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韬视点 |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风险识别与优化策略——以《民法典》中的绿色原则为指导
作者 | 王钰 王政
一、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与绿色原则适用
(一)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框架
在当前化石能源成本不断上升和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的背景下,国家政策正在积极推动能源结构的转型。随着新能源和分布式能源的快速发展,节能服务产业迅速崛起,成为支持这一转型的关键力量。各类行业出于对社会责任的承担,正越来越多地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来实施节能项目,以提高能源效率并减少环境影响。本篇文章将依据民法中的绿色原则,深入分析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在实务操作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并提出具体的优化策略,旨在指导企业和节能服务公司如何制定和执行更加规范、有效的节能项目合同,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节能目标的实现。
合同能源管理EP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24915—2010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3.1款已明确合同能源管理为EPC——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是指节能服务公司通过与用能单位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并就未来的节能目标进行约定,由节能服务公司基于节能目标为用能单位制定节能改造服务并予以实施,用能单位以未来节约的部分节能收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项目投资及收益。目前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主要涉及节能服务公司、用能单位或业主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见表一)。项目内容大体围绕项目投资、节能方案设计、设备采购、项目建设、能源审计、节能量测定与验证等展开。其中,能源审计、节能量测定与验证是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所特有的,节能措施的实施过程则可能与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类似。
| 节能服务公司(ESCO) | 用能单位或业主单位 | 施工单位 | 设计单位 |
含义 | 能提供用能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 需要改善能源使用效率的企业、机构或组织 | 承建单位,是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单位的简称 | 负责节能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
作用 | 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 | 与节能服务公司签订合同,明确节能目标和相关服务内容,支付相应的节能服务费或能源托管费 | 负责节能项目的施工、设备安装、调试等工作 | 负责节能项目的设计工作,根据用能单位的实际情况和节能目标,设计出合理的节能方案 |
表一
现行合同能源管理运作模式包括能源费用托管型、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以及节能设备融资租赁型四种:
(1)能源费用托管型:能源费用托管型是合同能源管理的主流模式,亦是一种新兴的市场化节能机制。基于这种模式,用能单位将所有能源费用委托节能服务公司进行管理,包括水、电费、供暖费等,同时由节能服务公司制定改造计划,项目节能改造费用以及运行费亦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进而实现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将拥有全部或者部分节约的能源费用。此种模式的优势在于节能服务公司具有专业的知识和经验,能够为企业提供科学、合理的节能方案,有助于帮助企业降低财务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然而,其挑战在于融资难和回报周期长,常需五至十年才见回报,给节能服务公司带来资金压力。
(2)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效益分享型是目前常见的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在这种模式下,节能服务公司负责项目的投资,此类项目资金有两种提供方式,一是由节能服务公司单独提供资金;二是由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共同承担资金压力。在合同期内,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共同分享节能效益,项目的所有权也属于节能服务公司,合同期满后,项目所有权与节能效益则全部归于用能单位所有。这种模式可以促使节能服务公司积极投入资金和技术,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减少能源消耗,从而实现节能效益。同时,用能单位也能从节能改造中获得实际的经济利益,降低能源成本。但是此种模式下如何准确测量和评估节能效益、如何确定合理的分享比例、如何保障合同双方的权益、如何保障项目投资回收期等,都是需要面对的问题。
(3)节能量保证型:在此模式下,节能改造工程的全部投入和风险均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在项目合同期内,节能服务公司向用能单位承诺一定比例的节能量,用于支付工程成本。如果实际节能量未达到承诺的节能量,节能服务公司则需要承担差额补偿;而超出承诺节能量的部分,双方则共同分享,直至公司收回全部节能项目投资。在项目合同结束后,节能设备将无偿移交给企业使用,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用能单位享受。
