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达劳动3:外国人在上海就业,上海企业是否应当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人保部于2011年9月6日颁布了《在中国境内就业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于2011年10月15日正式施行。根据《办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依法招用的外国人缴纳社会保险。上海在《办法》颁布后未就此出台相关细则,但在2009年10月10日颁布并实施的《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沪工作的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规定,“与属于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聘用)关系,并按规定分别办理了《外国专家证》、《上海市居住证》B证、《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定居国外人员在沪就业核准证》等证件的外籍、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台、港、澳来沪工作人员,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同时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并在劳动(聘用)合同中予以约定。”
根据上述上海的规定,外国人在沪工作的,并未强制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为此,在目前的实操中,外资企业未为外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普遍存在。然而,笔者在前年处理的一起外籍华人向上海某区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案件中最终获得的结果是,劳动监察部门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办法》规定进行整改,为该外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