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三)
第一节 股权激励计划方案的其他构成要素
一、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最为基本的目的为实现公司与员工的双赢。本文将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实现的目的总结为以下几点:
1、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2、建立、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3、完善公司的薪酬考核体系;
4、吸引、稳定公司的优秀人才;
5、调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能动性;
6、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建立股东与公司管理团队之间的利益共享和约束机制,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股权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充分调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积极性,使各方各司其职。
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
公司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报股东大会审批,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公司监事会是本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并对本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进行监督。
三、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及范围
股权激励过程中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包括:法律依据、职务依据、考核依据三个部分。
1、法律依据:《公司法》、《证券法》 等有关法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依法不得作为股权激励对象的情形总结如下:
(1)被证券交易所或股转公司公开谴责或直接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不满三年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或股转公司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3)其他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4)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公司章程规定或双方约定不得享受股权激励的其他情形。
2、职务依据: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1)核心员工的认定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都是已在工商登记中有详细记载的,因此对其的认定不需要格外的程序。而公司的核心员工,并不属于工商登记的范畴之中,需要由公司董事会提名,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公司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能否成为股权激励的对象?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原则上不得成为激励对象。除非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且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3)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及直系近亲属能否成为激励对象?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及直系近亲属若符合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可以成为激励对象,但其所获授权益应关注是否与其所任职务相匹配。同时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4)激励对象能否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第七条规定: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上述(2)至(4)点的阐述都是引用上市公司关于股权激励的规定,在新三板的股权激励的案例中有的公司明确将这些标准作为衡量股权激励对象是否适格的标准之一。因此,本书的意见为,对于股权激励对象涉及“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及直系近亲属”,有必要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表决,并履行关联股东的回避程序。
案例2.1.4.1
夏阳检测依《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
核查股权激励对象的资质
夏阳检测(证券代码:831228)的董事会于2015年2月12日通过《安徽夏阳机动车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97.00 万股公司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 1,850.00 万股的 5.25%。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87.00 万份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公司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 1,850.00 万股的 4.70%。其中第一期授予 44.00 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 1,850.00 万股的2.38%,预留 3.00 万股;第二期授予 43.00 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 1,850.00万股的 2.32%,预留 2.00 万股。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 1 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激励对象范围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员工;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共计 11 人。
夏阳检测在激励计划中承诺“本次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本次全部激励对象均未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3、考核依据
激励计划中的考核依据是由公司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的。
(1)一般考核依据
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会将以下两点作为激励对象的一般考核依据: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在本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全职工作,已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并在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领取薪酬。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承诺只接受本公司激励,接受本公司授予的股权激励时未成为其他公司的股权激励对象,并且在本计划实施完毕前不再接受其他公司的股权激励。
(2)业绩考核依据
业绩考核依据是决定激励对象能否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得利益的主要决定因素。业绩依据分为两种类型:第一,公司的年度/半年度营业额;第二,激励对象个人的业绩完成额。
四、股票的行权价格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规定:“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增量,即通过定向增发方式取得股票,其实质属于定向发行,则参照现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有关定向增发的定价原则和锁定期要求确定价格和锁定期,同时考虑股权激励的激励效应。(1)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50%;(2)自股票授予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激励对象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自股票授予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若低于上述标准,则需由公司在股权激励草案中充分分析和披露其对股东权益的摊薄影响,我部提交重组审核委员会讨论决定。”
而在新三板的股权激励方案中,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式则自由得多。
1、效仿上市公司的规定,以“不低于董事会通过本激励计划前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的50%”作为行权价格。例如国科海博(证券代码:430629);
2、参考交易价格确定行权价格。例如凯立德(430618)以“不低于董事会通过本激励计划前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作为行权价;
3、采用最近会计年度的每股净资产作为行权价格。例如,圣迪乐村(证券代码:832130)以“授予价格依据公司 2014 年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每股净资产”作为行权价格;
4、参考最近一次的定增价格确定行权价格。例如,科新生物(证券代码:430175),“授予价格依据公司最近一期现金认购的定向增发价6元/股的50%确定,为每股3元。”
第二节 股权激励的税收问题
一、股权激励计划中个人所得税收法律制度总结