(4)节能设备融资租赁型:节能设备融资租赁型是合同能源管理中的一种特殊模式,也是“易碳家”独创的节能服务融资模式,此种模式下的节能公司专门从事节能设备融资租赁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它以融资租赁为融资手段和操作手段,以合同能源管理为业务平台,形成了创新型节能服务业务模式。用能单位作为承租人与节能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节能公司根据承租人的需求,购买或租赁节能设备,并将其出租给用能单位使用,用能单位获得节能设备的使用权,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金额支付租金。合同期满后,用能单位取得设备所有权和今后所有的收益。
(二)绿色原则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绿色原则是《民法典》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也称环境生态原则。在实务操作中,绿色原则被具体化为一系列具有操作性的实践准则。例如,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当明确约定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责任和义务;在企业运营和管理中,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符合绿色原则的要求;在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中,应当充分考虑环境保护因素,确保项目的建设和运营不会对生态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对绿色原则的响应
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绿色原则不仅是一个理念,更是行动准则。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在合作过程中,需严格遵循绿色原则,确保项目的实施不会对环境造成任何负面影响。这要求双方在项目规划、实施、监测等各个环节都要充分考虑环境因素,确保项目的绿色、低碳和可持续性。
同时,绿色原则促进了合同能源管理技术的创新和应用。在绿色原则的指导下,节能服务公司为了满足用能单位的节能需求,需要不断研发新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方法。这些技术创新不仅有助于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还有助于推动绿色能源产业的发展,进一步促进生态环境的改善。
总之,绿色原则为合同能源管理的实施提供了法律基础和指导方向,而合同能源管理则是实现绿色原则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合同能源管理的实施,更好地实现了资源的节约和环境的保护,推动了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风险识别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风险贯通项目全生命周期,能源审计、节能量测定与验证、节能费用、节能设备纠纷等都是双方易产生的纠纷类型,就节能服务公司而言,其面对的法律风险不仅包括融资风险、合同履约风险、节能效果风险、市场风险等,更在于多方利益难以达到平衡而产生的信赖缺失,究其根本还是在于标准化能源管理合同适用难度大、合同能源管理运作模式混乱、节能服务公司资质无法保证、节能评价标准缺失、第三方服务机制不健全等法律风险的存在。
(一)标准化合同的适用性风险
《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20)(以下简称《技术通则》)作为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为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提供了三种类型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参考合同模板,分别针对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和能源费用托管型项目。这些模板旨在指导双方根据具体项目类型选择并签订针对性的合同。
然而,在实务操作中,需注意到《技术通则》作为推荐性国家标准,其约束力并非强制性的,因此并非所有节能服务企业与用能单位都会采纳。特别是在一些企业采用混合型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时,单一的合同模板可能难以满足所有项目的需求。另外,有些企业或机构可能未充分认识到能源管理合同的重要性,更侧重于追求短期的经济效益,而忽视长期的能源管理和节能效益,这导致在制定和执行标准化合同方面缺乏足够的动力和意识。
另一方面,在实际合同谈判过程中,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由于立场不同,可能在能源管理目标、责任划分、费用分摊等方面存在理解差异和利益分歧。标准化的合同条款可能难以完全平衡双方的利益,需要双方进行深入的沟通和协商。此外,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周期长,双方可能缺乏持续有效的专业支持来制定和执行合同。市场环境的变化,如能源价格波动、政策调整等,也可能对合同的签订和执行产生影响。
(二)运作模式的规范性风险
《技术通则》中针对合同能源管理的运作模式进行了展示,但仅用极为简短的篇幅提及了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和技术要求,就其运作模式的具体含义、区别、优劣、实施流程、具体规范等重要内容均未明确,而且各节能服务公司的资质不同,难以与每个合同能源管理运作模式相契合,何种资质对应何种运行模式也并未规定。何况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需要有效的项目管理来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若不对相关资质进行限制,节能服务公司不具备系统性管理项目的能力,则可能导致项目失败或产生纠纷,进而影响整个项目运作模式的稳定性。同时由于缺乏项目运作模式的具体规定,现实中对项目运作模式的识别认定就极为困难,合同双方难以准确把握选用确定的模式,这就加剧了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之间的利益风险和责任承担。
