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重整工作方案》实例分享
作为企业挽救的准重整程序,“预重整”以其形式灵活,高效率、低成本的独有特点,越来越多地被各地法院所采用。近年来,许多法院采取了预重整模式挽救有价值的困境企业。2019年12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对中航世新燃气轮机股份有限公司及中航世新安装工程(北京)有限公司启动预重整。可以说,预重整已经实现从被动尝试到主动适用的转变。在制度渊源方面,一些地方法院出台了包含预重整内容的重整审判规程、指引等,甚至有的法院专门出台了预重整审判意见。但是,至今还没有一部全国性的关于调整预重整审判的规范性文件,一些散布于政策、通知、纪要中的类似表述也多强调庭外重组的意义,没有正式使用预重整概念,显示出制度供给的缺失。最近,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为某公司预重整制定了《预重整工作方案》,在此向读者分享,期望能为实务工作者带来一定的帮助。
一、预重整及其特点
所谓预重整,是指在法院受理重整前,由临时管理人组织债务人及出资人、债权人、投资人就债务重组和企业复兴等问题进行协商及形成预重整方案,并征集利害关系人意见的一种法庭内重整预设程序。预重整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预重整不是重整的前置条件或必经程序,预重整的结果也不必然导致法院受理重整。法院是否受理重整申请,不以债务人是否经过预重整为前提。预重整结束后,法院也不一定会正式受理重整。如果经过预重整发现债务人有重整价值和可能性,法院通常会正式受理重整;如果债务人没有重整价值和可能性,法院通常不会受理重整。
(二)预重整的目的是识别债务人重整价值和可能性,提高重整成功率。虽然破产法规定债务人符合受理重整条件的,法院应当受理重整,但债务人是否具有重整价值和可能性,法院受理审查时无法得出确切的结论。实务中,由于受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刚性期限限制,一些重整案件在到期之前不能提出重整计划草案,从而导致重整失败,使重整结果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而通过预重整这种模拟性、尝试性措施,在临时管理人的参与下,通过将重整程序中的营业调查、债权审核、资产清理等工作提前到预重整程序中,可以准确识别债务人重整价值和可能性,并力争“寻价”到重整投资人,促使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投资人制定的企业整合与债务清偿方案。法院根据预重整的结果,特别是债务人是否具备重整价值和可能性,决定是否受理重整,可以极大地提高重整成功率。
(三)预重整的结果仍需要法院通过受理重整予以合法化。如前所述,预重整程序并未纳入法律调整范围,无法赋予预重整方案征集意见的结果以法律效力。所以,预重整结束后,除非全体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均同意预重整方案而成功实现商业化重组,否则即使多数债权人同意预重整方案,也要将预重整程序导入正式重整程序,受破产法的调整,以破产法规定的重整计划草案多数决机制,使以预重整方案为蓝本制定的重整计划获得通过或法院批准,通过司法背书,使预重整成果合法化,破除少数利害关系人的钳制效应。
(四)预重整需要以债务人同意为前提。启动预重整程序,需要债务人的配合,须取得债务人的同意。如果债务人没有开展预重整的积极性,甚至不同意启动预重整,预重整程序的启动将没有可行性。有的地区抛开企业决策层由政府主导企业预重整,除非属于特殊时期服从和服务于特殊目的,否则在目前的法境下不具有合法性,可能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五)预重整程序无法取得司法保护的保障。由于没有全国统一的关于调整预重整的法律法规,预重整程序无法像重整程序一样,取得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中止对债务人的执行、破产程序中的衍生诉讼由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管辖等司法保护措施的保障,为预重整程序的开展带来一定的困难和障碍。虽然有的地方出台了调整预重整程序的审判意见,意见中也有关于合议庭与执行部门协调沟通,中止对债务人财产执行的内容,但在本地区法院系统可能会得到实现,对外地执行法院很难起到阻止执行的作用。可喜的是,有的法院对债务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以债务人进入预重整程序作为排除执行的理由而中止执行。受理预重整的法院通过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整体查封的保护性措施阻止执行的做法,也不失为制度缺失情况下的较好的权宜之计。
二、预重整与重整的衔接
预重整以法院受理重整为目标导向,重整程序是预重整程序的延伸,这就涉及到两个程序的衔接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即使预重整阶段未招募到重整投资人,未形成预重整方案,如果债务人具备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性,法院仍有权决定受理重整。
