不可能具有控制用户端价格的能力。由于即时通信领域的竞争具有高度创新、动态竞争的显著特征且用户对于服务质量、用户体验等极为敏感,因此,如果被上诉人降低服务质量,则会有大量用户转而使用其他即时通信服务。此外,互联网平台竞争的特点也制约了被上诉人控制质量的能力。其次,被上诉人也不具有控制商品数量以及其他交易条件的能力。互联网即时通信软件有数十种之多,均可免费便捷获得且占用空间较小,获取和转换即时通信服务不存在显著的经济和技术障碍,用户拥有较大的选择余地。由于功能用途差异不明显,即时通信产品的替代性较高,即时通信服务经营者通常不敢轻易拒绝提供服务或者变更交易条件。因此,被上诉人控制商品价格、质量、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的能力较弱。
4、关于被上诉人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虽然被上诉人具有较为强大的财力和技术条件,但是在中国大陆地区即时通信领域的多个竞争者均有雄厚的财力和技术条件,例如阿里巴巴、百度、微软、中国移动等。这些大型企业拥有足够的实力对被上诉人的市场领先地位形成冲击。
5、其他经营者对被上诉人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首先,被上诉人的腾讯QQ软件并非用户使用即时通信服务的必需品。用户可选择的即时通信软件种类较多,且获取即时通信软件和服务的成本很低,不存在妨碍用户选择和转换即时通信服务的显著经济和技术障碍。在此情况下,即使被上诉人拥有较高的市场份额,也难以形成用户对被上诉人的较大依赖。其次,即时通信领域的客户粘性并未显著增强用户对被上诉人的依赖程度。
6、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即时通信服务市场经营者进入的门槛较低,且进入该市场的途径多样化。上诉人对此未提出异议,但认为即时通信服务市场是一个高度集中的市场,新进入的即时通信服务商的市场份额较低,不足以对被上诉人形成有效竞争约束。
首先,对于认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而言,重要的是市场进入以及扩大市场占有率的容易性。低市场份额并不当然意味着较弱的市场竞争约束力,只要能够迅速进入并有效扩大市场,就足以对在位竞争者形成有效的竞争约束。
其次,本案证据表明,在被上诉人占有较高市场份额的时间里,每年都有大量的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境内经营者进入即时通信领域,且不少经营者在短时间内就迅速建立起足以支撑其发展的市场份额。一些实际发生的成功进入实例有力地证明,被上诉人所在的即时通信服务市场进入较为容易。
观韬点评:
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起垄断案件。在长达7.4万字的判决书中,最高人民法院详细阐述了互联网领域反垄断法意义上相关市场界定标准、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分析原则与方法等一系列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问题,明确了反垄断法律适用的多个重要裁判标准。在滥用行为的分析思路上,本案判决在国际上创造性地采用了“行为-竞争效果评估”的分析范式;在互联网领域相关市场界定方面,判决不仅运用了国际上通行的经济分析方法,还综合运用了社会学、心理学等多学科的知识作为支撑,并深刻阐述了相关市场界定的作用及价值,澄清了相关市场界定并非必经步骤;在互联网领域经营者的市场支配力认定尤其是双边市场的影响方面,判决对双边市场对经营者市场支配力的影响进行了深入阐述,并提出了根据具体案情决定双边市场分析的起点,不需要也不存在固定的分析范式的思路。本案判决在国内外产生了广泛影响。业界和学界对该判决给予高度评价,认为判决展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在明确法律标准、指引互联网产业发展方面确立了典范和标杆。有评论指出,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是“真正懂得互联网的判决”;“中国最高审判机关在判决中阐述的法律适用标准为世界范围内的互联网反垄断的裁判树立了一个标杆,将在国际上产生重要影响”。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八条
三、以开设网站论坛的方式上传盗版影片可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案号:(2014)一中刑终字第2516号
案由:侵犯著作权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志全于2008年8月注册成立北京心田一品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思路网站。思路网站下设门户网(网址www.siluhd.com)、思路论坛(网址bbs.siluhd.com),并以HDstar论坛(网址www.hdstar.org)作为思路网站的内站。2009年1月至2013年4月间,被告人周志全雇佣被告人苏立源、曹军、贾晶洋、李赋然等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会员制方式,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大量影视、音乐等作品以种子形式上传至HDstar论坛,供2.6万余注册会员下载,在思路网站投放广告,并通过销售网站注册邀请码和VIP会员资格营利。被告人寇宇杰于2012年5月至2013年4月间,雇佣被告人崔兵等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电影至4000余份硬盘中,并通过淘宝网店予以销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周志全雇佣被告人苏立源、曹军、李赋然、贾晶洋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寇宇杰雇佣被告人崔兵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作品,情节特别严重,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予惩处。法院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认罪态度依法予以减轻、从轻处罚或者适用缓刑,分别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五年,并处罚金等。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苏立源、寇宇杰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苏立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情节特别严重;上诉人寇宇杰雇佣被告人崔兵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作品,情节特别严重,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予惩处。苏立源在共同犯罪中起到的作用,更多表现为辅助,系从犯,且苏立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具有酌予减轻处罚情节。寇宇杰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寇宇杰到案后及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苏立源、寇宇杰及原审被告人周志全、曹军、李赋然、贾晶洋、崔兵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对于苏立源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庭对苏立源减轻处罚并给予缓刑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观韬点评:
思路网号称“中国最大的数字高清门户网站”、国内最“顶尖”的蓝光高清网站。思路网管理层汇聚了多名IT精英,在案被告人均为大学文化程度。该网站刊载高清资讯和高清电影,表面上看是一个介绍蓝光技术的普通网站,但其链接到的“HDstar论坛”却存有大量蓝光高清格式的盗版电影和电视剧资源可供付费下载,网络上的很多盗版高清影片片源均来自思路网。通过这种方式,思路网积累了大量的注册用户,成为国内最“著名”的盗版高清电影网站。该案判决对于打击互联网环境下著作权犯罪、保护知识产权具有重要作用。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