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办公室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9层邮箱:guantao@guantao.com电话:(86-10)6657 8066传真:(86-10)6657 8016邮编:100032上海办公室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遵义南路88号协泰中心9层邮箱:guantaosh@guantao.com电话:(86-21)2356 3298传真:(86-21)2356 3299邮编:200336成都办公...
  • 发布时间: 2024 - 09 - 02
    观韬交易 | 观韬助力重庆太蓝新能源有限公司引入长安汽车及兵器装备集团旗下多支基金投资近日,重庆太蓝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蓝新能源”)完成数亿元B轮战略融资,本轮融资由长安汽车旗下安和基金及兵器装备集团旗下多支基金联合出资完成。观韬合伙人马钰朋、肖玥垚为本项目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包括融资方案分析建议、融资协议谈判及审核,融资相关法律文件拟定及实施落地等。此前,太蓝新能源已完成5轮融资。投资方包括君联资本、两江资本、中金资本、招商局创投、正奇控股、国鼎资本等。马钰朋律师团队均参与公司此前融资服务。在全球新能源汽车迅速发展之际,消费者对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技术要求渐高,固态电池成为关键突破口之一。太蓝新能源作为固态电池代表企业之一,专注于新型固态锂电池及关键锂电材料技术开发和产业化,拥有固态电池关键材料-电芯设计-工艺设备-系统集成全产业链开发能力,核心研发团队从2011年开始便专注于固态电池关键技术开发,在固态电池关键材料、先进电芯、核心工艺及热管理等领域有着10多年的技术积累和布局,累计专利近500项。针对市场需求率先实现了包括4C超快充半固态电池等多种体系先进固态电池的开发和生产落地,今年4月,成功制备出世界首款超高能量密度720Wh/kg,单体容量120Ah全固态锂金属电池,刷新了体型化锂电池的最高能量密度和最大单体容量记录。长安汽车作为全球领先的汽车制造企业,本轮战略入股既是对太蓝新能源团队、技术的认可,也是在新能源领域向新向上的深化和拓展。观韬是最早在科技创新领域提供法律服务的中国律师事务所之一,业务贯穿科技成果转化、公司设立、股权架构设计、投融资服务、股权激励、资本上市服务、知识产权管理、劳动与人力资源管理等面向科技型企业的全面法律服务。观韬律师熟知科技、公司、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规,熟知公司股权架构设计、科技成果转化、科研人员创业兼职、资本市场等领域的监管政策,熟...
  • 发布时间: 2024 - 08 - 20
    观韬交易 | 观韬助力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境外发行6.5亿美元高级债券2024年8月,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中铝集团”)在境外成功发行3.5年期的6.5亿美元高级债券,票面利率4.75%。中铝集团是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根据《财富》杂志,中铝集团自2008年以来一直位于世界500强企业之列。观韬在本次发行中担任发行人的中国法律顾问,为其提供全程法律服务。观韬在本次发行中的负责合伙人为陈晓窗律师。
  • 发布时间: 2024 - 08 - 14
    观韬交易 | 观韬协助客户发行国金资管-济南金控保理1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近日,观韬协助济南金控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发行国金资管-济南金控保理1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本期为国金资管-济南金控保理1-5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首期发行,本项目采用储架形式分期发行,储架总规模为10亿元,本期发行规模2.58亿元。募集资金将通过保理业务服务实体经济,着重为济南市重点行业、重点产业链、重点供应链企业提供支持。观韬为本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发行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包括协助交易结构设计、对基础资产进行尽职调查、起草和修改交易文件、出具法律意见书、出具见证意见等。为本项目提供服务的观韬律师团队成员包括本所合伙人崔相伟律师以及主办律师宋颂。
  • 发布时间: 2024 - 08 - 13
    观韬交易 | 观韬助力西南化债重点省份某市级城投平台成功发行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作为专项法律顾问助力西南化债重点省份某市级城投平台于2024年8月6日成功发行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并于2024年8月9日上市.本期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面向经遴选的特定机构投资人定向发行,票息3.95%,发行规模近18亿元,债券期限5+3+2年,最新主体评级AA+。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股比例为100%,实际控制人为该市人民政府。发行人主要负责该市公路工程施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和土地整理等业务。根据“35号文”,要多措并举缓释融资平台存量债务风险。在落实地方政府化债责任和严控融资平台债务增量的前提下,支持重点省份融资平台今明两年到期的公开市场债券融资接续,支持重点省份融资平台债券本金借新还旧,并稳妥压降债券存量规模。重点省份可在依法合规、防范风险交叉传染的前提下,在年度债券发行额度内统借统还。本期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符合“35号文”精神,有助于发行人缓解短期偿债压力和优化债务结构,将对发行人日常管理、生产经营及偿债能力产生积极作用。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期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专项法律顾问,项目组包括薛志宏律师、肖玥垚律师及吴星实习律师等多位成员全程参与,完成项目尽职调查、现场访谈、出具法律意见书等专业的法律服务,经事务所内核工作小组成员审查,最终助力其成功发行本期定向债务融资工具。
  • 发布时间: 2024 - 08 - 05
    观韬交易 | 观韬中茂诚助国证潮新股权投资基金设立近日,国证潮新(厦门)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完成工商注册,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基金产品备案。国证潮新股权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安信乾宏投资有限公司(“安信乾宏”),系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投证券”,原名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有限合伙人为上市公司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浪潮信息”,股票代码000977)的全资子公司北京安达元脑科技有限公司。安信乾宏和浪潮信息分别持有国证潮新股权投资基金33%和67%的财产份额。浪潮信息是全球领先的IT基础架构产品、方案及服务提供商,业务覆盖计算、存储、网络三大关键领域,提供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边缘计算等在内的全方位数字化解决方案;安信乾宏投资有限公司是国投证券下设的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依托国投集团和国投证券资源,市场化运营管理,在先进制造、医疗健康、新能源新材料、半导体等领域打造专业投资平台。两方合作设立国证潮新股权投资基金将主要以股权投资方式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对服务器产业链上优质公司及新型业务进行投资布局。观韬中茂为本项目提供全程法律服务,由观韬中茂高级合伙人王阳律师负责,林子潇、靳策律师组成项目律师团队,为客户提供了专业、高效的服务。观韬中茂在股权投资基金业务领域为客户提供综合法律服务,包括管理人合规、基金募集、基金投资、投后管理、基金退出及清算等,并凭借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获得客户的高度认可,连续多年获得Chambers、AsiaLaw & Practice、LEGAL 500、IFLR1000、Asialaw Profiles等专业评级机构在投资基金、私募基金等相关领域的高度推荐。
  • 发布时间: 2024 - 08 - 29
    观韬荣誉 | 观韬荣登IFLR1000中国2024年度排名近日,国际法律评级机构《国际金融法律评论》(IFLR1000)公布了IFLR1000中国2024年度排名,观韬凭借过去一年的卓越市场表现和良好客户口碑,在北京、上海、浙江、广东和陕西5个地区荣登榜单。荣登榜单的地区及业务领域:北京兼并收购、破产重整、资本市场、投资基金、私募股权、银行和金融上海兼并收购、破产重整、资本市场、投资基金、私募股权、银行和金融浙江金融和企业广东金融和企业陕西金融和企业荣登榜单的律师: 吕立秋银行和金融北京 孙韶松破产重整北京 邹峻企业并购浙江 黄亚平资本市场、企业并购广东IFLR1000自1990年以来一直致力于为法律市场提供情报,是全球唯一一个只专注于对从事金融和企业业务领域的律所和律师进行排名的国际法律市场调研品牌。目前,IFLR1000覆盖了全球250多个法域(国家和地区),发布了5000+律师事务所的排名和21,000多名律师的评级。
  • 发布时间: 2024 - 08 - 08
    观韬荣誉 | 观韬中茂八项业务领域多位律师荣登2024年度IFLR1000榜单2024年8月7日,国际法律评级机构《国际金融法律评论》(IFLR1000)公布了2024年度榜单,观韬中茂凭借过去一年的卓越市场表现和良好客户口碑,共有8项业务领域及14位律师荣登榜单。荣登榜单的业务领域银行和金融资本市场:债务资本市场:股权投资基金兼并收购私募股权项目开发破产重整荣登榜单的律师崔利国资本市场、兼并收购陈中晔兼并收购、资本市场:股权姜玮项目开发李岩兼并收购刘燕迪银行和金融吕立秋银行和金融苏波资本市场:股权、公司重组孙东莹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兼并收购孙韶松竞争法王阳资本市场、投资基金、兼并收购王政 PPP/PFI萧红明私募股权闫芃芃资本市场、兼并收购战永红项目开发《国际金融法律评论》(IFLR1000)作为一家专业金融法律媒体,自1990年以来一直致力于提供法律市场情报,并且专注于对从事金融和企业交易工作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进行排名。
  • 发布时间: 2024 - 08 - 01
    观韬荣誉 | 观韬中茂荣获2024年度ALB香港法律大奖提名2024年7月31日,汤森路透旗下的专业法律媒体《亚洲法律杂志》(Asian Legal Business, ALB)正式公布了“2024年度ALB香港法律大奖(ALB Hong Kong Law Awards 2024)”的入围名单。观韬中茂凭借雄厚的区域实力及卓越的市场表现荣获"年度中国律师事务所香港办公室大奖"提名。 年度中国律师事务所香港办公室大奖观韬中茂香港办公室成立于2008年,经过与王泽长·周淑娴·周永健律师行三年的联营,2016年2月正式本地化,并于2024年4月与香港何耀棣律师事务所联营,可以为客户提供优质的香港及中国内地法律服务。业务领域涉及公司及融资、并购业务、资本市场业务、外商投资业务、知识产权、仲裁与诉讼、物业买卖、公司秘书服务、中国委托公证及国际公证等,尤其着眼于各类跨境交易。合伙人及顾问拥有香港、中国内地、粤港澳大湾区、美国纽约州、英格兰、威尔士、澳大利亚及新加坡等地的律师资格。观韬香港荣列诸多国际法律评级、奖项,法律服务获得众多客户的高度赞誉。亚洲法律杂志(Asian Legal Business,简称“ALB”)是汤森路透旗下的尖端法律杂志,是全球最具影响力的法律媒体之一。第23届ALB香港法律大奖旨在表彰在该地区有杰出表现的律所、法务团队及个人,最终获奖名单将在9月的颁奖典礼正式揭晓。
  • 发布时间: 2024 - 07 - 25
    观韬荣誉 | 观韬中茂合伙人李焰盛律师荣登“LegalOne客户信赖律师:破产重整15强”榜单2024年7月25日,全球性研究及评级机构LegalOne正式公布了“LegalOne客户信赖律师:破产重整15强”榜单,观韬中茂合伙人李焰盛律师凭借在破产重整领域的卓越专业能力和广泛客户认可荣登榜单。李焰盛观韬中茂管理合伙人业务领域:诉讼与仲裁、破产重整邮箱:liys@guantao.com李焰盛律师是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管委会成员、合伙人,现任观韬中茂厦门办公室执行主任、破产重整及企业并购重组团队负责人。在李律师的带领下,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先后入册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等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单,并入册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级管理人名单。同时,观韬中茂厦门办公室在2021-2022年度成为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唯一指定办理“简易破产清算、强制清算”案件的律师事务所。李律师及其团队成员不仅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而且在商业、金融、证券、会计、税务、企业管理等方面具备熟练运用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能力。始终坚持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立体化、一站式的综合危机化解服务和重大危机处置方案。此外,李律师还积极参与行业各项建设活动。他目前担任福建省律师协会第十一届理事会理事、福建省律协协调发展委员会副主任、福建省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厦门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厦门市律师协会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主任。同时,他还担任《法制日报》专家库成员、福建江夏学院法学院客座教授、福建警察学院法律系校外导师、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作为“福建省优秀律师”和“厦门市优秀律师”,李律师将继续秉持“敬业、合作、高效”的宗旨,为各行业客户提供优质、全面、高效的法律服务。未来,他将继续带领团队积极投身于破产重整法域,为破产重整法域注入新的活力。「客户信...
  • 发布时间: 2024 - 07 - 24
    观韬荣誉 | 观韬中茂荣获2024年度《商法》卓越律所大奖2024年7月24日,国际领先法律媒体《商法》(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公布了“《商法》卓越律所大奖2024(China Business Law Awards 2024)”评选结果。观韬中茂凭借卓越的法律专业能力、杰出的市场表现以及良好的客户口碑荣获执业领域奖项与行业领域奖项。 环境、社会及治理执业领域奖项申报案例领衔律师代表: 崔相伟 王政传媒、娱乐及体育行业领域奖项申报案例领衔律师代表:李德权 邓哲《商法》卓越律所大奖2024本着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向中外律所公开征集申报资料,进行了长达数月的调研和评价,最终收集到数百份参选资料及数以千计来自企业高管、法务和资深律师的评价意见,甄选出各细分领域下于2023年表现最为突出的律所。
  • 发布时间: 2024 - 09 - 09
    观韬动态 | 观韬杭州办公室举办涉外法治律企人才同堂联动培训活动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在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中输出法治智慧,9月6日,杭州市西湖区“涉外法治律企人才同堂联动培训暨律企同堂·法护营商”活动在观韬杭州办公室成功举办。西湖区领导及有关部门、律师和外向型企业负责人参加活动。    本次活动由西湖区委统战部、西湖区司法局主办,杭州市律师协会西湖分会、西湖区新联会承办,观韬杭州办公室协办。西湖区委常委、统战部部长柴闻乐出席并讲话。观韬杭州办公室合伙人王语秋担任主持人。    观韬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民建西湖区基层委副主委邹峻,介绍了“新国九条”“境外上市备案新规”等背景下的境内外IPO、再融资概况,结合成功办理境外上市备案的最新案例,详细讲解了企业境外上市的条件、流程与重点难点。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浙江分公司业务处业务二部经理陈秀智、林德亚太工程有限公司法务合规与政府事务部总监艾欣结合自身专业所长,分别围绕“经贸大背景下的企业出海国别风险及赔偿案例分析”“企业出海合规交流”进行主题分享。    会议强调,通过探索“产业链+法律服务”新模式,汇聚优质法律服务进园区、进企业,力争法律服务与产业布局相匹配、与产业体系相融合、与产业发展同频共振。在此基础上,积极擦亮品牌建设,健全提供涉外法律服务和宣传推广网络,与司法部门、律协等开展常态化协作交流,为企业依法经营提供全方位、全覆盖、全周期的法治保障。互动交流环节,现场企业和律师代表围绕海外合作方资信尽调、合同履约管理、应收账款管理与风控、AI助力涉外法务等话题进行深入交流和探讨,集思广益、畅所欲言,共同探索“无忧出海”的最佳路径。 ...
  • 发布时间: 2024 - 09 - 03
    观韬香港办公室引入公司商事及知识产权团队我们非常高兴地宣布,于2024年9月2日姜耀辉律师、甄维仁律师率领共计六人的团队,加入观韬律师事务所(香港)担任合伙人。两位律师均是执业多年的资深香港律师,过往多次荣获法律奖项、发表众多专业文章,并活跃于诸多的行业专业机构。姜律师主要提供两个领域的法律服务。 其一是各方面的争议解决,包括但不限 于处理在香港及外国开展的仲裁、在香港执行国内或外国判决及破产清算(个人破产或公司清盘)。特别曾处理涉及知识产权、国际私法、诽谤及大型的遗产、财产、合约、合资和公司股东纠纷。其二是各方面及跨地区的商事交易,公司成立、合并、收购、集资及重组,设立信讬和基金,并处理财富的传承。姜律师是香港执业律师,中国委托公证人及国际公证人。同时亦具有澳大利亚和新加坡的律师执业资格。甄律师主要从事商事、公司、知识产权等领域,重点在有争议、无争议的知识产权;信息技术和许可;广告、娱乐、游戏和媒体法;个人数据和隐私等方面。甄律师是香港执业律师,同时亦具有澳大利亚和英国的律师资格。观韬香港管理合伙人闫芃芃律师表示 :我们诚挚地欢迎姜律师和甄律师率领团队加入观韬香港办公室! 两位资深律师的加入将进一步提升我们的商事、知识产权业务实力。借助观韬境内外共30间办公室的网络平台,及同时提供香港及中国内地法律服务的能力,我们将会更好地满足客户日益增长的全方位、一站式法律服务的需求,尤其是在跨境纠纷解决、知识产权、数据合规、财富管理等领域。 姜耀辉律师表示:本人有幸成为观韬团队的成员,实感恩惠。本着「以法为本 、以客为先」的理念,本人三十多年来跨区域性的工作累积了相对丰富的经验及资源。冀望日后得到你们的关注和支持,在各领域上通力合作,我们必可更有效地拓展及提供优质的一站式法律服务。甄维仁律师表示:本人很高兴能带领团队加入观韬律师事务所的大家庭。法律旨在与客户建立值得信赖的长...
  • 发布时间: 2024 - 08 - 29
    观韬动态 | 观韬青岛办公室成为第五届跨国公司领导人青岛峰会的法律合作伙伴2024年8月27日至29日,第五届跨国公司领导人青岛峰会在青岛如期举行。观韬青岛办公室作为本届峰会法律合作企业为本届峰会提供全程法律服务。观韬青岛办公室合伙人白鹏律师受邀参加晚宴交流会、大会开幕式,徐慧律师陪同参加此次大会。8月28日上午,开幕式由山东省委副书记、省长周乃翔主持,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张庆伟、商务部部长王文涛、山东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林武、世界贸易组织副总干事张向晨、山东省委常委青岛市委书记曾赞荣等领导致欢迎词,观韬青岛办公室白鹏律师作为定向邀约嘉宾共同感受开幕式的盛况。除开幕式、部省领导集体会见重要嘉宾、投资促进主题沙龙等活动外,本届峰会将沿用“跨国公司与中国”这一主题举办一系列活动,并坚持守正创新设计活动,共有跨国公司发展论坛、跨国公司投资交流合作会、国家部委的政策闭门会、上合示范区专题推介会以及主宾省推介活动等13场主题活动,参会跨国公司嘉宾552人,包括境外跨国公司嘉宾413人,其中全球总裁级18人,副总裁级50人;境内跨国公司嘉宾139人。其中,首次设计跨国公司投资交流合作会,首次组织上合示范区等功能区进行主题推介,首次安排新质生产力赋能高质量发展论坛,首次开展海洋领域创新人才专场推介,在跨国公司与中国之间搭建更加广阔的交流合作平台。本届峰会还将继续发布《跨国公司在中国》系列研究报告,持续为全国各省市与跨国公司深化合作搭建务实交流平台。跨国公司领导人青岛峰会秉承习近平主席关于深化上海合作组织青岛峰会成果、打造高水平对外开放新高地的宏伟蓝图,由山东省人民政府携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精心打造,是全球跨国公司团结协作、共谋发展的重要国家级交流平台。自2019年首届峰会启幕,习近平主席的贺信如春风化雨,为峰会注入了强大动力。历经五载春华秋实,峰会已汇聚超过80个国家和地区、40...
