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达劳动113:非全日制用工是否也有医疗期?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下,员工是否应享受医疗期特殊保护,存在不同的见解。有观点认为,医疗期是针对全日制员工的特殊保护,在劳动合同法中的非全日制用工一节并未规定非全日制员工享受医疗期,因此其不受医疗期的特殊保护;但也有观点认为,医疗期针对的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非全日制用工也是劳动关系的一种,自然也享受医疗期。在案号为(2014)朝民初字第19428号的判决中,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的观点和后者相同。该法院在上述判决中明确,虽然员工系非全日制用工,但亦应享受医疗期待遇。
我们不同意以上判决的观点。我们认为,非全日制用工形式设立的根本目的就在于补充全日制用工,以实现灵活用工,促进就业。因此,在上述问题上,应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进行处理,充分尊重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
同时,需要提醒用人单位的是,虽然非全日制用工有诸多优势,但在履行时,应严格遵守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限制及支付周期的规定,以避免因被认定为全日制用工而承担违法解除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