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中“48小时死亡”的伦理困境
摘要:
48小时将至……究竟是放弃抢救而享受相对优厚的工伤保险待遇,还是放弃工伤保险待遇却继续保留病人生还的可能?我们在本文中稍作分析,并尝试给出解决方案。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一般认为,该条款的本意其实倾向劳动者。
所谓工伤,顾名思义是因为工作而引起的伤病,所以单位及工伤保险基金要承担包括医疗、康复、工资、各类补助金在内的工伤保险待遇。
但“工作中突发的疾病”是否一定就是“因工作引起的疾病”,并不能一概而论。“通宵看球不睡,上班长眠不起”的案例也时有发生。
为了保护劳动者,《条例》在不问“工作”与“疾病”因果关系的前提下,将“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 的情形纳入“视同工伤”的范畴;并作出了48小时的时间限定。
但是,“48小时”的规定却很可能令家属及单位面临伦理困境:
48小时将至……究竟是放弃抢救而享受相对优厚的工伤保险待遇,还是放弃工伤保险待遇却继续保留病人生还的可能?
我们在本文中稍作分析,并尝试给出解决方案。
一、待遇差别
我们首先来看一下非工伤与工伤员工死亡后的待遇究竟差多少钱。
1、非工伤死亡待遇
由于各地规定不一,我们例举如下:
(1)上海地区
丧葬补助费:2个月的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最高供养3人或3人以上的,为死者本人12个月工资。
(2)江苏地区
丧葬费:6000元
一次性抚恤费:14000元-16000元
(定期救济金、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特殊费用未列举在内)
2、工伤死亡待遇
丧葬补助金:6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无劳动能力亲属):以本人生前工资为标准,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8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251元;故2019年度补助金为785020元)
从上述比较看出,仅“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项,就相差78万余元。
二、如何判定死亡时间?
由于《条例》明确规定了“48小时”,那如何确定这个时间段的起止点呢?
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
死亡时间:《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中记载的死亡时间。
其实,如何判断死亡时间目前没有具体的规定;甚至在医学上还有争议。我国长久以来,还是以“心跳停止”作为医学上判定死亡的标准。但从1968年度“哈佛标准”到1999年度“武汉标准”,医学界一直尝试制定“脑死亡”的判定准则;国家卫生部“脑死亡法”起草小组也几易其稿,但至今尚无定论。
从法律角度看,2014年1月1日生效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
“人口死亡医学证明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医学证明。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各地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新版《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
即死亡时间一般以《死亡证》记载为准。但在实践中,医疗记录中的“脑死亡时间”和《死亡证》记载不一致的,也有因采信前者而判令撤销工伤认定的判例。比如前段时间引起热议的“福建南平案”。
https://c.m.163.com/news/a/EEPHMJG20001875P.html?spss=newsapp
南平市人社局坚持以死亡证记载的时间为准,以超过48小时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南平市延平区法院却以脑死亡时间为准,认为“立法本意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且脑死亡为不可逆状态。认定南平市人社局作出认定的过程及认定的事实均明显不当,应予以撤销,责令其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南平市人社局在被判决撤销后,再次作出几乎相同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如此往复,南平市人社局三次不认工伤,法院二次判决撤销,目前也无定论。
2015年4月,江西省赣州市中级法院法官温金来、蒋桥生发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的理解与适用》的文章,认为:
如果在48小时之内病人已出现心跳停止或脑死亡或呼吸停止等症状,经过医院诊断确定没有继续存活的可能,用人单位或家属强烈要求继续抢救超过48小时的,应可以认定为工伤。
简单而言,该文作者主张“由医院判定病人实际死亡时间”,并以实际死亡时间(而非《死亡证》记载时间)作为认定工伤与否的标准;从而解决家属的伦理困境。
但从另一方面讲,由于工伤员工的大部分医疗费用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在48小时内经过医院诊断确定没有继续存活的可能,已判定属于工伤的;家属可能会更强烈的要求继续治疗,从而导致医疗资源的浪费。
三、律师建议
由于出现过“自杀被认定为工伤”之类明显与现行法律相悖的判例,所以我始终不敢对工伤认定问题给出明确建议。
但是,工伤认定的关键不应是时间,而是突发疾病和工作之间的因果关系。只是因为现有医学或其他技术手段无法精确判定两者之间的关联,才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本意”,作出倾向劳动者的规定。
在此,我们建议:
1、尽快出台具体规定,以明确“在医疗记录中实际死亡时间与《死亡证》记载时间不一致时”判定死亡时间的标准。
2、在《工伤保险条例》十五条增加“但书”条款: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但用人单位可以举证突发疾病与工作无关的除外。
我们下期再见!
作者简介:张勃,观韬中茂上海办公室合伙人、律师。张勃律师曾担任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现任观韬中茂上海办公室劳动法团队负责人。张勃律师擅长人力资源相关法律服务,业务涉及企业劳动争议案件处理、集体协商、企业规章制度制定与完善、企业并购中人力资源管理合规审查、企业经济性裁员等。
作者简介:闻琼,观韬中茂上海办公室律师。闻琼律师曾于知名外资企业担任法务工作,在企业合规管理方面具有实务经验。自执业以来专注于人力资源管理及争议解决等领域。现为多家客户单位提供劳动争议案件处理、集体协商与谈判、企业规章制度设计与完善、薪酬结构与用工模式的合规筹划、并购重组等资本运作中的人员转移及裁员安置等法律服务。
张 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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