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劳动法中的21.75天、20.83天、30天和30.4天?
摘要:
熟悉劳动法的人都知道,题目中的几个数字,是不同情形下的“月天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实际操作中容易产生混淆。本文旨在针对几个主要“月天数”的理解与适用作一简单梳理。
一、月平均计薪天数:21.75天
1、法律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第二条“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x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2、适用情形
前述21.75天是在全年365天剔除104天周末双休后除以12个月得出的月平均计薪天数,而非员工的月实际计薪天数。主要用于确定计算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时的“小时工资标准”或“日工资标准”。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单位在双休日无需向员工支付薪水;但由于未扣除11天法定节假日,故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其实是向员工支付薪水的。
3、案例运用
张师傅在上海天星公司担任操作工。
劳动合同中约定,张师傅每月工资为8000元,岗位实行标准工时。
2019年7月10日,张师傅与公司劳动关系终止。
当月,张师傅事假1天,实际出勤7天。
离职前,张师傅有3天未休法定年假和5个小时的平时加班时数。
本案中,张师傅的“日工资标准”为8000元÷21.75=367.82元/日;
“小时工资标准”为8000元÷21.75÷8=45.98元/时。
(1)至2019年7月10日实际计薪日为8天,张师傅事假1天,故其7月工资应计算为:
8000元÷21.75×(8-1)=2574.7元;
(2)张师傅的未休年假工资应折算为:
“日工资标准”367.82元×3天×200%=2206.92元;
(3)公司应支付的加班费为:
“小时工资标准”45.98元*5小时×150%=344.85元。
二、月工作日:20.83天
1、法律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第一条“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2、适用情形
一年365天中,劳动者享受104天的双休以及11天的法定节假日,除此以外的250天就是每一年度的平均工作天数,按月折算后为:250天÷12月=20.83天/月。
20.83天的月工作日标准主要用于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统计,实务中大多运用于医疗期和病假的计算等。如在上海地区,劳动者的医疗期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是累计计算的。病假天数的连贯与否并不影响医疗期的计算,只要累计满20.83天(实际为21天),就可视为医疗期满一个月。但需注意,病假期间含有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的应予剔除。
三、生育津贴月折算天数:30天或30.4天
不同于工资报酬,女性劳动者怀孕期间所享有的生育津贴具有社会福利属性。各地主管部门在计发“日生育津贴”时,基本采用了相似的计算逻辑,但对于生育津贴月折算天数的规定稍有不同。
1、大部分地区的生育津贴月折算天数为30天;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调整本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关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3]5号)第二条:
“本市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流产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所需资金由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第十八条:
“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
《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2007年第193号)第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津贴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乘以产假天数。产假天数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2、以天津为代表的个别地区,生育津贴月折算天数为30.4天(365天/12个月)。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2]54号)第一条:
“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按日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当月,其所在用人单位职工人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除以30.4计算。”
我们下期再见!
作者简介:张勃,观韬中茂上海办公室合伙人、律师。张勃律师曾担任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现任观韬中茂上海办公室劳动法团队负责人。张勃律师擅长人力资源相关法律服务,业务涉及企业劳动争议案件处理、集体协商、企业规章制度制定与完善、企业并购中人力资源管理合规审查、企业经济性裁员等。
作者简介:闻琼,观韬中茂上海办公室律师。闻琼律师曾于知名外资企业担任法务工作,在企业合规管理方面具有实务经验。自执业以来专注于人力资源管理及争议解决等领域。现为多家客户单位提供劳动争议案件处理、集体协商与谈判、企业规章制度设计与完善、薪酬结构与用工模式的合规筹划、并购重组等资本运作中的人员转移及裁员安置等法律服务。
张 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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