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系列 | 案例分享:一波三折的调岗降薪
作者:张勃 闻琼
摘要:
调岗降薪,是劳动法实务中的焦点难点问题。目前大多认为,理论上可行,但实践中成功率不高。我们通过这个“一波三折”的案例,和各位分享办案中的体会。
对单位而言,能否调岗,如何降薪,始终是劳动法实务中的难点。在实践中,也没有一蹴而就、百试百灵的解决方案;依照我们的体会,每个案例中的不同细节,往往是决定成败的关键。
最近,我们代理了三起“因同一个调岗降薪行为”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尝试解读如下。
一、基本案情
H是R公司的工程部高级经理,公司对他的定位是“大内总管”:公司内外和工程沾边的大小事务均由他负责,对设备、厂房、办公室等,不但要保证例行检查、日常修缮,还要进行预防性维护,确保均处于可使用的正常状态。
但H本人的工作态度相对消极。2020年,R公司的办公场所和厂房车间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其中包括“25%的空调无法启动”“台风天办公室漏水”等几起影响较大的事件。
同时,财务部门又发现,由H提起申请的零件采购报价,经常成倍高于最后的成交价。R公司认为,H不经任何处理,就直接将供应商的报价转给财务部门;这至少说明H没有尽到初步审核筛选的义务,其工作明显存在问题。
R公司在收集了六起类似事件后,委派人事部门和H进行面谈。面谈中,H虽然承认他应负责这些工作,但经常以“这是没法避免的”“不关我事”“和我没关系”等表述进行推脱,也没有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给出合理解释。
所以,公司在2020年9月做出了“调岗降薪”的决定,自2020年10月1日起:
(1)H的职位从工程部高级经理,调整为项目部经理;
(2)H的工资从原先30000元/月,调整为20000元/月。
H不服这个决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主要诉请是要求单位支付工资差额;其根据时间顺序,先后提起了三次申请,分别为:
(1)要求单位支付2020年10月的工资差额10000元;
(2)要求单位支付2020年11月至2021年2月,共计4个月的工资差额40000元;
(3)要求单位支付2021年3月的工资差额10000元。
二、审理过程
上述三个案件,其实都是基于同一个“调岗降薪”行为,但由于仲裁机构和法院观点差异等原因,其审理过程和结果竟然大相径庭。
案件一
公司认为,其通过“职位描述”“六起工作失职事件”“面谈笔录”等证据,充分举证调岗降薪的合理性。
对于“工资标准”(为什么降薪后工资标准为20000元)问题,公司在庭后补充了一份由工会盖章的函件。函件载明“该岗位工资为人民币20000元”,工会意见为“同意”。
另外,我们认为,其实“工资标准”的说明和举证,几乎是无法完成的。试想,如何证明20000元比20001元的工资标准更为合理?所以,在裁审机构认可调岗合理性的前提下,只要降薪后的工资标准不是特别离谱,就应该被采纳。H降薪后的工资也高达20000元,几乎是当时上海市平均工资标准的2倍,故其要求支付工资差额的主张不应被支持。
但是,仲裁裁决没有采纳公司的意见。裁决书完全回避了对于调岗合理性的认定,简单以“现被申请人既未与申请人协商新岗位的工资标准,又未能提交新岗位工资20000元制定的依据”为由,裁决R公司支付10000元的工资差额。
同时,由于裁决金额低于十二个月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本案属于“一裁终局”的裁决,公司也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几乎丧失了后续救济的途径。
案件二
收到第一个案件的裁决书后,我们建议R公司向H发出一个通知,内容为:
根据裁决,公司应向您支付2020年10月的工资差额10000元。
但是,公司已经充分说明了将您调整至“项目部经理”岗位,以及调岗后的工资标准的合理性。
请您继续依照“项目部经理职位描述”,认真履行您的工作职责;公司也将依照调整后的工资标准,向您发放工资。
R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发送了上述通知,员工H没有任何回复。
公司依旧以20000元的工资标准发放2020年11、12月以及2021年1、2月的工资;发薪日均为当月最后一天。
2021年3月5日,H第二次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单位支付2020年11月至2021年2月,共计4个月的工资差额40000元。
仲裁阶段
公司的意见和举证与案件一基本相同,只是又增加了新发送的那份通知,并主张:
2021年1月20日,公司已通知“将依照调整后的工资标准,发放工资”。1月31日,仍依照20000元的标准发放工资,但H并未提出异议;直至2021年3月5日,H才申请第二次仲裁申请,实际履行已超过一个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实际履行超过一个月的,应视为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
但是,仲裁结果没有接受R公司的观点,认为“公司再以H在新岗位未提出异议,所以应该视为H同意了调岗降薪之辩由,本会不予采纳”。
不过,由于裁决金额为40000元,超过了十二个月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R公司总算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增加了翻盘的可能性。
一审阶段
一审判决对于公司在仲裁时存疑的问题,均给予了正面且肯定的回应。
问题1 调岗是否合理?
两次仲裁裁决,均回避该问题。但一审判决认为:
“……而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相互协调,可以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证明被告在工作中缺乏有效的沟通以及认真负责的精神,导致订购清单需反复确认、上级领导在邮件中批评其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等。原告基于此,与被告进行了谈话,且在谈话之后对被告进行调岗,并无不当。”
问题2 工会确认的函件能否作为降薪后工资标准的依据?
一审判决认为:
“……原告与工会的函,也表明其为***项目经理岗位设定工资标准的依据。”
问题3 公司明确告知调岗降薪且实际履行超过一个月的,是否视为变更无效?
H在收到该通知后,超过一个月未提出异议。事后来看,该细节几乎是其最终败诉的主要原因。一审判决认为:
“被告于2021年1月20日收到原告的再次告知需在***项目经理岗位工作的通知,至2021年3月5日,再次申请仲裁已超过一个月……在被告已在***项目经理岗位上实际履行超过一个月的情况下,被告再主张要求按原岗位,即工程部高级经理的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缺乏依据。”
至此,一审判决的观点和仲裁裁决完全不同,最终判决R公司无需支付工资差额。H不服上诉,二审判决也维持了原判。
案件三
在案件二的审理过程中,H又主张后续2021年3月的工资差额10000元。
仲裁庭认为,案件三应根据案件二的最终判决结果,进行裁决;所以中止了案件三的审理。待案件二的终审判决结果出来后,仲裁庭也驳回了H的主张。
一波三折的调岗降薪案件,大致告一段落。
回顾本案,我们的结论为:
(1)调岗降薪成功与否,还是取决于单位的理由是否合理;
(2)仲裁机构和法院对于“合理性”审查的态度有很大不同,相比之下,法院的审查更为全面细致;
(3)建议单位在调岗降薪前后,多向员工正面表达态度;如员工未及时提出异议的,可能会被认定为“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
(4)对单位而言,举证降薪后工资标准的依据及合理性,确有难度;可以通过类似向工会、职工代表大会等报备的方式,增加降薪成功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