(二)关于管理人和专业机构。一般情况下,预重整阶段的临时管理人将被指定为重整管理人;为预重整提供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继续为重整提供专业服务。
(三)关于债权申报。即使预重整阶段已经公告申报债权,重整阶段仍然需要公告申报债权。但是,已经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重整阶段不需要重复申报,管理人仅对补充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确认,对预重整阶段已经审查确认的债权,管理人仅需将债权利息计算至受理重整日的前一日。
(四)如无特殊理由,预重整阶段的债权人委员会及债权人会议主席在重整阶段保持不变。
(五)如果预重整阶段招募到重整投资人且形成预重整方案,并征集了债权人对预重整方案的意见,进入重整阶段,应以预重整方案为蓝本制定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对预重整方案内容没有实质变更,没有对债权人权益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债权人对预重整方案的表决意见视为对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意见。
附:《甲公司预重整工作框架方案》
前言
甲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及明显缺乏清偿能力,2020年3月,甲公司向A法院(下称“法院”)提出重整申请。
依据法院的要求,在甲公司同意下,拟对甲公司进行预重整。为此,制定《甲公司预重整工作框架方案》。
鉴于目前没有全国统一的关于调整预重整的法律法规,我们结合对预重整研究成果及相关方面的经验,参照一些地区关于预重整的规范性文件及案例制定本方案。本方案如果与法院将来发布的有关预重整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以法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准对本方案进行调整。
第一部分:甲公司基本情况
(略)
第二部分:预重整工作方案
一、预重整的定义
本方案所称预重整,是指在法院收到甲公司重整申请后,决定是否受理重整前,依据相关规定及法院的要求,在甲公司同意前提下,由法院选定的临时管理人在对债务人进行法律调查、登记确认债权、清理资产和债务、招募重整投资人的基础上,并在保证信息充分披露的情况下,组织债务人及出资人、债权人、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就债务重组和企业复兴等问题进行协商并形成预重整方案,通过表决方式征集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对预重整的意见,并在预重整程序结束后由法院决定是否受理重整,以及受理重整后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通过及批准依据预重整方案形成的重整计划的一种法庭内重整预设程序。
二、预重整的目的
1、通过预重整,使法院能够真实、全面了解甲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准确判断甲公司是否具有重整价值和可能性,以决定是否受理重整;
2、通过预重整,甲公司争取引进重整投资人,经与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就债务重组和企业复兴充分协商形成预重整方案并取得主要债权人的同意,以减少重整成本,提高重整成功率。
三、预重整的基本原则
1、预重整在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在所在地政府的支持和帮助下,发挥债务人自主经营、自我挽救的积极性,通过利害关系方的充分协商进行债务重组;
2、尊重债权人、债务人的意愿,充分发挥银行债权人委员会在重组中的主导作用,运用市场规则和商业规则,形成各方利益最大化和主要债权人能够接受的最佳重组方案;
3、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债务人信息,充分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为重组协商和债权人作出决策提供准确、科学的依据;
4、在疫情防控期间,做好稳定生产、稳定职工、稳定债权人、稳定社会的工作,防止预重整过程中出现不稳定事件。
四、预重整程序的启动
1、在甲公司向法院申请重整后,法院在重整受理审查阶段启动预重整。
2、法院决定甲公司预重整后,立“预”或“破申”字案号,作出预重整决定书,指定临时管理人,并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发布预重整公告。公告中应包含债权人向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预重整期间债权人不得申请法院对债务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内容。
3、根据债务人及其股东、债务人银行债权人委员会主席及主要债权银行、意向重整投资人的推荐,建议指定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作为甲公司预重整临时管理人。
