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重组(二)
第二节 并购重组的形式之一——收购
一、新三板收购的基本概念
收购通常是指收购人通过合理途径取得公司控制权的行为。为规范新三板企业的收购,中国证监会制定并颁布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
《收购办法》中并没有对“收购”做出明确的定义,主要是对非上市公众公司控制权或控股股东变化的情况进行了规定。收购人可以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公众公司的控股股东,可以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公众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可以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取得公众公司控制权。
二、收购人的条件
为了保护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权益,《收购办法》对收购人的资质进行了规定。
(一)原则性规定
进行公众公司收购,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为法人的,应当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任何人不得利用公众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否定性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2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2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其他情形。
三、控制权变动
控制权变动指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证券转让,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导致其成为公众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或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转让、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安排等方式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导致其成为或拟成为公众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且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10%的。
(一)控制权变更的信息披露义务
挂牌公司如果发生控制权变动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编制收购报告书,连同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一并披露,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同时通知该公众公司。
收购公众公司股份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收购人应当在收购报告书中进行明确说明,并持续披露批准程序进展情况。
(二)控制权变动的限售规定
收购人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2个月的限制。
四、新三板公司收购的类型之一——协议收购
《收购办法》中没有对协议收购做明确的定义。一般而言,协议收购指通过协议的方式进行收购。
以协议方式进行公众公司收购的,自签订收购协议起至相关股份完成过户的期间为公众公司收购过渡期(以下简称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收购人不得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公众公司董事会,确有充分理由改选董事会的,来自收购人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1/3;被收购公司不得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被收购公司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在过渡期内,被收购公司除继续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或者执行股东大会已经作出的决议外,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提出拟处置公司资产、调整公司主要业务、担保、贷款等议案,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新三板公司收购的类型之二——要约收购
要约收购指通过向公司所有股东发出要约购买其持有的公司的股份的方式进行的收购。
要约可以分为全部要约和部分要约,其区别在于收购股份的数量。全面要约是收购所有股东的所有股份,而部分要约指收购所有股东的部分股份。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全部要约还是部分要约,要约的对象都是公司的所有股东。
(一)要约收购的流程
首先,编制、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
以要约方式收购公众公司股份的,收购人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并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连同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一并披露,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同时通知该公众公司。
要约收购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收购人应当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中进行明确说明,并持续披露批准程序进展情况。
其次,起算收购期限。
要约收购报告书披露之后,收购期限开始起算。在收购要约约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最后,披露要约结果。
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后2日内,收购人应当披露本次要约收购的结果。收购期限届满,发出部分要约的收购人应当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股份,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预定收购数量时,收购人应当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发出全面要约的收购人应当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全部股份。
注:要约收购的流程
(二)要约收购的款项支付方式
收购人可以采用现金、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购公众公司的价款。
1、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
收购人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披露该证券的发行人最近2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证券估值报告,并配合被收购公司或其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的尽职调查工作。
2、以未登记证券支付收购价款
收购人以未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必须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的股东选择,并详细披露相关证券的保管、送达被收购公司股东的方式和程序安排。
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说明收购人具备要约收购的能力。收购人应当在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的同时,提供以下至少一项安排保证其具备履约能力:
1、将不少于收购价款总额的20%作为履约保证金存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收购人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在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的同时,将用于支付的全部证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权属变更或锁定;
