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盟十国投资环境及法律政策简介(上)
1967年8月7日至8日,印度尼西亚、新加坡、泰国、菲律宾四国外长和马来西亚副总理在泰国首都曼谷举行会议,发表了《东南亚国家联盟成立宣言》,即《曼谷宣言》,正式宣告东南亚国家联盟(简称东盟,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 -- ASEAN)的成立。东盟成员国有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文莱、越南、老挝、缅甸、柬埔寨10个国家,并与美国、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韩国、中国、俄罗斯、印度、欧盟10个国家/地区形成对话伙伴关系。
2002年11月,中国和东盟10国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决定在2010年建成中国-东盟自贸区,正式启动自贸区建设进程。自2010年1月1日起,中国对东盟各国93%以上的产品实行零关税,中国对东盟的平均关税从9.8%降至0.1%;东盟6个老成员对中国的平均关税也从12.8%降至0.6%,东盟4个新成员对中国的平均关税则降至5.6%;到2015年1月1日,中国与东盟4个新成员之间的贸易自由化也将达到与东盟6个老成员同样的水平。
此外,2015年3月,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外交部、商务部联合发布了《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即“一带一路战略”),文件指出,链接和辐射东南亚是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预见,在推进一带一路战略过程中,我国会将东南亚国家作为重点投资地区之一。
跨境投资法律先行,从事跨境投资的首要任务是了解目标国家的外商投资法律及政策。本文将分上下两篇,对东盟十国的简况及其投资法律政策做概要性介绍。
一文莱
(一)文莱外资准入法律及政策简介
1.1 主要相关法律
文莱没有专门的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外商投资主要依据《投资促进法》(2001)和《公司法》(1957),前者系关于投资产业及产品认定、税收减免、企业贷款等投资领域的规定,后者系关于公司注册,两项法律既适用于境内实体,也适用于外商投资。
1.2 外商投资主管部门
“工业与初级资源部和经济发展局”为文莱的外商投资主管部门。
1.3 外商投资行业
文莱对于外商投资实行分类管理,具体如下表所示:
序号 | 项目类别 | 行业名称 |
1 | 鼓励类 | 化工、制药、制铝、建筑材料、金融业,以及石油、天然气下游产业及能源工业项目。 |
2 | 禁止和限制类 | 林业、工程建设、武器、毒品、与伊斯兰教义相悖的行业等。 外国人亦不能够买卖文莱土地,可以通过租赁方式使用土地。 |
文莱对大部分行业的外资企业投资没有明确的本地股份占比规定,对外国自然人投资亦无特殊限制,仅要求公司董事至少1人为当地居民。
外商在文莱可以成立私人有限公司、公众公司或办事处方式直接投资。
(二)特殊经济区域
莱政府在国内共划出十个工业区以吸引外国投资,其中双溪岭工业区(Sungai Liang Industrial Site)为最主要的工业区。除工业区外,文莱政府尚未设置任何经济开发区域。
(三)外商优惠政策
外国投资者投资于“先锋产业[1]”或生产“先锋产品[2]”的,可以获得先锋产业资格证书,并享有下列税收优惠政策:免收所得税、免30%的公司税、免公司进口机器、设备、零部件、配件及建筑构件的进口税;免原材科进口税或免除为生产先锋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发生的进口税部分;可以结转亏损和津贴等。先锋产业的免税期从生产之日起计算,随投资额高低(最低为50万文元)、是否坐落于工业园区等因素予以认定,通常为5年,最长不超过20年。
外国投资者从事“先锋服务[3]”的,可享受免所得税以及可结转亏损和补贴待遇,免税期为8年,可申请延长,但通常不超过11年。
此外,从事农业、林业或渔业的企业,若产品出口不低于其销售总额的20%且年出口额不少于2万文元、从事国际贸易年出口额超过或有望超过300万文元、从事合格商品转口贸易年出口额超过或有望超过500万文元的企业均可申请免税期。