  • 发布时间: 2024 - 08 - 28
    观韬动态 | 杭州市西湖区领导莅临观韬杭州办公室指导调研 8月26日下午,西湖区政府党组成员、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楼颖平一行莅临观韬杭州办公室调研指导。西湖区政府办公室、西湖区司法局及灵隐街道相关负责人陪同调研。杭州办公室执行主任麻侃、高级顾问吴卫忠以及合伙人罗良杰、王语秋、林子晨、周源等人参加接待并座谈交流。来访领导首先参观了新投入使用的党员活动室、会议室、洽谈室等场地设施。麻侃主任代表杭州办公室对楼颖平副主任一行的到访表示热烈欢迎,并着重介绍了杭州办公室的历史沿革、党团建设、律所特色、荣誉成绩以及未来的发展定位等。 楼颖平副主任首先对杭州办公室乔迁以及观韬成立三十周年、杭州办公室成立十周年表示祝贺,并对杭州办公室所取得的成绩给予充分肯定。她指出,西湖区正在奋力推进“六六行动”,西湖区也将在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人才培养、法务集聚区建设等方面加强政策支持力度。同时,楼颖平副主任提出了三点希望和要求。一是要服务中心大局,积极为法务集聚区建设以及赛会之城建设建言献策;二是要发挥专业优势,为高水平涉外法律服务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律师智慧;三是要广泛凝聚力量,将律所的发展、律师的培养与当地经济发展紧密结合,形成“搭台”与“唱戏”的良性互动。 观韬杭州办公室将以本次调研为契机,不断提高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努力为西湖区委“六六行动”以及省委“三个一号工程”贡献法治力量。
  • 发布时间: 2024 - 08 - 28
    观韬动态 | 观韬南京办公室荣获第二届“紫金杯”南京律师辩论大赛二等奖2024年8月24日上午,由南京市律师协会主办,市律协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委员会、青年律师专门委员会和南京律师辩论团联合承办的第二届“紫金杯”南京律师辩论大赛在市律师协会议厅圆满收官,经过现场紧张激烈的交锋,观韬南京办公室荣获二等奖、组织奖。    本次辩论大赛汇聚了来自南京市和南京都市圈,共计56支队伍、200多名辩手,大家齐聚一堂,围绕独立董事设立、数字救济立法、涉外律师培养等热门话题展开激烈辩论。观韬南京办公室共两支队伍参赛,由水天鲲、梁琛、樊俊、姜丽组成的观韬一队和吴蓉蓉、张敏、江芷阳、郁静静组成的观韬二队。两队成员认真准备,从资料搜集到论点推敲,从模拟辩论到调初赛时,观韬二队以3:4惜败宣城律协二队。观韬一队在经历了激烈的初赛、复赛以及半决赛的层层选拔后,凭借其卓越的专业实力,缜密的逻辑能力、机敏的应变能力,脱颖而出,顺利晋级总决赛。    本届“紫金杯”总决赛共有六支队伍参赛,决赛现场,观韬一队与中联队就“培养涉外律师应更注重提升语言能力还是法律技能”为辩题展开激烈辩论。我所三位辩手旁征博引,有攻有守,有礼有节,以卓越的逻辑思维能力和扎实的专业知识,一次次将辩论推向高潮,赢得了现场评委与观众的热烈掌声。双方辩手慷慨陈词,不断碰撞出思想的火花,为大家奉上了一场精彩纷呈的辩论盛宴。经过一连串激烈的思想交锋与口才展示,观韬一队最终得分排名第二,赢得了本届大赛的亚军!    凭借个人的优异表现,我方二辩水天鲲律师、一辩姜丽律师荣获“优胜辩手”。比赛剪影此次辩论赛不仅是一次思想的碰撞和交流,更是一场凝聚智慧、携手并进,共同追求卓越的盛会,相信在未来的日子里,观韬南京办公室会继续秉承这种精神风貌,勇往直前,在各自的领域里...
  • 发布时间: 2024 - 09 - 02
    观韬公益 | “崇德向善 依法兴善 ”观韬温州办公室普法义工队参加公益慈善服务活动9月1日上午,2024温州市暨鹿城区纪念《慈善法》颁布实施八周年第九个“中华慈善日”慈善嘉年华活动在风景秀丽的杨府山公园盛大开幕。此次活动的主题为“崇德向善 依法兴善 ”,本次活动不仅是对《慈善法》实施八年来的回顾与肯定,更是对未来慈善事业发展的展望与激励。温州市委副书记、社会工作部部长张加波出席并宣布活动启动。温州市领导张洪国、章月影、诸葛启钏等参加活动。在这特别的日子里,观韬温州办公室展现了其社会责任感,积极组织普法义工队投入到活动中,为推动慈善文化的发展贡献力量。温州市作为经济活力与人文关怀并重的城市,一直以来都非常重视慈善事业的推广与实践。通过举办此类活动,不仅增进了公众对慈善法规的了解,也促进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共同构建和谐温馨的社会氛围。在活动现场,观韬温州办公室的普法义工队设立了咨询台,通过发放普法小扇、普法宣传单以及免费法律咨询等方式为过往群众普及法律知识,解答《慈善法》及相关法律问题,让更多的市民了解慈善的法律环境和参与慈善活动的正确方式。义工队的成员们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将法律知识传播给每一位参与者,旨在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营造积极的慈善环境。通过此次公益慈善活动,观韬温州办公室的党员党性得到充分锤炼,他们充分意识到身为党务工作者与法律工作者更要坚守原则,依法行善兴善,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温州慈善事业贡献属于北京观韬中茂的力量!在未来,温州市将继续携手社会各界,推动慈善法规的深入人心,激发更多市民的慈善热情,共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而观韬温州办公室也将持续在普法和慈善领域贡献力量,为建设更加美好的社会尽一份绵薄之力。
  • 发布时间: 2024 - 08 - 28
    观韬公益 | 观韬宁波办公室“小小法律人”活动顺利举办近日,观韬宁波办公室与宁波银行联合组织开展的“小小法律人”职业体验暑期研学活动在观韬宁波办公室圆满举办,十余名来自宁波各个学校的小学生参加此次活动,由观韬宁波办公室合伙人罗丁丁主持本次活动,共同带领小朋友们走入职业认识与探索。 在罗丁丁律师的带领下,同学们参观了观韬宁波办公室,了解了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的历史沿革、全球布局,以及律所荣誉等。随后大家前往“宁波厅”多功能大会议室,由罗律师讲述庭审背后的故事,带领同学们探索庭审的意义,同学们也展开了激烈的探讨与交流。 接下来是重头戏,同学们跟着罗律师来到“中国厅”模拟法庭,随着书记员入场宣读法庭规则,“模拟法庭”正式开庭。同学们分别扮演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等角色,在整个庭审过程严格按照真实庭审的要求,经过庭前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环节进行,在审判长的主导下,公诉人、辩护人围绕案件焦点分析,在现场进行激烈的辩论。   模拟法庭庭审结束后,罗律师对同学们的表现进行了一一点评,并评选出了三位最佳角色,并进行了颁奖仪式。 随着大家在欢声笑语中拍摄完大合照,本次“模拟法庭”活动取得圆满成功。同学们通过感受律所工作环境,亲身经历庭审体验,接受罗律师的现场指导,对法律人的日常工作及意义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观韬宁波办公室接下来将举办更多相关活动,继续推进“法律雏鹰计划 ”,引导青少年学生正确认识法律人的相关职业,并做好更适合自身发展的规划。
  • 发布时间: 2024 - 08 - 23
    观韬公益 | 成为更好的自己——2024年西和一中“观韬甘霖班”夏令营2024年8月17日-19日,观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洪宇昊、周晚宁、刘星、林子晨、杨晓峰、王语秋及律师张楚珧、吴如意、李雨航、韩欣彤及来自社会各界的志愿者共27人,来到位于甘肃省陇南市的西和县第一中学,为西和一中“观韬甘霖班”及另外两个甘霖班的同学们举办了为期三天的“成为更好的自己”主题夏令营活动。 “合影”8月15日一早,志愿者们放下手头的工作和与家人共处的时间,自付费用,分别从北京、杭州、云南等地出发,于当日晚间陆续抵达西和一中。志愿者们马不停蹄,立即沟通准备,针对本次夏令营的各个环节,进行分工及模拟培训,排练熟悉整个夏令营各个环节的活动流程及细节,讨论可能出现的问题及预案,清点夏令营所需要的各种物资,就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制订预案,以确保夏令营的成功举行。开班仪式8月16日,洪律师及其他志愿者分成四组,对申请加入2024级“甘霖班”的同学们进行了一对一面谈,确定了50名甘霖生的名单,并来到部分学生家中进行家访。下午4点,“2024级西和一中甘霖班”正式开班。      “一对一面谈”    “家访”    “开班仪式”开营仪式8月17号上午,在洪律师的主持下,《2024西和一中甘霖夏令营》正式开营。西和一中三个年级的150余名甘霖生及“珍珠班”的40名珍珠生、学校领导及老师及全体志愿者一同参加了开营仪式。西和一中党委书记王纪红同志首先致辞,并预祝夏令营圆满成功。洪律师代表志愿者们发言,希望通过夏令营活动,能更好地倾听同学们的心声,促进同学们的成长,帮助同学们收获更好的自己。 “校领导致辞” “志愿者介绍”破冰游戏开营仪式后,志愿者们和同学们一起参与了多样的破冰游戏,正式开始了...
  • 发布时间: 2024 - 07 - 26
    观韬公益 | 观韬中茂南京办公室祝红律师荣获2023年度全省优秀“益心为公”志愿者称号2024年7月24日,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与建邺区人民检察院联合举办“益心为公”志愿者检察云平台专项工作汇报会暨检察开放日活动。省、市、区三级人大代表,市区两级人大、检察院领导,2023年度全省优秀“益心为公”志愿者代表等共计40余人出席会议。 观韬中茂南京办公室祝红律师积极参与公益活动,2023年度受邀作为听证员,参与污染环境案企业合规计划公开听证,对企业合规计方及中期整改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在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生态与环境资源保护等多类领域中参与案件跟踪观察,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开展提供有力支持。履职成效突出,荣获2023年度全省优秀“益心为公”志愿者称号。  祝红律师2006 年起执业,现为观韬中茂南京办公室高级合伙人、律所环境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擅长环境资源保护、建设工程、国际企业内控等领域法律服务。另任南京仲裁委仲裁员、河海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 南京市鼓楼区法学会长江(南京段)生态环境保护研究会秘书长、南京江豚水生生物护协会理事、南京莫愁生态环保协会副会长、南京德雨慈善基金会监事长、江苏省湖北商会常务副会长等职务。祝红律师曾先后获得南京市“优秀女律师”、“十佳律师”、“优秀环境保护业务奖”、“南京市最美家庭”等誉。
  • 发布时间: 2024 - 07 - 23
    观韬公益 | 西和一中师生来京研学2024年7月15日,应北京观韬中茂律所事务所邀请,甘肃省西和一中2022级“观韬甘霖班”的老师和同学们抵达北京,开始了为期5天的北京暑期研学活动。“观韬甘霖班”是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员工自筹资金,通过杭州甘霖助学基金会在甘肃省西和一中资助设立的第3个以“观韬”冠名的甘霖班。此次北京研学活动,由观韬中茂的同事提议,征询学校领导意见,并报甘霖助学基金会备案后,按照学校提议的方案,选拨出六名优秀同学,代表“观韬甘霖班”的全体同学参加。7月15日下午,老师和同学们乘坐的高铁到达北京西站。观韬的志愿者们将师生一行接到北京办公室参观、交流。    晚上,同学们在志愿者陪同下,来到梅兰芳大剧院观看京剧《霸王别姬》感受国粹的魅力(左一为志愿者刘素杰,为第一届“观韬甘霖班”毕业生,大学毕业后现就职于观韬中茂北京办公室)。7月16日,同学们来到北京环球影城,开启一天的奇幻之旅。        7月17日,同学们在志愿者的陪同下,凌晨3点来到天安门广场,只为伴着日出,观看庄严隆重的升国旗仪式。红旗飘扬,雄壮的国歌声响彻广场;注目观看,心中满是骄傲与自豪。随后,师生们走进紫禁城、中山公园、景山公园和北海公园,在红墙碧瓦中探寻时光的痕迹,感受历史的温度。        7月18日一早,同学们来到慕田峪长城。“不到长城非好汉”,在这里,同学们领略到古代中国的伟大成就,感受着历史的厚重与深沉。    下午,同学们又来到天坛公园,站在天心石上,仰望祈年殿,想象着古人祭天、祈五谷丰登的庄重盛大场面;坐在参天古树蔽日成荫的凉椅上,看身旁喜鹊追逐,松鼠遛弯,度过夏日美好时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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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16 - 06 - 20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研究生工作经历•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主任(1987-1994)•观韬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1994-至今)•英国富尔德律师事务所交流工作(2000)•观韬律师事务所主任 社会兼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规章制度委员会委员 •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权益保险委员会主任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调解员
  • 发布时间: 2016 - 06 - 20
    业务领域破产与重组业务,公司法律业务,金融证券法律业务,争议解决 主要业绩• 参与为大连证券、大通证券、鞍山证券、云南证券的停业整顿、破产清算、重整提供法律服务;参与大连银行合规业务• 参与数件民商事案件的诉讼(仲裁)代理,如分别代理国内两家企业与某港资企业合同纠纷和与中粮集团辽宁公司、印尼三安集团股权纠纷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案• 受聘为沃尔玛、希尔顿、乐购等数家外资、合资及内资企业提供专项和常年法律服务 公益服务大连市律师协会义工团 执业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1994 工作经历•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16-)•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13-2016) •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主任、合伙人(2004-2012)•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主任律师(2002-2004)• 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1999—2001)• 总参谋部法律顾问处律师 (1994—1998)• 沈阳军区军事法律顾问处主任 (1989—1993)  教育背景• 辽宁广播电视大学(1983-1986)• 中央党校函授学院(1992-1995) 工作语言• 中文普通话
  • 发布时间: 2016 - 06 - 20
    业务领域•公司股票发行与上市 •公司重组与改制 •公司收购与兼并 •国有资产处置等相关业务主要业绩•近几年曾担任森远股份(300210)2011年创业板上市;初灵信息(300250)2011年创业板上市;兴源过滤(300266)2011年创业板上市;东莞市搜于特服装股份有限公司(002503)2010年中小板上市;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2066)中小企业板上市和2008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China Special Steel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香港主板上市;China Lifestyle Food & Beverages Group Limited新加坡主板上市;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000402)200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和2007年公开发行A股股票和2008年发行公司债;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600488)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和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专项法律顾问;2011年中国石化(600028)发行230亿可转债项目的承销商法律顾问。•曾担任金融街建设集团收购重庆华亚(000402)、时代集团公司收购民族集团(000611)、中国华星汽车贸易(集团)公司收购湖大科教(600892)、宁夏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收购吴忠仪表股份有限公司(000862)、宁夏电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收购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600165)、北京博奥生物芯片有限责任公司收购北京万东医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600055)、天津天保控股有限公司收购天水股份(000965)、天津油墨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项目、中国网通集团公司收购吉通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收购方法律顾问。 •曾担任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向中国中信集团公司转让国有股权、安徽飞彩股份有限公司(000887)国有股权转让、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转让其所持有的控股子公司国有股权、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整合抚顺石油化工研究院和北京化工研究院项目、中国非金属材料总公司重组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北京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收购东北制药集团财务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公司下属企业国有股份转让、北京首都时代广场发展有限公司产权转让、中海石油炼化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分公司收购江苏省江阴市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股权及资产等多家国有资产处置项目的法律顾问。•曾担任中国华星集团公司...
  • 发布时间: 2016 - 06 - 20
    教育背景•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 •美国伊利诺伊理工大学芝加哥肯特法学院法律硕士工作经历•观韬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1996年-2000年) •观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01—至今)•观韬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委员 业务范围•证券发行与上市 •公司重组与并购 •国际投融资法律业务 •金融法律业务 •金融机构的危机处理与清盘 主要业绩• 担任财政部国库司及政府采购司法律顾问及政府采购法律专家组成员;• 主持或负责观韬作为中国法律顾问为金隅股份、嘉新水泥控股(HK0699)、勤美达控股(HK0319)、中兴电子(新加坡IPO)、国祥股份等多家公司境内外发行与上市的相关法律服务工作;• 主持或负责了观韬作为中国法律顾问为包括金隅股份吸收合并太行水泥回归A股、嘉新水泥(HK0699)与台湾水泥(HK1136)吸收合并、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收购湖北兴化、北京时代集团收购内蒙民族集团、北京博奥生物芯片收购万东医疗、火箭研究院收购航通股份(HK1185)等多家境内外上市公司及非上市公司股权收购及资产收购的法律服务工作;• 主持或负责观韬作为中国法律顾问为中信产业投资基金投资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橡果国际引进软银私募投资、建银国际设立建银鹏禾及建银瓯越股权投资基金、常春藤投资海南呀诺达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投融资及基金设立业务提供法律服务工作。(2011-9-14)• 被钱伯斯亚洲 2012评为“公司与并购”领域内的推荐律师• 被亚太法律500强2012评为“资本市场”领域内的推荐律师
