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韬视点 | 被处罚款后1年内可以先不缴纳罚款?
作者:黄薇
摘要:复议诉讼期间不加处罚金,是指当事人实际提起复议、诉讼之日到复议、诉讼程序终结之日的期间不加处罚金,该期间不包括当事人提起复议、诉讼之前的期间。
A公司于2024年6月1日被处罚款100万,罚款决定载明:A公司应当在15日内缴纳罚款,否则按日加处3%罚金。A公司欲拖缴罚款,又担心被加处罚金。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因此,A公司打算在6个月法定起诉期限的最后一天,即2024年12月1日提起行政诉讼,经过一审6个月,上诉移送期1个月,二审3个月,待二审判决作出之后,也即2025年10月1日左右再缴纳罚款。这样能拖缴罚款达1年零4个月,缓解资金占用压力,且节省利息几万。
A公司的如意算盘能否实现?
是不能的。因为《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是指从A公司实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之日到二审判决书作出之日的期间。也即扣除的期间是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10月1日的期间。而早在2024年6月17日,即处罚决定作出的第16日,A公司的履行期限就已届满,按日加处的3%罚金也已开始计算。6月17日至11月30日期间是168天,按日3%计算,A公司加处的罚金本应为504万,根据《行政强制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的规定,A公司加处的罚金顶格为100万。故其应承担100万罚款+100万加处罚金,共200万元。
申言之,A公司策略的缺陷在于,其在2024年12月1日提起诉讼之前的期间是需要加处罚金的,且罚金已达顶格100万,其后续提起行政诉讼已经不起作用。如要避免加处罚金,A公司需在处罚决定作出后15日内提起救济程序,且每个程序之间的衔接必须分毫不差,才能实现目标。
律师助理严厚宠对本文亦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