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达劳动17:员工隐瞒婚姻状况,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据此解雇?
北京朝阳法院在审理一起关于员工隐瞒婚姻状况,用人单位据此解雇的案件中,发表如下观点:除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关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特别约定,应属无效。从商务拓展岗位的职责来看,张某的婚姻状况既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也不会影响张某正常履行劳动合同,不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事项,因此张某隐瞒真实婚姻状况不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也不构成以欺诈手段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因此,公司不享有劳动合同解除权,其应当继续履行与张某之间的劳动合同。法院还特别指出,如果公司明确将未婚作为招录员工的条件,则构成就业歧视,不能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
申达观点认为:关于员工隐瞒或虚构相关事实,是否构成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欺诈行为,需要视员工隐瞒或虚构的事实是否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事项,或是否损害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所可能获得的相关权益。上述案件中,员工的婚姻状况与劳动合同无直接关联,也不会导致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所期待的权益受损,因此员工虽有隐瞒或虚构的行为,但不足以使人单位违背合法的真实意思表示订立合同,所以用人单位的解雇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