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达劳动58:劳动合同依法续延致使劳动者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是否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该法第4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而《劳动合同法》第42条所列举的情形包括:(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上述情况下,劳动合同依法续延,致使劳动合同履行期限满十年时,用人单位是否有义务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持否定态度。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合同期限的续延只是为了照顾劳动者的特殊情况,对合同终止时间进行了相应的延长,而非不得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也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在法律没有对终止的情况做出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能违反法律关于合同终止的有关规定随意扩大解释,将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后果纳入其中。因此,法定的续延事由消失时,合同自然终止。
上述观点也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杨心忠法官的支持,其认为该问题涉及到“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的认定。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于关于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的复函》的规定,“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时间,在计算“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时,不应扣除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医疗期时间。但《复函》的规定主要适用于计算医疗期、经济补偿的情形,对于是否适用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连续工作时间(工作年限)的计算,并无明确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合同当然终止。合同期限的续延,只是为了照顾劳动者的特殊情况,对合同终止时间进行相应延长,而非不得终止。在法律未对终止的情况做出特别规定的前提下,不能违反法律关于合同终止的有关规定而随意扩大解释,将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后果纳入其中。因此,法定的续延事由消失时,合同当然终止。
然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则持相反意见,其认为在上述情况下致使劳动合同履行期限满十年时,用人单位有义务与劳动者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因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续延,因此达到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我们支持上海高院的意见,特殊情形下的劳动合同期限的法定续延,本身就是特例,不能因此再行施加给用人单位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否则难免属于对劳动者保护过度,不利于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