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达劳动91:员工请病假被拒,怒辞工作后获经济补偿等1.5万
申达观点:
我们完全不同意以下案例中法院的判决。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支付,无法律依据的,不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而劳动合同法第38条明确了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过错而解除劳动合同可获得经济补偿的情形,即: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因此,以下案例中法院以所谓劳动者“被迫”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经济补偿的观点,背离立法原意,实不可取。
案例背景:
女子王某因病到医院就医请假被拒,“私自”外出看病后竟被单位拒之门外,一怒之下单方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经仲裁原工作单位要向其补偿近1.4万元,单位不服将其告上法庭。近日,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判决王某原工作单位支付给她相关经济损失合计15701.95元。
今年35岁的王某原先是淮安市淮阴区某单位操作工,平均月工资为2000多元,双方签订有一份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3年5月1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起止。
但在2015年7月23日,王某自己通过邮局向单位邮寄一份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在劳动合同没有到期的前提下,她自己主动从7月24日起与单位解除合同。
据王某介绍,她于2015年7月23日请假去看病,由于车间主管请假一周没有上班,她就找到单位另一负责人请假,谁知被训斥,她也忍不住发了几句牢骚和这名负责人吵了几句,就到医院看病。
然而,王某从医院回来后,保安说单位相关负责人不准许她进入厂区,于是她就打电话给之前与她发生争吵的这名负责人,谁料这名负责人直接挂断电话,再打就被拒绝接听了。
王某觉得,自己身体不适请假外出看病被拒,后看完病回来又被单位拒之门外,这是单位变相强迫她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所以她就在看病当地写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邮寄给单位,要求自24日就解除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
因为觉得自己是被迫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王某于是就向淮安市淮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她原先工作单位支付其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代通知金、失业赔偿金等损失。2015年11月17日,淮阴区仲裁委裁决王某原先工作单位支付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945.8元。
员工自己提出离职,单位还要赔钱,王某原先工作单位怎么也想不通,于是就将王某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确实在2015年7月23日、24日两天至医院就诊,对于身体不适的劳动者,用人单位理应给予病假,但王某原先单位却未能给她病假,该单位损害了作为劳动者王某的合法权益,导致王某被迫解除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所以王某工作原单位应该支付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