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执行境外仲裁程序中临时救济措施的可能性
在境外仲裁程序中,仲裁庭有可能会作出有利于涉案当事人的临时仲裁裁决或临时性措施、命令;外国法院也可能为支持境外仲裁程序而批准采取临时救济措施。然而,对于在中国境外没有财产的被采取临时措施的相对方,其可能不会自愿遵守这些临时救济措施,尽管其在境外仲裁中的诚信度可能受到不利影响。对于这些由境外仲裁庭作出的或由外国法院采取的临时救济措施(“境外仲裁程序中的临时救济措施”)能否在中国得到承认与执行,则存在一定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国法院仅为境内仲裁程序提供临时性救济措施,包括财产保全及证据保全。因此,中国法院如直接认可境外仲裁程序中的临时救济措施并没有法律依据。
在中国法院体系下,任何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尝试都将面临巨大的困难。然而,中国已经正式加入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根据该公约在任何其他缔约国就商事纠纷作出的仲裁裁决通常可以在中国获得执行。尽管如此,对于境外仲裁程序中的临时救济措施,其要在中国境内获得承认与执行也是几乎不可能的。
在中国,目前还没有成功执行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临时仲裁裁决的案例。由于临时仲裁裁决的临时性、程序性、非终局性的特点,临时仲裁裁决均可能不会被承认与执行。
《纽约公约》没有明确规定能获得承认与执行的裁决应当是“最终的”裁决,中国关于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法律规定也没有对“最终的”或“临时的”裁决作出区分。然而,在实践中,中国法院通常倾向于拒绝承认与执行境外临时仲裁裁决,理由是此类裁决并非最终裁决且存在被仲裁庭撤销或变更的可能性。
对于外国法院为支持外国仲裁程序而批准采取的临时性救济措施,在中国境内要获得承认与执行也同样面临困难。当中国法院基于双边条约或互惠原则而考虑外国法院作出的命令是否可执行时,“最终的裁决”会被作为通常的首要条件。由于外国法院为支持外国仲裁程序而采取的临时性救济措施并非“最终的裁决”,其不太可能被中国法院承认及执行。
综上所述,在中国当前的法律体系下,境外仲裁程序中的临时救济措施要在中国得到承认与执行将十分困难。根据我们过往的实践经验,作为境外仲裁程序中当事人总体策略的一部分,其可考虑同时向有管辖权的中国法院提起非合同纠纷的诉讼程序,例如欺诈、侵权之诉等,并向中国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以便保全对方在中国境内的财产,为将来境外最终仲裁裁决的执行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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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伟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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