2、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于要约收购所需价款出具的保函;
3、财务顾问出具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书面承诺。如要约期满,收购人不支付收购价款,财务顾问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并进行支付。
(三)竞争要约
竞争要约指同时出现针对同一家公司发出的多的收购要约,第一个发出的要约称为初始要约,之后发出的要约称为竞争要约。
发出竞争要约的收购人最迟不得晚于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15日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并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出现竞争要约时,发出初始要约的收购人变更收购要约距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不足15日的,应当延长收购期限,延长后的要约期应当不少于15日,不得超过最后一个竞争要约的期满日,并按规定比例追加履约保证能力。
案例2.3.2.1
新三板首例要约收购——思考投资
思考投资(证券代码:831896)于2015年5月12日披露《浙江思考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事项的停牌公告》。公告称,2015年5月10日,公司收到其他机构要约收购信息,可能会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为维护投资者利益,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避免公司股票价格异常波动,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经公司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申请,公司股票于2015年5月12日开市起停牌,待公司披露相关公告后复牌。
截至2015年7月21日,思考投资尚未对要约收购的相关信息进行披露,公司股票仍处于停牌状态。
六、权益披露
权益披露又被称为持股预警信息披露,是一种对于控制权变动的预警性披露。收购人在收购公司前,往往需要取得一部分的控制权,从而便利后续收购活动的开展。因此,每当公众公司股票大量、快速的聚集到个别股东手中的时候,都可能预示着一次潜在的收购行为。为了使广大投资者和市场参与主体及时、公平地获取相关信息,就需要相关持股主体对其持有情况进行披露,并限制其在一定时间段内的交易权限。
具体到新三板公司的权益披露规则,触发权益披露和暂停转让的情形如下:
1、持股比例达到一定标准。
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做市方式、竞价方式进行证券转让,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通过协议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众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
2、股份变动达到一定标准。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即其拥有权益的股份每达到5%的整数倍时)
新三板对权益披露及暂停转让的具体规定为,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同时通知该公众公司;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披露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众公司的股票。
案例2.3.2.2
奥美格第一大股东违反暂停转让规则而受罚
奥美格(证券代码:430406)的第一大股东柳忠,因减持股份未进行权益变动披露,并违反暂停转让规则而被罚。
2015年 3 月 10 日,柳忠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卖出“奥美格”股票,持股比例由 58.86%下降至 49.77%,持股比例减少9.09%。按规定应于 2 日内(即 2015 年 3 月 12 日前)披露权益变动公告,而其实际披露权益变动公告的时间为 2015 年 3 月 24 日。并于2015 年 3 月 23 日及 2015 年 3 月 24 日,不顾《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暂停转让的规定,以 4.3 元/股价格卖出“奥美格”股票 17.3 万股。
股转公司以多次违反《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的暂停交易义务,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第119条规定,全国股转公司决定对“奥美格”(董事长(第一大股东)柳忠采取限制证券账户交易(1个月),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措施。
第三节 并购重组的形式之二——重大资产重组
一、新三板重大资产重组的基本概念
现行对新三板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进行规制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以下简称《重组指引》)。其将新三板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定义为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导致公司业务、资产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
另外,股转系统还通过业务指南的方式对新三板企业的重大资产重组进行指导,包括《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南第1号: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指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南第2号: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文件报送指南》。
二、新三板重大资产重组的判断标准
判断新三板公司的资产重组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需要依《重组办法》进行判断。其判断标准分为一般判断标准和特殊事项判断标准。
(一)一般标准
公众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1、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
2、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30%以上。
(二)特殊事项判断标准
在依据上述一般标准判断公司的资产重组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时,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选择不同的判断基数。
1、以股权作为购买或出售对象
除因购买或出售股权导致取得或丧失控制权的情形外,购买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均以成交金额为准;出售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均以该股权的账面价值为准。
(1)购买股权导致取得投资企业控制权
购买的资产为股权的,且购买股权导致公众公司取得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
案例2.3.3.1
大族能源通过购买股权取得能联科技的控制权
大族能源(证券代码:831018)于2015年5月26日披露《江西大族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其以5,304.00万元的价格购买大族激光持有的能联科技52%的股权。
根据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5年4月10日出具的广会审字[2015]G15004690011号《审计报告》,截至2014年12月31日,大族能源总资产为180,414,398.23元,净资产为62,880,824.14元。
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5年3月16日出具的瑞华审字[2015]48270006号《审计报告》,截至2014年12月31日,能联科技总资产为112,052,933.22元,净资产为101,265,614.85元。
根据大族能源与交易对象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为5,304.00万元。
因此,本次交易拟购买的资产净额占大族能源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本次交易拟购买的资产总额占大族能源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30%以上。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2)出售股权导致丧失公众公司控制权