  • 发布时间: 2016 - 06 - 20
    教育背景•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 •澳大利亚堪培拉大学国际经济法硕士 工作经历•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1999—2000) •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2001—至今)•观韬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委员业务范围•资本市场•投融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 主要业绩•现担任天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金钼股份(601958)、宝钛股份(600456)等国资监管部门及国有大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曾负责金钼股份(601958)、宝钛股份(600456)、陕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二十余家股份公司的改制、重组与上市工作;中国特钢有限公司香港主板上市项目,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收购航通股份(香港上市公司)项目,北京奥瑞金种业有限公司以SPAC方式在美国Nasdaq上市项目•曾负责金堆城钼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加拿大、阿根廷等地境外投资项目、金堆城西色加拿大公司私募融资项目;曾负责国家邮政局重组西安华弘证券项目,中国石化(600028)在香港地区、华南地区、西北地区资产收购和投资项目,宁夏电力投资公司收购宁夏恒力(600165)项目,宁夏发电集团收购吴忠仪表(000862)项目;陕西电子信息集团和陕西烽火集团收购ST长岭(000561)等项目;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组长•曾担任陕西有色金属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电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发行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的专项法律顾问等 社会兼职• 北京市律协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华数据广播有限公司(08016)独立董事• 西安庆华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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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16 - 06 - 11
    观韬是国内最早获得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之一,同时也是最早一批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在国内资本市场领域,观韬搭建了以北京、上海、西安、深圳为核心辐射全国的组织机构,在境外资本市场领域,设立了香港办公室主要承接境外资本市场业务,同时注重加强与其他境外律所的合作与联系,形成了“全方位、跨法域、体系化”的机构格局。二十余年来,观韬充分把握资本市场快速发展的契机,紧跟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脚步,积极寻求理论精进与业务创新,深度整合市场和专业资源,形成了“专业化、多元化、高效化、创新化”的服务体系,为电力、钢铁、金融、建材、化工、机械、制药、生物、房地产、有色金属、交通、能源、环境保护、食品、旅游和高科技等行业的众多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的资本市场法律服务。观韬资本市场领域综合实力突出,已跻身中国资本市场综合实力领先律所行列,多年获得Chambers、The Legal 500、IFLR 1000、Asialaw Profiles、ALB等全球知名法律评级机构的排名和推荐,始终秉承“诚信勤勉,高效优质,追求至臻”的服务理念,赢得了业内外人士的一致好评。目前,观韬境内外从事资本市场业务的人员超过200人,业务团队实时把握国内外资本市场的最新动态,专注政策法规的适时解读与交流,致力于重大、复杂项目的探索与研究,能够为不同类型的客户群体定制专业化的服务方案。同时,观韬形成了一整套办理资本市场业务的组织架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执业指引、文书样式及实务汇编,实现了业务办理的规范化、流程化。观韬在资本市场领域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境内外首发上市及再融资、境内外上市公司收购与兼并、债券发行、结构性融资及证券化交易、基金业务、境内外上市公司常年法律服务等。观韬在资本市场领域深耕多年,承办了超百家企业的境内外IPO项目,为数百家境内外上市公司的再融资、收购与兼并、债券发行、结构性融资及证券化交易业务提...
  • 发布时间: 2016 - 06 - 11
    公司与并购业务是观韬的核心业务领域之一,多年来该业务领域一直处于市场领先地位并得到广泛认可,连续多年获得《钱伯斯全球指南》(Chambers Global)、《钱伯斯大中华区指南》(Chambers Greater China Region)、《亚洲法律杂志》(ALB)、《法律500强》(The Legal 500 )、《国际金融法律评论》(IFLR1000)、《商法》(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LEGALBAND、《亚洲法律概况》(Asialaw Profiles)等全球知名法律评级机构的排名和推荐。观韬的投资并购团队覆盖多个司法管辖地、多语种和多种文化,近年来,代表众多国内外跨国公司、基金和上市公司客户完成了诸多知名和复杂的并购交易,服务涵盖了从产业准入法律和政策、交易结构设计、项目和合作伙伴的尽职调查、项目融资、交易文件的起草、谈判和签署、监管机构审批,到项目的交割和协同整合的所有阶段,涉及税务、外汇、合规、环境、不动产、知识产权、劳动、反垄断等不同专业领域,且具有英文、德语、西班牙语、日语等多语言能力。在这些成功的交易中,多法域、不同专业的律师协同合作,展现出了观韬丰富的执业经验、高效的资源调动能力、对中国法律和监管环境以及国际并购交易惯例的深刻理解、对税务、财务和商业综合知识的融会贯通以及对客户需求精准把握和提供最佳解决方案的综合服务能力。同时,观韬为众多客户提供公司治理的法律服务,服务的客户包括世界五百强公司、知名跨国公司、细分行业龙头企业、境内外上市公司以及投资基金等,在能源与自然资源、金融、高科技、房地产与基础设施、制造业、文化娱乐、电子商务、医药、健康与生命科学等诸多行业拥有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观韬的公司与并购业务包括但不限于:• 企业设立与变更• 公司治理• 企业合并与分拆• 企业业务剥离、业务重组• 企业境内以及跨境并购•...
  • 发布时间: 2016 - 06 - 11
    观韬律师事务所金融法律事务涉及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各类业务。能够为中央银行、各类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合作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担保公司、租赁公司以及其他相关金融主体的各项金融业务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观韬在银行与金融领域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外资银行参股•设立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中外金融项目合作•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事务•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市场退出以及清算•出口信贷•资产管理及运营•创业基金、产业基金及证券基金•信用证•掉期交易•信托业务•商业票据•可转换(换股)债券•政策性贷款•银团贷款•证券业务•信托业务•保险业务•期货交易•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担任管理人,为各类金融机构提供风险处置和破产清算法律服务
  • 发布时间: 2016 - 06 - 11
    观韬律师事务所是最早成立房地产部门的律所之一,能够为各种类型的客户(包括政府、开发企业、建筑单位、金融机构、房地产基金等)提供房地产行业的全方位、全产业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其业务不仅涵盖了土地开发(土地一级开发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土地综合开发)、房地产项目的收并购与重组、建设工程管理(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和分包及建设工程合同制作及履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工程款的结算等)、不动产销售与租赁、物业管理与运营(物业租赁及物业公司的服务)、银行按揭等传统房地产开发项目,还不断开拓了新的服务领域包含基础设施PPP项目、旅游地产、集体产业用地城市综合体项目、房地产金融、外商投资等。观韬向北京金融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丰台区花乡白盆窑村村民委员会、北京市白盆窑天兴投资管理公司、北京德成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德成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记黄埔有限公司、长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南极星投资管理公司、朝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温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京津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汇丰银行、美国铁狮门房地产公司、香港汇日集团、新加坡维信集团、天津克瑞思森林开发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北京华融基础设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客户提供房地产行业常年、专项和诉讼等法律服务。观韬房地产部在孟雷律师的带领下,为北京南极星投资管理公司投资的永旺梦乐城(丰台区最大购物中心)项目与永旺梦乐城(中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谈判,其双方对于项目工程和租赁的具体问题理解分歧很大,双方经过多次反复的谈判,历时2年多,最终双方达成了交易金额为17亿4千万的项目合作协议。观韬在立足于传统房地产开发项目上,最近在房地产金融、集体产业用地城市综合体项目及旅游地产等项目的业务日趋成熟。 “观韬律师团队广泛的专业技能吸引了众多国内开发商和大型国有房地产开发商的亲睐。”————钱伯...
  • 发布时间: 2016 - 06 - 11
    秉承客户至上的理念、崇尚团队合作精神,观韬在诉讼、仲裁及其他非诉纠纷解决程序(ADR)等争议解决领域中深耕数十年,尤其擅长处理各类重大疑难及高净值的案件。观韬各地办公室的律师们理论深厚、勤勉尽责、服务诚信、追求卓越,近年来,平均每个工作日观韬各地律师都会处理30起以上的争议解决案件,他们深刻理解客户需求,洞察法律发展趋势,办案思路清晰,诉讼技巧娴熟,兼有在法庭上作为原被告双方辩护人的经验,知晓对方会采取的策略、了解其解决方法,有信心对客户的新案件提出独特的见解,具有为客户提供高效、优质、有深度法律服务的综合能力,在最高人民法院、各地法院及国内外仲裁机构均获得突出业绩,为国内外客户在日趋复杂的法律环境中赢得有力竞争优势。依托北京总部、中国香港与海外的悉尼、纽约、多伦多办公室,以及与亚司特(Ashurst)国际律师行观韬设立的上海联营办公室(JOO),观韬全面协助客户应对不断增长的全球跨境法律争议,既帮助客户在香港及海外成功执行中国内地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也帮助境外客户有效应对中国境内争议,还曾代理第一起境外投资人以中国政府为被申请人的国际投资仲裁案件的前置磋商程序,以及第一起中国法院民事调解书在美国执行的案件。观韬在众多诉讼、仲裁案件中作为不同行业的大型企业、公司及政府机构的代理人参与案件,所涉领域包括但不限于:民商事争议公司治理及股东诉讼银行、保险、基金及结构金融及衍生品争议证券纠纷及集体诉讼及证监会调查能源及矿产争议建设工程及房地产争议生命科学争议解娱乐、传媒领域争议数据产权和侵权纠纷破产衍生诉讼反垄断民事和行政诉讼反不正当竞争及知识产权争议国际仲裁海商和海事争议行政诉讼案件劳动仲裁及劳动争议解决案件刑事合规及刑事辩护观韬在争议解决业务领域连续多年被钱伯斯亚太(Chambers Asia-Pacific)、亚太法律500强(The Legal 500 Asia Pacif...
  • 发布时间: 2016 - 06 - 11
    在重整/破产业务领域,观韬表现突出,整体实力跻身全国律所前列,在业内享有良好的声誉。观韬连续多年获得 Chambers、 The Legal 500、 IFLR 1000、 Asialaw Profiles、 ALB等全球知名法律评级机构的排名和推荐。最早进入中国破产行业的领先律所之一,在全国各地拥有丰富的成功业绩观韬是中国最早从事公司清算与重整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之一。2002年以来,中国证监会重点整顿违规证券公司,观韬受证监会委托参与了第一家证券公司——大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处置工作。随后,观韬参与了近十家证券公司的停业、关闭清算和破产清算重整工作,获得了证监会及相关法院的高度评价。以此为契机,凭借公司管理优势和参与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所积累的丰富经验,观韬着力建设破产业务团队,深度整合市场和专业资源,加强理论与实务研究,不断在具体案件中转化成果。目前,观韬专门组建了拥有100余名律师的破产清算和重整业务委会员,形成了一整套办理破产案件的组织架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执业指引、文书样式及实务汇编,实现了破产案件办理的规范化、流程化。作为破产管理人,观韬承办了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内的近1000家企业的破产清算案件、重整案件和强制清算案件,办理了大量涉及债权人、重整投资人的破产案件以及破产衍生诉讼案件。观韬总部及部分分所已经成为各地法院的破产管理人,包括但不限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等。此外,观韬还成立了破产法研究与实践基地。通过与高校合作,观韬获得了国内顶尖法学院和专家学者的理论支持。
  • 发布时间: 2016 - 11 - 19
    观韬律师事务所在基础设施投资和建设工程领域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主要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在电力、石油、天然气、新能源、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投资项目的审批阶段提供与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有关的必备或参考前置程序的法律咨询•为基础设施及建设工程项目涉及的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建设规划、房屋产权等事项提供法律咨询•为各类PPP项目(包括BOT、BOOT、BOO等)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为各类建设工程承包项目(包括EPC、EPCM、PMC等)以及招投标程序提供法律咨询•为基础设施投资项目建设工程的全过程提供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法律咨询•对基础设施投资及建设工程涉税事项提供税务法律咨询•审查、起草、编制建设工程合同类法律文件•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提供代理服务
  • 发布时间: 2016 - 06 - 11
    知识产权是观韬律师事务所重点研究和开展较早的法律服务,且具有若干成功案例。服务范围涉及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专有技术、集成电路布图、计算机软件、数据库保护、植物新品种及电信传媒领域特有的版权、商标、特许经营权等保护方案的设计和实施。观韬律师事务所在电信传媒领域有丰富的经验,包括企业间并购、电信基础业务、电信增值业务、互联网业务,等等,可为客户在电信传媒领域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观韬在知识产权领域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文献查询• 权利申请与登记(包括计算机软件、服务商标)• 无效、撤销申请• 转让及实施许可• 侵权调查• 反侵权指控• 技术引进、技术转让、知识产权许可• 电信传媒、制作业等行业特有的知识产权事务• 设计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OEM协议、保密协议、竞业禁止• 知识产权投资• 电信传媒业务的谈判与方案设计• 电子商务• 域名及商标保护和反保护• 网络知识产权• 电信服务•网络电子认证、电子签名•网络电子交易与安全•网络信息
  • 发布时间: 2016 - 06 - 11
    观韬在国际贸易法律事务方面,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专业突出、律师阵容强大。观韬曾为众多境内外不同行业的大型企业、公司及政府机构在国际贸易救济方面提供法律服务,在反倾销调查、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相关贸易救济措施,WTO关于货物、服务、投资、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则以及相关的争端解决程序,海关分类、估价和原产地标识等海关法问题领域有着丰富的法律经验。正基于此,加之对中国法及相关程序的深入理解,使得我们能够为客户在应诉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保障措施等方面提供广泛而专业的法律服务。同时,观韬律师还曾被特聘为商务部条约法律司专业顾问代表中国政府作为第三方参与WTO争端解决程序。观韬律师事务所拥有多名从事反倾销法律实务的资深律师,并具有在英、美、欧盟等国家、地区的执业经历,特别在WTO框架下的反倾销方面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借助观韬综合的专业队伍,我们可以提供行业领域广泛的反倾销法律服务,主要涵盖以下方面:•代理国内企业应诉欧盟、美国及其他国家、地区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以及其他贸易保护措施•代理国内企业对国外企业提起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的申诉•代理国外企业应诉中国反倾销、反补贴的调查和其他贸易保护措施•为产业损害预警系统提供相关数据和法律报告,出具法律咨询意见•担任行业、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常年法律顾问•提供有关WTO法律制度、信息•国际贸易中有关货物贸易、技术贸易合同、法律文件起草、审核、制作•提供争议解决涉及的非诉讼、诉讼和仲裁等全过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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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5 - 01 - 22

