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天气都不热,单位还要支付高温津贴吗?
摘要:
“高温天气”是否单位发放高温津贴的必要条件?高温费究竟按月发放还是按“高温日”的实际天数发放?这些问题,本文为您简单梳理。
酷暑终于来袭,高温费又成为了职场人关心的话题。
根据2012年《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的定义:
“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但实际上,2019年的高温天气来得格外的晚。上海地区直到7月22日,才迎来了第一个气温达35ºC以上的日子。
那么,“高温天气”是否为单位发放高温津贴的必要条件?高温费究竟按月发放还是按“高温日”的实际天数发放?这些问题,本文为您简单梳理。
一、如何计发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如何计发,各地实践并不相同。主要可以归纳为“按月计发”和“按日计发”两类。笔者简单梳理如下,
1、“按月计发”的地区
(1)上海
《关于调整本市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19]19号)
“一、自2019年6月1日起,本市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从200元/月调整为300元/月。
二、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
(2)北京
2012《关于切实做好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京安监发[2012]41号)
“二、合理安排,落实措施
(一)做好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用品发放工作
对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总工会四部门下发的《关于做好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发[2010]166号)的文件要求,每年6-8月,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90元。”
2、 “按日计发”的地区有:
(1)天津
《关于实行高温津贴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8]13号)
“四、高温津贴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2%,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到元。高温津贴按日计算、按月发放,纳入企业工资总额,但不作为最低工资组成项目。”
(2)安徽
《关于调整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272号)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津贴标准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5元。气温以省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为准。”
两种支付方式各有优劣,建议单位依照所在地的相关规定实行。
二、指定月份没有出现“高温日”的,高温津贴是否仍需发放?
一般而言,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属于劳动法概念中的“高温日”。
由于自然气候的多变性,有时指定月份总体比较凉爽,甚至整月都没有出现“高温日”的情况在实践中并不罕见。此类情况对于实行“按日计发高温津贴”地区的用人单位来说容易灵活操作。但对于处在实行“按月计发高温津贴”地区的用人单位来说,是否仍需按照规定全额支付高温补贴呢?
上海地区2019年《关于调整本市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规定:
“二、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
苏州地区2011年《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也规定:
“一、企业安排职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应当向职工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认为,支付高温费的条件包括:
(1)支付时间为每年6至9月(北京地区是6-8月,广东地区是6-10月);
(2)职工露天工作,或室内工作场所温度在33℃以上的。
即最高温度是否达到35℃以上,并非支付高温费的必要条件。
目前,浙江省的裁审机关对此做出了更为详尽的释明,具有一定参考意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的通知》(2014)
“二十、劳动者8月份上班22天,其中10天在35℃以上环境下工作,12天在33℃以下环境下工作,其当月高温津贴应如何计发?
答: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7月5日下发的《关于夏季防暑降温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等相关规定,高温津贴的发放是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月份(6月、7月、8月、9月)工作为标准,而不是以实际工作的高温天数计发。用人单位提供的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冲抵高温津贴。”
从防范用工风险的角度出发,对于处在实行“按月计发高温津贴”地区的用人单位,即便规定月份没有出现“高温日”的,也建议按照当地规定全额发放高温费。
三、室内温度的举证责任
夏季除了露天工作的劳动者以外,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对室内作业的员工也需要支付高温津贴。即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高温津贴,但其对于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事实负有举证义务。无法举证或举证不充分的,则要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能够举证证明工作场所安装了空调等降温设备的,裁审机关一般会认定用人单位已经采取了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控制在33℃以下。
对于一些办公地点不固定的员工,建议用人单位除了在主要办公场所采取降温措施外,还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在规章制度中明确此类岗位的高温津贴发放规则。
我们下期再见!
作者简介:张勃,观韬中茂上海办公室合伙人、律师。张勃律师曾担任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现任观韬中茂上海办公室劳动法团队负责人。张勃律师擅长人力资源相关法律服务,业务涉及企业劳动争议案件处理、集体协商、企业规章制度制定与完善、企业并购中人力资源管理合规审查、企业经济性裁员等。
作者简介:闻琼,观韬中茂上海办公室律师。闻琼律师曾于知名外资企业担任法务工作,在企业合规管理方面具有实务经验。自执业以来专注于人力资源管理及争议解决等领域。现为多家客户单位提供劳动争议案件处理、集体协商与谈判、企业规章制度设计与完善、薪酬结构与用工模式的合规筹划、并购重组等资本运作中的人员转移及裁员安置等法律服务。
张 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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