出售股权导致公众公司丧失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分别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以及净资产额为准。
2、以非股权资产作为购买或出售对象
(1)以非股权资产作为购买对象
购买的资产为非股权资产的,其资产总额以该资产的账面值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资产净额以相关资产与负债账面值的差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该非股权资产不涉及负债的,不适用资产净额标准。
(2)以非股权资产作为出售对象
出售的资产为非股权资产的,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分别以该资产的账面值、相关资产与负债账面值的差额为准;该非股权资产不涉及负债的,不适用资产净额标准。
案例2.3.3.2
津伦股份出售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津伦股份(证券代码:430197)于2015年1月27日披露《津伦(天津)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津伦股份向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转让自有的坐落于滨海高新区花苑产业园(环外)海泰华科大街3号,地号:1111-(13)-002-01,使用面积(独用面积)21728.8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 9652.26平方米的所有权以及附属设施。
津伦股份向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转让资产总价7000万元。2013年度期末资产总额68,684,919.83。出售的资产净额占公司 2013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且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2013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30%以上。根据《重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次交易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交易。
3、同时购买、出售资产
公众公司同时购买、出售资产的,应当分别计算购买、出售资产的相关比例,并以二者中比例较高者为准。
4、对同一或相关资产的连续买卖
公众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重组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案例2.3.3.3
中网科技连续购买相同业务范围的资产
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中网科技(证券代码:831095)2015年6月2日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其控股子公司中网科技(滁州)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8日以280.6万元公开竞标竞得安徽省全椒县经济开发区经二路西、纬三路北33,345平方米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其子公司中网科技(内蒙古)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8日以968万元公开竞标竞得呼伦贝尔市建园路南侧、名园路北侧67,180平方米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为,交易标的资产属于相同的业务范围,应认定为相关资产。交易价格以其累计数计算,合计为1248.60万元。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中网科技2013年12月31日经审计总资产为1057.75万元,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价格合计为1248.60万元,超过2013年12月31日经审计总资产50%。因而,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公众公司同时购买、出售资产的,应当分别计算购买、出售资产的相关比例,并以二者中比例较高者为准。
三、新三板重大资产重组的条件
根据《重组办法》的规定,公众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众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二)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所购买的资产,应当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
(三)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有利于提高公众公司资产质量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公众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四)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有利于公众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新三板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流程
新三板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大致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现金购买资产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两种重大资产的方式在流程上存在差异。具体流程如下:
注:现金认购重大资产重组流程图
注:发行股份购买重大资产流程示意图
通过两幅图的对比,在召开股东大会之前,两种情况下重大资产重组需要履行的程序基本是一致的,都包括了筹备、申请暂停转让、提交内幕知情人信息、召开董事会、披露重组报告书或重组预案、股转系统默示审查、申请恢复转让等流程。召开股东大会后,如果是现金购买资产的情形,公司可以继续推进重组程序,完成资产过户;如果是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情形,则需要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或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请备案。
五、暂停转让的申请及恢复
为避免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股价的异常波动对投资者的利益产生损害。挂牌公司在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时都需要申请证券暂停转让。
(一)暂停转让的申请
1、触发暂停转让的情形
《重组指引》规定,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立即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公司证券暂停转让:
(一)交易各方初步达成实质性意向;
(二)虽未达成实质意向,但在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预计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公司证券转让价格出现异常波动;
(三)本次重组需要向有关部门进行政策咨询、方案论证。
除挂牌公司申请证券暂停转让的情形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权在必要情况下对挂牌公司证券主动实施暂停转让。
2、申请暂停转让的注意问题
在公司证券转让时段,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不接受任何关于公司重大重组事项的暂停转让申请及材料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设立专门的纸质文件传真机,在转让日收市后15时30分至16时30分之间接收公司的暂停转让申请。公司通过其他方式、其他渠道提交的暂停转让申请不得早于通过前述专门用途传真机的提交时间。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公司重大重组事项暂停转让申请实行统一登记、集中管理。
3、暂停转让的公告流程及时点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暂停与恢复转让业务指南(试行)》的规定,申请证券暂停转让需要履行特定的流程。挂牌公司填写《暂停转让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送主办券商审查。