我国关于股权激励计划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问题已有多部部门规章加以规范。具体总结如下: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以有价证券形式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确定纳税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190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雇员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030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
其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的规定最为核心,规定了股权激励所得的具体计税方法和征管要求。
二、股权激励中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一)股票期权
1、授予日
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
2、行权日
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
3、获得税后利润分配
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一批次限制性股票解禁的日期。
(三)股票增值权
股票增值权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上市公司向被授权人兑现股票增值权所得的日期;
三、股权激励中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票期权
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获取的收益,是由公司根据授权日与行权日股票差价乘以被授权股数,直接向被授权人支付的现金。上市公司应于向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兑现时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被授权人股票增值权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股票增值权某次行权应纳税所得额=(行权日股票价格-授权日股票价格)×行权股票份数。
(二)限制性股票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原则上应在限制性股票所有权归属于被激励对象时确认其限制性股票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即: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时,应以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境外为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进行股票登记日期的股票市价(指当日收盘价,下同)和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指当日收盘价,下同)的平均价格乘以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减去被激励对象本批次解禁股份数所对应的为获取限制性股票实际支付资金数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
(三)股票增值权
应纳税所得额=(行权日股票价格-授权日股票价格)×行权股票份数
四、股权激励中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
员工因参加股票期权计划而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的,对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款(员工在一个纳税年度首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本年度内以后每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应纳税额=(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本纳税年度内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已纳税款
上款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上款公式中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数后的商数,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所附税率表确定。
员工通过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比照股票期权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股权激励中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定
(一)扣缴义务人。
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境内企业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二)自行申报纳税。
员工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该个人应在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自行申报缴纳税款。
(三)报送有关资料。
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境内企业,应在股票期权计划实施之前,将企业的股票期权计划或实施方案、股票期权协议书、授权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员工行权之前,将股票期权行权通知书和行权调整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扣缴义务人和自行申报纳税的个人在申报纳税或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在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将个人接受或转让的股票期权以及认购的股票情况(包括种类、数量、施权价格、行权价格、市场价格、转让价格等)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四)处罚。
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企业和因股票期权计划而取得应税所得的自行申报员工,未按规定报送上述有关报表和资料,未履行申报纳税义务或者扣缴税款义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股权激励中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2012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该《公告》针对我国居民企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本书根据各地国税局的具体操作解读,将股权激励中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归结如下。
1、企业实行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会计上认可的费用,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八条规定,职工股权激励计划的费用应属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支出,应当准予在税前扣除。
2、企业实行职工股权激励计划所确认的支出,企业所得税确认为何性质的费用?
会计准则将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换取激励对象的支出,认定为企业的营业成本。由于股权激励计划的对象是企业员工,其所发生的支出,应属于企业职工工资薪金范畴。
3、企业实行职工股权激励计划所确认的支出,企业所得税在何时确认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一旦开始实施,其估计的金额将计入成本费用。会计准则之所以做出这一规定,主要是基本于受益原则和成本配比原则。即从授予开始,员工开始提供服务,该服务的成本就应记入企业成本费用。
而根据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规定,企业工资薪金支出,必须是每年度“支付”的。而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是设定一定条件的,在实施过程中,有可能满足不了;况且股市发生变化,也可能影响行权(如授予价高于行权时的股票市场价格,现实中有许多公司出现这种情况),这种不确定性的成本费用,税法不允许当时就给予扣除。因此,根据税法的规定,这种费用,应在激励对象行权时给予扣除。
此外,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对个人取得股权激励计划标的物,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也是依据个人实际行权时,确认为个人所得,且也是作为个人工资薪金项目征税。因此,个人确认收入,与企业确认成本费用,形成相互匹配。
4、企业实行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其费用支出如何计算确定,并在税前扣除?
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在授予职工股权激励计划时,要在等待期内,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以及每年职工可能留用的比例及授予数量,计算作为企业当年度的成本费用,即在授予时点,按该股票的公允价格确定作为企业成本费用。而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又是根据授予时该股票的市场价格,同时考虑等待期内股票市场波动等因素确定。
在税务处理上,由于税法规定的企业工资福利费,是按实际支付日确定作为成本费用,同时不考虑市场波动等因素。因此,在确认企业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作为工资薪金扣除时,是按职工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职工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和行权数量确定。这种确认方式与个人所得税保持一致。
本文仅为我们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一般解读,不能作为正式法律意见和建议,如果您有特定的问题,请与观韬律师事务所联系咨询事宜。
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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