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达劳动95:劳务派遣中发生工伤,谁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劳务派遣中,员工发生工伤的,应由劳务派遣单位还是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存在一定的分歧。
人社部和最高院的意见是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但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则持不同意见,其在2014年6月30日发布的《关于规范本市劳务派遣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沪人社关发[2014]27号)中规定,用工单位应承担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及浮动费率等工伤保险责任。
然而,上海法院却认同人社部和最高院的意见。在(2014)青民四(民)初字第1963号判决中,完整地体现了上海劳动部门和法院不同的立场。上海市青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没有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造成派遣员工无法由工伤保险基金理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用工单位理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派遣单位则承担连带责任。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则认为,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合同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依照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即应当由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同时,用工单位无法举证其无过错,因此对上述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在上海,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即劳务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主体,且在用工单位无法证明其无过错时,应当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