从合同能源管理运作的外部环境出发,由于缺乏明确和完善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市场行为,各方利益主体在合作过程中可能会因为缺乏明确的指导而产生争议,而且合同能源管理市场可能尚未成熟,缺乏足够的市场竞争和有效的监管机制,这可能导致市场参与者行为不规范,合作过程缺乏透明度,进一步加剧了运作模式的混乱。从合同能源管理运作的内部环境出发,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才,项目的实施与运营亦需要大量的专业性人才,而现如今专业人才的缺失以及前期培养的高成本均导致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无法得到有效管理和运营。缺乏专业人才的支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难以推行,而且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地区间、部门间的不一致,政策执行力度和效果存在差异。与此同时,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涉及多方利益主体,包括节能服务公司、用能单位、投资者等,这些主体之间必然存在利益冲突,在节能效益的分配、费用的支付等关键问题上难以达成一致,加剧了合同能源管理运作模式的混乱。
(三)节能服务公司资质风险
目前,我国对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九条,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标注能源效率标识,并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说明书中予以说明。此外,生产者和进口商还需要按照规定报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共同授权的机构备案。这一条款虽然针对的是用能产品的能源效率标识,但也可以看作是对相关企业(包括可能的节能服务企业)在生产和销售环节中进行信息备案的一种要求。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0年6月29日发布并至今实施的财办建〔2010〕60号文——《关于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需求及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了,各省(区、市)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技术通则》要求,负责本地区节能服务公司的备案申请及审核工作。节能服务公司需提供基本情况、财务、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详情(含模式、效果、投资与收入比例)、节能技术及产品信息(含自主研发和专利情况)、人员资质(含姓名、职称等),以及项目运营状态等书面材料。然而,鉴于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多样性和公司资质的参差不齐,统一的审核标准可能导致部分公司提交不实材料以获取备案资格,进而滥用政策支持,谋取不当利益。
(四)节能评价体系风险
节能服务公司的核心业务是通过为不同用能单位定制专业的节能方案来实现节能收益,而非直接销售特定的技术或产品。然而,随着能源和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现行的法律法规在更新和制定上显得相对滞后,缺乏明确的节能评价标准。这种滞后性导致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在协商节能量基准线和测算标准时面临诸多困难,难以达成一致的协议。这种困境往往会在合同执行期间持续数年甚至更久,加剧了双方在节能量认定方面的纠纷。更有甚者,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对节能评价标准的制定持消极态度,甚至对相关信息持漠视态度,而节能方案的制定需要专业性与技术性,节能服务公司无法掌握最前沿的行业信息、创新技术,就难以突破自身的技术壁垒与行业壁垒,难以根据不同的用能单位现实情况制定针对性专业性可行性的节能方案。部分节能服务公司利用用能单位信息差、节能知识匮乏等弱点,进而随意制定节能基准线,从而进行非法盈利。
同时,第三方服务机制的不健全也加剧了这一问题。部分第三方服务机构缺乏完善的组织管理结构和有效的监管机制,导致节能服务工作的开展较为混乱,服务质量参差不齐。这不仅使得用能单位面临节能服务质量低下甚至欺诈的风险,也影响了整个节能服务行业的声誉和发展。
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优化策略
(一)合同内容定制化:降低适用性风险
鉴于能源系统和设备的复杂性,制定一份定制化的能源管理合同对于减少潜在风险至关重要。由于不同企业和组织的能源需求、运营模式和战略目标各异,通用标准化合同往往难以满足所有方的需求。因此,定制化能源管理合同应运而生,旨在根据特定客户的实际情况和需求量身打造,确保合同内容的高度实用性和针对性。
一方面,双方需要明确合同目标和预期结果,细化合同条款。定制化合同首先需要明确合同的目标和预期结果,确保它们与用能单位的实际需求相符,同时又能符合节能服务公司的专业能力。这包括能源效率提升、成本降低、环境影响减少等具体目标,以及实现这些目标的具体时间表和里程碑。同时,细化合同条款以适应客户的特定需求和情况。例如,合同期限可以根据客户的投资回收期或设备使用寿命来确定;付款条件可以基于能源节约量或成本降低额来计算;违约责任可以明确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义务和责任,以及违约后的处理方式。
另一方面,引入定制化服务,建立灵活的调整机制。定制化合同可以包含一系列针对客户特定需求的定制化服务,包括能源审计、设备选型、安装调试、运行维护、培训支持等全方位的服务,以确保能源管理系统的顺利运行和持续优化。同时建立灵活的调整机制,以应对市场变化、技术进步或客户需求变化等不可预见因素。例如,可以约定在合同期内根据能源价格变动调整付款金额;在设备更新或升级时调整合同条款以适应新技术要求。
由此,定制化合同可以通过详细的条款和明确的责任划分来降低信息不对称风险,合同双方可以充分了解对方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减少了因合同条款模糊不清或与实际需求不符而导致的合同履行困难,以及因不可预见因素导致的合同履行困难和风险损失,从而制定更加合理和可行的合同条款。
(二)运作模式规范化:提升项目可行性
规范合同能源管理的运作模式对于确保能源管理项目的顺利进行、提高能源效率、降低成本以及推动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根据不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不同阶段制定可调节的项目可行性计划。