(四)对中国投资人的保护政策
中国投资者可以依据《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透漏说的协定》(2004年)、《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2000年)、《促进贸易、投资和经济合作谅解备忘录》,及其他文教卫生、旅游等方面的双边协议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柬埔寨
(一)柬埔寨外资准入法律及政策简介
1.1 主要相关法律
柬埔寨无专门的外商投资法,对外资与内资基本给予同等待遇,其政策主要体现在《投资法》及其修正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中。此外,关于公司设立及运作的《商业管理与商业注册法》,关于合同的订立及履行的《商业合同法》也同样适用于外商投资。
1.2 外商投资主管部门
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是柬埔寨主管投资的机构。
但下列投资项目,需提交内阁办公厅批准:
①投资额超过5000万美元;
②涉及政治敏感问题;
③矿产及自然资源的勘探与开发;
④可能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⑤基础设施项目,包括BOT、BOOT、BOO和BLT项目;
⑥长期开发战略。
1.3 外商投资行业
柬埔寨对于外商投资实行分类管理,具体如下表所示:
序号 | 项目类别 | 行业名称 |
1 | 鼓励类 | 创新和高科技产业;创造就业机会;出口导向型;旅游业;农工业及加工业;基础设施及能源;各省及农村发展;环境保护;在依法设立的特别开发区投资。在上述领域的投资优惠包括免征全部或部分关税和赋税。 |
2 | 限制类 | 外商在柬投资,用于投资活动的土地,其所有权须由柬埔寨籍自然人、或柬埔寨籍自然人或法人直接持有51%以上股份的法人所有; 允许外商以特许、无限期长期租赁和可续期短期租赁等方式使用土地; 外商有权拥有地上的不动产和私人财产,并以之作为抵押品。 |
3 | 禁止类 | 神经及麻醉物质生产及加工;使用国际规则或世界卫生组织禁止使用、影响公众健康及环境的化学物质生产有毒化学品、农药、杀虫剂及其他产品;使用外国进口废料加工发电;森林法禁止的森林开发业务;法律禁止的其他投资活动。 |
(二)特殊经济区域
柬埔寨实施特别经济区体制,柬埔寨特别经济区委员会(“特区委员会”)及其下设的特别经济区管委会(“特区管委会”)是特区管理机构。
特区开发商和区内投资企业可享受的优惠投资政策见下表:
受益人 | 优惠政策 |
经济区开发商 | 1.利润税免税期最长可达9年; 2.经济区内基础设施建设使用设备和建材进口免征进口税和其他赋税; 3.经济区开发商可根据《土地法》取得国家土地特许,在边境地区或独立区域设立特别经济区,并将土地租赁给投资企业。 |
区内投资企业 | 1.与其他合格投资项目同等享受关税和税收优惠; 2.产品出口国外市场的,免征增值税。产品进入国内市场的,应根据数量缴纳相应增值税。 |
全体 | 1.经济区开发商、投资人或外籍雇员有权将税后投资收入和工资转账至境外银行; 2.外国人非歧视性待遇、不实行国有化政策、不设定价格。 |
迄今,柬埔寨政府已批准25个经济特区,获批的经济特区主要分布在国公省、西哈努克省、柴帧省、卜迭棉芷省、茶胶省、干拉省、贡布省、磅湛省和金边市。其中,西哈努克省经济特区数量最多。
(三)外商优惠政策
柬埔寨政府给予外资与内资基本同等的待遇,此外,外国投资者同样可享受美、欧、日等28个国家/地区给予柬埔寨的普惠制待遇(GSP)。
经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批准的合格投资项目可取得的投资优惠包括:免征投资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建筑材料、零配件和原材料等的进口关税;企业投资后可享受3-8年的免税期(经济特区最长可达9年),免税期后按税法交纳税率为9%的利润税;利润用于再投资,免征利润税;分配红利不征税;产品出口,免征出口税。
(四)对中国投资人的保护政策
