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一)
第一节 股权激励概述
目前,新三板中很多企业已经开始实施股权激励。但是,新三板关于股权激励尚没有专门针对性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参照上市公司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对于股权激励的规定主要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
一、股权激励的基本概念
股权激励是一种通过使公司的生产者、管理者获得公司股权形式给予企业生产者、管理者一定的经济权利,使他们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从而勤勉尽责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的一种激励方法。
二、股权激励的动因
股权激励作为一种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的有效手段,已经被很多公司所认可。截至2015年6月18日,共有38家新三板挂牌公司公布了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计划能为公司带来的好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吸引稳定人才
股权激励计划将激励对象的收入与公司的营业收入链接在一起,可以吸引人才的加入。把激励对象在公司的服务年限作为选定股权激励对象及确定股权授予比例的标准,可以留住公司的人才,减少公司的人才流失。例如,精冶源(证券代码:831091)股权激励计划中将“司龄系数”作为选定激励对象的衡量指标,约定“虚拟股权的初始授予数量=基准职位股数×能力系数×本司工龄系数。”
系数司龄系数指根据员工在公司的服务年限确定的一项系数指标。公司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公司的司龄系数。
本司工龄 | 本司工龄系数 |
3年以下(含) | 1.0 |
3年-5年(含) | 1.1 |
5年以上 | 1.2 |
2、降低公司人力薪酬成本
成熟公司高管薪酬的主要构成一般是:工资+奖金+长期激励性报酬。工资是固定薪酬,与高管的业绩状况无关;奖金是根据当年业绩提取的一部分奖励性薪酬,高管必须达到一定的业绩标准才能获得。无论是工资还是奖金,公司都需要以现金的方式支付。而长期激励性报酬,即我们这里所说的股权激励,包括限制性股票、股票期货等形式,一般要若干年之后才能兑现。一方面是如上文所说,可以达到锁定激励对象为企业长期服务,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公司的人力薪酬成本。
借用标准普尔500对于样本公司的统计(如下图所示),长期激励性报酬在高管的薪酬构成中所占的比例逐年增加。[1]
3、实现公司的快速发展及股东利益最大化
实行股权激励的公司,多会在激励计划中将实现利润增长达到一定比例作为授予股票或股票期权行权的条件之一。以万科公司为例,万科公司开展的业绩奖励型限制性股票的股权激励计划中,约定提取激励基金的条件为同时满足公司年净利润增长率超过15%和公司全面摊薄的年净资产收益率超过12%的双重标准要求。当年万科2011年的年限售收入增长41.4%,净利润增长率超过了32.1%,经资产收益率达到18.17%,即当年为股东创造了96.25亿元的净利润,达到了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第二节 公司股权激励的基本类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
限制性股票指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一份完整的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制定过程中需要明确以下要素:
序号 | 项目 |
一 |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
二 |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三 | 本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四 | 限制性股票股权的来源和数量 |
五 | 限制性股票股权的分配情况 |
六 |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锁定期、解锁日、相关限售规定 |
七 |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
八 |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锁条件 |
九 |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十 | 本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 |
十一 | 回购注销的原则 |
(一)明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指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锁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
在本方案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律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关或激励对象的职务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当时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明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与授予条件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授予日是确定锁定期与解锁期的基准日。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三)明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锁定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锁定期指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的期限,该期限为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之日起至该限制性股票解锁之日止。
限制性股票授予之后即行锁定。在锁定期内,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锁定期满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解锁日。
在锁定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锁时向激励对象支付;若根据激励方案不能解锁,则由公司收回。
在锁定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锁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若根据激励方案不能解锁,则由公司回购注销。
(四)明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解锁日与解锁条件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解锁日指规定的解锁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锁定之日。在解锁日,公司为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锁事宜,未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公司可以在激励计划中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分期解锁,即满足第一阶段目标可以申请特定比例的限制性股票解锁,满足第二阶段的目标可以申请另外特定比例的限制性股票解锁,以此类推。
在解锁期内,激励对象按本方案的规定对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锁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 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五)明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