4、由临时管理人通过公开招聘,或由法院在本院专业机构备选库中通过摇号的方式,选定审计、评估机构为预重整提供专业服务。
五、预备重整程序中临时管理人、债务人、债权人的权利、义务
(一)临时管理人的职责及主要工作
1、全面调查债务人的基本情况、企业经营情况、资产负债情况等;
2、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登记、审查、确认,编制债权表;
3、 通知申请执行人或协调执行法院,解除对债务人经营急需的银行账户等资产的冻结、查封,中止对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
4、 对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进行监督,重点监督经营合同的履行和资金支出;
5、在审计、评估机构的专业支持下,核实债务人的资产,清理债务人的债务,查找债务人陷入财务困境的原因,分析债务人的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性;
6、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指导和帮助债务人引进重整投资人,与重整投资人签订相关投资协议;
7、指导债务人向债权人、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如实披露与重整有关的信息;
8、组织债务人及其出资人、债权人、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就债务重组和企业复兴进行协商,制定预重整方案;
9、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预重整方案进行表决;或通过其他方式,对预重整方案书面征求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意见;
10、预重整程序终结后,向法院提交预重整工作报告,向法院提出是否受理重整的意见和建议。
(二)债务人的义务及配合事项
1、配合管理人对债务人的调查,如实提交有关情况及材料;
2、诚信经营、勤勉管理企业,妥善维护资产安全;
3、接受临时管理人的监督,按照管理人的要求报告经营中的重大事项,重要的经营性决策应取得临时管理人的同意或向临时管理人备案;
4、向债权人、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如实披露与重整有关的信息;
5、除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开支或使债务人财产受益外,不得清偿债务。未经允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借款和处置重要资产;
6、积极与出资人、债权人、意向投资人进行债务重组和企业复兴进行协商,制定预重整方案;
7、列席债权人会议,就企业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预重整方案的内容作出说明,并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8、预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股东不得转让所持债务人股权。
9、维护生产经营的稳定,预重整期间不得以预重整为由裁减职工。
(三)债权人的权利及参与重整事务
1、向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审核临时管理人制作的债权表;
2、获取与债务人重整有关的信息;
3、参加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有关事项,选举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4、参与与债务人及出资人、意向投资人进行债务重组和企业复兴的协商,参与制定预重整方案,并发表表决意见;
5、监督债务人、临时管理人,通过债权人会议更换临时管理人。
六、预重整的期限
1、甲公司的预重整期间,为自法院决定甲公司预重整之日起至临时管理人提交预重整工作报告之日止。
2、本方案设定预重整期间为三个月。有正当理由的,经临时管理人申请,法院可以延长一个月。
七、预重整工作内容及步骤
序号及事项 | 工作内容 | 完成时限 |
一、预重整前的准备工作(T日之前。T日为法院作出预重整决定日) |
(一)梳理资产负债、规范财务管理 | 甲公司自行对资产负债情况进行梳理,并对会计核算、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纠正和规范。 | 已完成 |
(二)法律尽职调查 |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已完成对甲公司基本信息、历史沿革、股权结构、资产负债、关联方、经营情况、诉讼执行案件、未履行完毕合同、职工、税务等情况的法律尽职调查,并出具了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 已完成 |
(三)甲公司向法院申请重整 | 甲公司起草重整申请书,准备相关申请材料,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 | 已完成 |