对中国投资人的保护政策主要以一系列双边协定的形式确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1996年7月)、《中柬贸易协定》(1996年7月)、《中柬文化协定》(1999年2月)、《中柬旅游合作协定》(1999年2月)、《中柬关于成立经济贸易合作委员会协定》(2000年11月)、《中柬农业合作谅解备忘录》(2000年11月)、《中柬关于旅游规划合作的谅解备忘录》(2004年4月)、《中柬领事条约》(2010年2月)、《关于柬埔寨精米输华的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2011年)、《关于柬埔寨木薯干输华的植物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等。
根据中国-东盟自贸区协议,中柬双方于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启动降税程序。中国于2010年1月1日率先对柬埔寨绝大部分产品实现零关税,柬埔寨2011年实行降税,并于2013年、2015年进一步实施降税安排,最终于2015年对中国90%以上产品实现零关税。
目前,中国尚未与柬埔寨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三老挝
(一)老挝外资准入法律及政策简介
1.1 主要相关法律
《关于促进和管理外国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投资法》及其实施细则为外商在老挝投资所依据的主要法律。
1.2 外商投资主管部门
老挝国内和国外投资促进与管理局(“投资局”)为老挝的外商投资主管部门。
1.3 外商投资行业
外国投资者可以在各经济领域进行生产性和贸易性投资,但违反老挝法律,有碍国家安全,对环境、健康和民族文化有害的除外。
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在合资企业的全部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不得低于30%。
(二)特殊经济区域
老挝现有11个经济特区:沙湾拿吉省的沙湾-色诺经济特区,南塔省的磨丁黄金城经济特区、波乔省金三角经济特区,以及在万象市、甘蒙省、川圹省、华潘省、占巴色省、沙耶武里省建立的其他8个经济特区。
在上述经济特区投资的,可享有不同的优惠政策。例如,在老挝万象赛色塔综合开发区获得经营许可的入园企业,可获得增值税、消费税、利润税、关税、个人所得税、分红税、最低税等减免。
(三)外商优惠政策
2.1 税收优惠
老挝政府积极推进“资源换资金”战略,鼓励外资开发资源项目,该类项目及国家级重大项目可享受税收减免的优惠
2.2 土地优惠
投资额超过30万美元的外国投资者可申请获得一块享有老挝国民待遇的宅基地。老挝政府将根据投资金额和申请顺序来决定宅基地的位置和面积,外国投资者须在指定区域内认购宅基地。
(四)对中国投资人的保护政策
对中国投资人的保护政策主要以一系列双边协定的形式确立,主要包括:《中老避免双重征税协定》(1999年1月);《中老贸易协定》(1988年12月);《中老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1993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银行双边合作协议》(2002年2月);《中老两国政府关于发展交通基础设施领域合作的协定》(2010年6月)。
四缅甸
(一)缅甸外资准入法律及政策简介
1.1 主要相关法律
《外国投资法》及其实施细则为外商在缅甸投资所依据的主要法律。
1.2 外商投资主管部门
缅甸投资委员会为缅甸的外商投资主管部门。
1.3 外商投资行业
根据缅甸法律,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具体如下表所示:
序号 | 项目类别 | 行业名称 |
1 | 允许类 | 电力、石油和天然气、矿业、制造业、饭店和旅游业、房地产、交通运输、通信、建筑和其他服务业;杂交种子的生产和分销、高产的和本地的种子的生产和培育、橡胶和橡胶制品的制造。 |
2 | 限制类 | 必须与缅甸企业合资的项目有:食品生产项目、饮料生产销售项目、厨房用品生产项目、日用品生产项目、高级高尔夫球场、度假旅游和房地产项目;畜牧水产项目和环保项目;药品生产、运输、汽车修理、租用政府部门土地经营项目;农业和健康领域药品进口;化肥、种苗、杀虫剂、医疗器具等商品进口。 |
