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就一定要支付二倍工资吗?
《劳动合同法》中有一些具备开创性意义的条文,八十二条“支付二倍工资”的规定即是其中之一。具体规定如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该条施行至今,“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就要支付二倍工资”的观念深入人心;甚至有员工故意拖延签订劳动合同、请人代签合同或销毁劳动合同,人为造成公司无法举证已签订劳动合同的结果,“二倍工资”的规定变成可以额外增加收入的捷径!
根据我的理解,“二倍工资”的立法原意为:
1、 不以用人单位“是否有过错”作为“支付二倍工资”的前提;即无论什么原因,只要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单位就应当承担二倍工资的惩罚性后果。
2、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更明确了给予单位一个月的缓冲期;如发生员工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单位可以在一个月内终止劳动关系,而不用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3、 由于单位有了上述一个月的缓冲期,故超出后对于单位的惩罚更具合理性。
但是,在实践中,“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多种多样;即便有上述一个月的缓冲期,如果不分青红皂白一律判定支付二倍工资的,还是令人感到不公。故此,在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口径”、“解答”、“意见”或“会议纪要”中,纷纷作出有利于用人单位的解释。
下面以上海和北京高级人民法院的意见为例: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
二、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合同的处理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已经实际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是否需要双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诚实磋商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劳动者拒绝订立等情况。如用人单位已尽到诚信义务,而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六条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但因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
31、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未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应否支持?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一般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高管人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可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该高管人员职责范围包括管理订立劳动合同内容的除外。对有证据证明高管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被拒绝的,仍可支持高管人员的二倍工资请求。
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如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订立劳动合同属于该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可不予支持。有证据证明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予以拒绝的除外。
如果存在下列情况的,即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不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
1、 单位尽到诚信义务的(比如单位有催促员工签约的行为;该规定突破了“无过错”归责的原则);
2、 符合某些条件的管理人员(避免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损害公司利益)。
另外,根据我们在司法实践中的体会,似乎法院在该类案件中,有主动审查员工主观动机的倾向;如果员工有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嫌疑,且单位不存在恶意的,一般不支持员工的诉请。
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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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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