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达劳动7:哺乳期内女职工的哺乳时间是否可以约定累计享用?
近日有客户咨询哺乳期内女职工每日1小时的哺乳时间是否可以约定累计享用,即双方约定连续7个工作日不享用,累计至第8个工作日一起享用,及第8个工作日该女职工可以休息一天。
我们认为,每日1小时的哺乳时间不同于带薪年休假、事假、婚假。带薪年休假、事假可以因任何事由而申请休假,休假时间也可按员工意愿,但应当获得用人单位的批准,因此可以根据双方约定的时间使用;婚假属于“专假专用”,但休假时间也可按员工意愿,但也应当获得用人单位批准,所以也属于可以约定使用时间的假期。然而,每日1小时的哺乳时间属于“专假专用”,休假是为保障一周岁以内孩子的健康而依法设定的员工假期,因涉及小孩健康这一基本人权问题,因此不应通过员工与用人单位协商方式取消每日应当给于的哺乳时间,否则将产生侵害小孩权益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