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达劳动75:终止劳动合同前未征求员工意见,被判违法终止(青岛)
申达观点:
劳动合同法对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需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文措辞模糊、晦涩,以致出现了两种不同的理解。在很多地区,认为只要用人单位已与员工签订过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这种思想下,部分地区又更进一步(如江苏),要求用人单位在员工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告知劳动者其可以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下面的案例中,法院则认为用人单位应证明员工同意不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视为违法终止。
案例简介:
案号:(2015)青民一终字第340号
事实:郭某系邹平某公司的职工,2011年12月15日双方签订了自2011年12月15日起至2012年12月14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郭某从事促销员岗位,工作地点在家乐福新兴店。合同第二十一条约定,邹平某公司每月给予郭某200元保险补贴。其后,双方续签了至2013年12月31日到期的书面劳动合同。郭某在邹平某公司处工作至2013年12月31日,之后未再上班,郭某称邹平某公司以不用男促销员为由,违法解除了劳动合同;邹平某公司称不清楚郭某的离职原因。
裁判理由:《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因郭某、邹平某公司双方已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邹平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郭某同意不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与郭某终止劳动关系,不符合上述规定,应视为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综上,邹平某公司应向郭某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11000元(2200元/月×2.5个月×2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