3 | 限制类 | 与国防相关的武器和火药服务项目、河岸堤坝项目、宗教和信仰场所、破坏农田和水资源的项目、天然林管理项目、玉石开采和矿产品生产项目、过度耗费电力的项目、电力勘察项目、航空导航项目、包括金矿在内的矿产开采项目、未经政府批准的出版和传媒项目、以及用缅文及其他民族文字出版出版物等项目;对雨林、宗教圣地、放牧和依山种植的地方以及水资源造成破坏的经济活动,制造用于国防的武器和弹药、开采和生产玉石以及制作“民族语言”的杂志。 |
外商投资可采用独资、合资合作,以及BOT、BTO等与缅甸政府合作的方式。
(二)特殊经济区域
目前缅甸有皎漂、土瓦、迪拉瓦等三个经济特区。经济特区内的国内外投资者可享受最多免除7年收入税的优惠政策,而投资建设特区的企业则可享受最多免除8年收入税的优惠。
(三)外商优惠政策
缅甸给予外商的优惠政策主要为税收优惠。
任何生产性或服务性企业,从开业的第一年起,连续三年免征所得税;对国家有所贡献的,可根据投资项目的效益,继续适当地减免税收;根据下述具体情况,还可减免其他的一个或多个或全部的税收:
(1)如企业将所得利润作为储备金,并在1年内进行再投资,其所获得的利润可被减免税收;
(2)为评估所得税,可按照委员会规定的比例,在原始价值的范围内对机械、设备、建筑物或其他资本货物进行加速折旧;
(3)如企业产品外销,出口所得利润可获得50%的减征所得税;
(4)投资者应向国家上缴受聘于企业的外国人的所得税,而该项支出可从应征税额中扣除;
(5)上述外国人的所得税应按照国内公民缴纳所得税的税率征收;
(6)企业确属必要的并在国内进行的科研和开发费用可从应征税额中扣除;
(7)每个企业在享受上述第一款优惠减免所得税后,如连续两年出现亏损,亏损发生年后的三年可连续结转和抵销;
(8)企业开办期间确因需要而进口的机器、设备、仪器、机器零部件、备件和材料,可减免关税或其他国内税或两种税收同时减免。
(四)对中国投资人的保护政策
对中国投资人的保护政策主要以一系列双边协定的形式确立,主要包括:《贸易协定》(1971年)、《关于边境贸易的谅解备忘录》(1994年)、《关于成立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联合工作委员会的协定》(1997年)、《关于鼓励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2001年)、《关于促进贸易、投资和经济合作的谅解备忘录》(2004年);。
中国与缅甸未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五马来西亚
(一)马来西亚外资准入法律及政策简介
1.1 主要相关法律
马来西亚没有专门针对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也无类似我国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规定,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散见于不同的行业/产业规定。
1.2 外商投资主管部门
马来西亚目前没有专门的外商投资主管部门,其主管部门因行业而异。
1.3 外商投资行业
马来西亚的投资项目及对于外商投资的专门政策,具体如下表所示:
序号 | 类别 | 行业名称 |
1 | 鼓励类 | 马来西亚政府鼓励外国投资者到其出口导向型的产业和高科技领域投资。比较适合外资的产业包括:(1)原产品领域,包括棕油、橡胶、木材及农渔业。(2)石油化工行业。(3)电子电器业。(4)机械制造业。(5)清真食品业。(6)高新技术产业。(7)生物科技业。(8)出口导向型制造加工业。 |
2 | 可以设立外商独资企业的行业领域 | 1、在制造业领域进行的新投资、现有项目的追加投资,外商可拥有100%股权,且不受外销比例的限制。但是,投资与纸类包装、塑料包装、塑料射出模具组件、金属冲压与金属铸造、电线、印刷以及钢铁片剪切服务等7个马来西亚企业已有能力与技能经营的制造领域的外资不得享有100%股权。 2、经马政府核准投资于“超级多媒体走廊”的外资公司可拥有100%股权。 3、外资投资于矿砂掘取、开采、加工及有关项目,可拥有100%股权。但在核定股权比例时,马政府将综合考虑投资额、工业技术及风险、本地有无专业技术等因素。 4、经马政府核准的地区营运总部、地区分销中心或国际采购中心的外资可拥有100%股权。 5、经马政府核准投资于伊斯兰教金融领域(银行、保险以及再保险)的外资可拥有100%股权。 6、投资于依斯干达经济特区的创意工业、教育服务、金融咨询、保健、物流和旅游服务业的外资可拥有100%股权。 |