    北京_副本.jpg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9层

       邮箱:guantao@guantao.com

       电话:(86-10)6657 8066

       传真:(86-10)6657 8016

       邮编:100032

     



    观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4年2月,目前北京办公室拥有60余名合伙人,200余名律师及律师助理。

    北京是全国政治、文化和国际交往中心,金融街早已是中国名副其实的金融管理中心。坐落在北京金融街上的观韬,经过超过二十五年不断的开拓、创新和发展,在法律服务、专业建设和律师团队等方面已成为中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之一。

    北京办公室的法律服务范围涵盖了银行、证券、保险、电信、大型基本建设、房地产、机械制造、交通、能源、环境保护、化工、医药、科研和服务业等领域。法律服务业务涉及资本市场、公司业务与并购、银行与金融、房地产与建设、重组与破产、能源与自然资源、争议解决、国际贸易与WTO、反垄断、私募与风险投资、工程与基础设施、知识产权、电信传媒与科技、金融创新与结构性产品、行政法等诸多方面。同时,在传统的商业诉讼与仲裁法律事务方面亦具有良好业绩。

    北京办公室拥有一支理论深厚、经验丰富、勤勉尽责、服务诚信、业绩良好、追求卓越的复合型律师团队,同时拥有多位法律专家、学者作为我们的专业顾问,能够为不同行业、不同客户提供全过程的综合性法律服务。

    北京办公室曾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部级文明所殊荣,并多次被评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优秀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等。北京办公室的客户包括政府机关、中央企业和大型国企、上市公司、大中型民营企业,以及国际领先的跨国企业等。我们在各个法律领域参与的标志性项目中,对客户的法律需求以及所服务领域的深入了解,都充分的展示了我们高品质的服务于各个法律领域的承诺。


  • 更新日期: 2016 - 06 - 11

    上海办公室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99号尚嘉中心12层、22层

        邮箱:guantaosh@guantao.com

        电话:(86-21)2356 3298

        传真:(86-21)2356 3299

        邮编:200051

     



    2001年3月,观韬上海办公室成立。目前上海办公室拥有60余名合伙人,200余名律师及辅助人员。

    上海办公室的法律服务优势领域涵盖基础设施与房地产、收购与兼并、私募与风险投资、境外投资、银行和金融、破产清算、产权界定、股份制改造、股票和债券发行、知识产权、招标与投标等,并且在基础设施与房地产、公司业务、商业诉讼、仲裁、刑事辩护法律服务方面具有强大实力和优秀业绩。

    上海办公室的律师曾先后为上海世博会、上海中心大厦、上海迪士尼、上海中环线工程、虹桥交通枢纽、国家会展中心、徐汇滨江地块开发等诸多重大项目提供全过程、多层次的法律服务,还办理了大量既具社会影响又有专业创新的银团贷款项目、股权交易项目和资本投资项目,并担任东航集团、金茂集团、世茂集团、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东亚银行、国家电网华东公司、上影股份、陆家嘴股份、上海城投、上海仪电、上海申虹、上海申迪、洛克菲勒外滩源开发公司、三菱电机等众多政府机关、知名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

    上海办公室曾被评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十佳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文明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等;上海办公室的律师曾荣获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劳动模范、上海市十大中青年法学家、上海市领军人才、东方大律师、上海市十大平安英雄等称号,并有多人担任仲裁机构仲裁员、高校法学兼职教授和研究生导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等。

    上海办公室坚持“追求卓越,诚信勤勉,高效优质”的理念,追求“更专业、更诚信”的服务目标,以昂扬的姿态、宽广的胸怀、全球化的视野,为律师发展提供更好的平台和更大的空间,为客户提供更有价值、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 更新日期: 2016 - 06 - 11

    西安办公室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团结南路35号高新新天地广场3号楼35层3501-08

       邮箱:guantaoxa@guantao.com

       电话:(86-29)8842 2608

       传真:(86-29)8842 0929

       邮编:710075


     

    观韬西安办公室成立于2001年7月,是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最早设立的分所。

    西安位于中国西部,是一座历史悠久的现代化大都市。西安办公室的设立顺应了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的伟大战略,在国企改制、资产重组、并购、股票及债券发行与上市、投融资、破产及金融、房地产等诸多方面成绩突出,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和高水准的执业能力, 同时还在传统的商业诉讼与仲裁法律事务方面具有良好的声誉。

    观韬西安办公室自设立以来,坚持在法律服务领域”做专、做精、做强“的战略定位,始终坚持把客户利益与需求放在首位的服务理念,依托总部及境内外办公室的强大服务系统,以快速有效的工作和创造性的建议为目标,为当地客户众多的行政机关、国有企业、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知名民企提供专业化、高品质、高效率的法律服务。

    西安办公室现有23名合伙人,60余名律师及辅助人员。设有公司证券部、金融部、争议解决及诉讼部等专业部门。

  • 更新日期: 2016 - 06 - 11

    成都办公室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505号仁和春天国际广场A座20楼2003室

        邮箱:guantaocd@guantao.com

        电话:(86-28)62129886

        邮编:610041


     

     

    观韬成都办公室成立于2001年8月,现办公地址位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成都高新区,成都办公室现有33名注册律师,包括9名合伙人律师及辅助工作人员若干。

    成都办公室拥有理论深厚、勤勉尽责、经验丰富、服务诚信、追求卓越的专业律师工作团队,在一体化、公司化的管理模式下,依托总部及境内外办公室的强大服务体系,始终秉持诚信勤勉、高效优质、追求至臻的服务理念,能够为不同行业客户提供全过程、综合性的法律服务。

    成都办公室法律服务范围涵盖公司业务与并购、行政法律事务、国际投资、房地产与建设、争议解决、银行与金融、资本市场等诸多领域,为当地众多行政机关、大型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知名民企等客户提供常年及各类专项法律服务,同时,在传统的商业诉讼与仲裁法律事务方面亦具有良好的业绩。

    成都办公室曾被评为成都市优秀律师事务所,并将继续以昂扬的姿态、饱满的热情,通过不断提升自身管理和队伍建设,持之以恒为客户提供更有价值的法律服务。

     

  • 更新日期: 2016 - 11 - 24

    大连_副本.jpg


       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26号人寿大厦1109室

       邮箱:guantaodl@guantao.com

       电话:(86-411)8282 9601

       传真:(86-411)8282 9901

       邮编:116001

     



    观韬大连办公室成立于2002年4月,现有3名合伙人,15名律师及辅助人员。

    大连是我国东北地区重要的金融、石化、软件、机械制造和物流基地,设立大连办公室是观韬顺应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发展战略,致力于为大连乃至东北地区的经济建设提供高效、便捷、优质的法律服务。大连办公室的法律服务范围涵盖证券、银行、改制与上市、房地产、诉讼仲裁等业务领域。

    大连办公室的业务优势主要集中在合规咨询、改制并购重组、股权激励、股票及债券发行、企业清算与重整、诉讼仲裁法律业务方面,具有稳定、完整的工作团队和丰富的执业经验。

     

  • 更新日期: 2016 - 06 - 11

    深圳办公室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56层

         电话:(86-755) 2598 0899

         邮箱:guantaosz@guantao.com

         邮编:518048

     

     


    深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粤港澳大湾区中心城市,也是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金融中心、信息中心、商贸中心、运输中心及旅游胜地。

    观韬深圳办公室成立于2003年11月,现有超过10位合伙人及40位律师。深圳办公室基于深圳独特的地理位置而设立,为深圳乃至整个华南地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法律服务范围涵盖公司、证券、投融资、资产证券化、基金、房地产、劳动、知识产权、破产清算、诉讼仲裁及经济犯罪等方面的法律服务。部分合伙人及律师在其他领先律所工作多年后加入,多有海外留学、工作经验,各个团队合作无间、专业互补,已经成为本所专业化、国际化程度最高的办公室之一。


  • 更新日期: 2016 - 06 - 11

    济南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26号中银广场十九层

       邮箱:guantaojn@guantao.com

       电话:(86-531)6788 5166

       传真:(86-531)6788 7166

       邮编:250014

     

     


    观韬济南办公室成立于2007年3月,现有10名合伙人,37名律师及辅助人员。

    济南是中国东部沿海经济大省——山东省的省会,全省政治、经济、文化、科技、教育和金融中心。济南办公室基于其省会的地理优势,致力于向各行业的客户提供优质、全面、高效的法律服务。其法律服务范围涵盖担任政府、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代理诉讼、仲裁法律事务;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等。济南办公室服务的主要客户包括政府机构、金融机构、大中型国有、民营企业等。

    济南办公室在处理公司及资产的并购、处置、运营;大宗土地开发、拆迁立项、规划建设手续;风险性投资等领域业绩突出。擅长代理建筑工程、房地产、金融、投资等领域重大、疑难案件的协调、诉讼及执行。

     

  • 更新日期: 2016 - 06 - 11

    厦门_副本.jpg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七星西路178号七星大厦23楼

       邮箱:guantaoxm@guantao.com

       电话:(86-592)5205 899

       传真:(86-592)5202 133

       邮编:361012

     



    观韬厦门办公室成立于2008年3月。2015年9月,厦门办公室吸收合并两个当地律事务所,即福建建昌律师事务所和福建大道之行律师事务所,整合后的厦门办公室现有郑水园、李焰盛、朱玥、陈宇和张盛利5名合伙人,并有100余位律师及律师助理和辅助人员。

    厦门地处我国东南沿海,濒临台湾海峡,面对金门诸岛,与台湾宝岛和澎湖列岛隔海相望,作为经济特区、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和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已成为海峡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东南国际航运中心、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和两岸贸易中心,厦门办公室依托厦门特有的地理优势和投资环境,致力于向各行业的客户提供优质、全面、高效的法律服务,设计高水准的法律解决方案。

    厦门办公室本着“敬业、合作、高效”的宗旨,注重发挥群体智慧,讲求团体协作精神,注重个人特长和集体优势的有机结合,形成厦门办公室独特的法律服务风格。我们的业务优势主要集中在企业改制、产权界定、银行业务、股票的发行与上市,并购重组、投融资和私募基金、房地产项目,破产业务、海商海事、体育投融资和诉讼仲裁法律业务,我们也致力于提供刑事和知识产权的高质量法律服务。

     

  • 更新日期: 2016 - 06 - 11

    香港办公室

      地址:香港鰂魚涌英皇道979號太古坊一座18樓1801-3室

       郵箱:guantaohk@guantao.com

       電話:(852) 2878 1130

       傳真:(852) 2878 1360

        

     



    观韬香港办公室成立于2008年12月,经过与王泽长·周淑娴·周永健律师行(PCWCC)三年的联营, 2016年2月1日观韬香港获得香港律师会的批准正式本地化,以观韬律师事务所(香港)(Guantao & Chow)的名字,为客户提供优质的香港及中国内地法律服务。并于2024年4月1日与香港何耀棣律师事务所(Gallant)(https://www.gallantho.com/) 联营,同时Gallant的主管合伙人黄永昌律师加入观韬香港担任顾问律师。


    观韬香港拥有五位合伙人闫芃芃律师、吴静怡律师、李家学律师、林国明律师和林锡光律师,五位顾问周永健律师、周淑娴律师、胡家骠律师、陈启鸿律师及黄永昌律师。其中,PCWCC创始合伙人、前香港律师协会主席、前香港赛马会主席周永健先生担任观韬全球主席,闫芃芃律师担任观韬香港管理合伙人。


    进驻香港是建设及拓展观韬核心业务至关重要的一步,本地化后的香港办公室将成为观韬国际化的一个战略中心,业务领域涉及公司及融资、并购业务、资本市场业务、外商投资业务、知识产权、仲裁与诉讼、物业买卖、公司秘书服务、中国委托公证及国际公证等,尤其着眼于各类跨境交易。我们将借助香港的地域优势,进一步巩固和整合律师资源,客户资源,使观韬能够更好地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


    观韬与亚司特(Ashurst)国际律师行(https://www.ashurst.com/ )建立了超过十年的联盟关系。亚司特是一间领先的、在17个国家拥有29间办公室的国际所。通过与亚司特的紧密合作,我们将在全球的平台上、持之以恒地为我们的客户提供有价值的、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 更新日期: 2016 - 06 - 11

    天津办公室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与徐州道交口天津万通中心6层609-611号

       邮箱:guantaotj@guantao.com

       电话:86-22-58299677 

       传真:86-22-58299679

       邮编:300042

     



    观韬天津办公室成立于2009年4月。

    天津位于环渤海经济圈的中心,是中国北方最大的沿海开放城市。随着滨海新区的开发与开放,天津迎来了新的历史性发展机遇。

    天津办公室顺应天津的发展,在天津标志性建筑信达广场设立办公室,向各行业提供高效、优质的全方位法律服务,尤其在外商投资、公司并购与重组、房地产、金融法律服务及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业绩突出,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和高水准的执业能力。


  • 更新日期: 2016 - 06 - 11

    广州_副本.jpg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28号富力盈信大厦1703-04室

       邮箱:guantaogz@guantao.com

       电话:(86-20)38398787

       传真:(86-20)38398331

       邮编:510623

     

     


    观韬广州办公室成立于2012年12月。现拥有3名合伙人,50余名律师及辅助人员。

    广州是广东省省会,中国第三大城市,国务院定位的国家三大综合性门户城市和国际大都市,中国华南地区的金融、贸易、经济、航运、物流、政治、文化中心,国家交通枢纽,是著名的“千年商都”、“花城”。广州分所立足广州,辐射珠三角核心城市群,法律服务范围涵盖公司证券、金融、建筑房地产、投融资、刑事、行政法律业务等。