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起始阶段,首要任务是进行详尽的前期筹备与项目识别。这涉及深入调查和分析企业或设施的能源使用情况,以识别潜在的节能潜力和改进空间。同时,对节能技术的可行性及其经济效益进行综合评估,确保所选用技术能实现显著的节能和经济成效。随后,明确项目的具体目标和范围后,进入合同的设计与签订阶段。合同作为项目的核心,详细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包括实施方式、投资规模、节能效益分配比例等关键要素。在合同设计过程中,需充分考虑项目的独特性和双方需求,确保合同条款的公正、合理和可执行性。合同一旦签订,能源服务公司便需按照合同规定,负责项目的全面执行与管理,涵盖节能技术的采购、施工、调试、监测等环节。为此,公司需组建专业的项目团队,以确保项目高质量、高效率推进。项目完成后,进入节能效益的评估与分享阶段。此阶段将对项目节能效果进行全面评估与验证,确保达到预期节能目标。评估结果将作为双方节能效益分配的依据,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双方共同分享项目带来的节能效益。这不仅激励能源服务公司提升服务质量和技术能力,更为企业带来实实在在的经济收益。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并不是一次性的工作,而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在项目完成后,节能服务公司还需要负责项目的后期维护和优化工作,并通过后期维护和优化工作,可以确保项目的长期稳定运行和节能效果的持续提升。与此同时,能源服务公司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对项目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预测、评估和控制,通过有效的风险管理和控制,可以降低项目的风险损失,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和成功完成。
(三)准入机制与监管:提升公司透明度
构建节能服务公司的准入机制并确保其生命周期的透明化,是推动绿色经济、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步骤。而现如今节能服务公司资质参差不齐,节能服务市场缺乏信任机制,脆弱的基石难以支撑长久的发展。因此,尽快构建完善的节能服务公司准入机制极为重要。
一方面,设立明确的节能服务公司准入标准是重要基础。这些标准可以包括公司的注册资本、技术实力、专业团队、历史业绩等方面,通过设立这些标准,确保进入市场的公司具备一定的实力和能力,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节能服务。同时,对于申请进入市场的节能服务公司,需要官方机构对其提交的资料进行严格的审核与评估并对公司的实际运营情况进行实地考察,通过审核与评估筛选出真正具备实力的公司,避免市场上出现滥竽充数的情况。对于已经进入市场的节能服务公司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其持续符合准入标准,而对于违反规定或服务质量低下的公司则需要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以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另一方面,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透明化节能服务公司的生命周期。针对节能服务公司的基本信息、业务范围、技术实力、历史业绩等方面进行有限度的信息公开,让用能了解到公司最真实的情况,做出更加明智的选择。对于节能服务公司承接的项目进行定期公示,对于不符合准入机制的节能服务公司进行定期整改。同时,对于节能服务公司承接的项目定期公开项目进程,并通过绩效评估保障公司的服务质量和专业能力。
(四)节能量测算与验证:强化节能成效的准确性
健全节能量测算与验证机制是确保节能减排工作科学、精准、高效进行的关键环节,然而实践中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之间就节能效果往往不能达成一致,相互推诿、扯皮现象层出不穷,大大影响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进程。
明确节能量测算的标准和方法是健全节能量测算与验证机制的首要环节。制定统一的节能量计算公式和参数确保在不同领域和行业中使用统一的度量衡,通过建立节能量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体系,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同时加强节能量测算的技术研发,利用先进的能源监测技术、数据分析技术等手段,提高节能量测算的精度和效率,比如:通过安装智能传感器和监控设备,实时监测能源消耗情况,并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对数据进行深入挖掘,从而更准确地评估节能效果。
建立严格的节能量审核和评估体系是健全节能量测算与验证机制的重要手段。通过对节能量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核查,以及对节能量测算方法和结果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同时加强第三方机构的参与和监督,确保验证过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政府应出台相关政策,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的节能技术和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同时设立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节能量测算与验证机制的建设和完善。
加强节能量测算与验证机制的宣传和推广是健全节能量测算与验证机制的重要方法。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会等形式,提高企业和公众对节能量测算与验证机制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同时,利用媒体等渠道,广泛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务分析
在深入探讨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风险识别与优化策略之后,本章将对实务操作中的案例进行分析,以期为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提供更为具体的指导和参考。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剖析,我们可以更清晰地理解《民法典》中绿色原则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的应用,并评估前述优化策略的实施效果。
选取的案例包括了不同规模、不同行业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通过对这些案例的深入分析,我们发现,无论是能源费用托管型、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还是节能设备融资租赁型模式,成功的关键在于合同的精细化设计、风险的有效管理以及项目的持续监控。例如,在一项工业企业的节能改造项目中,节能服务公司通过定制化的合同条款,明确了节能目标、投资回报机制和风险分担方案,有效地平衡了双方的利益,促进了项目的顺利实施。
