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复工期间的企业用工合规问题
--兼解读北京市《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
继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之后,浙江、上海、广东、江苏、重庆、山东等多个省市陆续出台了延期复工的相关文件,1月31日晚间北京市政府发布了《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了延期复工问题。对于延期复工如何理解,企业如何做到合法合规,本文就该《通知》进行简要分析并对北京地区延期复工期间的用工问题提出建议。
一、延期复工的时间
根据《通知》可知,北京市企业延期复工的时间不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此前有多个省市均规定与此相同的延期复工时间。
二、延期复工的企业类型
对于疫情防控必需(药品、防护用品以及医疗器械生产、运输、销售等行业)、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市政、市内公共交通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物流配送、物业等行业)、重点项目建设施工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不受《通知》延期复工的限制,此类企业应当安排职工正常到单位上班,但仍需加强体温检测和健康防护,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做到防护工作全员覆盖。除上述关系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之外,其他企业均应适用延期复工的规定。
三、延期复工期间的用工安排
对于受延期复工限制的企业,《通知》明确规定:在2020年2月9日24时前,其他企业具备条件的,应当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不具备条件安排职工在家上班的企业,安排职工工作应当采取错时、弹性等灵活计算工作时间的方式,不得造成人员汇聚、集中。
相较于其他省市的延期复工文件,北京市对延期复工期间的企业工作安排提出了明确的指引,即在2月3日至9日期间,企业并非停工停产,而是应采用灵活的工作方式安排职工居家远程办公;无法远程办公的,企业应采用灵活的工作时间,但以不造成人员汇聚、集中为前提。
基于《通知》延期复工期间工作安排的精神,2月3日至9日对适用延期复工的企业,建议可以采用以下几种灵活方式安排工作:(1)首选采用职工居家远程办公方式;(2)在确保人员不集中的情况下安排职工现场办公,但应错时上下班;(3)安排职工轮岗调休,减少人员聚集;(4)对于实行标准工时制的职工,缩短其每天工作时长但延长周工作天数至六天,此种安排下应保证职工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并且在2月3日至9日期间至少休息一日;(5)安排职工休年假,如用人单位有福利年假,建议优先安排职工休法定年假;(6)在与职工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安排职工待岗;(7)事假,如以上几种方式均无法安排,也可以引导职工请事假。
四、延期复工期间的工资待遇
对于延期复工期间的工资待遇,北京市的《通知》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对此各地标准不同,如无锡、苏州规定不符合复工条件的企业应当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广东规定未复工期间,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符合规定不受迟延复工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而上海则规定延期复工期间属于休息日,职工即使在家上班,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由企业给予补休或按照规定支付加班费。根据《通知》延期复工期间工作安排的精神,笔者倾向认为,延期复工期间单位未安排职工工作的,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仍应视同其提供了劳动,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如安排职工工作的,则根据工作安排的方式不同,确定工资发放的标准,但不应视为加班并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对于患病、隔离观察、居家隔离、因疫情防控未及时返岗和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岗的出差职工的工资待遇,可以参考《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对于安排工作与未安排工作职工之间的工资待遇差异,建议用人单位通过绩效、奖金等方式进行调节。
(一)延期复工期间未安排工作的职工工资待遇
延期复工期间未安排职工工作的,用人单位很可能是处于停工或部分停工状态,但停工并非职工个人原因造成。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因此,2月3日至9日期间应在停工停产的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单位仍应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二)延期复工期间安排工作的职工工资待遇
对于不受延期复工限制的企业,职工提供正常劳动的,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对于受延期复工限制的企业,应当根据单位对职工的工作安排方式确定工资待遇:(1)对职工采用上述三中的前1-4种工作安排的,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2)安排职工休年假的,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3)双方协商待岗的,按照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4)职工请事假的,可以不发工资。
如果安排职工在2月8日和9日加班,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根据职工适用的工时制度支付加班工资。对适用标准工时制的职工不予补休的,按日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对于适用综合计算工时的职工,在综合计算周期内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按日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对于适用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则无须支付加班工资。而对于周工作六天,每天不超过8小时、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职工,在2月8日或9日工作并不属于加班,单位无需支付加班工资。
五、企业复工的条件
根据《通知》规定,对于关系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不受延期复工的限制,故仅非关系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才存在复工问题。因《通知》并未提及企业复工需要向相关部门报备,故笔者认为,只要企业确保不造成人员汇聚、集中,即可自行灵活复工,如北京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则应按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办理相关复工手续。如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施工现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规定: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不早于2月9日24时复工或新开工。涉及国家级、市级重大工程和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以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项目,经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定的,可提前复工或新开工,同时必须落实好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因此,涉及上述工程和项目的,企业复工需向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经核定后方可复工。当然,无论是否需要向相关部门报备,延期复工期间复工的用人单位,均应对到岗工作的职工加强体温检测和健康防护,保证职工合法权益。
六、 职工拒绝复工,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通知》规定,对于无法采用居家远程办公的企业,延期复工期间在不造成人员汇聚、集中的情况下可以安排职工工作。如安排职工到单位工作,职工拒绝如何处理,能否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对此应区别对待。如用人单位确保人员不汇聚、集中,职工应当服从单位工作安排,职工拒绝的(排除职工患病、隔离观察、居家隔离、因疫情防控未及时返岗等情形),单位可以依据规章制度中不服从工作指令等内容、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二)项规定即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应注意的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已履行了民主和公示程序方能对职工有效。若用人单位无法确保人员不汇聚、集中,仍要求职工到岗工作,职工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一)项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或38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可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但对于多少人属于人员汇聚、集中,仍有待相关部门进一步明确。
李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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