    广州办公室的业务优势集中在证券与资本市场、公司兼并与重组、私募股权与基金、国企改制与产权交易、不良资产、外商投资、知识产权、房地产与建设工程、诉讼仲裁法律业务等方面,能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 更新日期: 2016 - 06 - 11

    杭州_副本.jpg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求是路8号公元大厦东北裙楼 

       邮箱:guantaohz@guantao.com

       电话:(86-571) 89939691

       传真:(86-571) 89939620

       邮编:310013

     



    观韬杭州办公室成立于2014年1月。现拥有20余名合伙人、律师及辅助人员共计60余名。

    杭州是中国浙江省省会,华东地区特大城市,是长三角副中心城市,杭州都市圈核心城市,长三角南翼金融中心,浙江省及华东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科教、交通、传媒、通信和金融中心。

    杭州办公室在跨境投资与贸易、公司证券、知识产权、争议解决、家族财富管理、基础设施与地产等领域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能为客户提供全方位优质高效的服务。

     

     

  • 更新日期: 2016 - 06 - 11

    悉尼办公室


       地址:Suite 6, Level 7, 66 Hunter Street, Sydney NSW 2000

       邮箱:sydney@guantao.com

       电话:+(612)9002 0999

       传真:+612)9283 3567





    观韬悉尼办公室于2015年5月18日正式挂牌成立。

    观韬悉尼办公室将立足于服务中国客户,开拓澳大利亚投资市场,将继续与顶级的国际律师行亚司特(Ashurst)推进联盟合作关系,依托两个网络,一个整体的无缝服务体系,为客户提供最人性化、最商业化的投资解决方案。

    观韬悉尼办公室将着重于协助:

    中国企业前往澳大利亚开展兼并、收购业务;

    中国企业前往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以主板ASX为主)上市融资业务;

    中国基金、PE、VC前往澳大利亚开展基金、投资类项目;

    澳大利亚企业前往中国投资业务。

    主要的行业领域将涉及:

    农业;

    房地产;

    矿业、能源和自然资源;

    基础设施建设;

    高新科技、新兴技术;

    基金、债券、证券、融资。   

  • 更新日期: 2016 - 06 - 11

    苏州办公室

       地址:苏州高新区长江路211号天都大厦南楼1804-1806室

       邮箱:guantaosuzhou@guantao.com

       电话:(86-512)6606 0898

       邮编: 215000

     




    观韬在苏州的分支机构,即苏州办公室,成立于2015年7月,办公面积700平方米。系总所基于地域布局在苏州开办的一体化办公室。苏州办公室拥有经验丰富的律师团队,分别在银行金融机构、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投融资和兼并收购、公司合规、境外“一带一路”走出去法律服务和争议解决等诉讼或非诉讼法律服务领域拥有专业律师,该些律师在苏州均有十年以上执业经验,是业内公认的领跑律师团队。






  • 更新日期: 2017 - 07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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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09号中国铁建1818中心写字楼16层

       邮箱:guantaowh@guantao.com

       电话:(86-27)87898080

       传真:(86-27)87898180

       邮编: 430061

     



    观韬武汉办公室于2017年6月18日设立,现有合伙人、专兼职律师及律师助理70余人,其中硕士以上含硕士31人、教授1人。

    武汉是湖北省省会、中部地区唯一的副省级城市和超特大城市、国家中心城市,是全国重要的工业基地、科教基地和综合交通枢纽,其中“武汉光谷”具有全国少有的两块“金字招牌”—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武汉办公室立足武汉,辐射湖北,本着“敢为人先、追求卓越”的精神,致力于向客户提供精品化的法律服务。

    武汉办公室法律服务范围涵盖建设工程与房地产、银行和金融、不良资产清收与处置、刑事辩护、公司与并购、劳动法、税法、知识产权等方面。在上述领域,相关律师有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

    武汉办公室于2021年获评武昌区“先进律师事务所”,武汉办公室党支部于2023年分别获评武昌区、武汉市两级律师行业“先进基层党组织”。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将武汉办公室作为法学实践基地。


  • 更新日期: 2018 - 04 - 02

    南京办公室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泰山路151号新丽华中心10楼

       邮箱:guantaonj@guantao.com

       电话:(86-25)57793566

       邮编:210019

     




    观韬南京办公室成立于2017年11月6日,位于六朝古都南京风光旖旎的十里秦淮之滨,拥有现代化办公室3200余平方米,执业律师100余人,涵盖多个专业法律服务团队,是观韬律师事务所全球23间办公室之一。

    古都金陵,自古以来就是一座崇文重教之城,有天下文枢之誉,如今高校林立,人才荟萃。律所聚人文之气,揽八方英才,拥有来自“五院四系”以及当地知名高校的法学教授4人(含博士生导师2人)、法学博士4人、硕士17人,中高级职称以上律师23人。多名律师成为行业翘楚,16名律师在省、市、区三级律协担任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委员职务,6名律师在国内多所法学院所担任兼职教授或研究员,5名律师兼任多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观韬南京办公室为三百余个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及各类社会组织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为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江苏做贡献。服务客户包括江苏省地震局、南京市人民政府、南京市地方海事局、南京市玄武区民政局、南京市鼓楼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河海大学、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南京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京金融城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银行南京分行、交通银行南京分行、江苏三六五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等。

    南京办公室成功入选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汇鸿集团、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江苏省国金资本运营集团、南京农创园科创投资集团等多家大型政府平台公司的入库律所名录,并与江苏省金财投资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及多个金融保险机构建立长期业务合作关系。

    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带来社会分工的精细,法律服务的专业细分已成大势。为客户提供深度专业化服务已成为观韬中茂南京办公室的一大特色。律所的专业法律服务团队涵盖多个专业领域,包括投资与并购、银行与保险、破产重组与清算、建设工程及基础设施建设、诉讼与仲裁、知识产权、房地产项目、海事海商、家事与财富传承、刑事辩护与刑事法律风险防范等。律所的专业服务团队,深耕各自专业领域,为政府部门、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及社会各界提供专业精深法律服务,取得优秀业绩。

    观之以韬,示之以略,未来可期。律所将继续秉持诚信勤勉、高效优质、追求至臻的服务理念,秉持委托人合法权益高于一切的观韬中茂价值观,为社会各界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


  • 更新日期: 2018 - 11 - 01

    多伦多办公室


       地址:100 King Street West, Suite 5600, Toronto, ON M5X 1C9 Canada

       邮箱:toronto@guantao.com

       电话:+1 (416) 847-1868

       传真:+1 (866) 288 -1166





    观韬多伦多办公室于2017年10月经安大略省律师协会审核批准,正式挂牌成立。

    多伦多办公室作为观韬在北美的窗口之一,立足加拿大,对接观韬海内外30个办公室,以整体无缝服务体系,为客户提供高效率的法律服务和多方位的整体商业解决方案。多伦多办公室在积极开展自主业务的同时, 还与顶级国际律师行 BLG (Borden Ladner Gervais),Gowling WLG, Stikeman Elliott LLP, 以及加拿大久负盛名的老牌律师事务所 Cox & Palmer和Minden Gross LLP 等密切合作,共同推动中加投资贸易合作。


    业务范围

    在协助国内业务方面:多伦多着重于对接国内相关业务走出国门,包括但不限于:

    中国企业前往多伦多开展投资,兼并、收购业务;

    多伦多证券交易所(主板TSX和创业板TSXV)上市融资业务;

    中国基金、PE、VC 前往多伦多开展基金、投资类项目;

    海外贷款评审项目;

    高净值人士在加拿大的投资,置业和信托业务。

     

    在开拓加拿大本土业务方面,正在或已形成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

    矿业、能源和自然资源基础设施;

    加东大西洋省四省投资贸易合作业务;

    基金、债券、证券、融资;

    高新技术与区块链行业;

    中资华人公司法律顾问项目;

    移民,房地产以及婚姻家事业务。


  • 更新日期: 2020 - 01 - 15

    福州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振武路70号福晟钱隆广场46层

       邮箱:guantaofz@guantao.com

       电话:(86-591)87311996

       传真:(86-591)87311995

       邮编:350004




    观韬福州办公室成立于2019年9月,目前拥有律师及律师助理65名,其中合伙人30名。

    福州是福建省政治、文化、经济中心,台江区自建区伊始一直作为福州金融、商业的中心。坐落在台江区江滨西大道的观韬中茂,将会在海西经济区内绽放异彩,在法律服务中卓越进取,立志成为福建优秀律师事务所。

    观韬福州办公室的法律服务范围涵盖银行与金融、房地产与工程基本建设、海商海事、资本市场、公司业务与并购、重组与破产、私募与风险投资、争议解决、诉讼仲裁、知识产权等诸多领域。其中,在银行与金融领域、知识产权领域、争议解决与民商事诉讼仲裁领域具有良好的行业口碑。  

    观韬福州办公室拥有一支理论深厚、经验丰富、勤勉尽责、服务诚信、业绩良好、追求卓越的律师工作团队,并拥有多名相关专业的法律专家,能够为不同行业、不同客户提供全过程的综合性法律服务。


  • 更新日期: 2020 - 06 - 10

    郑州办公室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龙子湖崇德街17号星联创科中心11-12楼

       邮箱:guantaozz@guantao.com

       电话:(86-371)8891 7800

       传真:(86-371)8891 7822

       邮编:450000


     


    观韬郑州办公室成立于2019年10月,现有11位合伙人,120余名律师、律师助理及行政人员。郑州办公室位于郑东新区龙子湖智慧岛星联创科中心的11层、12层,面积约2200平方米,内设律师办公室、卡座、会客室、会议室、多媒体会议厅、模拟法庭、客户服务中心等办公设施,郑州首家“5G智慧便民法庭(服务站)”,致力于为律师和客户营造最好的办公和接待环境。

    郑州办公室专业法律服务团队在建筑房地产、政府国企法律服务、金融不良资产、投融资、破产重整、知识产权等领域取得丰硕成果,先后为郑州市人民政府、郑州市司法局、中共郑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等党政机关,中国平煤神马控股有限公司、河南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中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鹤壁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中原豫资金控股有限公司、河南能源化工研究院、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等国有企事业单位,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郑州万科企业有限公司等房地产企业,中国人民银行郑州支行、中国银行、华夏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信银行等金融业分支机构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和专项法律服务,获得了一致好评。 

    郑州办公室成立至今,被郑州市人民政府评选为“高技术、高增长、高附加值”的“三高律所”,先后荣获“2020年度郑州市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示范单位”、 “2020-2021年度律师行业先进基层党组织”、“2022年度先进基层党组织”等荣誉称号。郑州办公室的律师曾荣获全国优秀律师、河南省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郑州市优秀律所、优秀青年律师、优秀公益律师等称号,并担任河南省律师协会相关专业委员会的主任、执委,高校兼职教授和研究生导师。西南政法大学河南教学科研基地亦设在郑州办公室。

    郑州办公室未来将立足中原,致力于打造品牌化、专业化、规模化、国际化的法律服务团队,以“帮助客户去盈,帮助伙伴成功”为使命,秉承“极致、温度、共赢”的价值观,一如既往的在重大复杂争议解决、非诉讼领域刻苦钻研,建设更全面的法律资源整合平台、更强大的律所品牌、更广泛的全球法律服务网络,助力中原经济区的发展,并为河南的经济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 更新日期: 2021 - 07 - 13

    海口办公室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和平大道20号鹏晖国际大厦23层A-B

      电话:  (86-0898)  66281620

      邮箱:guantaohn@guantao.com

      邮编:570208


           


    观韬海口办公室成立于2020年10月,现有3位合伙人,20余名律师、律师助理及行政人员。观韬海口办公室位于美兰区和平大道20号鹏晖国际大厦23层A-B,内设律师独立办公室、律师工位、律师谈案室、中型会议室、大型多媒体会议厅、咖啡室等办公设施,为律师和客户营造优雅的办公和接待环境。

    海口是海南的省会,地处海南北部,是海南省的政治、经济、科技、文化与综合交通枢纽中心。观韬中茂海口办公室立足海口省会区位优势,抓住海南岛自贸港建设发展契机,积极发展和壮大自身实力。海口所法律服务范围涵盖了政府法律服务、银行、证券、保险、电信、科技、大型基本建设、房地产、机械制造、教育、生命科学与保健、交通、能源、矿产资源、环境保护、化工、医药、科研和其他服务业等各种行业。

    海口办公室拥有一支理论深厚、经验丰富、勤勉尽责、服务诚信、业绩良好、追求卓越的律师工作团队,并拥有多名相关专业的法律专家,能够为不同行业、不同客户提供全过程的综合性法律服务。

  • 更新日期: 2024 - 08 - 27

    太原办公室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兴路1号华润大厦T4座26层

        邮箱:guantaoty@guantao.com

        电话:0351-7878333

        邮编:030027





    观韬太原办公室于2024年2月23日注册成立,坐落于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兴路华润大厦,是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在山西省内设立的唯一分支机构,也是总部成立30周年之际落地龙城的全国第30家办公室。

    观韬太原办公室秉承一以贯之的核心文化理念,依托众多业务领域理论深厚、经验丰富、勤勉尽责、服务诚信、业绩良好、追求卓越的律师队伍,并拥有多名相关专业的法律专家,充分利用全国各地域资源及全国统一的管理体制,在工程与基建、房地产、银行与金融、资本市场、公司并购、争议解决等领域,为不同行业、不同客户提供全过程的综合性法律服务。

    观韬太原办公室能够最大程度上实现与北京总部及国内外其他办公室共享项目信息、专业知识、业务经验、专业人才及社会关系等资源。我们始终秉承“诚信勤勉,高效优质,追求至臻”的服务理念,观韬网络化、一体化的团队模式能够根据客户的专业和地域服务需求,调动各地办公室和北京总部的优势力量,由在相关业务领域具有专业知识和业务经验的律师及专业人员与有当地信息资源和社会关系的律师及专业人员组成团队直接为客户提供专业及时和务实的法律及商务服务。

    无论是在传统法律服务领域,如争议解决、公司事务、银行融资、企业改制、劳动法等领域,还是在私人股权投资、能源与自然资源、破产、税务、金融衍生产品、资产证券化和杠杆收购等新兴业务领域,观韬太原办公室都是处于最前沿和领先地位的律师事务所之一,有着丰富的业务经验。

    我们的专业领域包括:资本市场、公司业务与并购、银行与金融、房地产与建设、重组与破产、能源与自然资源、争议解决、国际贸易与WTO、反垄断、私募与风险投资、工程与基础设施、知识产权、电信传媒与科技、金融创新与结构性产品、海商海事、行政法等业务领域。法律服务范围涵盖了银行、证券、保险、电信、科技、大型基本建设、房地产、机械制造、教育、生命科学与保健、交通、能源、矿产资源、环境保护、化工、医药、科研和其他服务业等各种行业。


  • 更新日期: 2024 - 06 - 27

    温州办公室

        地址:温州市鹿城区会展路润广大厦12楼(市民中心旁)

        邮箱:zhoucb@guantao.com

        电话:0577-88995099

        邮编:325000




    观韬温州办公室正式成立于2023年10月27日。观韬温州办公室系原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而来,属首批“浙江省著名律师事务所”、“浙江省优秀律师事务所”。现有70余位执业律师,30余名合伙人,多名律师担任温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温州市人大代表、法律专家库成员等。法律服务范围涵盖了银行、证券、保险、电信、大型基础建设、房地产、机械制造、交通、能源、环境保护、化工、医药、科研和服务业等领域。法律服务业务涉及资本市场、公司业务与并购、银行与金融、房地产与建设、重组与破产、能源与自然资源、争议解决、国际贸易、反垄断、私募与风险投资、工程与基础设施、知识产权、电信传媒与科技、金融创新与结构性产品、行政法、刑法等诸多方面。在传统的商业诉讼与仲裁法律事务方面亦具有良好业绩。观韬中茂温州办公室成立后,将继续秉持律师事务所“追求至臻、诚信勤勉、高效优质”的理念,站在新的起点上,打造一个能够为客户创造更大价值的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的律师事务所。


