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达劳动125:入职时隐瞒怀孕事实是否构成严重违纪?
近日,哈尔滨市劳动仲裁院发布了2016年处理的五大典型案例,其中一则案例如下:
吴某2015年9月20日入职某销售公司,在入职申请表是否怀孕一栏中填写“否”,双方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6个月。同年11月初,吴某告知公司自己已妊娠15周,该公司认为吴某隐瞒事实构成欺诈,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吴某递交仲裁申请,主张该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000元。
针对上述案例,仲裁审理后认为,吴某违反了职业道德和职业诚信,仲裁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因此驳回了其仲裁请求。
那么,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将女职工入职时隐瞒怀孕作为严重违纪处理?我们认为应当符合如下三个构成要件,用人单位的解除方为合法。
第一、 劳动者主观上有隐瞒的故意,并实施了隐瞒的行为。这一要件的判断方式,主要是在相关入职申请表、登记表或在面试中,经用人单位提出询问而劳动者未如实告知或刻意隐瞒,即可认定其主观上有隐瞒的故意。
第二、 了解是否怀孕对于招聘的岗位或用人单位安排相关工作有影响。在(2011)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233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以便用人单位进行工作安排、岗位调配、业务运作和人事管理。而劳动者刻意隐瞒怀孕的事实,将影响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等人事管理。
第三、 合法的规章制度将隐瞒行为界定为严重违纪行为。由于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要认定相关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违纪,需要用人单位制定有合法的规章制度。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制定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法院审理裁判的依据。
符合上述三点构成要件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