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名称、印章及账户的使用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由管理人接管企业或监督企业管理财产及营业事务。管理人是破产法规定的专门机构,由法院指定,可以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代表企业参与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清算、重整中管理人、企业开展民商事法律活动,都涉及到管理人名称、印章及账户,以及企业名称、印章、账户的使用问题。对此,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实务中使用情况比较混乱,很有必要进行梳理和明晰。
一、诉讼案件中管理人名称的列示
管理人代表企业参加诉讼,在法律文书上如何列示管理人,我们先看两份判决书。
1、管理人负责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
最高院指导案例73号列示如下: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升山,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
2、管理人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
最高院(2015)民申字第219号《民事裁定书》列示如下: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疆多斯巴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宋小毛,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
笔者认为,法律文书应按如下列示:
当事人:XX公司
住所地:XX
诉讼代表人:XX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XX
也就是说,诉讼代表人应为管理人而不是管理人负责人。理由如下:
1、企业破产法没有规定管理人(或其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虽然在实务中通常由管理人接管和代表企业,但企业破产法并没有管理人(或其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的规定。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通常指公司正常经营情况下的企业代表,企业清算原法定代表人停止履行职责;企业重整如果由企业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法定代表人可能继续履行职责。故,管理人(或其负责人)不是企业法定代表人。
2、诉讼代表人应为管理人而不是管理人负责人
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管理人负责人不过是管理人的组织、指挥者。管理人本身已经法律规定为诉讼代表人,再将其负责人列为诉讼代表人,于法于理皆不通。
二、管理人印章和企业印章的使用
印章是企业或其他组织印在文件上、作为签署文件意思表示的标记。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印章和企业印章如何使用需要根据不同的破产程序而决定。通常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只能使用管理人印章,用于代替企业印章。除非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或其他必须在文件上加盖企业印章的情形外,不得使用企业印章。企业印章由管理人保管。而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特别是在债务人继续营业情况下,企业印章可以正常使用,但应接受管理人的监督。
(一)管理人印章在以下文件上使用
1、最高院《管理人破产程序工作文书样式(试行)》所列的通知书、告知函、工作报告、公告、财产管理变价分配方案等;
2、管理人向人民法院请示、汇报工作的文件;
3、管理人向司法、行政机关协商有关问题的函件;
4、管理人编制的债权申报材料、内部工作制度等文件;
5、其他。
(二)企业印章在以下文件上使用
1、重整期间签订的经营合同;
2、银行票据;
3、职工劳动合同,以及与职工劳动关系相关的法律文件;
4、向管理人请示报告工作的文件;
5、其他。
(三)同时加盖企业和管理人印章的文件
1、诉讼案件的起诉状、上诉状、申请书等
如前所述,在诉讼案件中,管理人作为企业的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但诉讼代表人毕竟不是当事人,当事人仍然为企业,故应以企业的名义向法院提交相关法律文书,并加盖企业印章。由于企业的诉讼行为由管理人代表,为体现管理人的意思表示,可以在法律文书上同时加盖管理人印章。
2、重整中与投资人签订的重组协议
重整中与投资人签订的重组协议属于一类比较特殊的协议,一般涉及到投资人、企业、企业股东,以及可能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关联方,特殊情况下还涉及到银行等债权人。通常管理人不作为协议一方出现,也不作为企业的代表出现,特别是由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情况。但由于投资人需要管理人对重组协议的认可,而且重组协议中涉及未来重整计划草案中的主要内容,故重组协议一般由企业、管理人同时盖章。
三、管理人和企业银行账户的使用
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和企业银行账户如何使用亦需要根据不同的破产程序而决定。通常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只能使用管理人银行账户进行资金往来,企业银行账户中的资金需划转到管理人银行账户中,企业的债务人向企业交付的资金,需支付到管理人银行账户中,不得支付到企业银行账户中。企业的银行印鉴由管理人保管。而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特别是在债务人继续营业情况下,企业银行账户可以正常使用,但资金的往来要接受管理人的监督。在企业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情况下,企业的银行印鉴可由企业自行保管,也可以由管理人保管。
(一)重整情况下,管理人银行账户资金的核算
1、存入企业重整前债务人支付的还款、企业非经营性处置资产所得、从企业借用的破产费用资金;
2、支出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向企业支付经营需要的资金;
3、根据重整计划向债权人支付偿还债务的资金,由投资人投入的资金支付给企业,企业支付给管理人,管理人支付给债权人;
4、管理人银行账户属于临时账户,不能开立外币户头,对涉外破产业务影响较大;
5、管理人不能开具发票,与管理人进行资金往来的单位只能取得管理人开具的收款收据。
(二)重整情况下,企业银行账户资金的核算
1、重整情况下,企业的资金使用自主权仅限于重整期间正常的经营业务收付,如收取货款、支付原材料款或预付款,支付职工工资、水电费等正常经营性费用;
2、企业不得偿还重整前所欠的货款、原材料款等债务,重整期间,即使继续与同一供应商进行业务往来,也不得支付积欠款,供应商不得用重整期间收到的企业款项抵顶积欠款;
3、企业重整前所欠职工工资、社保、经济补偿金等费用,重整期间不得单独支付;重整期间职工离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也不得单独支付,需根据重整计划按照职工债权清偿;
4、企业非经营需要处置不动产、设备、车辆、股权、应收账款等,需由管理人决定,处置所得支付到管理人银行账户;
5、经营期间,企业进行正常的会计核算,并可正常开具发票。
(三)破产程序中的财务会计处理
1、去年12月28日,财政部制订并发布《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企业破产清算后,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以非持续经营为前提,应编制清算财务报表。
2、企业重整期间,管理人以收付实现制进行财务核算,企业进行正常的财务核算。程序终结、企业存续的,管理人将账目并入到企业,破产费用作为企业当期的相关费用计入损益。重整期间管理人收付的与企业资产、负债有关的款项,由企业按照相关会计科目计量并进行财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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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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