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达劳动55:员工被行政拘留的,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很多情况下,我们在审阅某些用人单位的员工手册时,会发现其员工手册将员工被行政拘留定义为严重违纪的情形,希望以此赋予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依法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权利。
我们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行政拘留属于行政处罚,是国家对某一违法行为的负面评价,自然用人单位也有权利对其行为作出评价,并施以最严重的处罚,即解除劳动合同。
下面两个案例的审判法院即表达了类似的观点。
案例1:闵行区法院在(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289号判决书中写道: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原告存在因赌博行为被拘留十五天之事实。被告处的《员工手册》已由原告签收,原告明知《员工手册》中之相关规定。因此,被告依据《员工手册》中的相关规定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不属违法解除。
案例2: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5)宁民终字第1028号判决书中写道:本案中,潘兴旺因嫖娼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三日,依据南车浦镇车辆公司《南京浦镇车辆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6)项、浦厂人(2005)74号文第一条第4项、《员工奖惩实施细则》第4.2.2条的规定,潘兴旺因嫖娼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虽上述规定表述为“因嫖娼等行为,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的,应予解除劳动合同”,但行政拘留系公安机关对行为人较严重的违法行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据此,行政拘留应认定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且南车浦镇车辆公司最终送达潘兴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中亦载明系严重违纪,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故对潘兴旺主张南车浦镇车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依据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但鉴于劳动争议案件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我们提醒用人单位在碰到类似情形时,仍要谨慎处理,避免单纯以员工被行政拘留为由而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