  • 更新日期: 2024 - 06 - 27

    宁波办公室

        地址:宁波市鄞州区东部新城嘉会街288号宁波中心大厦B座27楼

        邮箱:guantaonb@guantao.com

        电话:(86-574)88188184

        传真:(86-574)88188184

        邮编:315100



    观韬宁波办公室成立于2023年12月,位于宁波市东部新城核心区地标性建筑——宁波中心大厦,采用智能化办公,办公面积达2000多平方米,拥有舒适怡人的工作环境,能同时满足上百名律师的办公需求。目前,宁波办公室有律师、律师助理及后勤保障人员近百人。律师们均来自国内外知名大学法学院,在各自业务领域能够为客户提供高标准的法律服务,具有丰富的法律经验,获得了行业和客户的广泛认可和关注。

    宁波作为全国首批沿海开放城市、长江三角洲南翼经济中心,正处于建设世界一流强港、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提升城市能级和竞争力,打造现代化滨海大都市的高质量发展机遇期。在国家“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后,处于枢纽位置,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

    瞬息万变的法律环境中,宁波办公室注重丰富的实践经验,更兼顾新兴的法律力量,拥有一批既有丰富经验,又有深厚理论基础的律师,服务内容不仅涵盖刑事辩护、金融与证券、知识产权、建筑与房地产、破产与清算、互联网法律、兼并收购、公司治理与合规经营、基金、税务、文化传媒、争议解决等传统业务,更是首次将反垄断、反倾销、资本市场等特色业务以及境外投资、跨国并购等国际业务带入宁波市场。

    未来,宁波办公室将始终坚持把客户利益与需求放在首位的服务理念,依托总部及境内外办公室的强大服务系统,以快速有效的工作和创造性的建议为目标,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专业化、高品质、高效率的法律服务。


  • 更新日期: 2024 - 01 - 16

    南昌办公室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绿茵路129号联发广场写字楼39层

        邮箱:guantaonanchang@guantao.com

        电话:0791-88508858

        邮编:330038




    观韬南昌办公室是观韬律师事务所战略性规划设立的第27家办公室。南昌办公室于 2023 年8月经江西省司法厅核准设立,坐落于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CBD中心联发广场39楼,拥有近2000㎡的一流办公场所。

    南昌办公室多名合伙人均是国内法律服务行业年富力强的佼佼者,拥有从业多年的履历,在项目管控、组织、执行经验丰富,善于处理复杂疑难及富有开创性的交易或案件,其中有精于政府行政合规、行政纠纷处理的专业律师,有企业合规业务的合规律师,有熟悉企业税务风险防控的税务律师,有精通建筑领域项目管理的建筑律师,还有多名律师被聘为省市级专家库的成员。

    南昌办公室实行“团队制、一体化”的管理与运营模式,确保办案质量,严格控制执业风险。通过人员培养一体化,统一人力调配,整合全体合伙人及律师的智识、专长及经验,实现全所资源互通与知识共享,在专业分工的同时紧密协作,以期始终以最专业的队伍与资源满足客户的多元需求。配以明确的业务合作保障制度,向客户提供专业化、差异化、精细化、创新型的高品质法律服务。

    南昌办公室秉持着“诚信勤勉,高效优质,追求至臻”的服务理念,以“求实、创新、协同、进取、分享”的价值观为引领,充分利用北京总部及国内外办公室在各领域的专业优势和各种资源,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全方位、一站式的法律服务。






  • 更新日期: 2023 - 09 - 26

    纽约办公室    

        邮箱:zack.xu@guantao.com 








    纽约办公室


    观韬于2016年8月在纽约开设办事处。纽约办公室作为观韬在北美的窗口之一,立足美国,对接观韬海内外服务网络,为中国企业在美国的投资与经营提供优质的美国和中国法律服务。目前团队拥有管理合伙人1名,顾问1名。


    观韬纽约侧重业务领域包括:中国企业前往美国资本市场业务、兼并收购业务、房地产等投资业务。


  • 更新日期: 2023 - 05 - 09

    洛隆

    地址:西藏自治区洛隆县

    邮编:855400


    2022年7月,观韬洛隆办公室成立。在此之前,西藏洛隆县为典型的“无律师县”。目前,洛隆办公室是西藏洛隆县历史上设立的第一家律师事务所,殷林彦律师成为西藏洛隆县历史上注册的第一名执业律师。

    洛隆办公室的设立,是观韬律师事务所高度政治觉悟和社会责任感的集中体现。洛隆县位于西藏自治区、四川省、云南省三省交界处,地广人稀,人口不足6万人,社会经济文化落后,法律服务市场一片空白,是典型的“无律师县”。2022年,为解决“无律师县”问题, 在司法部的统一部署下,全国各地30家律师事务所分别进驻西藏30个“无律师县”新设分所,洛隆办公室应运而生。

    洛隆办公室肩负着为洛隆县人民政府及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使命。洛隆办公室的设立,既是观韬律师事务所履行社会责任的标志性事件,更是洛隆县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为此,观韬律师事务所在全国各地办公室选拔了专业水平过硬、综合能力突出、业务经验丰富的律师长期派驻洛隆办公室。

    目前,洛隆办公室以派驻律师为先锋,已成为当地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深度参与当地重大法律事件的处理,在政府日常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此外,洛隆办公室肩负起了洛隆县法律援助的重任,为当地群众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广受赞誉。


  • 更新日期: 2023 - 02 - 07

    重庆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嘴聚贤岩广场国华金融中心2单元2401、2402

      邮箱:guantaocq@guantao.com

      电话:(86-23)6762 9387

      邮编:400020




    重庆是西南地区最大工商业城市,是长江上游地区经济中心,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核心城市,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中心、西部金融中心,成渝金融法院驻地。

    观韬重庆办公室成立于2021年2月,位于重庆市江北嘴中央商务区,现有超过10位合伙人及40位律师。重庆办公室自成立以来,秉承总部“诚信勤勉,高效优质,追求至臻”的理念,立足重庆,辐射西南,力争打造西南区域法律服务新标杆。其执业领域涉及资本市场、公司业务与并购、银行与金融、房地产与建设、重组与破产、争议解决、私募与风险投资、工程与基础设施、知识产权、电信传媒与科技、行政法、刑事辩护等业务领域。法律服务范围涵盖了银行、证券、保险、电信、科技、大型基本建设、房地产、机械制造、教育、交通、能源、矿产资源、环境保护、化工、医药、科研和其他服务业等各种行业。

    重庆办公室律师团队吸纳了国内外知名院校的高端法律人才,其中多位律师有跨专业工作经历与多专业知识结构,通过团队的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发挥各位律师在各领域的专长,以满足客户的个性化需求,为客户量身打造法律服务产品。


  • 更新日期: 2022 - 09 - 13

    青岛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仙霞岭路31号国信金融中心T2座10层

        电话:   (86-532) 8581 1717

        传真:(86-532) 8262 0066

        邮箱:guantaoqd@guantao.com

        邮编:266061


          

    观韬青岛办公室汇集了一批精通法律,熟悉经济、金融证券、科技、外语等专业知识,并具备丰富执业经验、复合知识结构、广泛社会资源的高素质专业律师,能够充分运用专业技能、执业经验及社会资源为客户服务,提供最佳解决方案,规避经营风险、创新增值服务。本所半数以上律师获得“山东省优秀律师”、“青岛市十佳青年律师”、“青岛市十佳青年律师提名”、“青岛市优秀律师”等荣誉称号。承办的多起涉外经济、金融及刑事案件在青岛市及山东省有较大影响,受到广泛好评。

    观韬青岛办公室始终秉承“诚实勤勉、高效优质、追求至臻”的服务理念,严格管理、规范执业,充分发挥律师才智和分工协作的团队精神,强化服务理念、精品意识,坚定不移地走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的发展之路,为客户提供了优质法律服务,并多次获得“青岛市优秀律师事务所”、“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

    观韬青岛办公室内设有金融团队、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团队、知识产权团队、公司业务团队、民商综合团队、刑事事务团队、破产与征收团队等多个业务部门,能够为不同需要的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 更新日期: 2022 - 02 - 11

    合肥                                                                           

       地址: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228号置地广场A座33层

       邮箱:guantaohf@guantao.com

       电话:(86-0551)62806616

       传真:(86-0551)62806618

       邮编:230031




    观韬合肥办公室成立于2021年8月24日,现有50余名专职律师,人员总数72人。

    合肥是国务院批复确定的中国长三角城市群副中心城市,是国家重要的科研教育基地、现代制造业基地和综合交通枢纽。观韬合肥办公室的法律执业领域涉及资本市场、公司业务与并购、银行与金融、房地产开发、重组与破产、争议解决、私募与风险投资、工程与基础设施、知识产权、金融创新与结构性产品、行政法、刑事等业务领域。法律服务范围涵盖了银行、证券、保险、科技、进出口、大型基本建设、房地产、机械制造、交通、环境保护和其他服务业等各种行业。

    观韬合肥办公室拥有一支理论深厚、经验丰富、勤勉尽责、服务诚信、业绩良好、追求卓越的律师工作团队,能够为不同行业、不同客户提供全过程的综合性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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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韬视线 News

观韬视点 | 关于劳动者的工资、绩效奖金以及绩效奖金递延与扣回等问题的解析——以金融机构发放绩效奖金及实施相关递延与扣回事项为例

Time: 202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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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韬视点 | 关于劳动者的工资、绩效奖金以及绩效奖金递延与扣回等问题的解析——以金融机构发放绩效奖金及实施相关递延与扣回事项为例


作者:邢颖 胡庆海 张晓伟


一、 什么是工资

这并不是一个简单问题,很多人在实践中存在误解或曲解。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语境下,工资就是劳动报酬,二者是同义词,都是指在劳动者付出约定的劳动后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货币对价。对此,《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第三条规定很明确:“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工资总额”这一概念非常重要。只要是用人单位就劳动者付出的劳动在实质上支付的货币对价,都是工资总额的范畴。工资总额既包括了固定工资(俗称的“固薪”),也包括了浮动工资(俗称的“绩效奖金”、“激励奖金”、“业绩奖金”等等名目)。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三章关于“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的界定,只有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极为例外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款项才可以不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工资总额”作为个税征收、社保费用征缴、公积金缴交及劳动者离职经济补偿金核算的基数,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益都息息相关。

劳动作为一种由用人单位有偿购买的生产要素,需要符合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目的,满足双方约定的条件。这就要求劳动者在履职过程中,做到勤勉尽责、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具备用人单位所需的专业技能和工作能力,并服从用人单位合理合法的工作安排和指令。这是劳动者正常获得约定的工资或劳动报酬的前提。

这样一来,用人单位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笔固定数额的工资,虽然简单明了,在支付标准上不容易发生纠纷,但显然无法满足人力资源管理的需要。用人单位需要通过某种绩效考核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劳动者所提供劳动的质量进行回顾、评估,确保劳动者付出的劳动的“质”和“量”与用人单位支付的薪酬是匹配的,这就需要绩效工资或绩效奖金了。

二、 什么是绩效奖金

如上所述,用人单位简单、机械地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一笔固定数额的工资,不是一种聪明的做法,不符合人力资源管理的需要。相反,用人单位有必要对劳动者预期可获得的工资总额进行一定的拆分,并对拆分后的不同工资项目附加不同的支付条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自愿约定某一种工资项目以某种支付条件的满足为前提,当然是可以的。比如,有些用人单位会发放“节日费”,即在每逢法定节假日前后,向劳动者发放一笔款项,以表示对节日的慰问。直接以货币形式发放的节日费显然也是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顾名思义,发放条件之一就是“过节”。

用人单位将一部分工资拆分出来,并附加一定的绩效条件,就是绩效工资或说绩效奖金。绩效奖金是劳动报酬的一种表现形式。绩效奖金无非就是以劳动者满足某种绩效为条件而支付的工资项目。类似财务会计制度的报表年度,用人单位开展绩效评估通常也以一个年度为周期,因此绩效奖金的常见形式为我们所熟悉的年终奖金。“年终奖金”的说法只是体现了奖金的支付周期,而没有体现劳动者要获得预期的绩效奖金需满足的绩效条件。因此,称之为“年终绩效奖金”是更为切合实际的,即用人单位在核定完毕劳动者在某一个年度的绩效完成情况后发放的奖金。

除了销售等可以量化考核的岗位外,用人单位对多数劳动者进行绩效考核,都需要依据本单位的制度和流程进行酌情、综合判断。这种酌情、综合的判断带有很大的主观性,要做到合理、有据,就只能通过所谓“程序正义”来实现,规范的考评制度和流程以及规范实施绩效评估必不可少。

具体而言,用人单位要妥善管理绩效奖金发放事宜,就需要做到两点:(1)聘书、劳动合同以及规章制度等明确设定了劳动者需要满足的绩效奖金支付条件,且支付条件设置要合法合理、可预期;(2)本单位有条件、有能力对劳动者在绩效考核周期内的工作表现(劳动者所提供劳动的质和量)进行合理评估。

如果无法满足上述两方面的要求,就可能产生有关绩效奖金支付条件成立与否的分歧和纠纷。在很多案例中,一方面,对于多数用人单位而言,由于受所谓“宜粗不宜细”的观念影响,往往既不会提前设定明确的绩效奖金支付条件,又不会直接明确奖金的发放与否完全由单位自主灵活决定,而是在二者之间游移不定、界限不明。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往往或者是未能建立明确、完善的绩效评估制度和流程,或者是未能在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具体实施绩效评估制度和流程,要对劳动者所提供劳动的“质”和“量”进行合理评估也面临挑战。

三、按照一个年度为周期进行绩效评估/奖金评定有什么弊端

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按照一个财务年度对劳动者进行绩效考核是可行的:考核周期太长会损害劳动者获得工资的合理预期,从而间接损害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而考核周期太短也会导致用人单位无法解决业务风险的长期潜伏问题,从而损害企业的长期发展并进而损害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这也是为何绩效奖金通常表现为“年终奖”的原因,因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作绩效进行“一年一回顾”是常态。

但是,对于部分行业而言,单纯通过“一年一回顾”的方式无法做到对劳动者的工作绩效进行全面、适当的评估。最典型的是金融行业,金融业务涉及的风险从潜伏到暴露的周期往往远远大于一年,某一项业务收益/亏损的最终显现也是如此。某一财务年度发生的业务,在当年末进行回顾时可能看起来风平浪静,但是在之后的年度可能会逐步暴露其涉及违法违规的风险或最终实现收益/出现亏损。

以公募基金行业为例,中国证监会2022年6月20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规范组织机构、部门设置和岗位职责,强化员工任职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关键岗位人员离职管理,构建完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为公司经营管理和持续发展提供人力资源支持。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科学的薪酬管理制度和考核机制,合理确定薪酬结构,规范薪酬支付行为,绩效考核应当与合规和风险管理等相挂钩,严格禁止短期考核和过度激励,建立基金从业人员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绑定机制。”

金融行业属于接受政府强监管的行业,监管部门关注的是金融机构对从业人员实施短期考核和过度激励,会导致从业人员和企业追求短期利益,忽视长期收益,从而损害投资人利益、造成金融风险的情况。上述规定要求的“合理确定薪酬结构,规范薪酬支付行为”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求公募基金管理人合理确定绩效薪酬的支付条件,解决长期风险从潜伏到暴露的周期远大于通常的年度绩效考核周期的问题,引导管理人坚持长期主义,加强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其实其他行业也是如此。通常,客户对某一项业务签约并支付全部或大部分费用在先,而企业对客户提供产品及服务的过程往往需要持续多个年度,且后续的风险情况(例如:维保、索赔等)无法提前预判。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如果按照前期客户支付的服务费用作为绩效工资的核算依据,会导致劳动报酬和工作绩效不匹配的情况。只不过对于其他非强监管的行业而言,如何优化薪酬结构和标准,属于企业的内部管理事项,有待企业着眼自身的长远发展目标进行持续优化,以满足自身的经营需要。

