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韬视点 | 行政决定逾3个月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利害关系人提请行政机关履职,如何处理?
作者:黄薇
涉及法条:《行政强制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在决定生效后3个月内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利害关系人向行政机关提出履责申请,要求后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决定。如何处理?
1. 行政机关在决定生效后3个月内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必然违法。根据前引《行政强制法》规定,期满后3个月内,行政机关“可以”而非“应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具有裁量权。现实中,行政机关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原因多种多样,例如《专利法》第65条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处侵权人是否存在“不停止侵权行为”的情形,就需行政机关调查裁量,如存在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 行政机关是否存在怠于履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职责的行为,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为这会导致法院内部的行政诉讼职能和执行审查职能交叠冲突。因此,相对人不可就此向法院主张。同理,此类争议也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3. 行政裁决的当事人可自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58条第1款:“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行政裁决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六个月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 违法状态未停止的,行政机关可再次作出行政决定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例如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重复专利侵权行为相关问题的批复》(国知发保函字[2021]133号)规定:“重复侵权行为的起算时间取决于首次侵权行为相关的行政及司法程序的结束时间。首次侵权行为法院强制执行程序终结之时,或权利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期限届满之日,可认定为首次侵权行为相关的行政及司法程序结束的时间。其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即属于重复侵权行为”。重复侵权行为为新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可作出相应处理。
5. 督促相对人履行行政决定的其他措施不受强制执行申请期限过期的影响。例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40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手续等措施督促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