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达劳动123: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后发现怀孕的,仍属违法解除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其中第四十条规定的是医疗期满不能胜任工作解除、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三种情形。我们本次文章主要所称的单方解除即是指上述三种情形。
女职工怀孕这一客观事实,并不一定能够在怀孕当时马上发现,而通常是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发现和确认。那么,如果女职工在收到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通知后发现,实际上在用人单位解除前其已怀有身孕的,其是否可以主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如果违法解除成立,那么她又是否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亦或者是支付赔偿金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四)》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了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女职工现以怀孕期间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应当予以支持;不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但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应举证证明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其已告知用人单位怀孕的事实。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浙江省高院和劳动仲裁院的观点是,只要解除动作发生当时女职工有怀孕这一客观事实的,不论女职工或单位本身是否了解知晓,均成为解除违法的事由,女职工有权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但是,如果要主张赔偿金,必须是用人单位明知女职工怀孕而解除。实际上,上述规定有一定的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利益的逻辑在内,但又不能完全解决公平问题,具体不在此详述。同时,如果女职工三期结束,相关的单方解除的事由是否必然可以再次使用也是一个问题,毕竟再次解除离本次的解除已有可能时隔一年。而时间总可以改变更多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