为了应对这种情况,逻辑上,用人单位需要将当年度初步核定的奖金总额,当年先支付一部分,同时将剩余部分递延至下一个年度以及下下个年度等,并在今后年度根据提前设定的支付条件来评估已经递延的奖金是否符合发放条件;同时,在首年奖金和递延年度奖金均已经发放完毕后,如用人单位在之后的合理期限内仍然发现劳动者在奖金归属年度内存在不符合奖金支付条件的隐蔽情形,例如未能勤勉尽责、参与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对经营风险负有责任等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退回已发放的相应奖金。

显然,奖金递延支付和退回机制,并没有彻底改变“一年一回顾”的年度考核周期/奖金归属周期,而只是要求首年的绩效考核结果具有某种“暂定”或“临时”的性质,保留今后年度进一步调整或纠错的空间。这样一来,无论对于首年奖金还是递延年度的奖金,无论实际完成发放与否,都属于附条件的支付事项,并且单位可以在发放以后的合理时间内进行回顾,以确认劳动者是否满足奖金归属年度的支付条件,并相应决定是否予以止付或追回。

四、作为应对方案的绩效奖金递延以及扣回机制

继续以公募基金行业为例,中国证监会2022年6月20日起施行的《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八)项进一步要求:“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实施薪酬递延支付和追索扣回等制度。‘薪酬递延支付’包括但不限于:递延支付年限不少于3年,向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关键岗位人员递延支付的金额原则上不少于40%。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相关人员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募基金管理人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经营风险负有责任的,按照追索扣回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募基金管理人可以停止支付有关责任人员薪酬未支付部分,并要求其退还相关行为发生当年相关奖金,或者停止对其实施长效激励。前述追索扣回的规定同样适用于离职人员。”

按照上述规定,就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关键岗位人员而言,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监管要求建立健全并具体实施薪酬递延支付和追索扣回等制度。这是公募基金管理人必须予以遵守的监管要求。

至于如何制定相关薪酬递延支付和追索扣回等制度并在本企业落地实施,就需要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的“民主+公示”程序,合理设定相关岗位的年度绩效目标(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岗位应当完成的业务目标,以及勤勉尽职、专业诚信、守法合规等要求)、考核方式以及绩效奖金的支付条件、递延条件和止付/退回机制。对这些事项,监管法规及政策不可能予以展开,有待企业在内部制度中予以落实,因此,各个公司最终形成的薪酬递延支付和追索扣回等制度在落实监管要求和对标同业企业时也会有明显的自身特征。用人单位具体需要关注如下问题:

(一)在暂不考虑奖金递延的情况下,明确设定特定年度劳动者绩效奖金的具体支付条件

递延支付以及止付或扣回的对象是劳动者某一年度的全部或部分绩效奖金。如何设定当年度(考核年度)绩效奖金的各项支付条件,需要用人单位在满足监管政策的前提下通过自身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自主完成,无法完全由监管法规及政策“代劳”。

一方面,监管法规及政策本身就构成支付条件,用人单位需要将监管法规及政策明确的支付条件(特别是禁止支付、限制支付的情形)纳入自身规章制度;另一方面,诸多支付条件涉及企业自身的经营目标,难以由监管部门进行细化,可以由用人单位根据自身条件予以自主设定,比如:可量化的业绩条件、年度绩效考核各项得分条件及其权重、奖金发放前已经离职员工的奖金能否继续发放、具体发放时间等等。

(二)在递延机制下,预设首年奖金和其余递延年度的奖金比例和支付时间点

绩效奖金作为薪酬的一部分,首付和递延支付比例以及相应的支付时间尽量要明确,以便最大程度上减少纠纷或误解。

(三)通过年度绩效评估并结合内外部审计等机制初步确认某一年度的绩效奖金支付条件是否成立

年度的绩效评估结果是常规的绩效审核机制,但这只是一个初步的审核、确认机制,而不是最终的;而内外部审计、执法检查等确保单位依法合规经营的活动,也会进一步回顾、确认绩效评估结果是否需要调整或推翻。

(四)对于首年和递延年度的奖金,如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发现劳动者不符合支付条件时,可以依据监管政策和规章制度采取未付止付或已付退回机制

对于绩效奖金未付止付或已付退回的机制,其依据都是当年度(奖金归属年度)的绩效考核结果并不是最终的,而是具有“预发”性质,因此,用人单位可以根据事后发现的新情况(例如:劳动者事后被发现参与违法违规活动、对企业经营风险或损失负责、从事与单位具有利益冲突的活动等情况)进行调整或予以推翻。

对于绩效奖金需要“已付退回”的情况,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损失赔偿规则,用人单位应当通过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提前明确当年首发和此后年度递延发放的奖金,均在实质上具有某种“预发”或“临时核定”的性质,才有机会在今后适用类似“多退少补”、“先付后退”的绩效奖金追回规则。

另外,劳动者履职涉及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或相关业务风险,有可能是在多年以后才被发现或暴露。那么,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退回多少年前的已发绩效奖金,就成为一个问题。笔者认为,在出现这种情况时,无限追溯扣回过往年度的绩效奖金可能并不现实,但在目前法规及政策框架下,确实也很难限定一个合理的可追溯年限。

五、典型案例评析

以上是我们对用人单位发放绩效奖金及实施相关递延和扣回事项背后的逻辑所进行的梳理。结合我们处理同类案件的经验,并回顾现有可检索到的司法案例,可以进一步从当下实践的角度理解绩效奖金及相关的递延及扣回问题。这方面的案例当然是以接受强监管的金融机构相关案例为主。

(一)用人单位难以仅仅依据外部监管规定主张递延支付与追索扣回,而应当按照监管要求在企业内部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根据《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指引》(2022年6月10日)第十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实施绩效薪酬递延支付制度,明确适用人员范围、期限和比例等。实践中,部分公司在其内部规章制度中并未就薪酬递延支付规则予以规定,也没有将其载入劳动合同中告知员工。在此种情形下,公司能否以存在行业指引等为由,对员工实施递延支付和追索扣回?检索到的案例显示,法院对公司的上述主张很有可能不予支持。

【参考案例一:(2020)沪01民终9079号】

某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某劳动合同纠纷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王某原系某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员工。2018年1月23日,王某与公司签订了履行期限自2018年4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王某在公司正常工作至2018年9月10日,当日王某以电子邮件形式向该公司提出辞职。2019年5月16日,公司向王某出具处罚决定书称:王某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在2018年8月至2018年9月期间累计旷工16天;在债券投资管理中未有效执行公司规定,对投资决策依据不充分,投后跟踪管理不到位等问题负有直接责任。根据《某某证券股份有限员工各类假期规定与考勤作业管理办法》第六条以及《某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违规处罚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王某开除处分、扣除风险金。……2019年5月23日,王某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5年2月9日至2018年9月10日期间绩效奖金338,200元。2019年8月7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对王某的请求不予支持。王某不服仲裁裁决,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中,王某、公司均确认公司扣发的绩效奖金性质为风险金,发生时间为2016年4月至2018年5月期间。公司不能提供其制定的有关风险金的规章制度。……二审中,公司主张其系依据金融行业惯例与金融行业部门的监管政策和规章而不支付王某系争绩效奖金差额,相关政策和规章具体为: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五条“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年薪由董事会根据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决定,40%以上应当采取延期支付的方式,且延期支付期限不少于3年。延期支付薪酬的发放应当遵循等分原则。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证券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证券公司应当停止支付全部或者部分未支付的绩效年薪”;2016年7月18日起施行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对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主要业务人员及相关管理团队实施过度激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未建立激励奖金递延发放机制;(二)递延周期不足3年,递延支付的激励奖金金额不足40%”;2018年1月4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交易监管的通知》第二条第(四)项“加强债券交易人员管理……参与债券投资交易的人员薪酬与激励合计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超过部分应当按照等分原则递延发放,递延周期不少于2年”;2018年起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三十条“证券公司应当针对管理和执行投资银行类项目的主要人员建立收入递延支付机制,合理确定收入递延支付标准,明确递延支付人员范围、递延支付年限和比例等内容。对投资银行类项目负有主要管理或执行责任人员的收入递延支付年限原则上不得少于3年”;2018年12月25日起施行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投资交易业务内控指引》第三十一条“参与债券投资交易的人员薪酬与激励合计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超过部分应当按照等分原则递延发放,递延周期不少于2年”。……

法院认为,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公司以王某负责的五个债券投资项目发生违约事件,造成其公司上亿元损失,王某系争期间已得劳动报酬远超过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等为由,主张依据上述巨额损失事实、行业惯例和监管政策规章,其公司无需支付王某系争以风险金名义扣减未发的绩效奖金差额。但对此:一则,公司主张其无需支付王某系争绩效奖金差额之依据与该公司自行制定的《某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键岗位职务个人风险金管理办法》所载之风险金扣除条件不甚相同;二则,公司所援引的据以不支付王某系争绩效奖金差额之监管政策与规章,就本案情形而言,难以成为公司不支付王某系争绩效奖金差额主张成立的充足依据;三则,公司与王某对风险金的定义及扣发条件确存在分歧,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由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有其依据。故而,公司主张不支付王某2015年2月9日至2018年9月10日期间绩效奖金差额166,627.40元,依据不足,难以采纳。

(二)规章制度类似用人单位的“内部法”,其效力难以溯及既往,因此用人单位无法依据考核期满后建立的规章制度主张追索扣回

【参考案例二:(2023)津02民终687号】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郑某劳动争议民事二审(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0年10月22日,郑某入职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2013年11月20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0年10月22日至2015年10月21日。2015年10月22日,双方续签《劳动合同》约定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自2015年10月22日至2020年10月21日。关于离职时间,双方各执一词。郑某辩称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其离职时间为2020年10月21日;公司主张以劳动者过失为由于2021年6月7日同郑某解除劳动关系。

2021年6月15日,公司作出的《关于对郑某绩效追索的通知》载明,根据《关于给予郑某开除处分的通报》及《某某银行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及薪酬追索扣回管理办法》,对2013年至2016年期间已发放的绩效薪酬进行100%追索,合计706668.42元。郑某于2021年6月30日收到该通知。该通知中提及的《某某银行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及薪酬追索扣回管理办法》于2020年11月17日印发。

法院认为……在2020年10月21日后,郑某未在公司继续工作,公司未再向郑某发放工资,双方劳动合同已经终止。……在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后,公司以《某某银行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及薪酬追索扣回管理办法》通知对郑某进行绩效追索,缺乏依据,业已超过仲裁时效,不予支持。

(三)用人单位未经民主、公示程序就公布的递延支付与追索扣回制度存在被认定为无效的法律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未经民主及公示程序,金融机构所建立的递延支付与问责机制相关规章制度归于无效。

【参考案例三:(2017)京02民终11016号】

某某期货有限公司与刘某劳动争议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刘某于2008年2月18日入职某某期货公司,当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在一定条件下,公司根据经营状况及刘某的工作表现,按照公司薪酬制度的规定,另行发放绩效工资和年终奖金。2015年,刘某年终奖中递延发放金额为290800元。2016年8月28日,刘某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在职期间,刘某系首席风险官,为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2015年递延奖金290800元是否应发放的问题。公司主张,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的,尚未支付的年度递延绩效薪酬经公司批准不予发放。现刘某于2016年8月28日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其不符合规章制度规定的领取递延绩效薪酬的条件,因此不同意发放。诉讼中,公司向法院出示了公司章程、董事会第32次决议、《2015年度年终奖金分配方案的议案》、《递延试行办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会议纪要、《2015年年终奖金发放方案》、工作协调函、关于奖金递延发放人员条件审核的回复意见、2015年终奖金递延支付人员名单。

刘某认可公司章程、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会议纪要、《2015年年终奖金发放方案》的真实性;主张董事会第32次决议、《2015年度年终奖金分配方案的议案》、《递延试行办法》没有见过,真实性无法确认,且递延试行办法并非该公司的规章制度,不应适用于该公司,刘某不适用该制度;不认可工作协调函、关于奖金递延发放人员条件审核的回复意见、2015年终奖金递延支付人员名单的真实性。诉讼中,公司未向法院出示其他证据证明《递延试行办法》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且刘某知晓。

法院认为,本案中,公司主张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的,尚未支付的年度递延绩效薪酬经公司批准不予发放。关于此内容,公司提交的《递延试行办法》中有所体现。但经审查,《递延试行办法》对递延奖金发放时间、发放条件做出了具体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公司未就《递延试行办法》经过民主制定程序向法院出示证据,亦未有证据表明《递延试行办法》在制定时,直接或间接征询过刘某的意见。另,用工单位制定规章制度亦应以遵守法律、法规为前提和基础。综合以上情况,一审法院判令公司支付刘某2015年度年终奖金的递延部分,并无不当。公司虽上诉坚持对该项的异议,因事实及法律依据均不足,不予支持。

(四)对用人单位“离职止付”规定的讨论——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在绩效奖金实际发放前已经离职作为止付条件

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等规定,相关人员未能勤勉尽责,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经营风险负有责任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可以要求其退还相关行为发生当年奖金,或者停止对其实施长效激励措施。从这一表述来看,除了明确“相关人员未能勤勉尽责,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经营风险负有责任的”作为绩效奖金止付及退回情形外,相关文件并未明确更为具体的“止付”或“退回”条件,而是将细化规定的权利留给用人单位。

为此,如果用人单位在其规章制度中将“相关人员未能勤勉尽责,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经营风险负有责任”的相关情形予以细化式列举,就有机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如果用人单位基于自身的经营需要,在其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中自行“加码”设定了其他的“止付”情形,比如实践中常见的将劳动者已经离职作为止付条件,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实践中也会存在争议。

关于离职人员相关的年终奖争议,读者可以搜索最高人民法院第183号指导案例的有关内容,因该案例并非与绩效奖金的递延和止付/扣回事项直接相关,笔者不再引述该案例。

观点一:提前离职的劳动者,对于其已完成的劳动成果,有获得报酬的权利

【参考案例四:(2019)京0102民初6514号】

某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兰某劳动争议一审(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兰某于2014年6月30日入职A证券有限公司,在中小企业金融部担任质量监控部高级经理,工地地点在北京。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4年6月30日至2015年6月29日的劳动合同,后续签至2018年6月29日。2015年9月,A证券有限公司更名为某某证券公司。兰某因个人原因于2018年6月底离职。……公司认为依据其《新三板业务总部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按照公司规定,奖金发放日已离职人员,不再对其发放奖金,因此,在其公司2018年8月完成2017年度的统算时,兰某已离职,兰某未参加2017年度统算,故不应再发放兰某2017年度预留部分的奖金。……

法院认为……双方本案争议的焦点,即预留部分的奖金是否应当发放。首先,分析预留奖金的性质。根据上述规定,奖金为“当月收入、次月发放”,在发放时每月按照一定比例发放,预留一部分作为业务风险准备,年终统算后发放。可见,即使作为预留的部分,也实际是员工每月应得的奖金,只是在发放时间上予以延后,但仍属于劳动者每月应得的工资报酬。……综上,公司不同意向兰某支付2017年度暂扣奖金的理由不能成立。公司未举证证明暂扣兰某2017年度奖金的数额;兰某虽然在劳动仲裁阶段主张公司支付2017年度暂扣奖金数额为184918.23元,但在仲裁裁决确定该项金额为102539.59元后,兰某认可仲裁结果,故公司应当按照仲裁裁决的金额,向兰某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暂扣的奖金102539.59元。

【参考案例五:(2020)京02民终11594号

某某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尤某劳动争议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尤某于2016年5月10日入职某某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担任高级审计经理。2016年5月10日,双方签订了期限自该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的劳动合同。……2019年2月1日公司向全体员工发出《关于2019年1月工资、2018年度精神文明奖及2018年度年终奖有关事宜的通知》,内容为“经公司党委审议,公司提前发放2019年1月基本工资;同时,由于我公司被评为2018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明单位,公司将在春节前向全体员工发放2018年度精神文明奖。2018年度年终奖将于春节后发放。”尤某表示收到了该邮件,文件上只是说2018年年终奖将于春节后发放。……2019年2月28日,尤某辞职,双方办理了离职手续,填写了离职承诺书、工作交接单。2019年2月28日,公司为尤某出具离职证明,记载尤某因个人原因辞职,按照国家《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现公司与您终止劳动关系。经双方协商同意,本次终止劳动合同不涉及有关经济补偿事宜。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实际出勤天数,工资支付至2019年2月28日,五险一金缴纳截止月为2019年2月底,2018年度的奖金以及之前年度递延奖金不再发放。签收人处有尤某签字。

