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韬视点 | 职工1-4级伤残,用人单位能否与其协议解除劳动合同?
作者:黄薇
摘要:职工1-4级伤残,用人单位可以与其协议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停缴社保后认定为工伤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不影响职工从社保基金支取其在保期间遭受工伤所应获得的伤残补助金和津贴。
案例:2020年9月,员工A在车间摔倒造成“单侧轻微面瘫”,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之后员工未到岗上班,单位停发工资,停缴社保。2020年12月,员工发展为植物人,不确定是否因2020年9月的摔倒导致。员工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9年至2022年。2021年6月,员工监护人希望与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意见:
1.《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伤残待遇。该规定是为了解决特殊情况下法律关系应如何看待的问题。但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权利,只要A(监护人代表)有意愿,用人单位应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接受A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与其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
2.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向A支付工伤法定补偿的义务。举例:假设依据《工伤保险条例》,A的“单侧轻微面瘫”工伤能够获得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等共计2万元的补偿。现公司与A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仅给予1万元的补偿。A嗣后又反悔起诉至法院,法院倾向于认为工伤补偿涉及劳动者的人身权利,协议免除了用人单位的义务,显失公平,因此判令公司将剩余1万元补给A。
3.A摔倒时单位为其缴纳了社保,即便现在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停缴社保,也不影响A向人社部门提出追加认定植物人状态为工伤的申请,且不影响A做劳动能力鉴定。经追认植物人状态为工伤后,A可以从社保基金补领一级伤残(植物人为一级伤残)对应的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费用,公司不需要承担这笔费用。但社保基金无法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及护理费等费用仍由公司承担。
律师助理严厚宠对本文亦有贡献。