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达劳动62:劳动者工伤后退保的,是否仍可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申达观点:
工伤发生后,获得社保部门理赔前,双方劳动关系因各种法定理由解除或终止,因此社保停止缴费。当停止缴费后,员工申请理赔,或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后再理赔,社保部门是否可以以工伤保险协议不再具备效力为由,拒绝赔偿?就该问题,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配套文件并未做出明确规定,也是目前较为有争议的问题。在下述案例中,显示了部分法院对该问题的看法。其实,该问题对用人单位而言是一个直接关系到用人单位利益的问题。若社保部门不理赔的话,则用人单位将存在需要参照工伤赔偿标准支付员工相关待遇的风险。
案情简介:
重庆市巫山县金银坎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系以从事煤矿开采为主业的合法企业。杨乾华系巫山县金银坎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的采煤工,自2005年1月至2010年1月在该煤矿从事采煤工作。2007年4月1日,巫山县金银坎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为原告在被告巫山县社会保险局申报参加了工伤保险。2009年12月18日,巫山县政府根据重庆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办公室《关于确保按期完成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任务的紧急通知》的要求,研究决定金银坎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第一批关闭矿井,由巫山县小煤矿整顿关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做好关闭验收有关工作,并完善相关手续。2010年3月24日,巫山县金银坎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在被告处为原告办理了退保。同年4月15日,巫山县金银坎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原告杨乾华到巫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体检拍片,因发现疑似尘肺病征而送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鉴定。7月26日,经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并作出渝疾控职诊字[2010]3541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杨乾华被诊断为煤工尘肺贰期。11月2日,巫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山人社伤认决字[2010]430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杨乾华患煤工尘肺贰期,属工伤。2010年11月25日,巫山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山劳鉴初字[2010]446号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认定杨乾华的伤残等级为四级。
2011年1月,巫山县金银坎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向巫山县社会保险局申请杨乾华的工伤保险待遇未果。后,杨乾华向巫山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巫山县社会保险局支付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
该案中,巫山县金银坎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被列为第三人。另查明,原告杨乾华在2010年3月以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2305.1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巫山县社会保险局是重庆市巫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设立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具有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职责。第三人从2007年4月1日为原告杨乾华在被告社保局处申报参加工伤保险到其依法关闭期间,均按照法律规定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原告杨乾华罹患煤工尘肺病,虽然其病征的发现是在第三人依法关闭并不再继续为原告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期间,但依职业病常识可知其致病原因应是长期的井下采煤工作,其致病时间应发生在就业工作的过程中。因此,巫山县社会保险局应当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原告杨乾华要求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一、由被告巫山县社会保险局给付原告杨乾华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1492.88元,此款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付清;二、由被告巫山县社会保险局从2010年12月起按月支付原告杨乾华的伤残津贴1728.87元,判决生效前的月伤残津贴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付清,其余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判决后,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