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达劳动107:48小时突发疾病抢救无效死亡的标准是脑死亡还是心肺死亡?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该项规定的内容,实际上并非工伤原本概念中的内容,而是为了体现人道主义精神,本着有利于劳动者的角度将此种情况视同工伤。但是,这一条款一直以来也颇受诟病,最大的争议在于本条中的“48小时”的时间限制,一旦超出该时间限制,就无法被认定为工伤。
这就引发了“死亡”到底应指何种死亡,到底以何为标准的争议。有观点称应以脑死亡之时作为死亡之时,而另有观点认为因以心肺死亡之时作为死亡之时。在(2011)沪一中行终字第306号判决书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死亡应以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上确认的时间为准,脑死亡并非医学上的死亡标准,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生存状态,死者的死亡时间应以医疗机构作出的死亡医学证明书上记载的死亡时间为准。我们支持这种观点,死亡的标准是什么,是否死亡,本身即是医学领域范畴的问题,只有专业的医疗机构可以判断。因此,在实践中,除另有证据证明外,死亡时间应以死亡医学证明书上记载的死亡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