主办券商审查无误后,最迟应于T-4日(T日为暂停转让生效日,且为转让日)下午15点前将加盖主办券商公章的《暂停转让申请表》和其他证明材料一同传真至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并将所有材料的电子扫描件发送至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时电话确认收悉。
主办券商应协助挂牌公司最迟在T-1日发布股票暂停转让公告。
(二)暂停转让的期间
证券暂停转让时间由公司自主确定,但原则上不应超过3个月,且恢复转让日与重大重组事项首次董事会召开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9个转让日。
暂停转让时间确需超过3个月的,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说明理由,并在取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同意后发布关于公司证券长期暂停转让的公告。
挂牌公司证券暂停转让后,应当每月披露一次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情况报告,说明重大资产重组的谈判、批准、定价等事项进展情况和可能影响重组的不确定因素。
(三)恢复转让的申请
与申请转让的流程相似,恢复转让的流程也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暂停与恢复转让业务指南(试行)》规定。挂牌公司填写《恢复转让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送主办券商审查。
主办券商审查无误后,最迟应于T-4日(T日为恢复转让生效日,且为转让日)下午15点前将加盖主办券商公章的《恢复转让申请表》和其他证明材料一同传真至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并将所有材料的电子扫描件发送至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时电话确认收悉。
主办券商应协助挂牌公司最迟在T-1日发布股票恢复转让公告。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公司在最晚恢复转让日无法完成信息披露的,需要按照《重组指引》第三章的要求向股转公司申请延长最晚恢复转让日,并进行信息披露。
六、内幕知情人的披露与核查
公司应当在证券暂停转让之日起5个转让日内,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南第1号: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指南》的要求,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交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直系亲属名单、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证券的自查报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进程备忘录及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公司预计证券暂停转让日距离重大资产重组首次董事会召开不足5个转让日的,应当在申请暂停转让的同时提交上述材料。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在收到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自查报告后,将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暂停转让申请日前六个月的公司证券转让情况进行核查。
发现异常转让情况,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权要求公司、独立财务顾问及其他相关主体对转让情况做出进一步核查;涉嫌利用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活动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权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七、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
(一)首次信息披露
重大资产重组的首次信息披露的时点在董事会召开后的两个工作日内。需要披露的信息包括:董事会决议、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以及重组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资产估值报告)。董事会还应当就召开股东大会事项作出安排并披露。
如公众公司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首次召开董事会前,相关资产尚未完成审计等工作的,在披露首次董事会决议的同时应当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及独立财务顾问对预案的核查意见。公众公司应在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后6个月内完成审计等工作,并再次召开董事会,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一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以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资产估值报告)等。董事会还应当就召开股东大会事项作出安排并披露。
(二)验资后的信息披露
挂牌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如果发行后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需要在验资完成后十个转让日内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备案;如果发行后股东人数超过200人,字需要在验资完成后十个交易日内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请出具新增股份登记函。
(三)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的信息披露
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完成相关批准程序后,应当及时实施重组方案,并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编制并披露实施情况报告书及独立财务顾问、律师的专业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结合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当年和实施完毕后的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年报,自年报披露之日起15日内,对重大资产重组实施的下列事项出具持续督导意见,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并披露:
(一)交易资产的交付或者过户情况;
(二)交易各方当事人承诺的履行情况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相关约束措施的执行情况;
(三)公司治理结构与运行情况;
(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对公司运营、经营业绩影响的状况;
(五)盈利预测的实现情况(如有);
(六)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差异的其他事项。
八、重大资产重组的限售规则
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发行股份的,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公众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特定对象为公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公众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三)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
本文仅为我们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一般解读,不能作为正式法律意见和建议,如果您有特定的问题,请与观韬律师事务所联系咨询事宜。
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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