后尤某以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8年度绩效奖金151426元。2020年6月17日,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西劳人仲字[2020]第1615号裁决书,裁决公司支付尤某2018年度绩效奖金151426元。

法院认为:公司以公司薪酬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以及离职证明有尤某签字确认为由上诉主张尤某因在年终奖发放日之前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故而不应享有年终奖且应视为其主动放弃年终奖,但本案中,尤某已经完成了2018年的工作任务,参与了公司的年度考核,并进行了公司的绩效等级评定,且接到了公司关于发放年终奖的相关通知;劳动者就其已经提供的劳动以及已经完成的劳动成果,当然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况且,根据公司有关年终绩效奖核算标准、考核制度的规定,年终奖应属于劳动者上一年度正常提供劳动应得的报酬部分,故而并不以用人单位发放时间的延后或者劳动者本年度的离职而免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上一年度年终奖的义务;此外,尤某为办理离职手续而签收公司制式的离职证明的行为,并不能视为双方对放弃2018年年终奖进行了协商和确认;因此,公司的该项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观点二:员工离职可以被约定为“止付”情形

【参考案例六:(2019)沪0109民初8995号】

刘某与某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刘某于2015年5月14日入职某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处工作,担任基金经理,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至2020年5月13日。2018年8月6日,刘某辞职。2019年1月21日,刘某向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6年和2017年奖金合计17万元。仲裁审理中,公司提起反请求,要求刘某返还:1、已支付的奖金38.2万元;2、培训费4,265元。同年3月12日仲裁委裁决如下:1、对刘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2、对公司反请求均不予支持。刘某不服该委裁决起诉至法院。

公司《递延奖金发放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适用员工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条件的,公司可以在其离职时全额发放递延奖金:(1)连续工作满36个月离职:2016年1月1日在岗且适用递延奖金方案的员工,自2016年1月1日起至离职之日连续工作满36个月;2016年1月1日后适用递延奖金方案的员工,自适用之日起计算连续工作满36个月离职;(2)在公司工作期间无任何违法违规行为,未因个人原因造成已知的风险隐患或风控事件,未受过任何处罚。”

审理中,刘某认为绩效奖金属于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公司既已确定了金额,就不得再设置发放条件。公司认为,绩效奖金不同于工资,而属于奖金范畴,公司对刘某绩效奖金的发放与否及发放金额具有最终决定权,递延奖金是公司对符合条件并能够长期为公司提供服务的人员采取的一项具有递延性质的激励措施,是提高职工忠诚度的一项物质手段。

法院认为,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劳动者的绩效奖金发放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管理权的范畴,其具体发放细则应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准。本案中,刘某认为自己从不知晓公司《递延奖金发放管理办法》,且该办法的内容违法。公司则认为其已将该办法在OA系统公示,也通过开会方式告知了公司全体员工,刘某声称不知晓该办法的规定,实在有违常理。对此,综合双方当事人陈述及所提供证据,法院对公司的答辩意见予以采信,故法院认定所涉绩效奖金争议应以《递延奖金发放管理办法》为依据进行处理。根据该办法,递延奖金非适用员工应得或必然获得的劳动报酬,而是公司基于对适用员工持续性考核结果,在满足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后发放的奖励。故本院认定递延奖金属劳动者可期待之利益,其发放需满足相应的条件。刘某在2018年8月6日辞职,即自2016年1月1日至离职之日尚未连续工作满36个月,不符合离职员工全额发放递延奖金的条件,公司据此不发放刘某的剩余17万元奖金并无不当,故刘某要求公司支付2016年和2017年奖金合计17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参考案例七:(2019)沪0115民初52544号】

某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30日某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某签订《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载明经公司董事会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同意聘任刘某担任督察长职务;……2018年2月5日刘某基于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和辞去督察长职务的申请。3月28日刘某在公司董事会第四届第三十三次会议上完成2017年度述职报告,同一天该次会议上批准了刘某辞去督察长的申请。5月15日刘某签收公司出具的离任审查报告,并同意报告内容。5月27日刘某办理离职手续……

刘某向上海浦东新区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其中一项请求,是要求公司支付2016年年终奖递延部分576,000元、延迟利息14,616元(该利息暂计至2019年1月31日)。该项主张没有得到仲裁委的支持,后公司基于其他诉讼请求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刘某与公司签有《2016年度年终奖金递延部分发放协议》,协议约定:刘某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经评定,刘某2016年度当年发放的年终奖金金额为864,000元,2016年度年终奖金递延部分预计发放额为576,000元,就递延部分的发放时间和条件,双方同意并达成协议如下:一、在满足本协议约定条件的前提下,递延奖金在后续分两笔发放,发放比例分别为递延奖金的50%与50%;二、除本协议第三条另有约定外,两笔递延奖金的发放与公司2017年度、2018年度的年终奖金发放同步进行;三、递延奖金全部发放完毕前,出现下列期限之一的,递延奖金不再发放:(1)员工辞职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八、争议解决等本协议未涉及条款,适用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公司制定的《某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年终奖递延管理制度》……《2016年度年终奖金递延部分发放协议》系刘某与公司就2016年度年终奖递延方法作出的特别约定,该特别约定的效力高于公司董事会第四届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中作出“2016年度高管及员工奖金递延方案分别与2015年高管及员工递延方案保持一致”的决定和《某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度奖金递延方案》的规定,且协议的相关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双方自应按照协议约定内容履行。刘某于2018年2月5日基于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双方的劳动关系于同年5月17日解除,公司于6月5日发放刘某2017年度年终奖,故公司按照《2016年度年终奖金递延部分发放协议》约定的内容,决定不予发放刘某本应于2017年度、2018年度的年终奖金同步发放的2016年度年终奖金递延部分576,000元,并无不当。刘某要求公司支付2016年度年终奖递延部分576,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刘某要求公司支付2016年度年终奖递延部分576,000元的暂计至2019年1月31日延迟利息14,616元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观点三:“离职止付”的规定有效,但不适用于单位违法解除的情形

【参考案例八:(2019)渝0112民初500号】

李某与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劳动争议一审(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2011年3月2日,李某与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自2011年3月2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职位为总经理,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按照公司相应岗位说明书要求工作。2014年1月8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一份,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岗位为银行部总经理,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是按照公司相应岗位说明书、岗位考核和考评制度要求。2017年5月19日,李某被任命为交易银行部总经理。2018年2月24日,公司免去李某交易银行部总经理职务。2018年3月8日,李某被任命为渝北支行客户经理。……2018年9月4日,李某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2018年3月9日因病住院治疗,征得公司同意,申请休病假,病假期间,被免去了交易银行部总经理职务,调至渝北支行担任客户经理,同时在病假期间,大幅降低李某的薪酬标准及社保缴纳基数,对此李某多次提出异议。2018年9月3日,李某病休到期,回单位报道,公司不能恢复原职位及薪酬,且病假期间的工资不予补发,认为公司严重违反劳动合同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发出通知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按照法律规定,足额补发工资、补缴社保、支付经济补偿,办理社保转移手续。……

依据《某某银行重庆分行绩效薪酬延期支付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绩效薪酬延期支付管理期限为三年,按比例支付;经分行问责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决定对相关问责对象实施止付的,即实施止付其延期支付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对象人员调离出集团公司时,尚未发生相关风险暴露的,即止付所有未支付绩效薪酬;除在职干部员工对象外,绩效薪酬延期支付、止付、追索扣回规定,也适用分行内退、离行(含调动、退休、辞职)人员。……

法院认为,……关于延期支付的绩效问题。绩效工资属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便于管理可以延期发放,尽管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延期支付对象人员调离出集团公司时,尚未发生相关风险暴露的,即止付所有未支付绩效薪酬,但李某离职系因公司违法行为被迫导致,在该情形下,公司应支付李某延期绩效20860.53元。

(五)用人单位将违反竞业限制作为“止付”条件,该规定可能得到法院支持

金融机构能否在规章制度中明确,如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业务,则无法获得剩余绩效薪酬?根据检索结果,法院会认可此种约定的有效性,认为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相关的考核和分配方案执行,尊重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权。

【参考案例九:(2017)京02民终8008号】

王某与某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08年8月1日,王某入职某某证券公司,当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载明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年8月1日至2009年7月31日,工作岗位为审计部岗位,公司每月28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王某工资,按公司薪酬福利管理办法规定执行。2009年8月1日,双方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09年8月1日至2012年7月31日。2012年6月18日,双方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2015年9月9日,王某向公司提出辞职。2015年9月29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2015年9月底、10月初,王某入职A证券公司工作。

法院认为,2015年7月21日,公司作出《关于就对离职员工剩余绩效奖金发放事宜进行公示的通知》,该通知中第二条“对从公司辞职的员工”部分载明,对因个人原因主动从公司辞职的员工,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剩余绩效奖金按全额分段进行发放;(一)拟入职新单位与公司非竞争关系。所谓竞争对方仅指同业券商,不包括银行、基金、资产管理公司其他金融机构……。第四条发放标准及时间中记载,剩余未发放的绩效奖金分三次递延发放。员工离职时发放1/3,离职6个月后发放1/3/,离职12个月后发放1/3。发放时间与在职当月工资发放时间一致。遇发放时点,离职员工需提前向奖金发放单位提供就职单位收入证明,以便公司代扣代缴相关个税。递延发放期间,员工所在单位如果发现员工不再满足以上条件的,需按以上流程及时通知有关人员。人力资源部或各分支机构将不再发放剩余未发放部分的绩效奖金。

根据公司《关于就对离职员工剩余绩效奖金发放事宜进行公示的通知》,王某离职后入职A证券公司违反了该通知中规定的拟入职新单位与公司非竞争对手关系,故亦不符合对该通知剩余绩效奖金发放条件。基于上述理由,对于王某要求公司支付2014年度绩效奖金2016年递延部分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六)用人单位未建立有关规章制度,可能遭受监管部门的处罚

根据《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指引》第十九条,基金管理公司或从业人员违反本指引的,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行业内谴责、公开谴责、暂停受理或办理相关业务、认定为不适合从事相关业务等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并记入从业人员诚信信息;涉嫌违法违规的,协会将移交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依法查处。

而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处分有关人员、责令更换有关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或者提供福利、责令暂停履行职务、责令停止职权、责令解除职务、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措施。

金融机构未建立有关制度的行政处罚案例

(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证监会官网)

粤金罚决字〔2023〕8号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营业部广州分部因未建立及执行绩效延期支付及延期追索、扣回制度,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商业银行薪酬监管指引》(银监发〔2010〕14号)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对机构罚款20万元。

黑银保监罚决字〔2022〕18号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绩效薪酬延期支付比例不符合监管要求等,被黑龙江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罚款1260万元。

沪证监决〔2022〕293号

关于对某某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事实:……对主要业务人员及相关团队实施过度激励,未按规定建立激励奖金递延发放机制,不符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号)第十条规定的要求。……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三条第九项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七)在绩效奖金有关的纠纷中,用人单位应当就劳动者存在未能勤勉尽责,导致分管业务亏损或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风险的情形承担举证责任

实践中,对于薪酬止付、追索机制的执行,金融机构除了举证其相关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具有约束力外,还需要举证该劳动者存在约定的应当薪酬止付、追索的事实,故当劳动者出现规章制度中约定的应当薪酬止付、追索的情形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取证,若用人单位举证不能的,将承担不利后果。

【参考案例十:(2019)京02民终15223号】

某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方某劳动争议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04年2月1日,方某入职某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入职时岗位为总裁助理及投资银行总部经理。双方曾多次订立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5年6月11日至2018年6月10日。2007年8月28日,方某担任副总裁。2010年7月9日起,方某担任执委会委员、合规总监、副总裁。2014年4月11日起,方某除担任上述职务外,另任执行副总裁及首席风险官。2016年6月1日起,方某月工资调整为300 000元。2016年12月20日,方某被免除合规总监职务,其他职务继续担任。2017年1月1日至7月17日,方某月工资标准为300000元,工资分项为基本工资60000元、岗位工资90000元和绩效工资150000元,其中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按月发放,绩效工资按年发放。2017年7月17日,公司董事会作出免除方某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决定,同时聘任其为风险管理总部高级顾问,方某被免除行政副总裁、首席风险官、执委会委员职务。按照公司员工薪资标准表,方某的月工资调整为57 500元。因高级顾问职务为专项工作,2018年4月1日以后公司未为方某安排从事其他新工作,且自同日起调整方某的月工资为20000元。……2018年6月8日,方某提交《离职报告》,主张由于公司拖欠工资等原因提出离职。……双方认可2018年6月8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2018年7月11日,方某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方某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方某向一审法院起诉,其中一项诉讼请求是,请求公司支付2014年董事会奖励基金中应于2017年支付部分600560元及2015年董事会奖励基金中应于2017年支付部分1936670元和应于2018年支付部分1936670元。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2014年董事会奖励基金中应于2017年支付部分及2015年董事会奖励基金中应于2017年支付部分和应于2018年支付部分的诉讼请求,公司主张根据《董事会奖励基金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3项明确规定,在奖金延期支付期间,高管人员未能勤勉尽责,导致分管业务亏损或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风险,公司停止支付全部或者部分未支付的奖金。故方某不应享有董事会奖励基金延期支付部分。但根据方某的离任审计报告结果,方某自2014年4月30日至2017年7月14日任公司执行副总裁、首席风险官、执行委员会委员期间,分管风险管理总部工作。审计结果显示除“六、审计期内公司风险事件”及“七、审计关注的事项”描述的事项外,未发现方某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和违反公司规定情况。方某主张报告中虽列出的风险事件属于公司相关部门的风险事件,方某无需对这些风险事件承担个人责任。公司亦未进一步举证证明方某需要承担个人责任。故公司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方某在职期间未能勤勉尽责。且根据公司2017年年报显示,公司还应支付方某董事会奖励基金延期支付部分3205322.07元。且公司对方某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7月17日的考核属于事后考核,法院对其考核结果不予采信。法院认定公司应支付方某董事会奖励基金延期支付部分3205322.07元。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2014年董事会奖励基金中应于2017年支付部分及2015年董事会奖励基金中应于2017年支付部分和应于2018年支付部分的问题。公司《董事会奖励基金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3项明确规定,在奖金延期支付期间,高管人员未能勤勉尽责,导致分管业务亏损或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风险,公司停止支付全部或者部分未支付的奖金。争议焦点在于方某是否“未能勤勉尽责,导致分管业务亏损或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风险”。公司提交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等证据,方某主张没有对其本人及其分管部门的处罚,其没有责任。公司对方某进行了离任审计,审计结果显示:方某自2014年4月30日至2017年7月14日任公司执行副总裁、首席风险官、执行委员会委员期间,分管风险管理总部工作。除“六、审计期内公司风险事件”及“七、审计关注的事项”描述的事项外,未发现方某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和违反公司规定情况。方某主张报告中列出的风险事件属于公司相关部门的风险事件,其无需对这些风险事件承担个人责任。审计报告中的确无因方某未能勤勉尽责导致“审计期内公司风险事件”及“审计关注的事项”及方某需就此承担个人责任的记载,公司对此亦未进一步举证。综上,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方某“未能勤勉尽责,导致分管业务亏损或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风险”。方某虽在奖金延期支付期间离职,但系公司违法降低工资等过错行为导致,方某本人对于离职并无过错。公司对方某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7月17日的考核属于事后考核,一审法院对其考核结果未予采信,并无不当。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12月17日决定对包括方某在内的2014-2016年期间任职的参与2014、2015年董事会奖励基金分配的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停止支付2014、2015年董事会奖励基金延期尚未支付的部分,亦在本案仲裁庭审后才作出,在公司未能证明方某“未能勤勉尽责,导致分管业务亏损或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风险”的情况下,其公司依据此决定不同意支付方某董事会奖励基金延期支付部分,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公司应向方某支付董事会奖励基金延期支付部分3205322.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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