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达劳动100:汇报对象变更无须经员工同意
在实践中,很多时候,用人单位出于管理上的考虑,会变更某些员工的汇报对象,以适应公司的管理发展。
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变更。那么,上述汇报对象的变更,是否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变更呢?我们认为,单纯汇报对象的变更,并不影响劳动者原劳动合同的履行,并不构成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有权以改变员工汇报对象的方式进行自主管理。
上海市原卢湾区法院曾在(2010)卢民一(民)初字第422号判决书中指出:
“职务之调整系用人单位在企业内人事运用以及劳动力管理的指挥、命令权限之一,2009年3月被告将原告的职务(包括汇报对象,编者注)进行调整,但并未降低原告的工资待遇,除管理权限外,原告其余工作内容均无变化,因此,原告之职位变更系企业根据自身的经营管理需要所作的合理调整,无需原告同意。并且,该调整也没有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对原告之劳动报酬等劳动条件未作不利之变更,调动后的工作与原工作性质相较、原告之体能及技术依然可以胜任,故原告主张此举在法律和道义上来说都是欠缺和不公正的,并无劳动法律和企业用工管理理论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