(四)向所在地政府汇报重整情况 | 甲公司向所在地政府汇报拟采取重整措施化解债务危机的意见,以取得政府对重整的支持。 | 已完成 |
(五)成立临时管理人组织及企业重整工作小组 | 1、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成立了临时管理人组织机构,并制定工作预案和内部规章制度。 2、甲公司成立了重整工作小组,制定与临时管理人对接等工作制度。 | 已完成 |
二、法院决定预重整(T+15日) |
(一)法院决定甲公司预重整 | 1、法院制作和下发甲公司预重整决定书。 2、法院制作和下发指定临时管理人决定书。 | T+7日 |
(二)通知和公告 | 1、由法院或临时管理人向甲公司已知债权人送达预重整决定书。 2、由法院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发布预重整公告。 | T+7日 |
(三)选定审计、评估机构 | 由临时管理人通过公开招聘,或由法院在本院专业机构备选库中通过摇号的方式,选定审计、评估机构为预重整提供专业服务。 | T+15日 |
三、债权人申报债权、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T+45日) |
(一)临时管理人接受债权申报 | 1、管理人向债权人发送债权申报格式文件,以及债权审查确认规则。 2、管理人接受债权人的债权申报,并进行登记、审查、确认,编制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核查。 3、债权审查确认规则中应声明:本次申报及审查的债权为预重整决定日前一日之前发生的债权,利息计算截止至预重整决定日之前一日。法院正式受理重整的,债权利息自动延续计算至受理重整日之前一日。届时管理人仅对延续期间的利息进行审查确认。 | 债权申报期限为一个月。 |
(二)甲公司在临时管理人监督下继续经营并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 1、甲公司自行管理企业的公章、财务印章、法人印章、营业执照等,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自主决定生产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事项; 2、甲公司向临时管理人报送各企业经营管理团队成员名单、留守人员名单,临时管理人向法院报送并公示; 3、临时管理人有权了解甲公司财产状况、经营合同及履行情况、职工情况等。企业签订并履行重要的经营合同,大额的资金支出,借款或提供担保等事项须经临时管理人审核同意。 | 预重整期间 |
(三)甲公司召开第一次临时债权人会议 | 1、第一次临时债权人会议由法院主持,甲公司申报债权人有权出席临时债权人会议。疫情期间,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召开会议。 2、法院指定临时债权人会议主席,临时债权人会议选举临时债权人委员会的,由临时债权人会议授权其职能。 | T+45 |
(四)临时管理人代表甲公司参加诉讼、仲裁 | 根据甲公司的授权,临时管理人代表甲公司参加预重整期间的诉讼、仲裁。 | 预重整期间 |
四、完成对甲公司财务审计、资产评估(T+45) |
(一)对甲公司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 1、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完成甲公司以预重整决定日为基准日的财务审计工作,并出具审计报告。 2、资产评估机构完成甲公司以预重整决定日为基准日的资产评估工作,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 T+45 |
(二)专项审计或核查 | 1、根据预重整工作需要,会计师事务所完成甲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投资等专门事项的核查,并出具相关核查报告。 2、根据预重整工作需要,会计师事务所完成甲公司预重整期间的经营损益情况专项审计或核查报告。 | 预重整期间 |
(三)税费测算 | 如果对甲公司采取出售式重整,对部分或整体资产进行处置,由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对可能产生的税费项目及金额进行测算。 | T+45 |
(四)偿债能力分析 |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在甲公司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基础上,对甲公司假设破产清算条件下偿债能力进行分析,并出具偿债能力分析报告。 | T+45 |
五、重整投资人招募(T+75) |
(一)发布投资人招募公告 | 制作并发布甲公司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 | T+50 |
(二)与意向投资人办理投资手续 | 1、意向投资人向临时管理人出具投资意向书。 2、意向投资人向临时管理人交纳重整投资保证金。 3、意向投资人与临时管理人签订保密协议,临时管理人配合意向投资人对甲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向意向投资人提供与重整相关的材料和情况。 4、意向重整投资人向临时管理人出具意向投资方案。 | T+75 |
