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达劳动111: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怎么付?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的约定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而审判实践中,上海法院对该条款的理解并不一致。
在案号为(2010)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659号的案例中,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上海市工资支付办法》,企业停工、停产后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标准为,“劳动者提供劳动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故劳动者是否提供劳动是其可否享有最低工资待遇的前提条件。并据此,认为用人单位基于待岗事实向员工仅支付生活费,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上海一中院对此予以认同。
而在(2012)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169号的案例中,一审法院认为,因用人单位停工、停产非员工原因造成,故用人单位应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二审法院上海二中院同样认为,因用人单位解除与员工的聘用关系缺乏依据,且用人单位对外的正常经营业务尚未开展或处于停顿阶段非因员工原因造成,故原审法院确认用人单位应按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向员工支付劳动报酬尚属合理。
因此,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在处理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时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以避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