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韬知产观察 | 最高院知产庭案例速递(2022年第22期)
作者:李洪江 王晓丹 娄仁政
前言:自2019年1月1日揭牌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作为世界范围内首个在最高司法层面设立的专门化知识产权上诉审判机构,统一行使全国范围内技术类知识产权上诉案件的终审职能。最高院知产庭的建立是从根本上解决知识产权裁判制度不统一难题的重要机制,追踪最高院知产庭的判例是了解中国知识产权界最新动态的方法之一。为此,观韬中茂律所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推出观韬知产观察专栏,针对最高院知产庭的最新判例进行总结,展示知识产权司法审判的权威观点。
一、如果原告未证明其主张权利的技术信息满足技术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则该技术信息不属于技术秘密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107号
案由: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张帅峰向法院起诉,请求恒泰伟业公司支付其技术秘密的许可使用费。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具有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许可费用的主张不能成立,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张帅峰不服,向最高院提起上诉。
最高院认为张帅峰未能证明所称烤鸭炉制造方法满足技术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故亦难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关系。驳回上述,维持原判。
裁判观点:
主张存在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关系的,应首先证明所涉技术信息属于技术秘密。原告自认其未向被告提示其提供的信息属于技术秘密,未能证明系争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亦未能证明其为了让该技术信息处于秘密状态而采取了必要和合理的保密措施的,应认为其未能证明所主张的技术秘密符合法定的技术秘密构成要件。进而,双方之间存在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关系、要求支付许可使用费的主张不能成立。
观韬点评:
根据最高院出台的《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权利人为防止商业秘密泄露,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以前所采取的合理保密措施,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相应保密措施。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的性质、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保密措施与商业秘密的对应程度以及权利人的保密意愿等因素,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
因此,建议权利人以相应的载体记录商业秘密,并对所有商业秘密载体附有涉密标记。每一载体对应到员工个人,员工应当对其负责的商业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保存、销毁等过程负责。在员工需要查看所在岗位不具有获取权限的商业秘密时,落实审批制度,并将审批资料归档存储。
对于多方共有的商业秘密,应确保每一方均在持有商业秘密的期间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因此对外涉及技术评审、合作开发等活动时,应当与相关方签订保密协议。若无法签订保密协议,则需以适当的方式明示对方保密义务。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
二、如果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并不具有与涉案专利某一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那么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2341号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基本案情:
孙晓波为ZL20192045××××.×的权利人,其向一审法院起诉贝亲公司,认为其销售的窗角防撞护角侵害涉案专利权,请求判令贝亲公司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损失。一审法院比对后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判决驳回孙晓波的诉讼请求。
孙晓波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主张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铰接处对应的是一凹槽,该凹槽使得柔性防撞体可随连接结构一起相对安装板转动,即实现涉案专利所述的铰接,被诉侵权产品的凹槽结构与涉案专利“所述连接结构铰接于所述安装板上”构成等同。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故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并不具有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连接结构铰接于所述安装板上”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观点:
根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的记载可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限定的连接结构应系一独立于柔性防撞体的单独结构,由不同部件以一定方式构成,连接结构与安装板铰接在一起,作用在于将柔性防撞体设于该连接结构上,以使柔性防撞体可随连接结构一起相对于安装板转动。
被诉侵权产品本身系采用一整块柔性材料制成,柔性防撞体与安装板通过四个卡扣固定连接在一起,因此,对于被诉侵权产品而言,连接其柔性防撞体和安装板的结构仅系四个卡扣,卡扣的作用也仅在于固装安装板和柔性防撞体,而并非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所限定的能够将柔性防撞体设置其上并与安装板铰接连接的连接结构。因此,被诉侵权产品除安装板、柔性防撞体以及卡扣外,并不存在与安装板铰接的能够将柔性防撞体设置其上的其他结构,故不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连接结构。
被诉侵权产品在柔性防撞体上设置凹槽,所设凹槽既非位于连接结构和安装板的连接处,也不具备连接安装板和柔性防撞体的功能,而仅是起到使柔性防撞体和安装板更容易相对转动的功能,故凹槽并非对应涉案专利所述的铰接处,也并非涉案专利“连接结构铰接于安装板”的直接替换手段。
因此,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虽均能达到柔性防撞体相对于安装板及窗扇转动的技术效果,但其二者采取的技术手段并不相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并不能在涉案专利具体实施方式的基础上得到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
观韬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15修正)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在“三个基本相同”的判断中,技术手段的判断是最基本的,功能和效果也是判断所必需的考虑因素。也就是说,在技术手段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可以进一步验证其实现的功能和达到的效果是否相同或基本相同。如果技术手段不同或者不构成“基本相同”,则一般无需进一步考虑功能和效果是否基本相同。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 第5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15修正)第1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7条
三、如果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限定专利技术方案的安装、连接、使用等条件和环境,那么该技术特征属于使用环境特征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921号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基本案情:
光距公司为ZL20172045××××.×的权利人,其向一审法院起诉普能公司,认为其销售的水晶头侵害涉案专利权,请求判令普能公司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损失。一审法院比对后认为“一条含有多条内部芯线的网路线,该网路线的前端一定长度伸入上述插头本体内部”是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必要技术特征,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判决驳回光距公司的诉讼请求。
光距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主张“一条含有多条内部芯线的网路线,该网路线的前端一定长度伸入上述插头本体内部”是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环境特征,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一条含有多条内部芯线的网路线,该网路线的前端一定长度伸入上述插头本体内部”属于使用环境特征,判决普能公司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赔偿光距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合理开支。
裁判观点:
所谓使用环境特征,是指权利要求中用来描述发明所使用的背景或条件的技术特征。按照技术特征所限定的具体对象的不同,技术特征可分为直接限定专利技术方案本身的技术特征以及通过限定专利技术方案本身之外的技术内容来限定专利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前者一般表现为直接限定专利技术方案的结构、组分、材料等,后者则表现为限定专利技术方案的使用背景、条件、适用对象等,进而限定专利技术方案,因而被称为“使用环境特征”。常见的使用环境特征多表现为限定专利技术方案的安装、连接、使用等条件和环境。但鉴于专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复杂性,使用环境特征并不仅仅限于那些与被保护技术方案安装位置或连接结构直接有关的结构特征。对于产品权利要求而言,用于说明有关被保护技术方案的用途、适用对象、使用方式等的技术特征,也属于使用环境特征。
写入权利要求的使用环境特征属于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对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使用环境特征对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限定程度需要根据个案情况具体确定。一般而言,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可以适用于使用环境特征所限定的使用环境的,即视为具备该使用环境特征。
涉案专利所要保护的是网络插头上盖自动定位结构的技术方案,对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一含有多条内部芯线的网路线,该网路线的前端一定长度伸入上述插头本体内部”技术特征,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专利审查档案后可以明确而合理地得知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上盖定位结构适用对象为网线,且其使用方式是将网线的前端插入插头本体内部,故该技术特征属于使用环境特征。
观韬点评: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第24条,写入权利要求的使用环境特征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能够适用于权利要求记载的使用环境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具备了权利要求记载的使用环境特征,而不以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实际使用该环境特征为前提。但是,专利文件明确限定该技术方案仅能适用于该使用环境特征,有证据证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可以适用于其他使用环境的,则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因此,在专利申请阶段,应减少非必要的、对使用环境特征唯一适用的描述,以避免不适当地限缩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2008修正) 第11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 第59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 第65条2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64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 第11条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