限制性股票激励方案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3、如激励对象为经公司内部认定的以高级管理人员对待的人员,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六)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与程序
1、授予数量的调整
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若在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
1) 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 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3) 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
1) 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 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
3) P2为配股价格;
4) 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5) 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
1) 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 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
3) 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标的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2、授予价格的调整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 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 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标的股票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3、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程序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是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发生前述情况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六)回购注销的原则
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1、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配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P=P0 ÷(1+n)
其中: 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或送股后增加的股票比例);P为本次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或本次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2)派息
P=P0﹣V
其中: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本次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或本次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3)配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公司实施配股的,公司如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则因获授限制性股票经配股所得股份应由公司一并回购注销。激励对象所获授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按授予价格或本次配股前已调整的回购价格确定;因获授限制性股票经配股所得股份的回购价格,按配股价格确定。
2、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后,应及时公告。
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因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交易所申请解锁该等限制性股票,在解锁后五个工作日内公司将回购款项支付给激励对象并于登记结算公司完成相应股份的过户后,由公司注销该部分股票。回购注销手续最终视回购注销当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政策而定,如股转系统未出台相关政策,则根据公司的替代性方案实施。
二、股票期权激励
股票期权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一份完整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制定过程中需要明确以下要素:
序号 | 项目 | 具体内容 |
一 |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 - |
二 |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 |
三 | 本计划激励对象 |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
激励对象的范围 |
四 | 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 |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的限制 |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可行权日、禁售期 |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
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
股票期权会计处理与期权费用的摊销 |
五 | 公司实施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 实施激励计划的程序 |
股票期权行权程序 |
六 | 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 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
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
七 | 本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 | 公司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
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变化的处理方式 |
(一)明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股票期权的有限期为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激励对象必须在期权有效期内行权完毕,计划有效期结束后,已获授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或届时有效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决议对可行权份额进行其他安排。
(二)明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权日
股票期权的授权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授权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的首个交易日。
(三)明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股票期权的等待期为股票期权授予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在等待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四)明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