(三)临时债权人委员会决定重整投资人 | 由临时债权人委员会决定重整投资人的选定及其提交的投资方案。 | T+75 |
六、制定、提交、表决《预重整方案》(T+90) |
(一)重整投资准备工作 | 1、投资人向临时管理人提交投资确认书,明确投资主体、投资路径、投资金额、未来甲公司注册资本、组织机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等。 2、投资人向临时管理人提供重整后甲公司的经营方案。 4、投资人作出与重整后甲公司职工继续保留劳动关系的承诺。 5、投资人与甲公司及股东签订投资协议。 6、境外投资人准备中国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备案所需要的材料。 | T+80 |
(二)起草预重整方案 | 1、临时管理人起草预重整方案(征求意见稿); 2、临时管理人将预重整方案(征求意见稿)发给银行等债权人征求意见; 3、临时管理人根据银行及其他债权人的意见修改、完善预重整方案; 4、临时管理人将预重整方案(表决稿)提交给法院和临时债权人会议。 | T+80 |
(三)召开临时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预重整方案 | 召开甲公司临时债权人会议,比照《企业破产法》中关于表决重整计划草案的规定,分组表决预重整方案。权益未受到影响的债权人不参加表决。 | T+90 |
七、终结预重整程序并发布公告(T+100天) |
(一)临时管理人向法院提交预重整工作报告 | 临时管理人向法院提交预重整工作报告,并申请法院终结预重整程序。预重整工作报告包括如下内容: 1、债务人的基本情况; 2、债务人陷入财务困境的主要原因; 3、债务人的生产经营及资产负债状况; 4、债务人重整价值和可行性分析意见; 5、预重整方案内容以及协商、表决情况; 6、受理债务人重整的潜在风险及相关建议。 | T+90天 |
(二)终结预重整程序,决定是否受理重整 | 法院收到临时管理人的预重整工作报告及终结预重整程序申请后,决定终结预重整程序并发布公告,并根据临时管理人的建议,决定是否受理甲公司重整申请。 | T+100天 |
(三)受理重整与预重整工作衔接 | 如果法院受理甲公司重整,与预重整衔接如下: 1、法院指定预重整临时管理人为重整管理人; 2、预重整阶段聘请的审计机构、评估机构继续为重整提供服务; 3、公告申报债权,在预重整阶段确定的债权金额不变,利息自动延续计算至受理重整日之前一日。管理人仅对延续期间的利息进行审查确认。 4、以预重整方案为依据制定重整计划草案; 5、重整计划草案对预重整方案内容没有实质变更,没有对债权人权益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债权人对预重整方案的表决意见视为对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意见。 |
|
八、预重整期间对甲公司的暂缓执行
1、受理法院协调本地区法院统一行动,在预重整期间暂缓对甲公司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外地法院对甲公司财产采取执行措施时,受理法院协调该外地法院,暂缓对甲公司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3、甲公司及临时管理人在与债权人沟通、协商过程中,请求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人向执行法院提出暂缓对甲公司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申请。
4、法院对甲公司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甲公司及临时管理人可以进入预重整程序为由,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或提起执行异议诉讼。
九、政府对预重整的支持和协调
1、政府金融办组织、引导银行债权人积极参与预重整,依法正确行使权利,积极与债务人进行协商,及时表达意见和诉求。
2、政府有关部门在招商引资、项目审批、不动产过户、工商、税务、征信等信用修复等方面出台并落实优惠政策,支持甲公司预重整。
3、政府协调有关部门支持企业落实社会稳定预案,防止债权人、职工发生不稳定事件。
十、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报酬和其他中介机构服务费用
1、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和其他中介机构不收取服务费用;
2、如果预重整程序终结后,法院正式受理重整,或申请人申请甲公司破产清算,原则上法院指定临时管理人为重整管理人,其他审计、评估机构等仍为重整或清算提供专业服务。管理人报酬和其他中介机构服务费用作为破产费用,在重整或清算程序中按照法律规定计算和收取;
3、如果预重整程序终结后,法院决定不受理重整或破产清算,临时管理人报酬和其他中介机构服务费用由服务提供者与债务人协商解决。
作者简介:金玉成律师是观韬中茂破产清算重整业务线执行主任,擅长企业破产清算与重整业务。自2003年起,先后参与了大连证券、云南证券、昆仑证券、大通证券的风险处置,担任多家工业企业破产清算或重整管理人负责人;曾代表多家债权人、重整投资人参与企业破产重整,积累了丰富的破产业务理论与实践经验。
Email:jyc@guanta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