3 | 设立合资公司,其股权依下列原则分配给马来西亚公民 | 1、由外国人发起且未指定本地合作伙伴的投资项目,如外资超过70%,则其余股份保留给土著居民;如外资低于70%,则30%应保留给土著居民,其余的分配给非土著居民;如外资持股60%,则30%保留给土著居民,其余10%分配给非土著居民。如果保留给土著居民的股权无人认购,贸工部则将该股份分配给非土著居民。 2、由土著发起且与外资合作的投资项目,如果外资超过70%,则其余股份保留给相关土著;如外资低于70%,则其余额也应保留给土著。但是,如果土著居民无力认购全部股权余额,贸工部可将部分余额分配给非土著居民认购。 3、由非土著发起且与外资合作的投资项目,如外资超过70%,则其余股份保留给相关非土著居民;如外资低于70%,则30%保留给相关非土著居民,其余的分配给土著居民。但在特殊情况下,经贸工部批准,非土著居民也可认购其余全部股权。 |
4 | 其他对于外商持股的限制 | 1、银行业。(除伊斯兰教金融外)外资在投资银行股份不得超过49%,商业银行不得超过30%。 2、保险业。(除伊斯兰教金融外)外资股份超过49%时,必须政府批准;现有的合资保险公司的外资股份经批准后允许提高到51%,但是新进入的外资公司只能与本地保险公司合作,且股权不能超过30%。 3、基础电信业。外资在固定电话业务和增值业务方面的股份不得超过30%。 4、法律服务。外资在律师事务所的股份不得超过30%。 5、房地产业。外资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股份不得超过30%。 6、直销业。直销公司必须要包含30%的马来人股份。 |
(二)特殊经济区域
马来西亚设立了伊斯干达发展区、北部经济走廊、东海岸经济区、沙巴发展走廊、沙捞越再生能源走廊5大经济发展走廊以及12个国家关键经济领域,并为上述领域内的外国投资制订了相应的优惠政策。
(三)外商优惠政策
马来西亚鼓励投资的优惠措施主要包括所得税、进口税、销售税等税收减免,主要包括:
(1)凡生产清真食品的公司,自符合规定的第一笔资本支出之日起5年内可享受合格资本支出100%的投资税务补贴。
(2)获“多媒体超级走廊”地位的公司,主要是通讯及信息技术公司,外国公司可100%控股;10年内免缴所得税,并可在5年内申请财税津贴。
(3)生物科技公司从第一个盈利年开始,免缴10年所得税;10年届满后,缴纳20%的所得税,优惠期仍为10年;公司在进行合并或并购时,可免缴印花税,并免缴5年的不动产收益税。
(四)对中国投资人的保护政策
对中国投资人的保护政策主要以一系列双边协定的形式确立,主要包括:避免双重征税协定(1985年)、海运协定(1987年)政府间贸易协定(1988年)、航空协定(1989年)、《资讯谅解备忘录》、《科技合作协定》、《中国加入WTO双边协定》、《互换货币协定》、《双边航空合作备忘录》、《服务贸易协定》以及《关于雇用中国劳务人员合作谅解备忘录》等。
[1]“先锋产业”应具备的特点为:符合公众的利益、未达到饱和程度、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2]“先锋产品”主要为:航空食品、搅拌混凝土、制药、铝材板、轧钢设备、化工、造船、纸巾、纺织品、听装、瓶装和其他包装食品、家具、玻璃、陶瓷、胶合板、塑料及合成材料、肥料和杀虫剂、玩具、工业用气体、金属板材、工业电气设备、供水设备、宰杀、加工清真食品、废品处理工业、非金属矿产品的制造等。
[3]“先锋服务”主要指:涉及实验、顾问和研发的工程技术服务、计算机信息及相关服务、工业设计的开发生产、休闲和娱乐服务、出版、教育和医疗服务、农业技术服务、有关提供仓储设备服务、物流运作及管理、组织展览和会议服务、金融服务、商业顾问管理和职业服务、风险资本基金业务、运作管理私人博物馆等
本文仅为我们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一般解读,不能作为正式法律意见和建议,如果您有特定的问题,请与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联系咨询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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