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达劳动50:劳务派遣员工是否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申达观点:
关于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应当与被派遣员工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在劳动法届仍备受争论。该问题起源于《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的表述:“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持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观点认为,上述条款并未排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持该等观点的包括北京和广州地区。反对的观点则认为,上述条款明确排除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是法律针对劳务派遣下劳动合同期限的特别安排,是为了平衡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单位利益的具体体现,不应被扩大解释。上海和杭州地区即是如此操作的。关于该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八条中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却因为人大法工委的反对,而在终稿《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删除了该条,无疾而终。
附:北京、广州及杭州相关规定和判例
1.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00862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部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之规定,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马万寿与崇正劳务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现其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于法有据。崇正劳务认为其作为劳务派遣企业不适用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的答辩意见,理由不足,法院不予采信。现崇正劳务因马万寿不同意订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与之解除劳动关系的做法不当,马万寿要求崇正劳务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2.《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研讨会纪要》
(二十八)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故劳务派遣用工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一般规定,同样也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3)杭滨民初字第1067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部分:《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对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动合同期限作出了特别规定,即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特别规定在保护被派遣劳动者就业稳定权的同时,也排除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两类劳动合同形式,故黄晓腾在2012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即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规定要求与雷博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雷博公司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终止与黄晓腾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并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黄晓腾要求雷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双倍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