可行权日指激励对象可以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是交易日。
(五)明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禁售期的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股票期权的授予程序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2、公司董事会对激励计划规定的各项授权条件逐项对比,提出授权的具体安排;
3、公司与激励对象就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达成有关协议;
4、公司董事会在授权日将股票授予激励对象。
(七)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1、激励对象向董事会提交《股票期权行申请书》,提出行权申请确定行权的数量;
2、董事会对行权人的行权资格、行权数额与行权条件审核确认;
3、根据激励计划授予相应股权,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三、虚拟股权激励
虚拟股权激励指公司授予被激励对象一定数额的虚拟股份,被激励对象不需出资而可以享受公司价值的增长,利益的获得需要公司支付。被激励者没有虚拟股票的表决权、转让权和继承权,只有分红权。虚拟股权享有的收益来源于股东对相应股权收益的让渡。虚拟股权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股权形式虚拟化。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企业股权,虚拟股权持有人不登记在股东名册之中,不需要进行工商备案。一般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员工持股情况设立员工个人持股明细账户,登记员工持有的虚拟股权状况。
第二,股东权益不完整。虚拟股权的持有者只能享受到分红收益权,即按照持有虚拟股权的数量,按比例享受公司税后利润的权利。而不享有普通股东的权益(如表决权、转让权、继承权等)。
第三,授予的无偿性。区别于购买一般意义上的企业股权。虚拟股权由公司物产赠送或以奖励方式发放给特定员工,不需要员工出资。
案例2.1.2.1
精冶源分红型虚拟股票激励计划
精冶源(证券代码:831091)2015年5月6日披露《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精冶源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虚拟股权激励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15年5月19日,精冶源披露《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精冶源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虚拟股权激励方案》。同日,披露《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精冶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认为精冶源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精冶源披露的《虚拟股权激励方案》核心条款如下:
(1)定义:虚拟股权指公司授予被激励对象一定数额的虚拟股份,被激励对象不需出资而可以享受公司价值的增长,利益的获得需要公司支付。被激励者没有虚拟股票的表决权、转让权和继承权,只有分红权。虚拟股权享有的收益来源于股东对相应股权收益的让渡。
(2)有效期限:此次虚拟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限为三年,即2015年-2017年,激励对象无偿享有公司给予一定比例的分红权,计划有效期满后,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授予激励对象该等比例的分红权。
(3)实施中止权:如在该方案的有效期内经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通过了其他的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表决后可以中止该计划。
(4)虚拟股权授予对象确定标准:在公司的历史发展中做出过突出贡献的人员;公司未来发展亟需的人员;年度工作表现突出的人员;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标准。
授予范围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业务骨干以及对公司有卓越贡献的新老员工等。
(5)虚拟股份退出:从激励对象离职或被解雇之日起所授予虚拟股份自动丧失;不再享有任何分红权。
(6)年度激励基金总额:每年以上述第十一条所确定业绩目标作为确定是否授予股权激励基金的考核基准指标。在实现公司业绩目标的情况下,按照公司该年度净利润和虚拟股权占比核算和提取股权激励基金。即:
当年激励基金总额=考核年度净利润*加权虚拟股权总数/加权实际总股本
(7)虚拟股权的每股现金价值
每股现金价值=当年激励基金总额÷实际参与分红的虚拟股权总数
与其他股权激励方案相比,虚拟股权激励的方式不需要激励对象实际持有公司股份,因此不需要考虑股票来源的问题。同时也避免了将变化不定了价格作为衡量公司业绩和激励员工的标准,尤其是在这些波动不是由于公司业绩变化造成,而是由于投机或其他宏观变量等经理人员不可控因素引起时。另一方面,虚拟股权激励过程中,需要公司以现金的方式进行支付,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公司的现金压力。
四、股票增值权激励
股票增值权指公司授予计划对象在一定的时期和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的收益的权利;股票增值权是虚拟的股票增值权,不实际买卖股票,仅通过模拟股票市场价格变化的方式,在规定时段内,由公司向计划对象支付行权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与行权价格之间的差额。
案例2.1.2.2
泰格医药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
泰格医药(证券代码:300347)是创业板挂牌公司,公司2014年6月披露《股票增值权计划(草案)》对七名非中国大陆员工授予股票增值权646,106份,占当前公司股本总额21,360万股的0.30%。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于2014年6月11日出具《关于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增值权计划之法律意见书》,认为泰格医药的股票增值权计划不下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2015年5月27日,泰格医药披露《关于股票增值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公告》,公告表明:公司公司股票增值权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条件已经满足,拟向在第一个行权期(2015 年8 月13 日至2016 年8 月12 日)考核通过的4 名计划对象发放第一期增值权共计294,216 份,行权价格为15.37 元。
泰格医药《股票增值权计划(草案)》核心条款如下:
(1)计划对象获授股票增值权数量的确定规则——采用层级系数与司龄系数双重标准确定
a、股票增值权系数由岗位层级系数和司龄系数两部分组成,其中层级系数权重为90%,司龄指标权重10%;
b、层级系数按照员工岗位层级对应的薪酬系数计算而得。薪酬系数已经公司检验并被广泛接受,故层级系数同样采用薪酬系数;
c、司龄系数是指员工在公司服务的年限;
d、股票增值权系数=层级系数×90%+司龄系数×10%;
e、授予的股票增值权数/所有计划对象的股票增值权系数之和=单位系数对应的股票增值权数;
f、每位计划对象应得的股票增值权数=单位系数对应的股票增值权数×员工的股票增值权系数。
(2)股票增值权计划的股票来源
股票增值权不涉及到实际股票,以泰格医药股票作为虚拟股票标的。
[1] 数据来源:John Colley,《Corporate Governance》
本文仅为我们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一般解读,不能作为正式法律意见和建议,如果您有特定的问题,请与观韬律师事务所联系咨询事宜。
王宇
律师
观韬中茂广州办公室
电话:86-20-38398787
传真:86-20-38398331
电子邮箱:wangyu@guanta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