(一)风险管理的实务应用
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务操作中,风险管理是确保项目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融资风险作为项目启动阶段的主要障碍,节能服务公司需通过多渠道融资策略,如银行贷款、政府补贴、企业债券等,以分散单一融资来源的风险。同时,通过建立严格的内部资金管理流程,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性和效率性。
针对合同履约风险,节能服务公司应与用能单位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设立具体的履约标准和违约责任条款。此外,建立合同履约监督机制,如定期履约报告、第三方审计等,以确保合同的执行不受主观因素影响。用能单位还可以选择引入第三方评估和监督机构,这不仅能够提供专业的项目评估服务,还能增强项目的公信力,降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第三方机构的介入有助于及时发现项目中的问题,提供客观地改进建议,促进风险管理措施的有效实施。
(二)政策与法规环境的适应性分析
政策与法规环境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具有深远的影响,要求节能服务公司不仅要对政策动态保持高度敏感,而且要深入分析政策与法规对项目的具体影响。这种分析不仅包括对现有政策的遵循,还涉及到对政策变化的预测和应对策略的制定。在法律层面,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的环保法规、节能法规、合同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降低因违规而产生的法律风险。同时,节能服务公司应密切关注政府对可再生能源和节能减排的重视程度及其政策导向,利用政策优惠如税收减免、财政补贴等,来降低项目成本,提高项目的市场竞争力和吸引力。
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合理的股权结构设计是确保公司长期稳定发展的关键。一个精心设计的股权结构不仅能够平衡不同股东的利益,还能吸引新的投资者加入,为公司带来资金和资源,同时保障项目的顺利进行。对于节能服务公司而言,这一点尤为重要,因为它们往往需要大规模的前期投资,并且项目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资金的稳定性和股东的支持。
法律风险在股权结构设计中占据了核心地位。首先,股权分配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确保所有股东的权益得到平等保护。例如,根据《公司法》,股东应按照其出资比例享有相应的权利,包括股利分配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此外,股权结构设计还应考虑到股东之间的权力平衡,避免出现一股独大或管理层控制过度的情况,这可能导致公司决策偏离最佳利益,甚至引发股东之间的法律纠纷。
节能项目公司在设计股权结构时,还应考虑到股东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不同的股东可能有不同的利益诉求和风险偏好,如财务投资者可能更关注投资回报,而战略投资者可能更看重公司的长期发展和市场地位。因此,节能项目公司需要通过法律文件,如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所有股东的利益都能得到妥善安排和保护。
知情权、参与权、表决权和收益权是股东的四项基本权利。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股东应及时获取项目信息,包括财务状况、运营效率、市场风险等,以便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节能项目公司应建立透明的信息披露机制,确保所有股东都能平等地获取信息。此外,股东应有权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如项目投资、资本变动、管理层任命等,这有助于增强股东对公司的信任和忠诚度。然而,股东权利的行使也可能带来法律风险。例如,如果股东在决策过程中存在利益冲突,或者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就可能引发法律纠纷。因此,节能项目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股东权利的行使方式和限制条件,防止权利滥用。
此外,股权转让也是股权结构设计中的一个重要方面。节能项目公司应设定合理的股权转让条款,包括转让条件、转让价格、优先购买权等,以防止股权转让过程中出现法律风险。同时,节能项目公司还应考虑到股权转让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确保公司的稳定发展不因股权变动而受到干扰。
(三)市场与经济的实际影响
市场与经济分析对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规划和执行至关重要。节能服务公司需要深入研究市场趋势,了解用能单位的需求,以及宏观经济环境对能源价格和能源需求的影响。通过对市场和经济的深入分析,公司可以合理设定项目的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和风险控制策略。
例如,在经济衰退期间,用能单位可能更关注成本节约,节能服务公司则可以提供更具成本效益的解决方案。在经济繁荣时期,用能单位可能更愿意投资于长期回报更高的项目,节能服务公司则可以提供更全面的节能改造方案。通过灵活调整项目策略,节能服务公司可以确保项目的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
王政,观韬中茂南京办公室合伙人,南京市律师协会副秘书长,南京财经大学职业生涯规划导师,业务领域:项目与能源、金融与资本市场,2024 The Legal 500:项目与能源,《国际金融法律评论》(IFLR1000)PPP/PFI领域连续多年评级:“Highly regar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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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钰,北京观韬中茂(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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